广州市海珠区迎亚运黄埔古港古村历史文化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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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迎亚运黄埔古港古村历史文化 景区环境综合整治立面整饰工程(二期)

施工监理

邀请招标文件

招 标 单 位:广州市海珠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市建发监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10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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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投标邀请书 .............................................................................................................. 5 第1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 6 一、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 7 二、投标须知 .................................................................................................... 9 第2章 监理合同 .................................................................................................. 18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 19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 21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 27 第3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3 第4章 图纸及资料(另附) ............................................................................ 39 第5章 评标办法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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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邀请书

致: (投标人名称)

1.根据穗建计[2010]1127号文的批准,广州市海珠区迎亚运黄埔古港古村历史文化景区环境综合整治立面整饰工程(二期)已具备施工条件,广州市海珠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管理中心为该项目的业主,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进行邀请招标,选定承包人。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2.1招标项目范围内容:本项目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

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质量保修阶段和“三线”迁移组织协调管理等全过程监理服务。 2.2 监理服务期: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保修阶段:检查和纪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

用。

2.3 工程建设地点为:广州市海珠区黄埔

2.4 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0年 月 日,施工总工期为 120 个日历天; 2.4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 合格 标准。

3.本工程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并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公示,你单位被确定

为本项目的正式投标人,如你方对本工程的上述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请你方于2010年 9月 日下午3:00时在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室 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本工程的资料不接受邮购。

5.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10 年9月 日 时正,提交地点为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室。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将于上述投标时间的同一时间在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室 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招标单位:广州市海珠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管理中心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 联 系 人:邱先生 联系电话:020-89088935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建发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兴大道457号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20-348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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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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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条款号 1 2 2.2.1 2.2.2 内容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说明与要求 广州市海珠区迎亚运黄埔古港古村历史文化景区环境综合整治立面整饰工程(二期)施工监理 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村内 本工程项目为建筑物立面清洗美化、批荡铲除、抹灰、油漆或贴砖,空调安装、防盗网整治、飘蓬整治、建筑物坡屋顶改造等项目,具体以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为准;立面整饰面积约12.5万平方米。 约 1850 万元。 投资控制目标:不超投资概算。 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确保工程按质按量完成,施工总工期约 120 日历天。 质量控制目标:合格。 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 监理服务期: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一年保修期满。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广州市城投集团出资 按招标公告要求 3 2.2.3 建设规模 4 2.2.4 工程概算 5 2.2.5 监理目标 6 7 8 2.3.1 3.1 4.2 招标范围 资金来源 投标人资质要求 9 4.2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监理人员的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专业配套要为本公司; 求(据实配(2)专业监理人员最低配套要求:具备房建、造价、质量安备) 全、材料专业工程师等各至少1名,根据工程需要另增加配置监理员若干名。 资格审查 方式 监理报价 方式 / 按照招标文件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下浮20%计算。(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10 4.5 11 12 13 14 13.1 15.1 5.1 8.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踏勘现场 投标答疑 投标人自行现场考察。 疑问提交时间:2010年9月 日上午11时30分。以书面 7

15 17.1 16 19.1 17 24.1 18 27.1 形式加盖公章(可以传真或发电子邮件)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过期不予接受。 传真:020-34801632 招标答疑时间:2010年9月 日下午 时 分 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投标文件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另需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相同的未经压数 缩及加密的电子文件一套。 收件人:广州市海珠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管理中心 提交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投标文件提提交时间:2010年 月 日上午9时30分至 年 月

日上午10时00分 交地点及截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 月 日上午10时00分 止时间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须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否则其招标文件不被招标人接收。 开标时间:2010年 月 日上午9时30分正 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 室 开标 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务必准时出席,并须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以供招标人审查,否则作弃权处理。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及标准 1、投标文件语言:汉语。 2、招标人对本次投标结果将不负任何解释责任。 3、本次招标包括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发售标书、标前答疑会、标书送达、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9个阶段。 19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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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1“招标人”(即委托人)指广州市海珠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管理中心。 1.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指 。 1.3“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1.4“承包商”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5“招标代理”指 广州市建发监理有限公司 。 1.6“设计人”指 广东省国际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1.7“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1.8“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9“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2、招标说明

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以便能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确保本工程能按期、优质、经济地建成。

2.2工程概况

2.2.1工程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2.2.2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2.2.3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2.2.4工程概算: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2.2.5监理目标: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2.3招标范围及监理服务期及监理专业配套要求

