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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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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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咸宁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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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咸宁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咸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主城区边界为东至横沟桥镇区范围,以自然山体为界;西以潜山等自然山体为界,北以斧头湖、淦河等自然水体为界,南以杭瑞联络线以及武咸快速路为边界(总用地面积为130平方公里)。

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征收。

第三条 凡在第二条规定的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55元/平方米。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城市

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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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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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

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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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建设的项目,不论以何种投资渠道、何种开发形式,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根据不同地域,市区城市配套费分三类标准收取

一类地区范围包括

1、 翠微大道以东、瓯江以南、茅竹岭以西、瓯海大道以北区域 2、 灵昆大道以东、瓯海大道以南、永强大道以西、镇标路以北区域 3、 瓯海中心区规划范围 二类地区范围包括

1、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2、藤桥镇建设规划范围及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三类地区范围为温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单位:元/平方米 商业用房 住宅 办公用房 旅馆 厂房及仓库 一类 240 150 140 160 80 二类 180 110 100 120 50 三类 120 50 60 80 30 注:1、金融用房营业大厅为商业,其余为办公

2、建筑底层架空车库归入仓库类

3、工业项目中居住功能面积按住宅标

昆政办〔2011〕118号《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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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政办〔201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行为,做到程序严谨、尺度统一、应收尽收,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6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配套费作为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由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时,代行征收。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许可证(含副本)前,必须一次性将配套费缴入财政专户后,方可领取许可证(含副本)。

符合免收范围的项目,可先行发放许可证副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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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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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 ... 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政府性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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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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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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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 ... 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政府性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

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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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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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2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目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4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 7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 10 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 12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16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