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安全风险公告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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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 危害风险等公告指导意见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第

32条、37条、38条、41

条、50条,《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劳密企业安全八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2号)第7条、《企业安全应急九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4号)第4条、6条,结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0号)要求,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风险等公告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公告栏

设置: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可采取图版、宣传橱窗等方式,版面由企业自行确定。建议以下(一)、(二)类公告栏合并设置,并在公告栏预留出两个A4版面张贴第(三)、(四)类公告。

(一)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后果公告栏

公告本企业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1.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按《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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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果: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确定;

3.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由企业按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制定,应急措施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其中,首批重点监管危化品按《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中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执行。 4.报告电话:本单位(车间)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安全办主任及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联系电话。

(二)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公告栏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1.规章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确定;

2.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及健康危害:按“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8010-2013),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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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确定;

3.接触限值: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执行。

4.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55-2010)第4.6.5条要求制定;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告栏 1.公告本企业及有关人员受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张贴有关决定书、指令书复印件以及整改结果)。

(1)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2)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确定的处罚决定实际执行情况;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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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改结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确定的隐患和问题实际整改情况。

2.公告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别张贴有关“五落实”及实际整改情况)。

(1)对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以及实际整改情况;

(2)对本企业(车间)以及上级单位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以及实际整改情况。

(四)安全生产情况公告栏

按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公告制度,定期公告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二、岗位告知卡

设置:告知卡应设置在操作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其版面由企业自行确定。建议以下三类告知卡合并设置。

(一)岗位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卡

凡存在可能对员工的人身造成危害、对设备造成损坏因素的岗位,都应告知操作岗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建议用列表的方式。 1.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按《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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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果: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确定;

3.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由企业按各操作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制定,其中应急措施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其中,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按《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中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执行。

4.报告电话:本单位(参加)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安全办主任及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联系电话。 (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告知卡

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规定的告知卡形式,载明所涉及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等。

(三)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要点告知卡

凡存在可能对员工的人身造成危害、对设备造成损坏因素的岗位,都应告知操作岗位的安全操作要点。

1.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点; 2.岗位操作规程要点;

3.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4.3条规定的现场处置方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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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志牌

(一)重大危险源场所标志牌

设置:标志牌应设置在重大危险源场所的明显位置,其版面由企业自行确定。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标志牌

建议用列表的方式,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执行。

(2)风险内容和危险程度: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附录2表1《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标准表》确定。

(3)安全距离: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附录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确定。

(4)防控办法和应急措施: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按《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中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执行。

2.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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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志牌

(1)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按《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执行。 (2)建议用列表的方式,标明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其内容由各企业按不同类别重大危险源的相关内容进行确定。

(二)严重职业病危害场所标志牌

标志牌设置:标志牌应设置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场所的明显位置,其版面由企业自行确定。

建议用列表的方式,标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1.严重职业危害场所的确定: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中所列危害因素,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229.1-4-2010)中相应职业病危害分级计算方法,将存在重度级以上危害场所列为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场所。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标明: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附件3的中文警示说明示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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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故隐患场所和设施设备标志牌(卡) 必须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设置标志牌,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标志牌卡,建议采用列表的方式,标明重大事故隐患名称、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1.重大事故隐患: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6号第三条规定确定。

2.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情况: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15条规定确定。

(四)有较大危险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 必须在有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较大危险因素: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均属于较大危险因素。

2.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按《安全色》(GB2983—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矿山安全标志》(GB 14161-2008)、《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2013)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2011)等标准中,图形标志、设置范围和地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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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标志牌使用: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九条安全标志牌的使用要求规定执行。

(五)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2.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其名称及图形符号以及设置地点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规定执行。

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使用: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九条安全标志牌的使用要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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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x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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