2.3.1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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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格的投标人(以招标公告内容为准)

4.1投标人必须是一个财务自主、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和决策权。

4.2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符合本工程项目类别相应资质的企业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监理条件的企业,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4.3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监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4 具备上述第4.2款资质要求收到投标邀请书的监理单位均为合格的投标人。 4.5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6投标人不允许有挂靠或转包的行为,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是挂靠或转包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已签订合同的,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该投标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4.7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以组成联合体的形式联合投标。 5.踏勘现场

5.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招标人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购买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及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2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投标须知第 9条发出的补充通知:

第1 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第2 章 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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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3章 投标格式文件 第4章 图纸及资料 第5章 评标办法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有权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8.招标答疑

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或传真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对疑问进行答复。

8.2 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以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答疑纪要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答疑会会议纪要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视为签订合同和结算的依据。

8.3 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最后书面文件形式发出的答疑会议纪要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若通知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汉语 。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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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另按本须知第17.8条款的要求和格式提供一套与下列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

11.1投标文件目录。

11.2监理服务承诺书(按招标文件第3章 格式一填写)。

11.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按招标文件第3章 格式二填写,或使用从工商管理部门购买的版本填写)。

11.4公司简介: 1)公司组织构架;

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3)2006年1月至今在广州地区完成主要监理项目(特别是从事同类工程监理服务的经验和能力)的业绩需提供监理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均需盖公章);

4)监理服务主要内容;

5)其它证明公司现有实力的材料(如ISO质量体系认证、工商局评价等)。 11.6项目监理方案: 1)工程概况;

2)现场项目监理人员架构表及人员进场计划;

3)项目总监个人资料,包括工作简历、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件、监理过工程的业绩等;

4)现场其他项目监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个人资历复印件(附学历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上岗证、身份证及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详细论述拟在本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控制(投资、进度、质量)、管理(合同、信息)、协调所采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

6)针对本工程的难点、重点分析及提出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以及有价值的建议、意见(包括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建构筑物保护措施、文明施工等)及其处理措施;

11.7监理公司自备检测设备一览表。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格式文件的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3款和合同条款所列招标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为计算投标报价基础。

13.3投标价构成:投标报价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13.4投标价计价方式:投标报价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价费字670号文的规定下浮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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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投标报价计算:

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 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 1850 万元

(2)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内插法):50.50万元

(3) 确定调整系数:专业系数为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0 ,高程调整 系数为 1.0 。

(4)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50.50×1.0×1.0×1.0=50.50万元 (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价=50.50×0.8=40.40万元

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为40.40万元(监理费率为2.1838%),各投标人报价的按此费用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以上系数不予调整。具体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按实结算,结算时监理服务费也相应按投标下浮率进行调整,并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 投标文件封面、监理服务承诺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其余投标文件每页须盖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证明书无效。

16.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盖校对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16.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可双面或单面打印。封面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投标时间,右上角打上正本(或副本)。

16.6投标文件的页码:必须按每本逐页从1开始,按照流水号编号(包括附图、证件、图片等),页号编在右下角,若双面打印的页号编在左下角(空白页面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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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正本(1本)、副本(3本)及与投标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光盘(内有投标文件资料、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

17.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密闭封装、并加盖骑缝公章。 17.3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每个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记: 17.3.1招标人的名称;

17.3.2 监理投标文件(填入工程名称)

17.3.3 前不得开封(填入前附表第18项所述日期及时间) 17.3.4在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7.4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

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办理好送达签认手续。

18.2投标文件提交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6项所述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19.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1.4根据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22.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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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 23.开标

23.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代理人届时务必带本人身份证出席开标会,否则作弃权处理。

23.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3.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4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宣读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件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一致,无身份证原件的作弃权处理);

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公布下列内容:a.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b.监理报价;c.监理服务期;d. 监理质量目标;e. 项目总监等主要内容。

23.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以确认对所宣读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24.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4.6.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6.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4.7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 (六) 评标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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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7.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7.3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5章《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综合得分排序前3名作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28.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 本招标(项目)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7.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0.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0.2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尽管有本须知第27.3款的规定,但是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书,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天。 31.2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须知第32.1款的规定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32.3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使用的投标人名称、银行名称和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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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监理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3.合同生效

33.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合同正式生效。

34.其它费用

34.1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通知规定的日期及穗价函[1999]59号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

