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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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董事、高管重大变化”的认定

一、依据

《首发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二、目前发审委的审核标准

(来源: 网络资料,《2010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副处长杨文辉讲授的部分。)

1、 什么是重大变化?没有量化标准,要看变动的原因、具体岗位和实际

控制人的关系

2、 国有企业在任职期内由于组织安排导致的变化,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 3、 从1人公司发展来,董事、高管均有增加,只要核心人员未变,不认定

为重大变化

三、案例分析

1.上海佳豪(300008)(公司改制后设董事会而增加董事人数)

2008 年1 月28 日前,佳豪有限未设董事会,由刘楠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 年1 月28 日,佳豪有限股东会决定设立董事会,选举刘楠、李彧、赵德华、孙皓、吴晓平、蓝孝治、李彤宇为董事。2008 年1 月28 日,佳豪有限召开临时

董事会选举刘楠为公司董事长。2008 年2 月2 日,本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刘楠、李彧、赵德华、孙皓、吴晓平、李彤宇为董事。2008 年2 月2 日,本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刘楠为首届董事长。2008 年3 月19 日,本公司召开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卢文彬、李开天、朱德祥为公司独立董事。

律师认为:改制后设立董事会并增加董事、监事人事,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团队未发生实质变化,不认为是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2. 万马电缆(002276)(新增董事、高管人数较多)

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留任的5 名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占公司原7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中的绝大多数,因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为充实和加强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的力量,新增7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满足上市规则要求,公司新增3 名独立董事和1 名董事会秘书。 新增为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原工作与发行人的电缆业务紧密相关,熟悉发行人本身的经营管理和电缆行业的业务特点或技术管理,适应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因而由于该等人员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引起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变化或职位调整并不构成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不稳定因素;相反,该等变化是对公司原有经营管理团队的人员充实和人才结构完善,更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其管理决策水平。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团队任职后,公司经营稳健、业务发展良好,充分体现了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的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在管理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2.最近三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对公司影响的分析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一

直未发生变更;同时公司最近三年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人员也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后认为,公司新的经营管理团队是在之前的经营管理团队基础上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而组建的,一方面保持了公司经营管理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完善了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人员结构,这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公司在经营上的稳定性和发展战略上的连贯性,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律师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立法本意是为防止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对公司原有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或不确定性因素。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是对公司原有的经营管理团队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而发生的,也为符合上市规则之需要;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大多数成员没有发生变动。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公司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业务模式或技术管理,一方面可以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人才结构,进一步提高决策管理水平和能力,最终促使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是为适应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也是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符合上市规则的需要,是适当的和必要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没有构成重大变化,进而不会构成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 数字政通(300075)(公司登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注:发行人登记的执行董事、总经理与实际情况不符,报会前3个月前董事会成员、董事长、高管的登记调整不认为是“发生重大变化”

工作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设立之前,虽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为杨华,但公司的生产经营一直由控股股东吴强华所领导的经理层实际决策和管理。2008 年以来,公司引进投资人、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加强了经理层的配备,增选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未对公司重大事项、生产经营及财务的决策与执行构成实质重大影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近两年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不会对本次首发产生影响。” 补充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两年内发行人及其前身的生产经营一直由吴强华、许欣、王洪深、胡环宇、朱华组成的公司经理层实际决策和管理,其中吴强华一直担任公司的执行总裁/总裁。数字政通有限在2009 年4 月23 日之前未设董事会,杨华仅系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事项所对外设置的执行董事、经理。数字政通有限的生产经营一直由控股股东吴强华所领导的经理层实际决策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员任命、业务合同内部审批、现金收支、及公章使用等重大方面均为吴强华所控制。数字政通有限设立董事会后增选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之需要。2009 年6 月10 日董事李阳更换为朱华,系因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在增选独立董事之前,对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比例进行调整。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未对公司重大事项、生产经营及财务的决策与执行构成重大影响。“”

4.中元华电(300018)(新增董事较多)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公司最近两年内董事新任7人,离任2人,目前董事人员为11人。高级管理人员新任3人,离任1人,目前高级管理人员为6人,包

