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股份造假事件及其启示

更新时间:2023-03-08 08:23:50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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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股份造假事件及其启示

蓝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在成立的最初几年里,公司的主业并不突出。直到1993年,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产业结构转变为经营农副水产品种养、加工和销售。1994年8月,蓝田的1828万国家股划归农业部持有,农业部成为蓝田股份的第二大股东。

蓝田股份的上市成本不高,没有为上市而剥离大量债务和冗员,轻装上市。而且,蓝田股份有优惠政策扶持。其农业产业基地又在物产丰富的洪湖边上,人力成本也相对低廉,还是蓝田创始人瞿兆玉的老家。加之上市融资2.4亿元。蓝田可谓占尽天时地利人和,极有可能成为一家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上市公司。正因为如此,在蓝田股份的招股说明书中,董事长瞿兆玉抛出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4年后,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年税利超过2亿元。尽管此时,蓝田股份年销售额仅3亿元,年税利仅3200万元。

众所周知,农业不可能快速增长,需要较长的发展周期。瞿兆玉要想在4年内销售收入增长300%,税利增长600%,必须走一条超常规的发展之路。

举债扩张为圈钱

从蓝田股份成功上市融资,瞿兆玉领悟到资本市场的力量。从1987年创业到1996年上市,整整9年时间,公司资产总额仅有2.77亿元,净资产仅1.72亿元。而一次上市融资就达2.4亿元。

由于国家政策对农业的大力扶持,上市刚满1年的蓝田股份再次获得融资资格,按照每10股配1.5股的比例进行配股,由于当时的蓝田流通盘只有6000万股,此次共募集资金1.1亿元。再次融资的成功,强化了瞿兆玉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超常规发展的意识。只要把资产规模做得越大,把“中国农业第一股”的金字招牌做得越响,融资机会越大,融资越多则规模扩张越快。这是一个正循环。

股本是上市公司最珍惜的资源,但蓝田已经不顾一切。为了多配股来减轻债务压力,以送股方式猛增股本,但业绩被摊薄有可能使配股受阻。但令人惊奇的是,1997年蓝田股份以1:1的比例送股后,每股收益为0.64元,比1996年高出0.03元;这就意味着1997年蓝田股份的收益比上年增长1倍多。1998年蓝田股份再次以1:1的比例送股后,每股收益竟高达0.81元,又比上年增长1倍多。水产品要实现规模效益就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实现,当蓝田股份无法满足报表上的业绩增长时,除了母公司为子公司输血外,剩下的手段就只有造假。

增资屡屡搁浅

蓝田股份账面资产猛增,业绩猛增。如果蓝田股份的配股能够如愿进行,蓝田的神话还会继续下去。当蓝田再次提出配股申请时,一桩陈年旧案成为蓝田的滑铁卢。1999年5月,蓝田股份再次向证监会提出配股申请,此次的配股比例为10配3(这是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比例的极限),配股价格区间为9至12元。经过两次大比例的送股,当时蓝田股份的流通股本已达1.99亿股,按照配股比例将配股5992万股。即使按照配股金额的下限9元计算,将融资5.39亿元,如果按照12元计算,融资额将高达7.19亿元。如果此次配股融资成功,银行负债将大为减轻。

配股资格的丧失,使蓝田的财务链条绷紧了。2000年4月,蓝田股份再次将1999年的配股方案报证监会复审。10月,证监会再次对蓝田股份进行调查。蓝田股份的配股计划再度搁浅。2001年3月20日,蓝田股份的配股方案,再次上报证监会。同年9月和10月证监会两次派员对蓝田股份进行调查,并迫使蓝田股份发布接受调查的公告。蓝田股份的配股计划第三次落空。但从当时配股价格的上调,可以看出蓝田的财务压力越来越大。

600字成为导火索

真正剪断蓝田资金链的是一个文弱的学者。2001年10月26日,刘姝威在《金融内参》上发表一篇600多字的文章,文章称“蓝田股份已经成为一个空壳,已经没有任何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蓝田股份完全依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文章提示:“为了避免遭受严重的坏账损失,我建议银行尽快收回对蓝田股份的贷款。”

作为陈岱孙和厉以宁的学生,刘姝威1986年北大硕士毕业后,一直从事银行信贷研究工作。2001年,刘姝威应编辑之约写一本书,名为《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她选取了十几家上市公司作为案例,其中并没有蓝来编辑建议,选几个新上市公司的案例。此时,正赶上蓝田股份公告说,该公司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这才把目光投向蓝田。此文发表以后,“蓝田股份”第一大股东湖北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总裁瞿兆玉找到刘姝威并要求她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他称此文“让所有的银行全部停止对蓝田贷款。资金链断了,蓝田让你搞死了”。因刘姝威拒绝道歉,“蓝田股份”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刘姝威告上了法庭。2001年12月13日,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向刘下达了《应诉通知书》,称“湖北蓝田股份公司诉刘姝威侵害名誉权案”将于2002年1月23日开庭,要求刘姝威作为被告出庭。“《金融内参》属于机密级刊物,只供各银行领导参阅。我没有想到那篇600字的短文会落到蓝田的手里,更不相信各大商业银行会仅凭一篇短文而停止对蓝田贷款。”刘姝威说。但就整个事件来看,刘姝威的文章确实成为“蓝田危机”爆发的导火索。

