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FIDIC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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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一般规定 ............................................................................................. 1

1.1 定义 1.2 解释 1.3 通讯联络 1.4 法律和语言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1.6 合同协议书 1.7 转让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1.9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2 保密事项 1.13 遵守法律

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2 雇主 ..................................................................................................... 6

2.1 进入现场的权利 2.2 许可、执照和批准 2.3 雇主的人员 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2.5 雇主的索赔

3 工程师 ................................................................................................. 7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2 工程师的授权 3.3 工程师的指示 3.4 工程师的撤换 3.5 决定

4 承包商 ................................................................................................. 9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保证 4.3 承包商的代表 4.4 分包商

4.5 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 4.6 合作 4.7 放线 4.8 安全措施 4.9 质量保证 4.10 现场数据

4.11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完备性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4.14 避免干扰 4.15 进场路线

4.16 货物的运输 4.17 承包商的设备 4.18 环境保护 4.19 电、水、气

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4.21 进度报告 4.22 现场保安

4.23 承包商的现场工作 4.24 化石

5 指定分包商 ....................................................................................... 15

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5.2 对指定的反对

5.3 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5.4 支付的证据

6 职员和劳工 ....................................................................................... 16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6.3 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6.4 劳动法 6.5 工作时间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6.7 健康和安全 6.8 承包商的监督 6.9 承包商的人员

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7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 ................................................................... 17

7.1 实施方式 7.2 样本 7.3 检查 7.4 检验 7.5 拒收 7.6 补救工作

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 7.8 矿区使用费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 19

8.1 工程的开工 8.2 竣工时间 8.3 进度计划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8.6 进展速度

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8.8 工程暂停

8.9 暂停引起的后果

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8.11 持续的暂停 8.12 复工

9 竣工检验 ........................................................................................... 22

9.1 承包商的义务 9.2 延误的检验 9.3 重新检验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10 雇主的接收 ..................................................................................... 23

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 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

11 缺陷责任 .......................................................................................... 24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11.4 未能补救缺陷

11.5 清除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11.6 进一步的检验 11.7 进入权 11.8 承包商的检查 11.9 履约证书

11.10 未履行的义务 11.11 现场的清理

12 测量和估价 ..................................................................................... 26

12.1 需测量的工程 12.2 测量方法 12.3 估价 12.4 省略

13 变更和调整 ..................................................................................... 27

13.1 有权变更 13.2 价值工程 13.3 变更程序

13.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13.5 暂定金额 13.6 计日工

13.7 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 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14. 合同价格和支付 ......................................................................... 30

14.1 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14.4 支付表

14.5 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 14.6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14.7 支付 14.8 延误的支付 14.9 保留金的支付 14.10 竣工报表

14.11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 14.12 结清单

14.13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14.14 雇主责任的终止 14.15 支付的货币

15. 雇主提出终止 ............................................................................... 35

15.1 通知改正 15.2 雇主提出终止 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15.4 终止后的支付 15.5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力

16. 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 ............................................................. 36

16.1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6.2 承包商提出终止

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16.4 终止时的支付

17. 风险和责任 ................................................................................. 37

17.1 保障

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7.3 雇主的风险

17.4 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17.6 责任限度

18. 保险 ............................................................................................. 39

18.1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18.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18.4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

19. 不可抗力 ..................................................................................... 42

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9.3 减少延误的责任 19.4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19.5 不可抗力对分包商的影响 19.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 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20. 索赔、争端和仲裁 ..................................................................... 43

20.1 承包商的索赔

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20.3 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20.4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5 友好解决 20.6 仲裁

20.7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8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

附件 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 ......................................................... 48 专用条件 ....................................................................................................... 54 附件 保证格式 ......................................................................................... 69 投标函、合同协议书、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 ........................................... 76

通用条件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1.1.1 合同

1.1.1.1 “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

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1.1.1.2 “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

同协议(如有时)。

1.1.1.3 “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

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 “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

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5 “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

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

1.1.1.6 “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

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

1.1.1.7 “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

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

1.1.1.8 “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

它所有文件。

1.1.1.9 “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

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1.1.1.10 “工程量表(Bill of Quantities)”和“计日工计划(Daywork Schedule)”指资料

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

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1.1.2.1 “一方(Party)”指雇主或承包商(根据上下文而定)。 1.1.2.2 “雇主(Employer)”指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

法继承人。

1.1.2.3 “承包商(Contractor)”指在雇主收到的投标函中指明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一

个或多个)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工程师(Engineer)”指雇主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投标函

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1.1.2.5 “承包商的代表(Contractor’s Representative)”指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

承包商按照第4.3款【承包商的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人员。

1.1.2.6 “雇主的人员”指工程师,第3.2款【工程师的授权】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

以及所有其他职员、劳工和工程师或雇主的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商的人员。

1.1.2.7 “承包商的人员”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所有承包商在现场使用的人员,包括职

员、劳工和承包商及各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 “分包商”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的所有人员,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商

的人员;及所有上述人员的合法继承人。

“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个或三个当事人,或按照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或按照第20.3款【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指定的其他人员(一个或多个)。

1.1.2.10 “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1.3 日期、检验、期限和完成

1.1.3.1 “基准日期”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28天的当日。 1.1.3.2 “开工日期”指按照第8.1款【工程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3.3 “竣工时间”指在投标函附录中说明的,按照第8.2款【竣工时间】的规定,

由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的日期(包括按照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1.1.3.4 “竣工检验”指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前按照第9款【竣工

检验】进行的检验,此检验可在合同中说明、或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变更的形式被指示进行。

1.1.3.5 “接收证书”指按照第10条【雇主的接收】颁发的证书。 1.1.3.6 “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在雇主接收了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

定)后,按照特殊应用条款的规定进行的检验(如有时)。

1.1.3.7 “缺陷通知期”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从工程或区段按照第10.1款【工

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算起,到按照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该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1.1.3.8 “履约证书”指按照第11.9款【履约证书】颁发的证书。 1.1.3.9 “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 1.1.4 款项与支付

1.1.4.1 “接受的合同款额”指雇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补工程所接受的金

额。

1.1.4.2 “合同价格”指第14.1款【合同价格】中定义的价格,包括根据合同所做

的调整。

1.1.4.3 “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

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4 “最终支付证书”指按照第14.13款【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颁发的支付证

书。

1.1.4.5 “最终报表”指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中定义的报表。 1.1.4.6 “外币”指可用来支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格的某种货币,但不指当地货币。 1.1.4.7 “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付款证书,但

不包括最终支付证书。

1.1.4.8 “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4.9 “支付证书”指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支付证书。 1.1.4.10 “暂定金额”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用于按照第13.5

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

1.1.4.11 “保留金”指雇主按照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按第14.9

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

1.1.4.12 “报表”指承包商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申请支付证书时作为申

请一部分而提交的报表。

1.1.5 工程和货物

1.1.5.1 “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

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其中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将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

1.1.5.2 “货物”指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

一。

1.1.5.3 “材料”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

1.1.2.9

承包商按照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如有时)。

1.1.5.4 “永久工程”指将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 1.1.5.5 “永久设备”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机械、仪器和车辆。 1.1.5.6 “区段”指投标函附录中指明为区段的部分工程(如有时)。 1.1.5.7 “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

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1.1.5.8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6 其它定义

1.1.6.1 “承包商的文件”指由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的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及其

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它技术性文件(如有时)。

1.1.6.2 “工程所在国”指现场(或大部分现场)所在的国家,永久工程将在此实施。 1.1.6.3 “雇主的设备”指规范中说明的,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雇主提供给承包商

使用的机械、仪器和车辆(如有时);但不包括尚未被雇主接收的永久设备。

1.1.6.4 “不可抗力”如第19条【不可抗力】中所定义。 1.1.6.5 “法律”指所有国家(或州)的立法、法令、法规和其它法律、任何合法设立

的政府机构的规章和章程。

1.1.6.6 “履约保证”指第4.2款【履约保证】中的保证(可能有多份)。 1.1.6.7 “现场”指永久工程将要实施且永久设备和材料将运达的地点,及其它合同

中规定为现场一部分的地点。

1.1.6.8 “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那天还不能合理预见

的。

1.1.6.9 “变更”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的

任何变动。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

(a) 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

(b) 单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复数含义,复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单数含义; (c) 包括“同意”、“批准”或“协议”这些字眼的规定,要求将涉及的协议书面记

录下来,且

(d) “书面的”或“书面地”指手写、打字、印刷或运用电子技术制做,并形成了

永久性的记录。

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

1.3 通讯联络

在合同条件中,无论何处述及发出或颁发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和要求,这些通讯联络均应:

(a) 为书面的,且应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据,或者邮寄,或由信使送达,或按投标函

附录中所列通过经同意的电子传输系统传输;且

(b) 递交、邮寄或传输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收件人地址。但是:

(i) 如果收件人发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其后的信件应投送到相应的地址;且 (ii) 如果收件人在要求批准或同意时没有另做说明,此批准或同意可送达发出

要求的地址。

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不得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向一方颁发证书时,颁发者应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当另一方或工程师向一方发出通知时,应向工程师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视情况而定)。

