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痢疾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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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防治监测方案 方案名称: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附件11 颁发部门:卫生部 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64号 公布日期:2005年7月26日 施行日期:2005年7月26日 第1页 共14页

附件11

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

一、背景

细菌性痢疾(简称菌痢)是由志贺氏菌引起的一种急性肠道传染病,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该病不但发病率高,其中急性中毒型菌痢容易误诊,危及生命。病人和带菌者是菌痢的主要传染源,传播途径主要为粪-口传播,人群对菌痢普遍易感,病后免疫力持续时间较短,不同型别菌株之间无交叉免疫,短时间内也可能再次发生感染。

全球每年志贺氏菌感染人次估计为1.65亿。发达国家发病率约为1.8-6.5/10万。我国目前菌痢的发病率仍显著高于发达国家,1994-2003年的监测数据显示菌痢的报告发病数从87.83万例降至49.05万例,全国发病率从75.2/10万降至39.4/10万,总体看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菌痢的报告发病率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高发病率地区主要是西藏、甘肃、北京、宁夏、贵州、天津、云南、新疆、青海。近十年每年死亡病例数在144例-521例之间。儿童和农民发病人数较多,0-10岁儿童占总发病数的40%以上,水和食物污染引起的暴发时有发生。

不同地区病例报告的准确性不尽相同,细菌耐药日益严重。缺少较系统的病原监测工作,各地区流行的优势菌株的变化情况不清楚,对引起暴发的病原菌缺少深入分析。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细菌性痢疾的监测工作,为制定防治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特制订本方案。

二、监测目的

1.及时掌握菌痢发病情况,了解发病的主要特征; 2.收集菌痢暴发疫情资料,分析暴发流行的主要特征; 3.开展病原学监测,了解志贺氏菌血清型别和耐药谱的变化,指导临床用药和菌苗株的选择; 4.初步分析和评价菌痢临床诊断的准确性,为修订病例诊断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三、监测定义 (一)病例定义 1、腹泻病例

大便每日≥3次,粪便的性状异常者。 2、疑似病例

有脓血便或粘液便或水样便或稀便,或伴有里急后重症状,并除外其他原因的腹泻病例为痢疾疑似病例。

3、临床诊断病例 (1)、急性菌痢 1)急性发作之腹泻(除外其他原因腹泻),伴发热、腹痛、里急后重、脓血便或粘液便、左下腹有压痛; 2)粪便镜检白血球(脓细胞)每高倍(400倍)视野15个以上,可以看到少量红血球; (2)急性中毒型菌痢

1)发病急、高热、呈全身中毒为主的症状;

2)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惊厥、烦燥不安、嗜睡或昏迷;或有周围循环衰竭症状,如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速、血压下降或有呼吸衰竭症状;

3)起病时胃肠道症状不明显,但用灌肠或肛门拭子采便检查可发现白血球(脓细胞);

(3)慢性菌痢:过去有菌痢病史,多次典型或不典型腹泻2个月以上者;或有粘液脓性粪便或间歇发生粘液脓性粪便;

4、确诊病例: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的各型临床诊断病例。 (二)暴发疫情定义

在局部地区或单位(比如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居委会、或一个单位团体),一周内发生20例或以上痢疾病例。

第四卷 G-10

类型:防治监测方案 方案名称: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附件11 颁发部门:卫生部 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64号 公布日期:2005年7月26日 施行日期:2005年7月26日 第2页 共14页

四、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全国常规监测 1、常规疫情监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验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后,城镇应于6小时,农村应于12小时内填写报告卡,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及时开展现场调查与处理工作。

2、病原监测

各省要加强对菌痢的病原监测工作,每年将本省菌痢病例菌株分离鉴定结果总结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特别要将分离到的暴发中的代表菌株和罕见型别的散发菌株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报告内容包括:检测数、菌株分离数、菌型构成、菌株来源信息(散发、暴发、10岁以下儿童、城市、农村)等。

(二)监测点监测 1、国家监测点选择

(1)根据不同地理分布、经济状况,以及近五年发病水平,选择河南、上海、甘肃、黑龙江、福建、贵州、青海、安徽、北京和山西开展监测工作。

(2)各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卫生状况和自然特点,以县(区)为单位选择2个具代表性的监测点,其中农村点和城市点各1个。

(3)监测点具有一定的痢疾工作基础,能够承担并完成监测任务; (4)根据监测工作需求可适时调整监测点。 2、工作内容

(1)按照全国常规疫情监测工作要求,完成疫情监测和报告。 (2)暴发疫情监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监测省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验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暴发、流行疫情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级别的要求进行报告。

暴发疫情发生时,要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将“细菌性痢疾暴发疫情个案调查表”(见附表1)录入数据库,在上报疫情总结报告时,一并上报数据库。并将暴发疫情分离的有代表性的菌株一并上交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需求上送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暴发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的描述、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估等。在疫情控制工作结束后7天内完成结案报告。

暴发疫情调查和处理步骤见附件1。 3、病原监测

(1)病原菌分离鉴定

各监测点疾控机构每年采集300份以上痢疾疑似病例的标本(其中儿童病例至少占50%以上),低发季节每月至少采集10份,高发季节每月至少采集30份。各省各监测点根据本地发病情况可适当调整每月采样数量,注意保证样品采集的时间均衡性。采集时按规范的操作程序,在抗生素使用前采集粪便标本,进行粪便常规检查、病原菌分离培养及初步鉴定。标本采集时要填写“细菌性痢疾粪便样本采样登记表”(见附表2)。标本采集,分离培养和鉴定方法见附件2。

