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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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等;贷款采用职工住房抵押或自然人担保的形式。

第四条 受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2)购买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30%;购买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20%;

(3)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4)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出具两年以内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要出具至申请贷款之日起两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明;

(5)采用担保方式的贷款职工,需要两名收入稳定、信誉良好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办理贷款时必须以房产抵押方式办理。

第八条 贷款委托人应建立健全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备案制度和担保资格审查制度。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备案制度,要求开发商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发改委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

5、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楼盘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8、印鉴卡(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开户行及账号); 9、对公帐号(仅支持工行、中行及建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以前购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还款资信不良,有严重逾期还款记录;

2、有其他不良债务的;

3、所购房产无法抵押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4、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申请贷款时处于欠缴、帐户封存状态的;

5、所购房屋坐落土地已办理土地抵押,又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

第三章 贷款的币种、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5万元。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30年且最终还款时间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利率标准执行;如遇利率调整,合同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担保的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以下二种担保方式:

1、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必须办理相关住房抵押登记手续,且必须经抵押房产所有人同意;

2、自然人保证担保。借款人需要两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得将该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变更、馈赠。并随时接受贷款银行和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有效身份证明,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3、无不良债务;

4、保证人的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其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向中心资金营运科或所在县市区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周口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书》及其他相关表格,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贷款的应出具: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2、两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3、首付款凭证或不动产发票;

, , &nbs, p; 4、售房平面定位图(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5、预告登记证(以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贷款的无须提供)。

二、购买二手房、现房贷款的应出具两年以内的房产证及契税完税证明。

三、自建住房的应出具: 1、土地使用证;

第八章 贷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应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完整。妥善保管贷款档案,落实贷款责任人制度。发生逾期不良贷款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中心与委托银行电话、上门催收; 2、发律师函催收;

3、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涉嫌诈骗贷款的报公安部门侦查。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实行终身责任制。贷款初审人员对借款人身份、购房情况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审批、审核领导对借款人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贷款政策负责,贷款管理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查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中心将依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周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c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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