35.腐败与敲诈行为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中标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35.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35.2如果认定被推荐的中标人在该合同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拒绝该授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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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监理合同18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委托人委托 (以下简称“管理人”)为本工程的建设管理方,履行对本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能。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 在实施过程中双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 本合同协议书 3. 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特殊条件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 本合同标准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 9.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0.合同附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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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监理期限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员进场之日起计,至完成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结束之日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一 份,监理人执 一 份。副本 四 份,委托人执 二 份,监理人执 二 份。

委托人:(盖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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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盖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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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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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法院审判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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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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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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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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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件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2)“合同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 3、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二、监理依据 1、本委托监理合同;

2、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委托人与管理人签订的建设管理合同;

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

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5、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

6、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 7、委托人发出的指令。

第四条 监理人员、监理范围、监理业务内容 一、监理人员:

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员的资质、配额见合同附件7、8。

2、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配备应该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名单需经委托人按投标文件复核、确认)、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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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监理大纲或监理规范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4、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应7天内向委托人书面提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监理人不按投标文件监理人员名单配置人员,委托人可以向监理人终止合同。

5、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6、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7、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8、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9、有以下行为之一均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当按下表规定支付违约金。 序号 1 违约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未到位或无故撤换的 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或无故撤换的 违约责任 按合同额的20%支付违约金 每人次按合同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 3 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总监或总监代表或专业每人次按合同额的10%支付违约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中任职 因监理人过错,而致使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责令停工整顿 监理人未按合同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金 每次按合同额的15%支付违约金 4 5 款监理的差错率超过5%,审查签署工程文件有重大出入、不实际的,或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实施监理的 每人次按合同额的10~20%支付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赔偿 28

6 在工程质量或合同价款审查中,监理人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或伪造签字的 每人次按合同额的10%支付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赔偿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或经3次抽查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达2次的,均视同未到位。

上述违约金可直接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扣除。

10、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1/3以上(含1/3)人员不到位,委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11、在保修阶段,监理机构及人员可撤离工程现场,但应指定人员定期回访、联络,及时履行监理任务;保修期限与施工保修期相同。

二、监理范围:

1、工程施工监理: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结算管理等施工监理工作;

2、工程项目管理:负责对整个工程内各专项工程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协调。协调各进驻单位(包括总包与分包单位)工程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工程进度统一调控,以使各进驻单位施工期间能够做到井然有序,不相互干扰、制约。

三、监理业务内容

1、监理人作为委托人的顾问,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2、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3、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及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

4、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5、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对于关键部位工序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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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对材质进行再化验(并指定化验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化验合格者,化验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不合格者,化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7、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或委托人订货前,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采购方负担。

8、根据合同的规定并经批准的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造价。

9、关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委托人及设计人的意见,并由原设计人进行修改。

10、根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的规定和定额精神,负责审核现场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和包干范围外的技术经济变更文件,控制工程造价。

11、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并配合结算部门的审核工作。

12、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并及时上报,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

13、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

1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

15、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当事人负担。

16、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保修期内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 17、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安排。 18、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备案资料。

第七条 合同双方对提供给对方的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的有关资料,如有保密要求的,要在提供的资料上注明保密等级,另一方应按密级为对方保密,如发生泄密,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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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一、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1、设计条件具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及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2、规划报建资料:应具有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册》、广州市国土局的《土地使用证》和四至红线图、规划报建图、广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立项批文、以及其它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能满足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标牌的需要;

3、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委托人负担的费用; 4、场地条件:场地三通一平完成,能满足工程开工。

二、施工阶段委托人应完善以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1、选择或委托总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的责权; 3、按竣工计划办理建管验收工作和门牌申报工作; 4、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5、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电信、消防、煤气、公共天线等专业报装工作,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应按下述时间提供工程资料:

对于第九条中有关资料和副本,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无偿提供一份给监理人。缺项的资料,在委托人收到资料后一周内及时向监理人提供。关于施工图纸的出图供应计划,监理人将在监理月报中另列。若委托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前期条件造成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人原则上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重大事件回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若在特殊情况下在特殊时间要求的,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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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3%(扣除税金)

第二十九条 若因委托人未履行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内容而导致本工程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如因此或因其它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造成监理人遭受损失,委托人应补偿监理人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在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保修期满后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①监理费以施工工程中标价为计算基数,施工工程中标价为: 元,按照监理费率2.8853%计算监理费,按此计算监理费为: 元。

