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案效率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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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案效率研究

贵州省检察院 肖祥云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效率 司法公正

[摘 要] 办案效率是对检察机关件办理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和实现法律价值的综合评价。分析研究目前检察实务部门存在办案效率不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和途经对于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Keyworeds: Procuratorial-organs legal supervision efficiency fair-judicial

Abstract: The efficiency of handle a case is overall evaluation to quality and efficiency, legal value.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low efficiency of handle a case at present. The principle of high working efficiency has an important momentous current significance and far-reaching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to strengthen legal supervision uphold fair-judicial, bring about social equality and justice.

效率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检察机关办案效率特指案件办理与办案资源之间的关系,通常用投入办案的各种费用、办案速度和准确率、办案的社会效益、公众对司法的期望与信赖程度、社会正义的实现及法律目的的实现等综合指标进行评价。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合理配置和利用有效的司法资源是实现办案效率的主要方式。

一、办案效率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

办案效率是惩治犯罪的必然要求。统计资料显示:无论是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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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犯罪率总体上都呈上升趋势。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频发,职务犯罪在某些行业和领域仍呈易发高发态势,给检察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在检察资源投入有限的情况下,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案件处理量至关重要。只有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和防止案件积压,才能满足社会对惩治犯罪的需求,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办案效率是预防犯罪的必要途径。“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奏,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的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们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并且只是在那些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观众心中减弱之后,才产生这种印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57页。]

办案效率是检察机关自身性质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权行使优劣的重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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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检察机关通过执行法律行使法律监督权,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只有在法律的执行上比其它执法机关更严格更准确更富有效率,才能担任起法律监督的重任。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必须注重办案效率的提高。

办案效率是防治司法腐败的有效方式。在公正与效率这一对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中,效率为公正提供了良好的依托环境。高效率的检察工作,可以消除许多不必要的干扰和阻力,缩短行动与目标之间的距离,有效推动公正的实现。在各种腐败诱因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案件办理的时间越长,滋生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可能性越大。更有甚者,个别办案人员甚至采取拖延的办法使所办理的案件迟迟不能结案,把案件拖黄,把当事人拖垮,以维护不正当利益,实现个人私利。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提高办案效率,才能有效避免和防止腐败。

二、检察机关办案效率不高的主要表现和原因

影响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原因的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内在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原因,根据不同的考察标准,可得出不同的结论,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原因。一是办案效率观念淡漠,办案效率没有成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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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志。有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效率观念淡漠,只重视办案工作的数量,忽略工作背后的投入;有些检察人员习惯于疲沓拖拉,时间观念差,办事不讲时效,明知在短时间内可以办妥的事情,故意拖延,思想观念上没有紧迫感,考虑个人的得失多,总认为工作是永远也干不完的,何必那么紧张,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二是由于有些检察干警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工作马虎,草率从事,甚至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文过饰非,延误工作。表现为有些检察人员没有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工作中耍特权,刁难群众,不认真执行上级的决策,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对一些该办的案件故意拖而不办或不及时办理;有些检察人员缺乏钻研业务的精神,不注重学习,知识贫乏,工作中得过且过,不认真研究和解决问题,业务素质不高,直接导致办案效率不高。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面对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更难以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三是有的领导怕担风险,怕负责任,对分管的业务当断不断,层层请示汇报,使决策的速度和指挥的灵敏度大为降低,致使该查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该惩处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惩处,该得到及时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四是受享乐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形形色色不正之风的影响,少数检察人员抵不住诱惑,不能正确处理好“人情关”、“金钱关”,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徇私枉法,通过拖延办案,把当事人拖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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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个人私利。

(二)客观原因。一是由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不尽科学,内设机构之间运作的规章制度也不健全,很难形成办案合力。有的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协调,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事时有发生,处理业务时常会相互掣肘,影响工作效率;有的对问题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有的责权不明,工作费时费力,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使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有的责权虽然明确,但怕承担责任而推给他人;有的对上级的指示断章取义,各执一词,对自己或本单位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拖延不办或不尽全力办理。二是检察人事管理制度不尽完善,检察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等各项制度存在缺陷,检察人员良莠不齐。检察人事管理仍依照行政管理模式,统得太死,使一些急需的合格人才进来难,不称职的人员出不去,制约了工作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办案效率低下。三是检察人员办案之外的活动太多,忙于应付各种会议,忙于草拟各种应付式的文件,而真正需要处理的案件被压下或一拖再拖,最后只能通过技术手段处理超期办案的问题。四是检察机关办案经费保障和装备建设离现代诉讼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目前检察机关的办案装备设施总体来说还比较落后,基层院的办案经费保障更是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办案效率提高的瓶颈,一些本该收集和复核的证据不能及时收集与复核,影响了办案的正常进展,降低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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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尽科学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办案效率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未设定侦查时限。对此,法学理论界也有人认为:“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具体限制侦查期限也不一定十分必要。” [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02.]实践中就出现这样一种情形:一些案件立案之后,办案人员不慌不忙,不急于查或查了一段时间没什么进展后就被挂了起来,一挂几年、十几年的事时有发生。对办案人员来说,法律本身没有规定办案期限,心理轻松,且这种作法又完全合法。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第130条的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案件事实根本就没有去查或没有查清的案件,就顺理成章地挂起来。