谎言欺骗连连

应收账款怎么会如此之少?公司2000年销售收入18.4亿元,而应收账款仅857.2万元。2001年中期这一状况也未改变:销售收入8.2亿元,应收账款3159万元。在现代信用经济条件下,无法想像,一家现代企业数额如此巨大的销售,都是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自然经济状态下完成的?其水产品销售,不可能是直接与每一个消费者进行交易,必然需要代理商进行代理,因此水产品销售全部“以现金交易结算”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而销售收入达5亿元之巨的野藕汁、野莲汁等饮料,不可能也是以现金交易结算。

融资行为为何与现金流表现不符?

2001年中报显示,蓝田股份加大了对银行资金的依赖程度,流动资金借款增加了1.93亿元,增加幅度达200%。这与其良好的现金流表现不太相符。按照公司优秀的现金流表现,自有资金是充足的,况且其账上尚有11.4亿元的未分配利润,又何以会这样依赖于银行借贷?2000年该公司实现经营性现金净流量7.86亿元,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则为-7.15亿元(绝大部分是固定资产投入),这两个数字极为相近,这是巧合吗?产品毛利率怎么会如此之高?

2000年年报以及2001中报显示,蓝田股份水产品的毛利率约为32%,饮料的毛利率达46%左右,驰名品牌承德露露毛利率不足30%。从公司销售的产品结构来看,以农产品为基础

的相关产品,都应是低附加值商品,一般情况下,这种产品结构的企业,除非是基于以下几种情况才会有如此高的毛利率:1、产品市场被公司绝对垄断,产品价格由公司完全控制;2、产品具有超常低成本的优势。从实际情况看,以公司现有的行业属性、市场环境、产品技术含量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这样高的赢利水平的可能性很小。

而真正揭开蓝田业绩之谜的是ST生态2001年年报,三年来的财务指标来了一个“大变脸”:主营业务收入,1999年调整前是18亿5千多万元,调整后是2千4百多万元,2000年调整前是18亿4千多万元,调整后不到4千万元,2001年是5千5百多万元。调整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到调整前的零头。净利润,1999年调整前是5亿1千多万元,调整后是负的2千2百多万元,2000年,调整前是4亿3千多万元,调整后是负的1千多万元,2001年是负的8千多万元。每股收益,1999年调整前是1.15元,调整后是负的0.0049元,2000年调整前是0.97元,调整后是负的0.0239元,2001年是的0.18元。净利润和每股收益调整后来了一个“乾坤大挪移”,数据全都由正变副了,蓝田股份完全由 “绩优股”变成了“垃圾股”。

顶着“中国农业第一股”的旗号叱咤股市,却在600字的文章面前轰然崩塌。蓝田事件中有太多的故事要回味,有太多的经验要学习,也有太多的教训要吸取:

1.会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操守;审计工作需严谨,保持独立性。 其实从会计的角度而言,蓝田公司造假不是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会计标准和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问题,而是在实际工作中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在蓝田公司中会计人员或者屈从上级压力,或者直接参与造假,根本忘记了作为一名会计人应有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此外,在该公司为达到造假的目的根本就没建立应有的财会人员管理与奖惩、准入和退出实施机制。而在外部财会审计上,由于审计人员素质或审计部门受制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等种种原因也未能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或及时披露所发现的问题,其中所暴露的会计师独立性问题是一世界性难题,要解决也是任重而道远。

2.规范相关财会报表和信息披露。

在蓝田公司上市报表中,存在许多模糊不清,不能得到证实的会计数据。如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价值。以此为反例,应当更加规范相关财会报表和信息披露,建立相应制度、责任人和定期披露,细化每一数据来源,做到数据可溯源。

3.资本市场不是“圈钱”市场。

资本市场的存在本意应当是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活跃金融市场,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与有效运用。但在某些人看来,资本市场就是他们的“圈钱”市场,是他们的提款机。本来,蓝田上市时曾经募集了两个多亿的资金,公司高层应该适时实施正确的投资战略,以引导企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但是,事与愿违,蓝田的管理高层并未真正从这方面去考虑问题。他们所想的就是通过虚假报告制造一个虚假的繁荣局面,从而大肆圈钱,为自己牟利,一夜暴富。

总之,企业要发展,求生存,其根本出路在于谨慎投资和合法经营。而蓝田的失败,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司管理高层的法制观念极其淡薄,经营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他们在公司业绩不佳的困难时期,不是从强化公司管理内涵来着手想办法、求对策,而是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公然造假,知法犯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j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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