括更换公司总经理邓志刚为王永业。请发行人披露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对相关变化是否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变化情况核查如下: 1)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新任董事7人,分别为:卢春明、陈志兵、顾弘、程时杰、刘时平、余敏友、施闯; 2) 离任董事刘屹、陈西平和尹力光均于2008年9月19日离任; 3) 发行人董事卢春明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和陈志兵自发行人成立时即分别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和副总经理,实际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和决策。陈志兵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屹的丈夫; 4) 发行人董事顾弘系战略投资者中比基金指派的董事,其他四位董事则系发行人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为使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规范化,而聘任的独立董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任董事中的卢春明、陈志兵与发行人的其他4位原任董事,自发行人设立时便是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管理者,6位董事在对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及经营策略上能达成共识,且该6位董事在现任董事会中占比超过1/2,能够保证发行人经营的稳定性;发行人新任的5位董事和独立董事则有利于促进发行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使其决策更加理性,有利于维护发行人经营的稳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其董事没有发生实质性的重大变化,其董事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 5.九洲电气(300040)(人数较少,未解释)

注:尽管证监会要求律师解释报告期内董事变化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因变化的人数较少,律师未作解释,仅将发行人董事变化的程序、人员构成列明。 公司设立时,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为李寅先生、赵晓红女士、张清女士、王树勋先生、李劲雪女士、袁威先生、郭景远先生(独立董事)、曲刚先生(独立董事)、赵洪先生(独立董事)。后发行人于200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董事变更的议案,上述人员中曲刚先生与李劲雪女士辞去董事职务,增补了董静女士与许黎明先生。其后发行人于2002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了董事增补的议案,选举张立新女士为公司董事,增选于艳杰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

天津科发持有26.733%股份位列第二大股东。 2008年10月8日,经天津市国资委有关批复批准同意,天津信托与华泽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天津信托将其持有的三英焊业32.532%股权,以每股2.35元协议转让给华泽集团。此次转让后天津信托不再持有三英焊业股份。也就是这次一年前的股权转让行为,成为目前传言中三英焊业被否的症结所在。据知情人士透露,发审当日,就已有内部人士预计到此次可能不会通过审核,“股东、董事发生变更可能成为被否原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实际上,天津信托和华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都是天津市国资委。不过,此后在2009年1月12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华泽集团提名的两位董事朱树文、卢迅,代替因工作变动辞职的李琦、覃西文,进入三英焊业董事会。3个月后,三英焊业再增选两名新监事。一投行人士分析申报材料后认为,如果严格比照暂行办法,三英焊业两名董事变更显得“不合适”。而这是否构成其发审被否主要原因,记者未能得到三英焊业及发审相关人员的证实。

四、总结

(一)认定标准——实质审查

1、从已有案例来看,证监会关注董事和高管的变化,监事的变化不会问到。 2、尽管证监会200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后第19稿 2002/7/15)第一条规定:“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其经营资产和业绩的主体部分必须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至少三年。本条所称同一管理层是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营销负责人在每一自然年度累计未发生1/3以上变异。”但是该意见并非

正式法律文件,因此 1/3的比例标准主要是经验性判定比例,如果超过1/3的人员变化,则会引起证监会的关注,一般需要进行解释。

3、认定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准主要从实质上判断,即该董事、高管的变化是否引起实际控制权的改变,是否影响公司的经营策略等各方面。若非是发行人的关键人物,一般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

4、与经营模式特色紧密相关的职位变动亦应注意。如以研发技术优势见长的企业,对其研发负责人的变动同样会是审核的关注对象。

(二)常见的不认为是重大变化的解释思路

对于实践中常有变化比例超过1/3和关键岗位变动等发审委重点关注的情形,常见的解释思路有:

1、 如果若是董事变化较多,注意区分执行董事的变化和独立董事的变化,重点

解释执行董事的变化。

2、 如果是民营企业,原来公司治理不规范,增加董事、独立董事、财务总监、

董秘等,不认定为高管重大变化。国有企业在任职期内由于组织安排导致的变化,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

3、 重点解释变化的原因。例如国有单位常有上级机关指定的人员变化,此类变

化并不一定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不稳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制增设董事会;职业经理经营;正常退休;股权变化等等,重点是说明经营管理层的稳定性没有改变。

4、 分析变化前后的状态。比如若董事变化较多,但新进的董事多来自原来的高

管层。此时,公司实际的管理团队成员未有重大变化。又如增加董事、提拔副总,但这些人之前一直在公司工作,并非公司之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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