1.4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 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从而构成了不同的版本,则以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主导语言编写的版本优先。

往来信函应使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语言。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则往来信函应使用编写合同(或大部分合同)的语言。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为解释之目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b) 中标函, (c) 投标函, (d) 专用条件, (e) 本通用条件 (f) 规范 (g) 图纸,和

(h) 资料表以及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工程师应颁发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1.6 合同协议书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后所附的格式为基础。法律规定的与签订合同协议书有关的印花税和其它类似费用(如有时)应由雇主承担。

1.7 转让

任一方都不得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或转让根据合同应得的利益或权益。但一方:

(a) 经另一方的事先同意可以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决定权完全在于另一方,及 (b) 可将其按照合同对任何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所享有的权利,以银行或金融机构

作为受益人,作为抵押转让出去。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规范和图纸应由雇主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合同及每份后续图纸的两份复印件,承包商可自行复制或要求雇主为其提供更多的复印件,但费用自理。 在移交给雇主之前,每份承包商的文件都应由承包商来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6份承包商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的复印件、规范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如有时)、图纸和变更以及其它按照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雇主的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看和使用所有上述文件。

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向另一方通知此类错误或缺陷。

1.9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当因必要的图纸或指示不能在一合理的特定时间内颁发给承包商,从而可能引起工程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包括所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详细内容、应颁发的详细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因图纸或指示迟发可能造成的延误或中断的具体性质和程度。 如果因工程师未能在一合理的、且已在(附有详细证据的)通知中说明的时间内颁发承包商在通知中要求的图纸或指示,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进一步的通知,且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获得: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对任何此类延误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

延或将被拖延;及

(b) 对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此支付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收到上述进一步的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这些事项表示批准或作出决定。 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及时提供图纸或指示是由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包括递交承包商的文件时的错误和延误)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上述延期、费用或利润。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承包商应对承包商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

应认为承包商通过签订合同给予了雇主复印、使用及传输(包括修改和使用对其的修改)承包商的文件的免费使用的许可证,此许可证是无限期的、可转让且非专用的。此许可证应:

(a) 在工程各有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工作期(取较长者)内有效,

(b) 使任何合法拥有工程有关部分的当事人为完成、操作、维护、改变、调整、修理

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复印、使用、传输承包商的文件,且

(c) 在承包商的文件采用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其在置于现场及

其它合同中许可的地点的计算机(包括由承包商提供的代用计算机)上使用。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不得因本款规定外的任何目的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承包商的文件及其它任何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雇主应对规范、图纸和其它由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承包商可为合同之目的,自费复印、使用、及传输上述文件。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不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

1.12 保密事项

为证实承包商是否遵守合同,他应按照工程师的合理要求透露其要求的保密事项和其它情况。

1.13 遵守法律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履行合同时,承包商应遵守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a) 雇主应已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它类似许可,及规范中说

明已经(或将要)由雇主取得的其它许可;雇主应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的侵害;且

(b) 对于法律中要求的与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应由承包商

发出通知、支付税款、关税和费用,并获得所有的许可、许可证和批准;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遭其未做到上述要求的后果的损失。

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联合集团或其它联合团体时: (a) 应认为上述当事人应向雇主对合同的履行负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b) 上述当事人应向雇主通知他们的负责人,此负责人有权管理承包商及其中每位

成员;且

(c)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 雇主

2.1 进入现场的权利

雇主应在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时间(或各时间段)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所有部分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合同要求雇主赋予(承包商)对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权,则雇主应在规范注明的时间内按照规范中规定的方式履行该职责。但是在收到履约保证之前,雇主可以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或占用。 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注明时间,则雇主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此时间应能使承包商可以按照第8.3款【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顺利开始施工。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

(a) 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对所有此类

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以及

(b) 获得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

然而,如果雇主的过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承包商的某些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包括承包商的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的延误,则承包商无权要求获得此类延长的工期、费用或利润。

2.2 许可、执照和批准

雇主应根据承包商的请求,为以下事宜向承包商提供合理的协助(如果他的地位能够做到),以帮助承包商:

(a) 获得与合同有关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的副本,以及 (b) 申请法律所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包括

(i) 依据第1.13款【遵守法律】要求承包商必须获得的, (ii) 为了货物的运送,包括清关所需的,以及 (iii) 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所需的。

2.3 雇主的人员

雇主有责任保证现场的雇主的人员和雇主的其他承包商: (a) 依照第4.6款【合作】为承包商的工作提供合作,以及

(b) 采取类似于承包商按照第4.8款【安全措施】(a)、(b)和(c)段和第4.18款【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应采取的措施。

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在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雇主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雇主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如果雇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

2.5 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按照任何合同条件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条款规定他有权获得支付和(或)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则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但对于按照第4.19款【电、水、气】、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及免费提供的材料】的规定,承包商应支付的款额或其它因承包商要求某些服务而应支付的款额,则无须发出通知。 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涉及任何延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

在细节中应详细说明索赔条款或其它依据,包括雇主按照合同认为他自己有权获得的费用和(或)延期的证明,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作出商定或决定:(i) 雇主有权获得的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额(如有时),以及/或 (ii) 依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给予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有时)。

此笔款额应在合同价格及支付证书中扣除。雇主仅有权从支付证书中确定的款额中抵消或扣除,或依据本款向承包商另外提出索赔。

3 工程师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该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人员包括有恰当资格的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上述职责的专业人员。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其规定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批准,则此类要求应与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雇主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除非与承包商达成一致。

然而,每当工程师行使某种需经雇主批准的权力时,则被认为他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为合同之目的)。

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 当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时,均认为工程师为雇主

工作。

(b) 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以及

(c)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

检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依照合同应具有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的责任。

3.2 工程师的授权

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助理,并可撤回此类委托或授权。这些助理包括现场工程师和(或)指定的对设备和(或)材料进行检查和(或)检验的独立检查人员。此类委托、授权或撤回应是书面的并且在合同双方接到副本之前不能生效。但是工程师不能授予其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决定任何事项的权力,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 助理必须是合适的合格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职责以及行使这种权力,并且能够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

被委托职责或授予权力的每个助理只有权力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助理按照授权作出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应与工程师作出的具有同等的效力。 但:

(a) 未对任何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提出否定意见并不构成批准,也不影响工程师拒

绝该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的权利;

(b) 如果承包商对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应尽快对此类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3.3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出指示以及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所必需的附加的或修改的图纸。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按照本条款授权的助理处接受指示。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13条【变更和调整】。

承包商必须遵守工程师或授权助理对有关合同的某些问题所发出的指示。只要有可能,这些指示均应是书面的。如果工程师或授权助理:

(a) 发出一口头指示;

(b) 在发出指示后2个工作日内,从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他人)处接到指示的书面

确认;

以及

(c) 在接到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未颁发一书面拒绝和(或)指示作为回复, 则此确认构成工程师或授权助理的书面指示(视情况而定)。

3.4 工程师的撤换

如果雇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42天以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商对替换人选向雇主发出了拒绝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撤换工程师。

3.5 决定

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

4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以及工程师的指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设备、合同中注明的承包商的文件、所有承包商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除合同中规定的范围,承包商(i)应对所有承包商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照合同规定对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做的设计负责;以及(ii)但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 在工程师的要求下,承包商应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以及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师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

(a)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

(b) 承包商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并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

言,还应包括工程师要求的为统一各方设计而应加入图纸中的附加信息;

(c) 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

预期目的;以及

(d) 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

修手册,且应足够详细,以使雇主能够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和修理该部分工程。在将此类文件和手册提交工程师之前,依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的规定,不得认为为接收之目的该部分工程业已完成。

4.2 履约保证

承包商应(自费)取得一份保证其恰当履约的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和货币种类应与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一致。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说明金额,则本款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将此履约保证提交给雇主,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副本。该保证应在雇主批准的实体和国家(或其它管辖区)管辖范围内颁发,并采用专用条件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如果该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满日期前第28天还无权收回此履约保证,则承包商应相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 雇主不能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但以下按照合同雇主有权获得款额的情况除外:

(a) 承包商未能按照上一段的说明,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此时雇主可对履约保证的

全部金额进行索赔,

(b) 按照承包商同意或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

的决定,在此协议或决定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向雇主支付应付的款额, (c) 在接到雇主要求修补缺陷的通知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修补缺陷,或

(d) 按照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提出终止的情况,无论是否发出

了终止通知。

雇主应保障并使承包商免于因为雇主按照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的后果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雇主应在接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4.3 承包商的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的代表,并授予他在按照合同代表承包商工作时所必需的一切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否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工程师,以取得同意。如果同意被扣压或随后撤销,或该指定人员无法担任承包商的代表,则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一合适人选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获批准。 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的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

承包商的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协助承包商履行合同。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离现场,则在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下可以任命一名合适的替代人员,随后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的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按照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的规定接受指示。 承包商的代表可将其权力、职责与责任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在工程师收到由承包商的代表签发的说明人员姓名、注明这些权力、职责与责任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任何此类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效力。

