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08 09:51:1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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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飞天福农卡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飞天福农卡向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办,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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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后,通过签约绑定启动小额贷款功能。飞天福农卡纳入重要凭证管理,丢失可按相关规定实行挂失,补发。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九条 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和范围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

(三)有一定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岁;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

(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 (四)购臵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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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需求;

(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

(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 (八)符合国家政策的农户其它方面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据期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根据贷款用途合理确定,原则上应在一年期(含)以内,对确属生产经营周期长、资金回笼慢的项目,借据期限可控制在两年期(含)以内,但借据到期日不得超出合同到期日。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对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经县联社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对单笔借据给予展期,但单笔借据展期到期日不得超出借款合同到期日。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实行上下限浮动,浮动幅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贷款期限、用途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结息频次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四章 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对农户进行资信评定。资信评定小组由农村信用社主任、包村(片)客户经理、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5-7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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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主任担任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的步骤: (一)农户申请。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级申请; (二)入户调查。客户经理入户调查农户基本信息、家庭生产经营状况及经济收入、农户资信状况等;

(三)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客户经理将调查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的评定等级,提出授信额度建议;

(四)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评定。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管理系统评定的信用等级和客户经理初步提出的授信额度,对照评定标准和动态掌握的农户信息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五)张榜公示。客户经理对经资信评定小组评定的农户,将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在农户所在村组公示3-5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权审批。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户,客户经理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有权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完成对农户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的确定。

第十六条 农户申请资信评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家庭成员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无违法和劣迹行为;

(二)邻里关系好,家庭和睦,勤劳致富,诚实守信,群众反映好;

(三)承认农村信用社章程,积极发展与信用社的业务往来,维护信用社的权益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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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他人贷款能积极协助信用社清收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农户资信评定等级分五个档次。具体标准为: (一)白金户评定标准:

1.在本行政村具有致富带头作用的种养大户或致富能手,生产、管理能力强,无债务纠纷;

2.与农村信用社往来关系非常密切,能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发展各项业务;

3.近三年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展期、无逾期、无欠息;

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2.5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10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50%以内;

5.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70%以上。 (二)黄金户评定标准:

1.近三年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展期、无逾期、无欠息;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2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7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3.从事的生产项目投资前景看好、生产、管理能力较强,信用度高、偿债能力强,无债务纠纷;

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60%以上。 (三)优秀户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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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过程中形成的借据、贷后检查记录、催收通知书等资料,应由客户经理以户为单位单独建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信息进行广泛采集,按户及时将收集信息纳入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构建本辖区农户电子信息档案数据库。对已建立电子档案的农户,客户经理要及时补充记载上年度农户的经营收入、家庭财产以及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对年度内农户发生的重大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重大事项等要随时进行补充登记,以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农户资信档案真实、完整和连续。

第三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管理、评级授信、贷后管理、报表平台等业务模块功能,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

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客户经理“包调查、包管理、包收回、包效益”的“四包”责任制。即每个客户经理管辖若干个村(片)的农户资信调查、评级授信、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等工作。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应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经理对农户资信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管理和授权额度内的信贷风险责任;资信评定小组对其权限内评定等级和确定授信额度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超客户资信能力授信形成的违约风险责任;县联社市场发展部(三农业务部)负责对超基层网点权限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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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和确定授信额度准确性的审查和对基层网点评级授信情况的检查,负责超客户资信能力授信形成违约风险的防范,负责对基层网点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总体风险的防控和预警,稽核审计部负责全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规章制度的执行监督。

第四十条 县联社要具体量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面、贷款覆盖面、发放净增额、利息收回率和到期贷款收回率等指标,与客户经理的绩效工资、奖金等挂钩,并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对客户经理进行业绩考核。

第四十一条 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不予评级授信的;

(二)对农户调查失真,或调查资料不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造成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违规发放贷款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提高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的;

(四)未经调查和资信评定直接给予农户核定信用额度的;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评级授信的; (六)超信用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 (七)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八)对农户吃、拿、卡、要的; (九)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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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农户举报并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联社应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建立 “定期检查,按季通报,年终总评,奖罚兑现”的考核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县联社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辖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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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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