二是对羁押期限的规定不够严谨。根据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最长可达37天,逮捕最长可达210天,审查起诉最长可达45天,法院一审可延长到75天,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抗诉期为10天,法院二审可延长到75天。暂且照此计算,一个刑事案件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侦查、起诉、终审判决,所耗费的时间合计可达452天。此外,在刑事诉讼中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1)因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严重罪行时侦查(羁押)期限要重新计算;(2)因案件改变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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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限和一审办案期限要重新计算;(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限应当重新计算;(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如果把这些时间(限发回重审一次,退侦二次)都用上,大约可达四年之久。这还不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和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三是对普通刑事案件不诉率的不适当控制。《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可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上述案件是否提起公诉的自由裁量权,既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又具有终止诉讼程序的效果,合理地配置了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够把有限的资源适用于其他更需要的地方,提高诉讼效率。但在实践中基于防止权力被滥用的顾虑对不诉率作较为严格的控制,把一些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推向法院,使不起诉制度没有很好发挥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方面的作用。

四是过分强调集体把关。如根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采用承办人阅卷、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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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案制度。这种制度对于避免和减少错捕、漏捕、提高办案质量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切实做到了慎重批捕。但这种制度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来说又过于繁琐,缺乏灵活性,延长了办案时间,降低了工作效率。

五是对司法鉴定的规定不完善。司法鉴定作为科学实证活动,对司法人员判明案情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刑诉法对司法鉴定仅有几条原则性规定,许多需要鉴定的案件往往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而久拖不决。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重复设置现象十分严重,目前有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专门鉴定机构、卫生行政机关内部设置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经司法行政机关授权成立的设置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鉴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还有民间鉴定机构。这种鉴定体制加上刑诉法对当事人等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未作任何限制,导致多关鉴定、重复鉴定问题十分突出。同一待证事实出现三五份、甚至六七份由不同鉴定机关作出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情形屡见不鲜。司法人员在多份鉴定结论面前无所适从,办案时间也随之延长。

三、提高办案效率应遵循的原则

(一)程序公正的原则。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和效率,正当程序是公正的,也是效率的。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说:正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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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是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其中 “消除不必要的延误”讲的就是效率问题。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以公正和效率为前提,遵守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得以公正执行,本身就能够体现诉讼效率。因此,提高办案效率,首要的、基本的原则是遵循程序公正, 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实践证明,违反程序的做法极可能导致冤假错案,为了纠正冤假错案,必须重新投入司法成本,才有可能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这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只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办理案件,才能最终实现效率的价值目标。

(二)标本兼治的原则。当前检察机关办案效率不高的原因既有干警素质不适应等主观因素,也有物质装备不够先进等客观因素,同时,还存在法律规定不够周密严谨等制度因素。全面提高办案效率,就必须坚持既要治标更要治本的原则,既要解决工作机制中的问题,又要解决物质保障问题,而最根本的是要解决人的问题,特别是价值观和素质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目标,才能从总体上、全局上解决问题,才能实现整体办案效率的提高,而不是仅仅着眼于具体个案、办案的某个阶段办案效率的提高,也不是仅仅满足于具体的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局部效率的提高。

(三)科学管理与流程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借鉴现代管理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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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理,运用现代管理的基本方法,既注重科学管理,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促进部门办案效率的提高;又注重流程化管理,以办案流程的顺畅运行为目标,通过部门之间相互介入、相互监督等方式打破部门界限,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办案合力,有效避免部门为各自利益而互相推诿、互相扯皮、互相掣肘,从而影响办案效率的情况出现。

(四)繁简分流的原则。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适用公正性程度较高的普通程序,对于罪行轻微、事实情节简单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同时,对于轻微案件坚持快速办理,将司法资源重点投入到对严重犯罪的惩治上,使公正和效率在总体上得到最大实现。