各监测点每月总结采样分离结果,根据“细菌性痢疾粪便样本采样登记表”(见附表2)的信息,及时填报“细菌性痢疾病原分离结果报表”(见附表3),以电子表格形式,每月10日前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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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防治监测方案 方案名称: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附件11 颁发部门:卫生部 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64号 公布日期:2005年7月26日 施行日期:2005年7月26日 第3页 共14页

(2)生化鉴定和血清学分型

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各监测点分离的菌株做进一步生化鉴定和血清学分型。并将结果填入“细菌性痢疾菌株鉴定表”(见附表4)。报告方式同上。

(3)耐药性分析

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根据不同菌株来源,至少选择30%的上送菌株进行药敏试验,药敏试验按K-B琼脂法进行,药物选择需包括下列抗生素:氨苄西林(AMP),阿莫西林/克拉维酸(AMC),头孢噻吩(CFT),头孢噻肟(CTX),庆大霉素(GEN),萘啶酸(NAL),环丙沙星(CIP),四环素(TBT),利福平(RFA),复方新喏明(SMZ)。 检测方法、试剂及结果判断详见附件3。各监测点检测结果填写“细菌性痢疾菌株药敏结果记录表”(见附表5)。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结果填写“细菌性痢疾菌株药敏结果汇总报表”(见附表6),以电子文件形式将附表5、附表6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4)分子生物学检测分析

每年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腹泻病室组织各监测省,选择上年具有代表性的菌株按照PulseNet China中有关志贺氏菌的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方法的标准进行分析和毒力基因检测。

(5)菌株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与要求对分离到的菌株进行保存、运送与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实验室分离到的菌株,应送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复核菌株送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监测点分离的散发病例菌株和全省暴发菌株,进行复核和保存,并做好登记。各疾控中心实验室必须建立菌株管理制度,做好菌株登记(见附表7“细菌性痢疾监测菌株登记表”)。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上送菌株,同时应提供菌株相关信息。

4、菌痢临床诊断病例准确性分析

各监测点,在每年7月,在农村点选择一所乡级综合医院,在城市点选择区级综合医院,至少连续10天对腹泻病门诊就诊的未使用抗生素治疗的腹泻病人(其中儿童病例不少于50%),由临床主治大夫详细登记临床表现、记录医生诊断结果,填写“细菌性痢疾粪便样本采样登记表”(见附表2),并及时采集腹泻病人粪便标本送当地疾控机构进行病原分离。当地疾控机构根据国家痢疾诊断标准,进行临床诊断病例的准确性分析。每年总结检测结果,10月10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五、监测网络组成和职责

监测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点所在地医疗机构组成。其职责分别是:

(一)卫生部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负责全国的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监测工作,并提供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制订监测方案,组织考察、确定全国监测点的布局,与国家级监测点所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具体任务和目标。组织对国家监测点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为国家级监测点提供一定监测经费补助。

2.设计监测数据的收集流程、方式,负责全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监测系统的全部数据进行分析、反馈。对上送菌株进行分子分型分析,每年对全国监测点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3.组织专家定期对全国痢疾监测点进行检查、考核。 (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协助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本省国家级监测点,建立和完善本省的监测网络;承担本省国家级监测点的管理、业务指导,参与国家CDC对国家级监测点的监测工作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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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负责本省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3.完成监测方案中要求的菌株收集与复核等监测任务。

4.对全省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按方案要求的时限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进行反馈。

5.对监测点的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6. 与本省国家级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具体任务和目标,按其工作内容确定监测经费补助数额。

(四)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监测方案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疫情监测与报告、实验室检测、暴发疫情调查、病例标本的采集、检测、上送等工作。

(五)监测点所在地医疗机构

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各项监测工作,负责完成门(就)诊病例的登记、标本采集和检测工作,所分离菌株及其背景资料移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 六、数据收集、分析与反馈 (一)数据收集内容 1.病原分离月报表

2.痢疾个案调查表和个案数据库 3.采样登记表

4.痢疾菌株鉴定表 5.暴发疫情调查报告

(二)监测点监测数据收集流程

监测点实施监测内容,各种数据收集、分析以及各种标本的采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统计分析内容和指标 1.发病情况:发病数、死亡数、发病率、病死率和死亡率。

2.病例分布情况:病人年龄、性别、职业和时间、地理分布等。 3.实验室监测结果

(1)菌株血清型别构成和变迁 (2)菌株敏感药物和耐药情况 (3)分子生物学特征

4.确诊病例的临床表现分析 5.暴发疫情数量、分布和特征 (四)报告与反馈

各种监测工作报告内容和方式见监测内容和方法一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每季度以简报形式向各地反馈监测结果,并负责完成年度全国监测总结报告。

电子信箱地址:fuxiejiance@icdc.cn 传真:010-61739156 七、监测质量控制

(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全国相关专家起草监测方案,并广泛论证。

(二)在监测工作开始前,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统一培训。人员培训合格率100%。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时率和反馈率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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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防治监测方案 方案名称: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附件11 颁发部门:卫生部 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64号 公布日期:2005年7月26日 施行日期:2005年7月26日 第5页 共14页

(四)病原学检测鉴定的准确率

各省对上送菌株进行复核鉴定,鉴定符合率不低于90%。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应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交的分离菌株抽样30%进行菌型鉴定。鉴定符合率不低于95%。

(五)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原始记录,工作总结等技术资料归档率和完整率等。

八、附件

附表1 年 细菌性痢疾暴发疫情个案调查表 附表2 年细菌性痢疾粪便样本采样登记表 附表3 年 月细菌性痢疾病原分离结果报表 附表4 年细菌性痢疾菌株鉴定表

附表5 年细菌性痢疾菌株药敏结果记录表

附表6 年 季度细菌性痢疾菌株药敏结果汇总报表 附表7 年细菌性痢疾监测菌株登记表 附件1 痢疾暴发疫情调查 附件2 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 附件3 药敏试验 附件4 菌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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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q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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