承包商的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

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将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视为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 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注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 (b) 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须得到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c) 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每位分包商的工程预期开工日期以及现场开工日期通知

工程师;以及

(d) 每份分包合同应包含一条规定,即雇主有权按照第4.5款【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

(如果可行)或出现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中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况时要求将此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

4.5 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

如果分包商的义务超过了缺陷通知期的期满之日,且工程师在此期满日前已指示承包商将此分包合同的利益转让给雇主,则承包商应按指示行事。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承包商在转让生效以后对分包商实施的工程对雇主不负责任。

4.6 合作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 (a)雇主的人员;

(b)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以及 (c)任何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

这些人员可能被雇用于现场或于现场附近从事合同中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此类指示使承包商增加了不可预见的费用,则构成了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包括使用承包商的设备,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安排。 如果按照合同规定,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的文件给予承包商对任何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承包商应在规范规定的时间内以其规定的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

4.7 放线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对工程各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或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雇主应对此类给定的或通知的参照项目的任何差错负责,但承包商在使用这些参照项目前应付出合理的努力去证实其准确性。

如果由于这些参照项目的差错而不可避免地对实施工程造成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而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发现这种差错并避免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

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

(i) 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差错不能合理被发现;以及

(ii) 上面(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事项。

4.8 安全措施

承包商应该: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

(b) 注意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 付出合理的努力清理现场和工程不必要的障碍,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 (d) 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和按照第10款【雇主的接收】进

行移交,以及 (e) 提供因工程实施,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

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4.9 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

中规定的细节。工程师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

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供其参考。任何具有技术特性的文件颁发给工程师时,必须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承包商对该文件的事先批准。

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依据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4.10 现场数据

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雇主掌握的一切现场地表以下及水文条件的有关数据,包括环境方面的数据,以供其参考。雇主同样应向承包商提供其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数据。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 在一定程度上只要可行(考虑到费用和时间),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在同一程度上,承包商也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并对所有相关事宜感到满意,包括(但不限定):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及气候条件;

(c)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d)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雇佣劳务的习惯作法;以及

(e)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水及其他服务。

4.11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

(a) 已完全理解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合宜性和充分性,以及

(b) 该接受的合同款额是基于第4.10款【现场数据】提供的数据、解释、必要资料、

检查、审核及其他相关资料。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接受的合同款额应包括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定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时)以及为恰当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本款中,“外界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遇见的外界自然条件及人为的条件和其他外界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无法预见的外界条件,则承包商应尽可能快地通知工程师。 此通知应描述该外界条件以便工程师审查,并说明原因为什么承包商认为是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并且应该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如果此指示构成了变更,第13条【变更和调整】将适用。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发出了通知,且因此遭到了延误和

(或)导致了费用,承包商应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通知并对此外界条件进行审查和(或)检查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

(i) 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以及 (ii) 上面(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的事项。

然而,在依照子段(ii)最终商定或决定附加费用之前,工程师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分(如有时)上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更为有利。如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此类更为有利的条件,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因此条件而应支付费用的扣除作出商定或决定,并且加入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作为扣除)。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遭受的所有外界条件而按(b)款所作的调整和所有这些扣除的净作用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净扣除。

工程师可以考虑承包商对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提交的任何证据,但不受这些证据的约束。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承包商应为包括进入现场在内的他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获得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4 避免干扰

承包商不应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干扰:

(a) 公众的方便;或

(b) 进入和使用以及占用所有道路和人行道,不论这些道路和人行道是公共的或是在

雇主或其他人的占用之下。

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于因上述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带来的后果而遭受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4.15 进场路线

承包商应被认为对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付出合理的努力保护这些道路或桥梁免于因为承包商的交通运输或承包商的人员而遭受损坏。这些努力包括适当地使用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 除合同中另有说明者外:

(a) 承包商应该(就双方而言)负责他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任何必要的维护;

(b) 承包商应提供所有沿进场路线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并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

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c) 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 (d) 雇主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以及

(e) 因承包商所需的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不适宜性或不可用性而导致的费用,由承包商

承担。

4.16 货物的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 承包商应在任何永久设备或其他主要货物运送现场日期前不少于21天,通知工程

师;

(b) 承包商应对工程所需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载、运输、接收、卸货、

保存和保护负责;以及

(c) 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于因为货物运输的损坏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

法律费用和开支),并应协商及支付由于运输所导致的索赔。

4.17 承包商的设备

承包商应对所有承包商的设备负责。所有承包商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的实施。没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主要的承包商的设备移出现场。但负责将货物或承包商的人员运离现场的运输工具,不必经过同意。

4.18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因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 承包商应保证承包商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规范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

4.19 电、水、气

除以下说明外,承包商应对其所需的所有电力、水及其他服务的供应负责。

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和价格在规范中给出。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为此类设施的使用以及所消耗的数量的测定提供任何必需的仪器。

此类设施所消耗的数量和应支付的款额(在此价格上),应由工程师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

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雇主应按规范中说明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实施工程中向承包商提供雇主的设备(如有时)。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否则:

(a) 雇主应对雇主的设备负责,但是,

(b) 当承包商的任何人员在操作、驾驶、指导、占有或控制雇主的设备时,承包商应

对每项雇主的设备负责。

工程师应对使用雇主的设备的合适数量及应支付的款额(以上述指定价格)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 雇主应按照规范中规定的细则,免费提供那些“免费提供的材料”(如有时)。雇主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这些材料。然后,承包商应对材料进行目测检查,并应将这些材料的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工程师。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雇主应立即补齐任何短缺、修复任何缺陷或损坏。

在目测检查后,此类免费提供的材料将归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此材料目测检查时不明显的短缺、缺陷或损坏所负有的责任。

4.21 进度报告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并将6份副本提交给工程师。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紧随开工日期的第一个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7天内提交月进度报告。

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 每份报告应包括:

(a) 设计(如有时)、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调试

的每一阶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在第5款【指定分包商】中定义的)实施工程的这些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与详细说明; (b) 表明制造和现场进展状况的照片;

(c) 与每项主要永久设备和材料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

及以下各项的实际或预期日期: (i) 开始制造; (ii) 承包商的检查; (iii) 检验;以及

(d) (e) (f) (g) (h)

(iv) 运输和到达现场

在第6.10款【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描述的详细情况; 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颁发的通知清单;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以及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而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22 现场保安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以及 (b) 授权人员仅限于承包商的人员和雇主的人员,以及雇主的其他承包商在现场的授权

人员并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了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人员。

4.23 承包商的现场工作

承包商应将其工作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能得到并获得工程师同意作为工作区的任何附加区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的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及此类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他们进入邻地。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商的任何设备或剩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该接收证书涉及的那部分现场和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承包商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状况。但是,承包商可以在现场保留在缺陷通知期间内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所需的货物。

4.24 化石

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其他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迹或物品应处于雇主的看管和权力之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的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这些发现物。

一旦发现此类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可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承包商由于遵守该指示而引起延误和(/或)招致了费用,则应进一步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

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进一步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

5 指定分包商

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在合同中,“指定分包商”是指一个分包商: (a)合同中指明作为指定分包商的,或

(b)工程师依据第13款【变更和调整】指示承包商将其作为一名分包商雇用的人员。

5.2 对指定的反对

承包商没有义务雇用一名他已通知工程师并提交具体证明资料说明其有理由反对的指定分包商。如果因为(但不限于)下述任何事宜而反对,则该反对应被认为是合理的,除非雇主同意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下述事宜的后果:

(a) 有理由相信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或资金实力;

(b) 分包合同未规定指定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的

任何疏忽或对货物的错误操作的责任;或

(c) 分包合同未规定指定分包商对所分包工程(包括设计,如有时),应该:

(i) 向承包商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以使承包商可以依照合同免除他的义务和责

任,以及

(ii) 保障承包商免于按照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以及由于分包商未能履行这些义

务或完成这些责任而导致的后果所具有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5.3 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承包商应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师证实的依据分包合同应支付的款额。该项款额加上其他费用应按照第13.5款【暂定金额】(b)段的规定加入合同价格,但第5.4款〖支付的证据〗中说明的情况除外。

5.4 支付的证据

在颁发一份包括支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款额的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按以前的支付证书已向指定分包商支付了所有应支付的款额(适当地扣除保留金或其他)。除非承包商:

(a) 向工程师提交了合理的证据,或

(b) (i) 以书面材料使工程师同意他有权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以及

(ii) 向工程师提交了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将此权力通知了指定分包商,

否则,雇主应(自行决定)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部分或全部已被证实应支付给他的(适当地扣除保留金)并且承包商不能按照上述(a)、(b)段所述提供证据的那一项款额。承包商应向雇主偿还这笔由雇主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款额。

6 职员和劳工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

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同类工商业现行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或条件可适用,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类似于此承包商工作的当地工商业雇主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

6.3 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承包商不应从雇主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或劳工。

6.4 劳动法

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商的人员的相关的劳动法,包括有关此类人员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入境和出境的法律,并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 承包商应要求他的雇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法律。

6.5 工作时间

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或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非:

(a) 合同另有规定, (b) 工程师同意,或

(c) 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是无法避免的或必须进行的,

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其人员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膳宿及福利设施。承包商还

应为雇主的人员提供规范中规定的设施。

承包商不得允许任何承包商的人员在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6.7 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维护其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自始至终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和雇主的人员住地确保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以及救护服务,并应作出适当安排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和卫生条件,并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承包商应在现场指派一名事故预防官员负责维持安全并防止事故发生。该人员应能胜任此责任,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保护措施。在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提供该人员为执行职责和权力所必需的任何物品。

一旦发生事故,承包商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事故详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保持有关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坏的记录并写出报告。

6.8 承包商的监督

只要工程师合理认为为履行承包商的义务必需时,承包商应在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以及此后为完成承包商义务必需的期间内,提供一切对计划、安排、指示、管理、检查和检验工程必要的监督。

此类监督应由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能流利地使用日常交流语言(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指定的语言),并具有为圆满和安全地实施工程的作业所需的足够知识(包括所需的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危险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方法)。

6.9 承包商的人员

承包商的人员应是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技术和经验的合格人员。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使他人撤换)雇用于现场或工程中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商的代表(如果适用):

(a)经常行为不轨或不认真;

(b)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合同的规定;或

(d)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当的话,承包商应随后指定(或使他人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

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记录详细说明现场各等级的承包商的人员及各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数量。该记录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每个日历月提交,直至承包商完成了在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程。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非法的、制造事端以及妨碍治安的行为,并保持其人员安定,以及保证现场及邻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7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

7.1 实施方式

承包商应进行永久设备的制造、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并实施所有其他工程: (a) 以合同中规定的方法(如有时),

(b) 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

(c) 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材料,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7.2 样本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以下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该材料之前

获得同意:

(a) 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本和合同中规定的样本均由承包商自费提供,以及 (b) 工程师指示作为变更增加的样本。

每件样本都应标明其原产地以及在工程中的预期使用部位。

7.3 检查

雇主的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

(a) 应完全能进入现场及进入获得自然材料的所有场所,以及

(b) 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

查、测量与检验,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及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向雇主的人员提供一切机会执行该任务,包括提供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但此类活动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在覆盖、掩蔽或包装以备储运或运输之前,无论何时,当此类工作已准备就绪,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工程师要求时,他应打开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使之完好。

7.4 检验

本款适用于所有合同中规定的检验,竣工后的检验(如有时)除外。 承包商应提供所有为有效进行检验所需的装置、协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燃料、消耗品、仪器、劳工、材料与适当的有经验的合格职员。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对任何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工程师可以按照第13款【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检验。如果此变更或附加检验证明被检验的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不论合同中是否有其他规定。

工程师应提前至少24小时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并且此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遵守工程师的指示或因雇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

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 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当规定的检验通过后,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就此向承包商颁发证书。若工程师未能参加检验,他应被视为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7.5 拒收

如果从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的结果看,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是有缺陷的或不符合合同其他规定的,工程师可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并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若工程师要求对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这笔费用。

7.6 补救工作

不论以前是否进行了任何检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以指示承包商:

(a) 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替换; (b) 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工程移走并重建;以及 (c) 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工作,无论因为事故、不可预见事件或是其他事

件。

承包商应在指示规定的期限内(如有时)在一合理的时间或立即(如果依(c)段所述是急需的)执行该指示。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该指示,则雇主有权雇用其他人来实施工作,并予以支付。除非承包商有权获得此类工作的付款,否则他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因其未完成工作而导致的费用。

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

在下述时间的较早者,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均应成为雇主的财产,无任何留置权和其他限制:

(a) 当运至现场时;

(b) 当依据第8.10款【暂停时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永久设

备和材料的价值的付款时。

7.8 矿区使用费

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下列各项支付所有矿区使用费、租金或其他费用:

(a) 从现场外获得的原材料;以及

(b) 对拆除及开挖的材料和其他剩余材料(无论是天然的或合成的),但不包括合同中

规定的现场内的弃土区。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8.1 工程的开工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开始实施工程,随后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进行施工。

8.2 竣工时间

承包商应在工程或区段(如有时)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以及每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包括:

(a) 通过竣工检验,以及

(b) 完成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工作,这些工作被认为是为了按照第10.1款【对工程和区

段的接收】的规定,进行移交之目的而完成工程和区段所必需的工作。

8.3 进度计划

在按照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接到通知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

当原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的义务不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 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

(a) 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如有时),承包商的文件,采购,永久设

备的制造,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检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

(b) 每个指定分包商(在第5款【指定分包商】中定义的)的工程的各个阶段, (c) 合同中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次序和时间,以及 (d) 一份证明文件,内容为:

(i) 对实施工程中承包商准备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阶段的总体描述,以及

(ii) 各主要阶段现场所需的各等级的承包商的人员和各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数量的

合理估算的详细说明。

除非工程师在接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通知承包商该计划不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承包商应按照此进度计划履行义务,但不应影响到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雇主的人员应有权在计划他们的活动时依据该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具体说明可能发生将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或延误工程施工的事件或情况。工程师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对将来事件或情况的预期影响的估计,和(或)按第13.3款【变更程序】提交一份建议书。

如果在任何时候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该进度计划(规定范围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与实际进度及承包商说明的计划不一致,承包商应按本款规定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致使承包商对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中的竣工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或将要遭到延误,承包商可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a) 一项变更(除非已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商定对竣工时间作出调整)或其他

合同中包括的任何一项工程数量上的实质性变化;

(b) 导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长工期的延误原因; (c)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d)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人员或货物的可获得的不可预见的短缺;或

(e) 由雇主,雇主人员或现场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直接造成的或认为属于其责任的任

何延误、干扰或阻碍。

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获得竣工时间的延长,承包商应按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当依据第20.1款确定每一延长时间时,工程师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增加(但不应减少)整个延期时间。

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有关合法公共当局制定的程序; (b)这些公共当局延误或干扰了承包商的工作;以及 (c)此延误或干扰是无法预见的,

则此类延误或干扰应被视为是属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b)段中规定的一种延误原因。

8.6 进展速度

如果任何时候:

(a) 实际进度过于缓慢以致无法按竣工时间完工,和(/或)

(b) 进度已经(或将要)落后于第8.3款【进度计划】中规定的现行进度计划,

除了由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中所列原因导致的落后,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商按照第8.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以及证明文件,详细说明承包商为加快施工并在竣工时间内完工拟采取的修正方法。 除非工程师另有通知,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采取这些修正方法,这些方法可能需要增加工作时间和(/或)增加承包商人员和(/或)货物。如果这些修正方法导致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除第8.7款中所述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外,承包商还应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该笔附加费用。

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承包商应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为此违约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笔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指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即自相应的竣工时间起至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止的每日支付。但全部应付款额不应超过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误期损失的最高限额(如有时)。

除工程竣工之前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发生终止事件的情况之外,此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由于承包商违约所应支付的唯一损失费。此损失费并不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义务或责任。

8.8 工程暂停

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工程师还应通知停工原因。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已通知了原因并认为是因为承包商的责任所导致,则下列第8.9款、第8.10款和第8.11款不适用。

8.9 暂停引起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在遵守工程师根据第8.8款【工程暂停】所发出的指示以及/或在复工时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

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 如果以上后果是由承包商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承包商未能按第8.8款【工程暂停】的规定采取保护、保管及保障措施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为修复上述后果所需的延期和招致的费用。

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承包商有权获得未被运至现场的永久设备以及/或材料的支付,付款应为该永久设备以及/或材料在停工开始日期时的价值,如果:

(a) 有关永久设备的工作或永久设备以及/或材料的运送被暂停超过28天,以及 (b) 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已将这些永久设备和/或材料标记为雇主的财产。

8.11 持续的暂停

如果第8.8款【工程暂停】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同意继续施工。若在接到上述请求后28天内工程师未给予许可,则承包商可以通知工程师将把暂停影响到的工程视为第13款【变更和调整】所述的删减。如果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发出通知,提出终止合同。

8.12 复工

在接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和工程师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永久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

9 竣工检验

9.1 承包商的义务

承包商在根据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d)段所述提交文件后,应根据本款和第7.4款【检验】进行竣工检验。

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 在考虑竣工检验结果时,工程师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一区段通过了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有关此类检验结果并经证明的报告。

9.2 延误的检验

如果雇主无故延误竣工检验时,则第7.4款【检验】(第五段)和(/或)第10.3款【对竣工检验的干扰】将适用。

如果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检验,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进行此类检验。承包商应在该期限内他可能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工程师。 若承包商未能在21天的期限内进行竣工检验,雇主的人员可着手进行此类检验,其风险和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此类竣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9.3 重新检验

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则第7.5款【拒收】将适用,且工程师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条款或条件,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检验】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工程师应有权:

(a) 指示按照第9.3款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b) 如果由于该过失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

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雇主应获得与第11.4款【未能修补缺陷】(c)段中的规定相同的补偿;或