(五)对轻微犯罪宽缓处理的原则。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始终坚持“严打”方针,才能有效震慑犯罪。同时,对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犯罪,宽缓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予批捕;可诉可不诉的,不予起诉;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轻易作犯罪处理。通过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刑事政策,既减少社会对抗,又促进办案效率的提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全面提高办案效率的途径

(一)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办案,是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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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只有依程序办案,检察权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任何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都是滥用检察权的行为,任何在办案中不讲期限、拖拖拉拉、无故延期、久拖不决的行为,都会使当事人饱受诉讼之苦,同时,还会令检察机关付出极大的诉讼成本,难以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提高办案效率,首要的、最重要的途径就是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执法办案中严格遵守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每一个案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最终实现办案效率的提高。

(二)自觉增强效率观念。检察机关办案效率的提高,关键因素是人,而人的观念在其中起决定作用。当前,在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中存在的效率观念淡漠、工作拖拉疲沓、得过且过、懒散散漫的不良风气,已经成为办案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必须充分认识提高办案效率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增强效率观念,并外化于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只有当效率观念深入人心,成为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普遍遵循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才会在工作中注重效率、讲求效率,才会主动争取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才会有更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去高效率地完成执法办案任务。因此,检察机关办案效率的提高应建立在一个良好的崇尚效率的价值观念之上。这种价值观作为无形的“软”手段,在一定意义上比“硬”措施更有效、更持久,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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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人、引导人、塑造人。所以,提高办案效率,就要大力倡导效率至上的理念,增强效率意识,在办案中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办结案件,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讼累,从而更有效地执行法律。

(三)建设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对于国家繁荣、民族昌盛具有极端重要意义。作为一个组织而言,社会心理学家卡尔·韦克说“就其本质而言,任何组织都是其成员思考和互动的产物。”只有成员热爱学习,组织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但学习不仅仅是组织成员的个人责任,更重要的是组织的责任。也就是说,推动成员学习、形成热爱学习的氛围是组织的责任。对检察机关来说,只有检察人员热爱学习,具备了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具备了较强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才能减少司法资源投入,缩短办案时间,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为此,有必要建设学习型检察院,通过推动学习,营造热爱学习的良好氛围,培育自觉学习、自主学习、崇尚学习的风气,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学习能力,提高善于学习、特别是善于从实践中学习的本领,改善检察人员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实现全面提高办案效率的目标。

(四)加强对各办案环节的时限控制。对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法律作了明确具体规定,这既是基本职责,也是应尽义务。只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案件,才符合程序正当和效率的要求。首先要禁止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案,禁止故意延长办案期限或变相延长办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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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行为。同时,要转变“用满用足”诉讼时间的错误观念,努力提前办结案件。并对各办案环节,根据案件大小、难易程度限定办理时间。

立案阶段。在初查成案环节,既要有效防止久拖不查,又要防止查而不决、不了了之。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时限,凡决定受案初查的,在一个月内要有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明确结论,对个别查证困难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延长到三个月。在侦查取证环节,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都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至第127条关于侦查羁押办案期限的规定,特别要防止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长时间挂案的情况。尽力避免延长羁押期限,不得已延长羁押期限的,也应当尽量在第一次延羁内办结案件,尽可能防止两次延羁。努力在不延长羁押期限的条件下,多提前办结案件。有效防止立案后不重视对证据的采集和固定,而是依赖拖延时间办理案件的不良倾向。

审查批捕阶段。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提请批捕的案件是该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应该在7天内作出决定;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应该在15天内作出决定。对延羁案件、立案监督案件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同时,可针对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繁简分流。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一般应在3天内作出决定,可适当简化审查批捕报告的内容,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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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收到《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告知书》后没有提出讯问要求的,可不进行提审。同时,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捕可不捕的不予批捕,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予批捕,对延羁案件严格把关,可延可不延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延羁条件的不能批准。总之,通过严把案件质量关,最大限度地提高办案效率。

