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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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 建设五佛乡西源、老湾村小水项目工程监理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文 件

招标编号:JTZC-18264

委托单位:景泰县五佛乡人民政府

招标机构:甘肃浩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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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谈判须知前附表 ................................................... 7 1.1 谈判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 10 2、 谈判须知 .................................................... 10 2.1 谈判 ..................................................... 10 2.1.1 综合说明 ............................................ 10 2.1.2 谈判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 11 2.1.3 谈判具体要求及说明 .................................. 11 2.1.4 谈判文件的制作 ...................................... 12 2.1.5 谈判报价 ............................................ 13 2.1.6 谈判有效期 .......................................... 13 2.1.7 谈判保证金 .......................................... 13 2.1.8谈判响应性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 14 2.1.9 谈判响应性文件格式 .................................. 14 2.1.10 谈判响应性文件的密封 ............................... 14 2.1.11 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 ................................. 15 2.1.12 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15 2.1.13 谈判响应性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15 3、 澄清和质疑 .................................................. 15 3.1综合说明 ................................................. 15 3.2对谈判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 15 3.3对谈判过程和拟成交结果的质疑 ............................. 16 3.4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 17 3.5其他 ..................................................... 17 4、 招标要求 .................................................... 18 4.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18 4.2监理目标部分 ............................................. 18 5、 技术要求 .................................................... 19 5.1 总体要求 ................................................. 19 6、谈判原则及办法 ............................................... 19 6.1 谈判工作中的原则及组织 ................................... 19 6.1.1 原则 ................................................ 19 6.1.2 组织 ................................................ 20 6.2 谈判小组的职责 ........................................... 20 6.3 谈判内容及标准 ........................................... 21 6.4谈判的形式、程序及方法 ................................... 21 6.4.1 谈判形式 ............................................ 21 6.4.2 谈判程序 ............................................ 21 6.4.3 谈判方法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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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确定成交供应商 ........................................... 22 6.6 合同的授予 ............................................... 22 6.6.1 成交通知书 .......................................... 22 6.6.2 合同授予原则 ........................................ 22 6.6.3 合同的签署 .......................................... 22 6.7 成交未果 ................................................. 23 6.8 谈判无效响应 ............................................. 23 7、附件 ......................................................... 25 政府采购监理合同(参考) ..................................... 26 谈 判 响 应 函 ............................................... 4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44 法人授权函 ................................................... 45 谈判报价表 ................................................... 46 投标保证金 ................................................... 47 谈判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 48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汇总表 ................................... 49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 50 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履历表 ....................................... 51 拟投入的其他人员工作履历表 ................................... 52 监理费投标报价表及说明 ....................................... 53 近 三 年(2015-2017)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54 拟投入监理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清单 ............................. 55 近三年(2015-2017)监理服务获奖情况 ............................ 56 监理方案、监理大纲、监理细则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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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

五佛乡西源、老湾村小水项目工程监理

竞争性谈判公告

甘肃浩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景泰县五佛乡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景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五佛乡西源、老湾村小水项目工程监理以竞争性谈判形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商前来参加。

一、谈判文件编号:JTZC-18264 二、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三、项目简介:

(一)谈判内容: 五佛乡西源、老湾村小水项目工程全过程施工监理(详见招标要求)

(二)采购预算:11万元

(三)简要技术要求、服务要求: 见谈判响应文件。

注:谈判人应对所有的谈判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四)服务时间: 120日历天

(五)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 景泰县五佛乡人民政府指定地点 (六)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七)其他事项:无 四、谈判人的资格要求

(一)谈判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二)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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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法人授权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

(四)提交投标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近5年内有无行贿档案记录的书面查询回执;(原件备查)

(五)提供参加政府采购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六)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七)监理投标人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含乙级) 以上资质。拟派驻现场的所有监理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注册在职人员(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人员在该企业社会保险缴存凭证);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须具备水利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水利工程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请于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9日8:30-11:30;14:30-17:00(节假日除外)前来白银市景泰县财政局西楼报名(谈判文件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上免费下载)。

