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宽带接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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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光纤宽带接入合同

甲方: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光纤宽带接入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甲方租用乙方带宽用于 。 1.2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以光纤方式为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提供 2 个固定IP地址。接入光纤速率为 Mbps, 独享 方式,安装地点为 。

第二条 甲方义务

2.1甲方承诺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所租用的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如果甲方违反以上国家法规、规章的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依法承担责任。

2.2甲方保证遵守《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见附件一)的全部内容,保证不在信息服务网络上发布附件二中所列的九种信息。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网络连接对外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纠纷,完全由甲方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依法负责赔偿。

2.3如果甲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业务,甲方应当提供所在企业注册地通信管理局办理的ICP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无法及时提供上述或相关文件已失效,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上述原因造成有关部门要求乙方暂停服务以及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独立承担与乙方无关。

2.4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业务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也不得将乙方带宽转租或提供给第三方。

2.5甲方保证连接到乙方网络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6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放臵在甲方的设备安全,如发生损坏、灭失,甲方应全额赔偿。光电转换器以下网络设备由甲方自备。

2.7甲方应为乙方在安装和施工中提供方便条件。

2.8在乙方人员对其设备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为确保乙方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第三条 乙方义务

3.1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已提供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完成接入光纤的安装调测,并开通所提供的业务。

3.2乙方负责处理所辖范围内的通信故障。 第四条 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4.1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的费用如下:

4.1.1一次性接入费 3000 元,甲方在网时间超过一年的,免一次性接入费。如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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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宽带专线在网时间少于一年,每少一月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 250 元一次性接入费(一次性接入费按12个月进行平分,少于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4.1.2光电转换器价值 2400 元,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所有权归乙方(或甲方出资,乙方代甲方购买,所有权归甲方)。如甲方宽带专线在网时间少于一年,每少一月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 200元设备折旧费(折旧费按设备价值12个月进行平分,少于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甲方在网时间超过一年的,免付设备折旧费。为保证通讯畅通合同期内甲方有义务保护、保管乙方通讯设备(光电转换器、二层交换机、尾纤等),合同期满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通讯设备的回收工作。

4.1.3网络使用费,标准资费为 35000 元/年,本合同的优惠价为 28000 元/年。

4.1.4网络使用费计费周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二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使用不满一年的部分,按照 实际使用天数 收取。

4.2如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约定的资费标准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依国家规定执行。

4.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3 日内向乙方交纳一次性接入费(和代购的光电转换器费用)。在业务开通后,网络使用费由甲方向乙方按月交纳。

4.4甲方付费采用以下 方式。 A.银行托收

甲方账号 开户行号

户名 B.支票 C.汇款

乙方账号 开户行号 户名 D.

4.5甲方每个月的网络使用费在下个月内仍未交纳的,自下下月起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并应按甲方所欠费用收取每日3‰的违约金,直至甲方补齐欠费。暂停服务后 日内甲方仍未足额支付所欠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4.6如合同期内乙方整体调整本业务的计费周期和交费期限,甲方应予接受。但调整后的方式不得对甲方利益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否则乙方应予以补偿。

第五条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5.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5.2 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 2990001 ,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 (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5.3本合同约定的光纤接入速率为端口速率。由于受网站服务器、客户计算机及其它网络因素的影响,客户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后实际获得的信息传输速率可能与端口速率不一致,不因此而判断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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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

6.2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履行合同,甲方应按合同剩余时间网络使用费的 3 %向乙方交纳违约金。

6.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信故障,超过规定时限未能修复的,乙方免收故障持续时间内的网络使用费。故障持续时间以小时或天为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按照每月30天、每天24小时,依据约定的月网络使用费折算每天或每小时应免除的费用。

6.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信故障,一个月内(每月 1 日到 30 日下同)累计达到 48 小时的,乙方免收当月全部网络使用费;一个月内累计达到 96 小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信故障,除免收网络使用费和解除合同外,乙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七条 保密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如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当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 合同期限

10.1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长 年。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2双方对与本合同相关的网络设施设备所承担的质量保证和日常维护责任的界面划分以设备所有权归属为依据,谁所有谁负责。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1.4合同终止后,乙方所有的相关设备设施应交还乙方,如有损坏丢失甲方应照价赔偿。 11.5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11.6本合同所有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甲方(章): 乙方(章):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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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一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计算机互联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二、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发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四、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违反上述规定,湖南联通有权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法律责任,并且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作。

信息源责任人(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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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附件二

九种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计算机国际联网保密规定

计算机入网严格遵守《湖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津国保[98]4号)的规定,发现网上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

一、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传递。

三、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进行国际联网。

四、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应接受有关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承担刑事责任。

信息源责任人(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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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2o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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