(c) 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如果雇主如此要求的话)。

在(c)段所述的情况下,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继续工作,并且合同价格应按照可以适当弥补由于此类失误而给雇主造成的减少的价值数额予以扣除。除非合同中已规定了此类失误的有关扣除(或定义了计算方法),雇主可以要求此扣除(i)以双方商定的数额(仅限于用来弥补此类失误),并在颁发接收证书前获得支付,或(ii)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决定】作出决定及支付。

10 雇主的接收

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

除第9.4款【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所述情况外,当(i)工程根据合同已竣工,包括第8.2款【竣工时间】中所述事宜,但下面(a)段所述情况除外,且(ii)根据本款已颁发或认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雇主应接收工程。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完工并准备移交前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果工程分为区段,则承包商应同样为每一区段申请接收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28天内,应

(a) 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说明根据合同工程或区段完工的日期,但某些不会实质

影响工程或区段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扫尾工作以及缺陷除外(直到或当该工程已完成且已修补缺陷时),或

(b) 驳回申请,提出理由并说明为使接收证书得以颁发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工作。随后

承包商应在根据本款再一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类工作。

若在28天期限内工程师既未颁发接收证书也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而当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时,应视为在上述期限内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接收证书。

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

在雇主的决定下,工程师可以为部分永久工程颁发接收证书。 雇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合同规定或双方协议的临时措施除外)除非且直至工程师已颁发了该部分的接收证书。但是,如果在接收证书颁发前雇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 (a) 该被使用的部分自被使用之日,应视为已被雇主接收;

(b) 承包商应从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责任应转给雇主;以及 (c) 当承包商要求时,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工程师为此部分工程颁发接收证书后,应尽早给予承包商机会以使其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完成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尽快进行此类竣工检验。 如果由于雇主接收和(或)使用该部分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及承包商同意的使用除外,)而使承包商招致了费用,承包商应(i)通知工程师并(ii)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获得有关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此费用及利润做出商定或决定。

若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而不是区段)颁发了接收证书,对于完成该工程的剩余部分的延误损失应减少。同样,包含该部分的区段(如有时)的剩余部分的延误损失也应减少。在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间,延误损失减少的比例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相对于整个

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的总价值的比例计算。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比例作出商定或决定。本段规定仅适用于第8.7款【延误损失】规定的延误损失的日费率,但并不对其最大限额构成影响。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如果由于雇主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已达14天以上,则应认为雇主已在本应完成竣工检验之日接收了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 工程师随后应相应地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并且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尽快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提前14天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

若延误进行竣工检验致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

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

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

除非接收证书中另有规定,区段或部分工程的证书并不认为可以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场地或其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

11 缺陷责任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或之后尽快使工作和承包商的文件以及每一区段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承包商应:

(a) 在工程师指定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完成至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

作;

(b) 按照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指示,在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期满之日或之前

(视情况而定)实施补救缺陷或损害所必需的所有工作。

若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坏的情况,雇主(或雇主授权他人)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所有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b)段中所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进行: (a) 任何承包商负责的设计;

(b) 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c) 承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此时适用第13.3款【变更程序】。

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工程、区段或主要永久设备(视情况而定,并且在接收以后)由于缺陷或损害而不能按照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则雇主有权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如果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运送以及(或)安装根据第8.8款【工程暂停】或第16.1款【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发生了暂停,则本款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不适用于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缺陷通知期期满2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的情况。

11.4 未能补救缺陷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某一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可确定一日期,规定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修补缺陷或损害,并且应向承包商发出一合理的通知。

如果承包商到该日期尚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并且依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这些修补工作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雇主可(自行):

(a) 以合理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担费用,但承包商对此

项工作不负责任,并且承包商应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向雇主支付其因修补缺陷或损害导致的合理费用; (b) 要求工程师依据第3.5款【决定】,对合同价格的合理减少额作出商定或决定;或 (c) 在该缺陷或损害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

时,对整个工程或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主要工程终止合同。但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依据合同或其他规定,雇主还应有权收回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11.5 清除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雇主的同意下,承包商可将任何有缺陷或损害的永久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理。此类同意可要求承包商以该部分的重置费用增加履约保证的款额或提供其他适当的保证。

11.6 进一步的检验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工作可能影响到工程运行时,工程师可要求重新进行合同中列明的任何检验。该要求应在修补缺陷或损害后28天内通知承包商。

此类检验应按照以前的检验适用的条件进行,但是依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此类检验的风险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承担修补工作的费用。

11.7 进入权

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承包商应有为遵守本款合理所需的进入工程的权力,但不符合雇主限定的任何合理安全措施的情况除外。

11.8 承包商的检查

如果工程师要求的话,承包商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类缺陷已依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由承包商支付费用进行了修补,否则调查费用及其合理的利润应由工程师依据第3.5款【决定】,作出商定或决定,并加入合同价格。

11.9 履约证书

只有在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履约证书,说明承包商已依据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日期之后,承包商的义务的履行才被认为已完成。

工程师应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颁发履约证书,或在承包商已提供了全部承包商的文件并完成和检验了所有工程,包括修补了所有缺陷的日期之后尽快颁发。还应向雇主提交一份履约证书的副本。

只有履约证书才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接受。

11.10 未履行的义务

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后,每一方仍应负责完成届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就确定未履行的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而言,合同应被认为仍然有效。

11.11 现场的清理

在接到履约证书以后,承包商应从现场运走任何剩余的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或临时工程。

若在雇主接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8天内上述物品还未被运走,则雇主可对此留下的任何物品予以出售或另作处理。雇主应有权获得为此类出售或处理及整理现场所发生的或有关的费用的支付。

此类出售的所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若出售所得少于雇主的费用支出,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

付不足部分的款项。

12 测量和估价

12.1 需测量的工程

应对工程依据本款进行测量并确定其支付价值。 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测量时,他应合理地通知承包商的代表,承包商的代表应:

(a) 立即参加或派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测量;以及 (b) 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全部详细资料。

如果承包商未能参加或派出一名代表,则由工程师(或工程师授权的他人)进行的测量应被视为准确地测量而接受。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在需用记录对任何永久工程进行计量时,工程师应对此做好准备。当承包商被要求时,他应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与工程师达成一致,并在双方一致时,在上述文件上签名。如果承包商没有参加审查,则应认为此类记录是准确的并被接受。

如果承包商在审查之后不同意上述记录,并且(或)不签字表示同意,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说明上述记录中被认为不准确的各个方面。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复查此类记录,或予以确认或予以修改。如果承包商在被要求对记录进行审查后14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此类通知,则认为它们是准确的并被接受。

12.2 测量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当地惯例如何:

(a) 测量应该是测量每部分永久工程的实际净值,以及 (b) 测量方法应符合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报表。

12.3 估价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师应通过对每一项工作的估价,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决定合同价格。每项工作的估价是用依据上述第12.1款和第12.2款商定或决定的测量数据乘以此项工作的相应价格费率或价格得到的。 对每一项工作,该项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应该是合同中对此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或者如果没有该项,则为对其类似工作所规定的费率或价格。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对这一项工作规定新的费率或价格将是合适的:

(a) (i) 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

动大于10%;

(ii) 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

0.01%;

(iii) 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以及 (iv) 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或

(b) (i) 此工作是根据第13款【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ii) 合同中对此项工作未规定费率或价格;且

(iii) 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

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是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在考虑到上述(a)、(b)段所描述的适用的事件以后作出的合理调整。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则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是在考虑任何相关事件以后,从实施工作的合理费用加上合理利润中得到。 在商定或决定了一合适的费率或价格之前,工程师还应为期中支付证书决定一临时费率或价格。

12.4 省略

当对任何工作的省略构成部分(或全部)变更且对其价值未达成一致时,如果:

(a) 承包商将招致(或已经招致)一笔费用,这笔费用应被视为是如果工作未被省略

时,在构成部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一笔金额中所包含的;

(b) 该工作的省略将导致(或已经导致)这笔金额不构成部分合同价格;并且 (c) 这笔费用并不被认为包含在任何替代工作的估价之中,

承包商应随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在接到通知后,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对此费用作出商定或决定,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13 变更和调整

13.1 有权变更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执行每项变更并受每项变更的约束,除非承包商马上通知工程师(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并说明承包商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货物。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取消、确认或修改指示。

每项变更可包括:

(a) 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b) 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

(c) 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 (d) 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 (e) 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

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 (f) 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承包商不应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且直到工程师发出指示或同意变更。

13.2 价值工程

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如果该建议被采用,它(在承包商看来)将(i)加速完工,(ii)降低雇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iii)对雇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为雇主带来其他利益。

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并将其包括在第13.3款【变更程序】所列的条目中。 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

(a) 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

(b) 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a)至(d)段将适用,以及

(c) 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

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的差额的一半(50%):

(i) 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第13.7款【法规变化作出的调

整】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所作的调整;以及

(ii) 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雇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

的减少(如有时)。

但是,如果(i)的金额少于(ii),则没有该笔费用。

13.3 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布任何变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议书,则承包商应尽快作出书面反应,要么说明理由为何不能遵守指示(如果未遵守时),要么提交: (a) 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