六、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请于2018年7月16日15:00之前递交到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6号),逾期不予受理。

七、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

谈判人应于开标前2天将谈判保证金进账到指定的以下账号。(谈判人须要求银行在转帐时注明谈判人名称、谈判项目名称,以便查询)。谈判人必须从基本帐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谈判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谈判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交纳,否则视为无效谈判保证金,其谈判文件将被拒绝。

同时谈判人须提交本项目谈判保证金进帐单或电汇凭证等银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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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2份,1份装入谈判文件正本,1份带至开标现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开户名称: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 ,账号: 662214056218400039)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政策:

详见采购文件。其它:1、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单位:景泰县五佛乡人民政府 联 系 人:张建明 联系电话:0943-5580006 地 址:白银市景泰县五佛乡

代理公司名称:甘肃浩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刘文博 联系电话:17794320087

地 址:白银市景泰县黄河路原防疫站门口

甘肃浩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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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规 定 综合说明: 1)项目名称:景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五佛乡西源、老湾村小水项目工程监理 2)服务时间:120日历天 1 3)谈判内容:五佛乡西源、老湾村小水项目工程全过程施工监理(详见招标要求) 4)采购预算:11万元 5)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6) 评标方法:选择“最低价法”,即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招标人: 2 1)单位名称:景泰县五佛乡人民政府 2)联系人:张建明 3)联系电话:0943-5580006 招标代理机构: 3 1)单位名称:甘肃浩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联系人:刘文博 3)联系电话:17794320087 4 付款方式: 合同约定。 7

谈判供应商资质文件要求:(原件备查) (一)谈判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二)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三)提供法人授权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 (四)提交投标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近5年内有无行贿档案记录的书面查询回执(原件备查); (五)提供参加政府采购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装入响应文件正本,并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 5 (六)提供2016年度或2017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新成立企业或审计报告未完成的企业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2017年四季度或2018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七)监理投标人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含乙级) 以上资质。拟派驻现场的所有监理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注册在职人员(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人员在该企业社会保险缴存凭证);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须具备水利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水利工程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 以上条款为所有投标项目必须提供的文件,其中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所有证书复印件必须加盖谈判供应商法人公章。 6 投标有效期: 60 天 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谈判人应于开标前2天将投标保证金1100.00元足额进账到指定的以下账号。(谈判人须要求银行在转帐时注明谈判人名称、谈判项目名称,以便查询)。谈判人必须7 从基本帐户以电汇方式提交谈判保证金,且谈判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谈判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交纳,否则视为无效谈判保证金,其谈判文件将被拒绝。 同时谈判人须提交本项目谈判保证金进帐单或电汇凭证等银行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1份装入谈判文件正本,1份带至开标现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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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 ,账号: 662214056218400039) 响应文件份数: 8 响应文件份数:每包分别制作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份,电子版 1 份。未按该要求制作标书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对谈判供应商产生的不利因素由其自行承担。 9 该采购项目分 1 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 服务期: 120日历天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 第三章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11 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本项目时间安排以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为准。 质疑函递交形式:采取书面形式递交 12 递交地点:甘肃浩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甘财办[2006]6号等法律法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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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1 谈判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招标人”是指采购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4)“谈判供应商”是指向本次招标机构提交谈判响应性文件的供应商。 5)“供方”是指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

6)“谈判文件”是指由招标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7)“谈判响应性文件”是指谈判供应商根据本谈判文件向招标机构提交的全部响应性文件。

8) “货物”是指供方根据谈判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文件等。

10)“安装”是指供方按谈判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供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1)“服务”是指供方根据谈判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2)“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13)“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2、 谈判须知