审查起诉阶段。要严格把握审查起诉办案期限一个月的时间规定,防止和纠正实践中因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或因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而任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或对此类案件无限期审查、最终不了了之的违法现象。对延长15天审查起诉期限权力的行使要严格控制,在实体上必须是案情复杂、在1个月内不能审结的案件,在程序上必须报经检察长批准。对案件退查实行严格限制,在实体上必须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或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存在缺陷、证明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在程序上必须报经检察长批准。要防止纠缠于案件的细枝末节滥用延期和退查权,防止利用延期和退查来解决办案超时限的问题,杜绝案件退查后不了了之的违法行为。对于轻微犯罪,可诉可不诉的不予起诉。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起诉。对于抗诉案件,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早作出决定,其中,对于按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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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行案件,有抗诉权或提请抗诉权的检察院,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依法作出是否抗诉或提请抗诉的决定。对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为避免重复审查带来的效率低下,要摒弃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基层检察院立案审查中级法院生效裁判后、又建议市州分院提请抗诉、市州分院审查后再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等多级院、多环节重复、交叉审查的做法。我们认为,各项针对民行检察办案机制的改革措施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各项旨在提高民行检察办案效率的办法都应该符合正当程序的规定,都应当遵循程序公正的原则。

(四)加强规范化和流程化管理。既要加强规范化建设,通过执法的规范化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办案效率的提高,又要使整个办案流程顺畅有序,避免梗阻。

一是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完善以省级院为龙头、市州分院为主体、县区院为基础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案件的交办、督办、参办、领办和对职务犯罪进入批捕起诉环节后的跟踪监控力度,整合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着重加强侦查指挥中心建设,赋予侦查指挥中心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侦查资源统一配置、侦查力量统一调配和侦查办案统一协调指挥的权力;着重加强线索管理,通过统筹安排、分流处理、评估分析、跟踪督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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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避免侦查部门和控申部门、上级检察院和下级检察院之间对案件线索管理各自为阵,因衔接不到位而导致线索利用率低的问题,努力提高线索利用率和成案率;着重加强初查工作,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提高初查成功率。

二是健全和完善批捕起诉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参与案件讨论、阅卷等方式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并根据批捕起诉的证据要求,对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将疑难问题、暇疵证据解决在移送之前,使案件进入批捕起诉程序之后,不因证据问题出现梗阻,从而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完善捕诉衔接机制,凡案件批捕后向侦查机关提出《提供法庭审判证据意见书》的,也应将证据情况告知公诉部门,使公诉部门在收案时有针对性地审查侦查机关的补证情况,有利于缩短办案周期,对侦监部门提前介入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及时告知公诉部门,使公诉部门提前了解情况,从而为进一步引导侦查提供帮助,也为案件及时提起公诉赢得时间,通过打破捕诉之间各自为阵、相互脱节的状况,将侦查监督向后延伸,既提高案件的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又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列席会议制度,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工作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共同研究,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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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扯皮,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完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目前全省各级公诉部门已全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从运行情况来看,在促进办案效率的提高上起了一定作用,但普遍存在责、权、利不够明确,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有条件的批捕部门可以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从贵阳市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主办检察官制度以来,办案周期明显缩短,办案效率明显提高。以2005年为例,全年办结审查批捕案件670余件,人均办案100余件,案件大多在3天内审结,没有超审限案件,在专项复查活动中没有发现错案,确保了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

四是建立证据开示和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简易程序制度。积极探索庭审方式改革,在开庭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官的主持下,与辩方展示事实和证据,从而简化和明确庭审中的争议点,简化庭审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一审公诉案件,可以建议法院实行简化审理,对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示证、质证、辩论等审理程序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进行简化,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要依法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证据开示和简化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不能以司法恣意和随意,乃至冤假错案为代价。特别是保证公正裁判的基本程序和重要程序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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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严格执行,以防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司法不公。

(六)推进对办案流程的信息化管理。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科技强检”步伐,通过推进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目前我省已完成了一级、二级专线网建设,正在抓紧建设三级专线网,不久将实现全省检察机关专线网络的全面覆盖和互联互通。但网上办案还没有实现,计算机仅仅发挥了文字处理的初级功能,还没有真正应用到案件管理上,相同的案件信息往往在不同的部门进行存储、加工和管理,重复劳动大量存在,阻碍了办案效率的提高。只有尽快实现网上办案,尽快运用计算机管理办案流程,才能使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反馈更加及时,上下级之间信息交换更加便捷,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更加紧密,借助信息共享,简化不必要的环节,缩短办案时间。

(七)建立有效增强办案效率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好坏与办案效率的高低息息相关,完善的激励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既快又好地完成办案任务。要将办案效率的高低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办案的重要指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办案效率高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超时办案的进行制裁,对于故意延长办案期限以及变相延长办案期限的进行严肃处理,做到奖罚分明。细化办案流程并规定每个环节的时限,建立防止超时限办案的长效机制,建立案件督办、催办和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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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结案的规则和评估标准,促进办案效率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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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t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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