(b) 承包商依据第8.3款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书,以及 (c) 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工程师在接到上述建议后(依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或其它规定),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并要求其记录费用,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

示。

每一项变更应依据第12款【测量与估价】进行估价,除非工程师依据本款另外作出指示或批准。

13.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如果合同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则在按上述规定已商定、批准或决定调整的同时,应规定以每种适用的货币支付的金额。在规定每种货币的金额时,应参照变更工作费用的实际或预期的货币比例以及为支付合同价格所规定的各种货币比例。

13.5 暂定金额

每一笔暂定金额仅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并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格。支付给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工程师可指示:

(a) 由承包商实施工作(包括提供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并按照第13.3款【变更程

序】进行估价,和(或)

(b) 由承包商从指定分包商(第5.1款【指定分包商】中所定义的)处或其他人处购买

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并应加入合同价格:

(i) 承包商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实际款额,以及 (ii) 采用适用的报表中规定的相关百分比(如有时),以此实际款额的一个百分比

来计算一笔金额包括上级管理费和利润。如果没有这一相关百分比,则可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百分比。

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以示证明。

13.6 计日工

对于数量少或偶然进行的零散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规定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任何变更。对于此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报表中的规定进行估价,并采用下述程序。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本款不适用。

在订购工程所需货物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报价。当申请支付时,承包商应提交此货物的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

除了计日工报表中规定的不进行支付的任何项目以外,承包商应每日向工程师提交包括下列在实施前一日工作时使用的资源的详细情况在内的准确报表,一式两份: (a) 承包商的人员的姓名、工种和工时,

(b) 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种类、型号以及工时,以及 (c) 使用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 如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工程师将在每种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商。在将它们纳入依据第14.3款【申请期中支付证书】提交的报表中之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以上各资源的价格报表。

13.7 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

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包括新法律的实施以及现有法律的废止或修改)或对此法律的司法的或官方政府的解释的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合同价格应作出相应调整。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后所作的法律或解释上的变更而遭受了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

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

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本款中,“数据调整表”是指投标函附录中包括的调整数据的一份完整的报表。如果没有此类数据调整表,则本款不适用。 如果本条款适用,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应根据劳务、货物以及其它投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进行调整,此调整根据所列公式确定款额的增减。如果本款或其他条款的规定不包括对费用的任何涨落进行充分补偿,接受的合同款额应被视为已包括了其他费用涨落的不可预见费的款额。

对于其他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其价值依据合适的报表以及已证实的支付证书决定,所作的调整应按支付合同价格的每一种货币的公式加以确定。此调整不适用于基于费用或现行价格计算价值的工作。公式常用的形式如下:

Pn = a + b·Ln/Lo + c·Mn/Mo+d·En/Eo +······ 其中:

“Pn”是对第“n”期间内所完成工作以相应货币所估算的合同价值所采用的调整倍数,这个期间通常是一个月,除非投标函附录中另有规定;

“a”是在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调整的部分; “b”、“c”、“d”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系数,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每项费用因素的估算比例,此表中显示的费用因素可能是指资源,如劳务、设备和材料; “Ln”、 “En” 、 “Mn”···是第n期间时使用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关的支付货币表示,而且按照该期间(具体的支付证书的相关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当天对于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适用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以及 “Lo”、 “Eo”、 “Mo”、···是基本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按照在基准日期时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 应使用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如果对其来源持怀疑态度,则由工程师确定该指数或价格。为此,为澄清其来源之目的应参照指定日期(如表中第4栏和第5栏分别所列)的指数值,尽管这些日期(以及这些指数值)可能与基本费用指数不符。 当“货币指数”(表中规定的)不是相应的支付货币时,此指数应依照工程所在国的中央银行规定的在以上所要求的指数适用的日期,该相应货币的售出价转换成相应的支付货币。 在获得所有现行费用指数之前,工程师应确定一个期中支付证书的临时指数。当得到现行费用指数之后,相应地重新计算并作出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则应利用下列指数或价格对价格作出调整(i)工程竣工时间期满前第49天当天适用的每项指数或价格,或(ii)现行指数或价格:取其中对雇主有利者。

如果由于变更使得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每项费用系数的权重(系数)变得不合理、失衡或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14. 合同价格和支付

14.1 合同价格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

(a) 合同价格应根据第12.3款【估价】来商定或决定,并应根据本合同对其进行调整; (b) 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他应支付的所有税费、关税和费用,而合同价格不应因此

类费用进行调整(第13.17款【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的规定除外);

(c) 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仅为估算的工程量,不得将其视

为:

(i) 要求承包商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或者

(ii)用于第12条【测量和估价】的目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且

(d) 在开工日期开始后28天之内,承包商应该向工程师提交对资料表中每一项总价款

项的价格分解建议表。在编写支付证书时,工程师可以将该价格分解表考虑在内,但不应受其制约。

14.2 预付款

当承包商根据本款提交了银行预付款保函时,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一笔预付款,作为对承包商动员工作的无息贷款。预付款总额,分期预付的次数与时间(一次以上时),以及适用的货币与比例应符合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

如果雇主没有收到该保函,或者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预付款总额,则本款不再适用。 在工程师收到报表(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并且雇主收到了由承包商提交的 (i)根据第4.2款【履约保证】规定的履约保证,以及(ii)一份金额和货币与预付款相同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后,工程师应为第一笔分期付款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该保函应由雇主认可的机构和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签发,并且其格式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所附的格式或业主认可的其他格式。 在预付款完全偿还之前,承包商应保证该银行预付款保函一直有效,但该银行预付款保函的总额应随承包商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所偿还的数额逐步冲销而降低。如果该银行保函的条款中规定了截止日期,并且在此截止日期前28天预付款还未完全偿还,则承包商应该相应的延长银行保函的期限,直到预付款完全偿还。

该预付款应在支付证书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偿还。除非在投标函附录中另外注明了其他百分比,否则:

(a) 此种扣减应开始于支付证书中所有被证明了的期中付款的总额(不包括预付款及

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超过接受的合同款额(减去暂定金额)的10%时;且 (b) 按照预付款的货币的种类及其比例,分期从每份支付证书中的数额(不包括预付

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中扣除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

如果在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前或按第15条【雇主提出终止】,第16条【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或第19条【不可抗力】(视情况而定)终止合同前,尚未偿清预付款,承包商应将届时未付债务的全部余额立即支付给雇主。

14.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每个月末之后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报表,详细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各证明文件,包括根据第4.21款【进度报告】,提交当月进度情况的详细报告。

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项目(如适用),这些项目应以应付合同价格的各种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a) 截至当月末已实施的工程及承包商的文件的估算合同价值(包括变更,但不包括

以下(b)段至(g)段中所列项目);

(b) 根据第13.7款【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由

于立法和费用变化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c) 作为保留金减扣的任何款额,保留金按投标函附录中标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上

述款额的总额计算得出,减扣直至雇主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 (d)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为预付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e) 根据第14.5款【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为永久设备和材料应增加和

减扣的款额;

(f) 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包括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应付的任何

其他的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g) 对所有以前的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的扣除。

14.4 支付表

若合同包括支付表,其中规定了合同价格的分期付款数额,除非在此支付表中另有规定,否则:

(a) 在此支付表中所报的分期支付额即为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a)段

所述的合同价值;

(b) 第14.5款【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将不再适用;并且

(c) 如果分期支付额不是参照工程实施所达到的实际进度制定的,且如果实际进度

落后于支付表中分期支付所依据的进度状况,则工程师可通过考虑所达到的实际进度落后于分期支付所依据的进度的情况,根据第3.5款【决定】来商定或决定修正分期支付额。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支付表,则每个季度承包商应就其到期应得的款额向雇主提交一份不具约束力的估价单。第一份估价单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之内提交,修正的估价单应按季度提交,直到工程的接收证书已经颁发。

14.5 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

若本款适用,则根据第14.3款(e)段的规定,期中支付证书应包括,(i)已运至现场为永久工程配套的永久设备与材料的预支款额;以及(ii)当此类永久设备与材料的合同价值已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时的扣除款额(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a)段)。 如果在投标函附录中没有下述(b)(i)段或(c)(i)段提到的列表,本款将不适用。 如果工程师认为下列条件已经得到满足,他应该决定并证明每一项预支款额:

(a) 承包商已经:

(i) 完整保存了各种记录(包括有关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订单、收据、费用及使用),

且此类记录可供随时检查;以及

(ii) 提交了购买永久设备和材料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同时提交了有关的

证明文件;

以及或者:

(b) 相关的永久设备和材料:

(i) 均属投标函附录中所列的在装运时应支付款额的项目;

(ii) 按照合同的要求已经运至工程所在国,并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并且

(iii) 是清洁装船提单或其他装运证明中声明的。该提单或证明,与运输费和保险

费的支付证明、其他可能合理要求的文件以及由雇主接受的银行按雇主接受的格式开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开具的各笔用不同货币表示的金额应等同于根据本款规定应付的总额)应该已一同提交给了工程师。该保函的格式可以同第14.2款【预付款】中所提到的格式相类似,且其有效期应一直持续到此类永久设备和材料已适当地存放在现场并得到防失、防损、防腐之保护为止;