2.1 谈判 2.1.1 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谈判采购申请,并得到财政部门批准,现通过竞争性谈判来择优选定货物服务的供货商。本谈判文件包括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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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谈判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谈判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谈判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谈判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谈判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谈判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谈判响应性文件无效。

2.1.2 谈判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日期3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下载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谈判供应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谈判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谈判响应性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为使谈判供应商准备参加谈判时有充分时间对谈判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进行考虑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招标机构可决定是否延长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谈判供应商。

2.1.3 谈判具体要求及说明 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 项目概况

规划项目性质、内容、规模、投资额、项目批准单位及资金来源等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招标要求。

1.2 招标范围

本次设计招标的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 规划设计指导原则

谈判供应商通过自行对现场踏勘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据项目的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招标人补充要求编制出图,确保通过专家评审、行政审查及报批。

2、 资格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谈判供应商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项目规划设计及其服务且具有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资格及类似项目业绩的投标企业。

2.2 资格审查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合格的谈判供应商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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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谈判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2.3 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谈判供应商在提交的响应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只有最终通过资格审查的谈判供应商才有可能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2.4 由两个及以上的设计企业组成联合体以一个谈判供应商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第2.1-2.3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2.4.1 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2.4.2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联合体协议书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4.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2.4.4 联合体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招标人承担各自及连带的责任; 2.4.5 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牵头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2.4.6 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谈判供应商”一词也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 3、投标预备会议及现场踏勘

3.1 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预备会议。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谈判供应商提出的与本次招标有关的问题。谈判供应商应派代表准时参加。会议提出并解答的问题,招标人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所有谈判供应商,并做为招标文件组成的一部分。

3.2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时间,组织谈判供应商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谈判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谈判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3.3 招标人向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谈判供应商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谈判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4 经招标人允许,谈判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谈判供应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谈判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2.1.4 谈判文件的制作

1.谈判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附件1:谈判响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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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3:法人授权函 附件4:谈判报价表 附件5:投标保证金

附件6:谈判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7.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8.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附件9.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履历表 附件10.拟投入的其他人员工作履历表 附件11. 监理费投标报价表及说明:

附件12.近三年(_2015_-_2017_)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附件13.拟投入监理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清单 附件14.近三年(_2015_-_2017_)监理服务获奖情况 附件15:监理方案、监理大纲、监理细则 附件16:谈判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2.1.5 谈判报价

监理费报价由谈判供应商自主报价,在报出监理收费金额的同时,报出监理收费费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谈判报价表”(见附件5)。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①监理费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是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应包括仪器、设备、劳务、管理、税金、保险、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②谈判价格采用唯一价格,即不得为某一范围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2.1.6 谈判有效期

谈判响应性文件在正式递交日期起60日内有效。 2.1.7 谈判保证金

谈判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七条

未中标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投标单位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还事宜。中标商的谈判保证金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无息退还,对于未能按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予以拒绝,即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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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谈判供应商有下列情况,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 在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其谈判响应性文件的; (2)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质量保证金。 (4)投标有效期内,谈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 (5)公示期内成交人放弃成交结果的; 2.1.8谈判响应性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谈判响应性文件中应编制正本(1份)、副本(2份)、胶装成册、电子版(1份)谈判文件,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谈判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谈判响应性文件中除要求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内容必须签字、盖章外,其他每页也须加盖公章。谈判响应性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全套谈判响应性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机构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谈判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谈判响应性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2.1.9 谈判响应性文件格式

谈判文件提供的规定格式包括以下五个内容: 1)谈判响应函(见附件2) 2)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见附件3) 3)法人授权函(见附件4) 4)谈判报价表(见附件5)

谈判文件未提供的格式由谈判供应商自行编写。 2.1.10 谈判响应性文件的密封

谈判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性文件的正、副本和电子版分别用标有“正本”、 “副本”和“电子版”字样的信封独立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商名称”(盖公章)、“详细地址” 和“请勿于201X年X月X日X:XX之前启封!”的提示警句,在封口处加盖骑缝章。有多个标段(包)的,谈判文件(包括电子版)按标段(包)分别密封包装。如果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注标志,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且招标人将不承担响应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为方便招标人唱标,谈判人请另做一份由谈判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谈判供应商公章的书面谈判报价表,即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4),单独密封于一小信封内,(密封要求与响应文件密封要求相同),同谈判文件一同单独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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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