②该监理费为包干费用,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说明的扣减或奖励外,不作任何调整。

2、监理酬金付款方式:

①工程开工后,监理费进度款的支付按工程每月施工进度计算监理费,支付金额为:经审核批准每月施工进度×2.8853%×80%。

②累计支付至合同额的80%,停止支付;待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完成后,15天内支付至按工程结算额计算的监理费的95%(无息);工程保修期满后,15天内支付按工程结算额计算的监理费的100%(无息)。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酬金。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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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投标文件格式 33

格式一:

监理服务承诺书

致:广州市海珠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管理中心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愿意做出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按招标文件中投资控制目标的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确保本工程的投资控制在施工合同投资要求的范围内;

2、我方承诺按招标文件中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工程,确保本工程的进度控制能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3、我方承诺按招标文件的质量目标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确保本工程的质量达到施工合同确定的质量标准;

4、我方同意投标文件自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开始对我方有约束力,并自投标人须知的投标有效截止日期前一直对我方有约束力且随时可能按此投标书中标;

5、如果我方投标文件中存在计算或表达错误的,我方理解并接受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修正,这种修正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不需要我方确认;

6、在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承诺书(含监理服务承诺书附表)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契约。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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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二: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第 号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授权委托证明书

( )第 号

兹授权 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 有效期限: 附:代理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 授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按提供的格式或使用从工商管理部门购买的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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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汇总表

序号 拟在本姓 名 项目中任职 资质证号 专 业 学 历 职 称 参加工 作时间 从事监理工作时间 备 注

投标人(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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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姓名 学历及 专业 监理工程师 注册资格证号 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性别 年龄 现任职务及拟任职务 其他 注册证号 技术职称 从事监理 工作年限 注:个人资历、资格等证明材料附后。

附件五:

2006年以来完成主要监理项目一览表

附表一

建设 工程 建设 开竣工日总监 备 单位 名称 规模 期 姓名 注 序 号 注:附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监理业务手册等证明村料。

附件六:

目前在监的主要监理项目一览表

附表二

建设 工程 建设 合同竣总监 注册 备 单位 名称 规模 工日期 姓名 证号 注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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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拟投入本项目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

投标人能达到的程度简述(由投标人填写) 名称及型号 名 称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 检测设备 交通工具 其他 投标人(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要求最少数量 数量(台套) 拟投入本项目情况(台套) 小计 新购 自有 租赁 38

第4章 39

图纸及资料(另附)

第5章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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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法

1.评标委员会及其职责

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工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见证、招标办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1.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推荐(招标人专家库中摇珠产生)的 1 名专家(按有关规定执行)和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经摇珠抽出的 4 名专家共 5 人,在开标前组成。

1.3评标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前一~三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

2.评标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2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4《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2.5《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6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

2.7省、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有关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3. 评标专家守则

3.1所有参加评标的专家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2参与评标专家:

3.2.1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 3.2.2必须公正、不得循私; 3.2.3必须科学、不得草率; 3.2.4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 3.2.5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 3.2.6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 4.开、评标程序 4.1开标程序:

4.1.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4.1.2 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4.1.3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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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投标地点。投标人代表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不出席而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进行检验确认有效后,才接收其投标文件;

4.1.4开标前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

4.1.5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4.1.6开标,由招标人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

4.1.7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4.2若出现《否决性条款汇总》(附件一)中第一点所述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4.3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4.4评标程序:

4.4.1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4.4.2投标文件综合评审;

4.4.3计算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总得分=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诚信综合分权重);

4.4.4完成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5.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详见《否决性条款汇总》(附件一)第二点《符合性审查表》) 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投标文件中没有出现任一种属于招标文件所列出的废标或无效标情形。

6.评标细则(截标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时间为准)

6.1由评委对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详见《符合性审查表》),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再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性审查不进行详细打分,标准只有通过与不通过之分。评委对各投标文件评审时,对每个不通过评审的具体项目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

6.2综合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主要对投标人的监理业绩(得分权重应为10%或以下)、监理人员机构及检测设备和公司实力证明材料情况(得分权重应为20%或以下)、监理实施方案(得分权重应为50%或以上)、监理报价(得分权重应为20%或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议。每方面得分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但不得超出上述分值范围。同时,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每子项的具体评分标准(详见《监理综合评分表》(附件二))。

6.3监理报价的算术复核

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后综合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价进行复核,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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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97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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