或者

(c) 相关的永久设备和材料:

(i) 均属投标函附录中所列在运至现场时应支付款额的项目;并且

(ii) 已经运至现场,适当地存放在现场,得到防失、防损、防腐之保护,并完全

符合合同的要求。

工程师应该确定永久设备和材料(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支付证书中应增加或扣除的款额为该费用的80%,此时他应将本款中所涉及到的文件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的合同价值考虑在内。

对于每笔预支款额,其货币种类应为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a)段中涉及的合同价值最终支付时所应采用的货币种类。支付证书应该包括适当的扣除款额,该扣除款额应与相关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预支款额相等,并采用相同的货币种类。

14.6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在雇主收到并批准了履约保证之后,工程师才能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此后,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雇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认为应支付承包商的金额,并提交详细证明资料。

但是,在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之前,若被开具证书的净金额(在扣除保留金及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少于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如有此规定时),则工程师没有义务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除以下情况外,期中支付证书不得由于任何原因而被扣发:

(a) 如果承包商所提供的物品或已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可扣发修正或重

置的费用,直至修正或重置工作完成;以及(或者)

(b)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义务,并且工程师已经通知承

包商,则可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直至该工作或义务被履行为止。

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给予恰当的改正或修正。支付证书不应被视为是工程师的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的意思表示。

14.7 支付

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

(a) 首次分期预付款额,时间是在中标函颁发之日起42天内,或在根据第4.2款【履

约保证】以及第14.2款【预付款】的规定,收到相关的文件之日起21天内,二者中取较晚者;

(b) 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时间是在工程师收到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天

内;以及

(c) 最终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时间是在雇主收到该支付证书之日起56天内。 每种货币支付的款项应被转入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对该种货币的付款国的指定银行帐户。

14.8 延误的支付

如果承包商没有收到根据第14.7款【支付】应获得的任何款额,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所计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延误期应认为是从第14.7款【支付】规定的支付日期开始计算的,而不考虑(当(b)段的情况发生时)期中支付证书颁发的日期。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此融资费应以年利率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三个百分点进行计算,并用这种货币进行支付。

承包商有权得到此类付款而无需正式通知或证明,并且不损害他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14.9 保留金的支付

当工程师已经颁发了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应开具证书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是限于一个区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则应就相应百分比的保留金开具证书并给予支付。这个百分数应该是将估算的区段或部分的合同价值除以最终合同价格的估算值计算得出的比例的40%。 在缺陷通知期期满时,工程师应立即开具证书将保留金尚未支付的部分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限于一个区段,则在这个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期满后,应立即就保留金的后一半的相应百分比开具证书并给予支付。这个百分数应该是将估算的区段或部分的合同价值除以最终合同价格的估算值计算得出的比例的40%。 但如果在此时根据第11条【缺陷责任】,尚有任何工作仍需完成,工程师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发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额的支付证书。 在计算上述的各项百分比时,不考虑根据第13.7款【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所进行的任何调整。

14.10 竣工报表

在收到工程的接收证书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竣工报表一式六份,并附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要求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

(a) 到工程的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b) 承包商认为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以及

(c) 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将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他估算款额。估算款额应在此竣工

报表中单独列出。

工程师应根据第14.6款【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开具支付证书。

14.11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

在颁发履约证书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一式六份,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a) 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以及

(b) 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不能证实该最终报表草案中的某一部分,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的资料,并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随后,承包商应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在本条件中,该双方同意的报表被称为“最终报表”。 但是如果工程师和承包商讨论并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了双方同意的修改后,仍明显存在争议,工程师应向雇主送交一份最终报表中双方协商一致的期中支付证书,同时将一副本送交承包商。此后,如果存在的争议最终根据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或第20.5款【友好解决】得到解决,承包商随后应根据争议解决的结果编制一份最终报表提交给雇主(同时将一副本送交工程师)。

14.12 结清单

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单,确认最终报表的总额为根据或参照合同应支付给他的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额。该结清单可注明,只有在全部未支付的余额得到支付且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当日起,该结清单才能生效。

14.13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根据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和第14.12款【结清单】,在收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清单单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雇主发出一份最终支付证书,说明:

(a) 最终应支付的款额,以及

(b) 在对雇主以前支付过的款额与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核算后,雇主还应

支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雇主(视情况而定)的余额(如有时)。

如果承包商未根据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和第14.12款【结清单】,申请最终支付证书,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提出申请。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期限内提交此类申请,工程师应对其公正决定的应支付的此类款额颁发最终支付证书。

14.14 雇主责任的终止

对于由合同或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雇主不对承包商负有责任,除非承包商在下述文件中明确地包括了有关金额;

(a) 最终报表,以及

(b) (工程的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问题或事件除外)第14.10款【竣工报表】提

及的竣工报表。

但是,本款将不限定由于雇主的损害赔偿义务引起的责任,或者雇主的欺诈、故意违约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雇主的责任。

14.15 支付的货币

合同价格应以投标函附录中指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支付。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如果指定的货币不限于一种,则应按下述规定进行支付:

(a) 如果接受的合同款额仅以当地货币表示:

(i) 则支付当地货币与外币的比例或数额,以及计算该款额所用的固定汇率应按

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执行,双方另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ii) 根据第13.5款【暂定金额】和第13.7款【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应付款项

和减扣款项应以适用的货币种类和比例进行支付和减扣;以及

(iii)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a)段至(d)段的要求的其他应付款

项和减扣款项,应以上述(a)段(i)中规定的货币种类和比例进行支付和减扣;

(b) 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费应按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货币种类和比例进行

支付;

(c) 承包商应该支付给雇主的其他款项应以雇主支付时使用的货币种类支付,或以

双方协议使用的货币支付;

(d) 如果承包商以某种特殊货币向雇主支付时的金额,超过了雇主以同种货币向承

包商支付时的金额,雇主可从以其他货币进行支付的金额中弥补上述金额的余额;以及

(e) 如果在投标函附录中未注明汇率,所采用的汇率应为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规定

的在基准日期通行的汇率。

15. 雇主提出终止

15.1 通知改正

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任何义务,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一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

15.2 雇主提出终止

雇主有权终止合同,如果承包商:

(a) 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保证】或根据第15.1款【通知改正】发出的通知, (b) 放弃工程或证明他不愿继续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c)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

(i) 按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实施工程,或

(ii) 在接到通知后28天内,遵守根据第7.5款【拒收】或第7.6款【补救工作】

颁发的通知,

(d) 未按要求经过许可便擅自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转让合同,

(e)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遗

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承包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或

(f) 给予或提出给予(直接或间接)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佣金或其他

有价值的物品,作为引诱或报酬;

(i) 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或 (ii) 使该人员对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

或者,如果任何承包商的人员、代理商或分包商如(f)段所述的那样给予或提出给予(直接或间接)任何人以任何此类引诱或报酬。但是,给予承包商的人员的合法奖励和报酬应不会导致合同终止。

如果发生上述事件或情况,则雇主可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终止本合同,并将承包商逐出现场。另外,如果发生(e)段或(f)段的情况,雇主可通知承包商立即终止合同。 雇主选择终止合同不应影响他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享有的雇主的任何其他权利。 承包商随后应离开现场,并将任何要求的货物,所有他自己编制的或他人为其编制的承包商的文件以及其他设计文件转交给工程师。此外,承包商还应尽其最大努力立即遵守下述通知中所包含的合理指示:(i)为任何分包合同的转让,以及(ii)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

在此类终止之后,雇主可以安排由任何其他实体完成工程,或安排由任何其他实体和自己一起完成工程。雇主和此类实体可使用任何货物、承包商编制的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的文件以及其他设计文件。 雇主随后发出通知,说明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将在现场或现场附近退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及自担风险安排上述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撤离,不得拖延。此外,如果此时承包商还有应支付给雇主的款额未支付,为了获取这笔款额,雇主可以出售上述设备和临时工程。此类收益的所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

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在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工程师应尽快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决定工程、货物和承包商的文件的价值,以及就其根据合同实施的工作承包商应得到的所有款项。

15.4 终止后的支付

在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可以:

(a) 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要求执行,

(b) 扣留向承包商支付的进一步款项,直至雇主确定了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工程

缺陷的费用、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以及雇主花费的所有其它费用,以及(或者)

(c) 在考虑根据第15.3款【终止日期时的估价】应支付承包商的任何金额后,自承

包商处收回雇主由此招致的任何损失以及为完成工程所导致的超支费用。在收回此类损失和超支费用后,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任何结存金额。

15.5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力

在任何雇主认为适宜时,雇主有权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此类终止应在下述日期较晚者后28天生效:(i)收到该终止通知的日期,或(ii)雇主退还履约保证的日期。如果雇主为了自己实施工程或为了安排由其他承包商实施工程,则他将无权根据本款终止合同。

在此类终止之后,承包商应按照第16.3款【通知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的要求执行,并应按照第19.6款【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从雇主处得到支付。