谈判响应性文件应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6号),招标机构将拒绝接受在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谈判响应性文件。谈判供应商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函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参加开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1.12 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时间7月16日14:30-15:00

招标机构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机构与谈判供应商以前在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1.13 谈判响应性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谈判供应商可以在递交谈判响应性文件以后,在规定的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递交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性文件的通知。在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谈判响应性文件文件。

谈判响应性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在信封上注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同时,信封上还须按谈判响应性文件的密封要求加写标志。

3、 澄清和质疑

3.1综合说明

谈判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谈判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谈判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谈判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谈判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具体事项、请求和主张;提起质疑的谈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质疑日期。质疑书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

3.2对谈判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谈判供应商应尽早下载谈判文件,若对谈判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或质疑,须在谈判文件发售期满起3个工作日由澄清或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谈判授权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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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进行该项目谈判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递交澄清或质疑函(原件),并登记备案。澄清或质疑函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澄清函应说明需要澄清的内容,质疑函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澄清或质疑函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谈判授权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谈判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谈判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XXX项目澄清或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招标机构在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日3天前根据澄清或质疑函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澄清或质疑的谈判供应商和其他有关谈判供应商。递交质疑的谈判供应商和其他有关谈判供应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谈判响应性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同时招标机构可以酌情延长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3对谈判过程和拟成交结果的质疑

谈判供应商认为谈判过程和拟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招标机构于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拟成交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谈判授权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谈判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递交质疑函(原件),并登记备案。质疑函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函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谈判授权人递交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谈判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XXX项目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招标机构应在受理谈判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根据质疑函的具体内容及时向递交质疑函的谈判供应商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递交质疑的谈判供应商。递交质疑的谈判供应商和其他有关谈判供应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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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3.4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

(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二)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三)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四)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五) 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六)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5其他

甘肃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gszfcg.gansu.gov.cn/ 澄清或质疑函递交地点:甘肃浩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白银市景泰县黄河路原防疫站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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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招标要求

4.1、项目概况

(一)立项批复:景水发〔2018〕176号

(二)建设内容:(1)主干黄渠共维修改造2.9km,其中渠首戗堤维修200m,渠道清淤2900m,沿寺段加高修饰584m,两侧渠堤修建1.5m宽人行道940m,新修人行拱桥2座,维修桥面3座,渠道维修(修补)2900m,加倍培厚渠道2200m(单面加高900m,双面加高1300m),水文站处渠堤道路维修改造80m,拆除重建景观踏步2座,新家节制闸1座;

(2)北支渠道淤泥清除6300m;

(3)南支渠道淤泥清除7000m,渠道衬砌1200m,新建机车桥10座,新建分水闸12座,新建过路涵管12座,新建稳流渠道12条480m,新建量水堰12座,新建节制闸1座;

(4)新建泰和村大口渗井1座,新建渗水池1座,配套建设井泵房1座39.05㎡; (5)新建维修老湾村3m宽田间道路10km,埋设DN300-1000各类涵管35座。 (三)建设地点:五佛乡老湾村、西源村 (四)工 期:总工期120日历天 (五) 质量标准:合格 (六)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七)监理范围:工程全过程施工监理 4.2监理目标部分

1 投资控制目标:

投资控制是监理控制的有效手段,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控制方法,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各个阶段,需要我们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严格控制,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方法、措施。具体方法、措施如下:

1.1投资控制需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严格的工作制度; 1.2确定目标要科学,形成投资控制目标系统; 1.3工程招标、合同管理是投资控制的重点; 1.4设计阶段是影响投资控制最重要的手段; 1.5决策阶段对工程项目的投资也是相当重要的; 1.6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时控制造价的重要一环; 1.7严格工程计量,做好工程款项的支付工作;

1.8搞好索赔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在投资额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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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进度控制目标:

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承包人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3 质量控制目标:

通过审核施工质量文件、报告报表及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平行检测等形式进行施工过程质量监理,并应用施工指令和结算控制等手段,监控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活动行为,协调施工关系履行监理责任,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4 安全管理目标:

4.1本监理项目实施工期内无监理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4.2本监理项目实施工期内无监理安全责任火灾事故发生; 4.3本监理项目实施工期内安全隐患整改率达标; 4.4本监理项目实施工期内特种操作人员持证率100%; 4.5本监理项目实施工期内特种设备检测合格率100%; 4.6本监理项目实施工期内“三类”人员持证率100%; 4.7本监理项目实施工期内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5、 技术要求

5.1 总体要求 详见4.2;

6、谈判原则及办法

6.1 谈判工作中的原则及组织 6.1.1 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抽取组建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谈判小组成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认真细致地做好谈判评审工作。

1)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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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谈判小组成员和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谈判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

6.1.2 组织

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下设商务组和技术专家组,分别根据谈判文件要求负责谈判响应性文件的商务审核和技术评价。

2)招标人: 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组成,负责对外联系并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开标、谈判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谈判小组分发谈判响应性文件;做好谈判会议记录;对谈判过程中的原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的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发;负责对谈判小组推荐的拟成交结果进行审核。

3)监督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采购办、政府采购监管股等有关监督部门组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整个谈判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谈判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行为的产生。

6.2 谈判小组的职责

谈判小组完成谈判后,提出书面谈判报告。谈判报告是谈判小组根据全体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谈判记录和谈判结果编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谈判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 2)购买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谈判方法和标准;

4)谈判记录和谈判情况及说明,包括谈判响应性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的谈判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谈判结果和谈判成交供应商名单; 6)谈判小组的成交建议。

谈判报告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谈判结论持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谈判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结论。谈判小组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纪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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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谈判内容及标准

招标机构将组织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性文件进行审查,评估谈判供应商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谈判小组可以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性文件进行校核,修正错误的标准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当单价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谈判小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对于谈判响应性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谈判小组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谈判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4)谈判小组审查每份谈判响应性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谈判响应性文件应该与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谈判小组决定谈判响应性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谈判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如果谈判响应性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

6.4谈判的形式、程序及方法 6.4.1 谈判形式

采取背对背的谈判方式。即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6.4.2 谈判程序

(1)资格审查:谈判小组只对单独密封的资质证明文件部分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第二轮,不合格者即被淘汰。

(2)技术审查:对资质合格谈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性文件中单独密封的技术参数及相关资料部分,依据谈判文件中技术参数及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第三轮,不合格者即被淘汰。

(3)价格谈判:资质、技术审查合格的谈判供应商可进入价格谈判阶段。在正式进行价格谈判之前,谈判小组要对合格谈判供应商的谈判报价表进行确认,符合谈判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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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为第一次报价。没有谈判报价表或谈判报价表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则取消其谈判资格。价格谈判采取一至三轮谈判的规则进行,轮次可视情况而定,每轮谈判价格必须以书面形式现场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6.4.3 谈判方法

选择“最低价法”,即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5 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招标机构依法享有经授权的成交供应商确定权。

按照“最低价法”,招标机构原则上在确定最低谈判报价的前提下,确定成交供应商。当价格最低的谈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机构可以确定价格次低的谈判供应商为拟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招标机构以公告的方式向拟成交供应商以及其他采购当事人发出拟成交通知书,成交公示届满后,并要求其按实际供货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6.6 合同的授予 6.6.1 成交通知书

