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建设下事业单位基建账并账会计处理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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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建设下事业单位基建账并账会计处理实证研究

作者:吴兴旺

来源:《经济师》2014年第04期

摘 要:2012年1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就意味着,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仍要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于欠发达地区,事业单位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基建账如何作并账会计处理,相应法规未作明确规范。文章以闽北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1月1日基建会计报表及月基建发生额为例,对事业单位贷款建设下基建账并账会计处理作实证研究。 关键词:贷款建设 基建账 并账 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4-113-02 一、引言

2012年1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就意味着,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仍要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2013年1月,财政部制定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一是应当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二是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新《制度》、《规定》全面、详细规定了事业单位事业会计和基建会计核算的标准,便于会计人员实务操作。但对于欠发达地区,事业单位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基建账如何进行并账的会计处理,新《制度》、《规定》未作明确规范,本文拟以闽北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1月1日基建会计报表及月基建发生额为例,对事业单位贷款建设下基建账并账会计处理作实证研究。 二、事业单位贷款建设下基建账并账会计处理研究

《规定》对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作明确规定: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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