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2

更新时间:2024-05-09 12:4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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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责任条款,希施工单位能遵守执行。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

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6、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0、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上述条款,凡在我镇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要遵守执行,并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上述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 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责任条款,希施工单位能遵守执行。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

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6、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0、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上述条款,凡在我镇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要遵守执行,并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上述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 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aa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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