招标机构根据谈判小组的评审结果,公布成交结果。在法定公示时间后且无质疑的情况下,该结果将做为是正式成交或签订供货合同的凭据,招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的谈判供应商。在该通知书中将给出成交供应商应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项目的成交价格(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 )、交货日期、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成交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6.2 合同授予原则

招标机构将把合同授予经谈判小组评审推荐,在法定公示时间后,收到成交通知书的谈判供应商。若因谈判供应商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则合同将授予价格次低的谈判供应商。

招标机构保留在签订合同时调整方案需求和变动所购设备或材料数量的权力。 6.6.3 合同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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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甘肃浩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见证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招标机构所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拒绝签订供货合同或擅自改变成交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罚并办理。若成交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变相签订合同,招标机构依监督职能可采取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其谈判保证金等措施,并可按照财政部令[2004]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办理。此时可由招标机构与价格次低的谈判供应商签订合同。

6.7 成交未果

在谈判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成交未果:

1)符合专业条件的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谈判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宣布成交未果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成交未果理由通知所有采购当事人。 6.8 谈判无效响应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谈判供应商递交的谈判响应性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谈判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2)谈判供应商未按要求递交提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进帐单或电汇凭证等银行证明文件的;

3) 谈判响应性文件未按规定编制、标注、密封、封装的; 4) 超出谈判供应商经营范围参与谈判的;

5)谈判响应性文件无谈判供应商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6)投标函、法人授权函、生产厂家授权函、投标报价表及投标货物偏离表未按规定格式填报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的;

7)谈判供应商未能提供法人授权函等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或提供的证件不齐或无效; 8) 响应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者辨认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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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歧义,或者涂改处未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及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9)谈判响应性文件中每包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方案参与竞争性谈判的(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谈判响应性文件未能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11)谈判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谈判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谈判响应性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2)谈判响应性文件附有招标机构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3)参与谈判的产品(同一品牌、型号),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段内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其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其中:

① 谈判阶段应视为无效响应; ② 已成交而无供货的视为成交无效;

③ 已供货者,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14)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认为生产制造企业通过控制授权函等方式,恶意抬高其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价格明显高于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段内任何政府采购价格的;

15)谈判有效期不足60天的;

16)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谈判供应商试图在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机构施加任何影响的;

17)谈判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谈判、串通参加谈判、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成交的;

18)经核实两个或两个以上谈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性文件有雷同或有抄袭行为的; 19)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生产制造商总部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代理商参加谈判的;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 21)谈判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条件。

本谈判文件由招标机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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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件

附件1:合同格式及条款 附件2:谈判响应函 附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4:法人授权函 附件5:谈判报价表 附件6:投标保证金

附件7:谈判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8.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9.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附件10.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履历表 附件11.拟投入的其他人员工作履历表 附件12. 监理费投标报价表及说明:

附件13.近三年(_2015_-_2017_)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附件14.拟投入监理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清单 附件15.近三年(_2015_-_2017_)监理服务获奖情况 附件16:监理方案、监理大纲、监理细则

(以上附件内容详见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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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政府采购监理合同(参考)

合同编号:JTZC-18XXX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2-0202)

(建市[2012]4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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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采购人)(全称): 监理人 (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项目名称 项目服务期限 采购预算 (万元) 中标价节约资金(万元) (万元) 节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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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九、违约责任:

1.监理人未能按服务合同的约定近期完成服务成果或委托人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额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逾期超过5日,有权解除合同。

2.如因监理人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人损失,监理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变更解除合同及解决纠纷方式:

1.双方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经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2.纠纷方式:双方协商□;向财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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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人承诺书、补充协议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2、本合同为中标人与采购人买卖合同。

本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2份,供应商2份。采购部门1份,代理机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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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采购人):(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监理人:(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经办人: 签字日期: 经办人: 签字日期: 开户行: 账号: 开户行: 账号: 30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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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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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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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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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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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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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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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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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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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 首付款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支付时 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最后付款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 6.2 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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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cn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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