16. 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

16.1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如果工程师未能按照第14.6款【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开具支付证书,或者雇主未能按照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或第14.7款【支付】的规定执行,则承包商可在提前21天以上通知雇主,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除非并且直到承包商收到了支付证书,合理的证明或支付(视情况而定并且遵守通知的指示)。

此行为不应影响承包商根据第14.8款【延误的支付】得到融资费和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在发出终止通知之前,承包商随即收到了此类支付证书、证明或支付(如相关条款和上述通知中所述),则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而造成拖期和(或)导致发生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承包商有权: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

如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被延误,以及

(b) 获得任何此类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并将之加入在合同价格。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上述事宜表示同意或作出决定。

16.2 承包商提出终止

如果发生下述情况,承包商应有权终止合同:

(a) 在根据第16.1款【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发出通知(有关于雇主未能按照第2.4

款【雇主的资金安排】的规定执行)后42天内,承包商没有收到合理的证明,

(b) 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工程师未能颁发相应的支付证书,

(c) 在第14.7款【支付】规定的支付时间期满后42天内,承包商没有收到按开具的

期中支付证书应向其支付的应付款额(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进行扣除的金额除外),

(d) 雇主基本上没有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e) 雇主未能按照第1.6款【合同协议书】或第1.7款【转让】的规定执行, (f) 第8.11款【持续的暂停】所述的持续的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或

(g) 雇主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

或遗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承包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如果发生上述事件或情况,则承包商可在向雇主发出通知14天后,终止本合同。此外,如果发生(f)段或(g)段的情况,承包商可通知雇主立即终止合同。

承包商选择终止合同不应影响他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享有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权利。

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在根据第15.5款【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力】,或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或第19.6款【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承包商应尽快:

(a) 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工程师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

可能指示进行的此类工作,

(b) 移交承包商已得到付款的承包商的文件、永久设备、材料及其他工作,以及 (c) 撤离现场上所有其他的货物(为了安全所需的货物除外),而后离开现场。

16.4 终止时的支付

在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应尽快: (a) 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

(b) 根据第19.6款【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向承包商进行支付,以及

(c) 向承包商支付因终止合同承包商遭受的任何利润的损失或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

额。

17. 风险和责任

17.1 保障

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护雇主,雇主的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遭与下述有关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a) 由于承包商的设计(如有时),施工、竣工以及任何缺陷的修补导致的任何人员

的身体伤害、生病、病疫或死亡,由于雇主、雇主的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的任何渎职、恶意行为或违反合同而造成的除外,以及

(b) 物资财产,即不动产或私人财产(工程除外)的损伤或毁坏,当此类损伤或毁

坏是:

(i) 由于承包商的设计(如有时),施工、竣工以及任何缺陷的修补导致的,以及 (ii) 由于承包商、承包商的人员,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由他们直接或间接雇

用的任何人的任何渎职、恶意行为或违反合同而造成的。

雇主应保障和保护承包商,承包商的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遭与下述有关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1)由于雇主、雇主的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的任何渎职、恶意行为或违反合同而造成的身体伤害、生病、病疫或死亡,(2)没有承保的责任,如第18.3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第(d)段(i),(ii)及(iii) 中所述的。

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或认为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已颁发)接收证书的日期为止,承包商应对工程的照管负全部责任。此后,照管工程的责任移交给雇主。如果就工程的某区段或部分颁发了接收证书(或认为已颁发),则该区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即移交给雇主。

在责任相应地移交给雇主后,承包商仍有责任照管任何在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内应完成而尚未完成的工作,直至此类扫尾工作已经完成。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是由于第17.3款【雇主的风险】所列的雇主的风险所致,则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弥补此类损失或修补损害,以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符合合同的要求。

承包商还应为在接收证书颁发后由于他的任何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同时,对于接收证书颁发后出现,并且是由于在此之前承包商的责任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

也应负有责任。

17.3 雇主的风险

与下述第17.4款有关的风险如下:

(a)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 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 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局限于承包商的人员以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用

人员中间的事件除外,

(d) 工程所在国的军火、爆炸性物质、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由于承包商使用此

类军火、爆炸性物质、辐射或放射性活动的情况除外,

(e)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f) 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g) 因工程任何部分设计不当而造成的,而此类设计是由雇主的人员提供的,或由

雇主所负责的其他人员提供的,以及

(h)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

17.4 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如果上述第17.3款所列的雇主的风险导致了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尽快通知工程师,并且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

如果为了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承担了费用,则承包商应进一步通知工程师,并且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如

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被延误,以及

(b) 获得任何此类费用,并将之加在合同价格中。如果第17.3款【雇主的风险】(f)

段及(g)段的情况发生,上述费用应加上合理的利润。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上述事宜表示同意或作出决定。

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本款中,“侵权”的含义是指对与工程有关的任何专利权,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商品名称、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或声称的侵权);“索赔”的含义是指声称侵权的索赔(或为索赔进行的诉讼活动)。

如果一方在收到此类索赔后28天内未向任何索赔事件的另一方发出通知,则认为前者已经放弃了根据本款得到保障的一切权利。 雇主应保障和保护承包商免遭由于下述情况(或以前发生的情况)导致的任何对于声称的侵权的索赔: (a) 由于承包商遵循合同而必然引起的结果,或者 (b) 由于雇主使用任何工程引起的结果:

(i) 不是为合同中指明或可合理推论出来的目的,或

(ii)与非承包商提供的任何事物联合使用,除非此类使用在基准日期之前已向承包商公开说明或在合同中指出。

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护雇主免遭由于下述情况导致的或与下述情况相关的任何其他索赔: (i) 所有货物的制造、使用、出售或进口,或 (ii) 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设计。

如果一方有权根据本款得到保障,则保障方可以(自费)为解决该索赔进行谈判和进行由此索赔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应保障方的要求并在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被保障方应协助对此类索赔进行争辩。该被保障方(包括其人员)不应承认任何有损于保障方的谈判、诉讼或仲裁,除非保障方未能按照被保障方的要求进行谈判、诉讼或仲裁。

17.6 责任限度

任何一方均不向另一方负责赔偿另一方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工程的使用损失、利润损失、任何其它合同损失,或任何间接或由之引起的损失或损害,根据第16.4款【终止时

的支付】和第17.1款【保障】规定的情况除外。

承包商根据合同对雇主应负的全部责任(不包括第4.19款【电、水、气】,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第17.1款【保障】以及第17.5款【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所规定的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件中注明的金额,或者(如果没有注明此类金额)不应超过接受的合同款额。

本款不限制违约方的欺诈行为、故意违约或管理不善所导致的责任。

18. 保险

18.1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在本条中,“保险方”的含义是指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投保各种类型的保险并保持其有效的一方。

当承包商作为保险方时,他应按照雇主批准的承保人及条件办理保险。这些条件应与中标函颁发日期前达成的条件保持一致,且此达成一致的条件优先于本条的各项规定。 当雇主作为保险方时,他应按照专用条件后所附详细说明的承保人及条件办理保险。

如果某一保险单被要求对联合被投保人进行保障,则该保险应适用于每一单独的被投保人,其效力应和向每一联合被投保人颁发了一张保险单的效力一致。如果某一保险单保障了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即本条款规定的被投保人以外的被投保人,则(i)承包商应代表此类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根据保险单行动(雇主代表雇主的人员行动的情况除外),(ii)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应无权直接从承保人处获得支付,或者直接与承保人办理任何业务,以及(iii)保险方应要求所有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遵循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为防范损失或损害,对于所办理的每份保险单应规定按照修复损失或损害所需的货币种类进行补偿。从承保人处得到的赔偿金应用于修复和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害。 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各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起),相应的保险方应向另一方提交:

(a) 本条所述的保险已生效的证明,以及

(b) 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和第18.3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

保险】所述的保险单的副本。

保险方在支付每一笔保险费后,应将支付证明提交给另一方。在提交此类证明或投保单的同时,保险方还应将此类提交事宜通知工程师。 每一方都应遵守每份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保险方应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有关的变动通知给承保人,并确保保险条件与本条的规定一致。

没有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任一方都不得对保险条款作出实质性的变动。如果承保人作出(或欲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变动,承保人先行通知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如果保险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令另一方满意的证明和保险单的副本,则另一方可以(按他自己的决定且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情况下)为此类违约相关的险别办理保险并支付应交的保险费。保险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此类保险费的款额,同时合同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

本条规定不限制合同的其余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商或雇主的义务、职责或责任。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的款额,应由承包商和(或)雇主根据上述义务、职责或责任相应负担。但是,如果保险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且该保险是可以办理的),并且另一方没有批准将其作为一项工作的删减,也没有为此类违约相关的险别办理保险,则任何通过此类保险本可收回的款项应由保险方支付给另一方。 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的支付必须遵循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如适用)的规定。

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保险方应为工程、永久设备、材料以及承包商的文件投保,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复原成本,包括补偿拆除和移走废弃物以及专业服务费和利润。此类保险应自根据第18.1款【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提交证明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之日止保持有效。 对于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由承包商负责的原因以及承包商在进行任何其他作业(包括第11条【缺陷责任】所规定的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保险方应将此类保险的有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o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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