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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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全县职工中进一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邯郸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和《中共涉县县委办公室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涉办字[2010]15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是由县委、政府确定、各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收集资金,为脱困无望、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提供救助,缓解其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倡导全县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
第四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资金的管
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政府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县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原则上一次性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一日的工资收入。为便于操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运行,按市规定企业捐款标准为:企业职工30元/人,企业中层干部50元/人,企业领导100元/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科员(职工)50元/人,科级干部70元/人,县级干部100元/人。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职工原则上不参加捐款。
第六条 捐助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向市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隔年开展。捐款时间从4月2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
第三章 救助期限、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活动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如隔年开展捐款,救助期限顺延一年。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救助对象及标准:
注①
1、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家庭
注②
。每年可酌情给予一次
性生活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2、就读大中专(含高职)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视家庭困难情况,每年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300—500元。
3、参加本活动的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省三级医院等10种重大疾病
注④
注③
确诊其患有恶性肿瘤
的一种或几种的,活动当期医疗费个人
自付额(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递增农合报销的,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按一定的比例给予救助。
⑴特困职工本人按个人自付额的12%救助。
⑵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个人自付额的6%救助。
⑶如遇特殊情况经“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按一定比例救助。
4、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及其不就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活动期内,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其患有恶性肿瘤等10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活动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同上)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
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根据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按一定的比例给予救助。
⑴捐款职工本人按个人自付额的10%救助。
⑵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个人自付额的6%救助。
⑶如遇特殊情况经“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按一定比例救助。
5、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员、财产遭受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捐款职工家庭(交通事故已给予补偿的除外),一般按3000—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情况特别严重、损失特别重大的,最高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
第九条 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上述五项救助一般只进行其中一项,每项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由县“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
第十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公示、审批和建档。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注⑤
,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在县域内流动的职工,可凭捐款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人捐款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核实资料存档保留。
3、公示。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上报县总工会。
4、审批。“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下级工会上报的审批表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结果要及时告知下级工会。
5、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先建档后救助的原则进行。属于特困职工的及时将被救助人档案及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保存申请、核实、公示、审批结果等原始资料以供备查。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留存、使用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县总工会将全部捐款的4%上缴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代缴省总工会,作为全省对重点救助对象的调剂资金,96%留存在县内实施救助。
第十二条 县总工会单笔救助额在20000元及以下的,自行审批救助;20000元—50000元的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救助资金从县级留存的96%中列支;50000元以上的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超过50000元的部分从省调剂资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县总工会救助资金的审批权限和救助标准,由县活动领导小组确定。但须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县总工会要开设“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银行专户,专门核算此项资金。
第十五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资金纳入县工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在接收职工个人捐款时,须出具统一印制的《邯郸市“一日捐”活动专用收据》,并加盖县总工会公章及工会财务章。要将所收捐款登记造册,连同捐款收据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县总工会接收基层工会上缴的捐款时,统一开具《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并将收据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县总工会按规定发放救
助金时,要将被救助人签字的《“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救助审批表》,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县总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的补充,不得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出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禁止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十八条 县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成立涉县“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栾亚飞任组长,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陈邢魁为副组长,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负责“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县“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3、决定“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周期及时间; 4、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5、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2、负责所属工会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调剂和上解工会;
3、负责捐款收据的购买和检查工作;
4、负责本县20000元以下的审批、救助、建档及20000元以上的申报工作;
5、指导检查基层工会“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开展情况;
6、落实县“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救助资金的归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工作经费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终止对其当期的所有救助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活动实施细则开展活动,对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拔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①特困职工是指在岗职工领取了最低工资,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及遭遇天灾人祸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不经救助生活仍难以为继的职工。
注②脱困无望职工是指经工会认定且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软件管理、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且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的特困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
1、职工中经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
2、职工中因患大重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造成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付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
注③:邯郸市被省医疗机构确定为三级医院的有4家:中心医院,市第一医院,市中医院,峰峰集团总医院。这4家医院为我市“一日捐”活动中委托鉴定10种重大疾病的指定医院。县总研究决定,将我县第一人民医院也作为鉴定10种重大疾病的指定医院。
注④:10种重大疾病包括:恶习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一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臵换术一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一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一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一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火后遗症一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一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注⑤:申请上报救助时需提供以下具体证明资料: 1、本人申请书、《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捐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本、身份证、特困职工优待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及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重大疾病救助除上述1、2所列材料之外,需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及有关原始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
4、助学救助除上述1、2所列材料之外,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学杂费发票及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自然灾害救助除上述1、2所列材料之外,需提供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故相关证明。同时提供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与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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