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咨询工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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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伤问题应如何解决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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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习资料

教师工伤问题应如何解决

时间:2007年11月3日 地点:中心电教室 主讲:谭贻斌

最近,本栏编辑收到一封读者来信,原文如下: 编辑同志:

本人系江苏省某中学教师, 2003年2月20日在家访途中,不幸跌进堆放的楼板夹缝中,造成骨折,当时就住进医院,后开刀住院用去医疗费10000余元。经市教育局人事科调查核实,认定可以申请工伤处理。可是报批材料送市人事局近一年之久,至今未有回音。我带着伤残腿上访过人事局,答复是“原认定工伤事故条例已废除,新政策还没有,我们没有处理依据,待以后再说”。事故已发生近两年了,处理意见迟迟不下。请问我该找哪个部门?望帮助指点。 张老师 来信反映了当前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教师工伤问题应如何解决?这里主要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的依据、工伤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工伤认定期限等问题。为此,本栏目特约山东省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的解立军同志予以解答。 教师工伤问题应如何解决 一、教师工伤处理的依据。

从信中可知,张老师系学校教师,属于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

教师工伤问题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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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习资料

教师工伤问题应如何解决

时间:2007年11月3日 地点:中心电教室 主讲:谭贻斌

最近,本栏编辑收到一封读者来信,原文如下: 编辑同志:

本人系江苏省某中学教师, 2003年2月20日在家访途中,不幸跌进堆放的楼板夹缝中,造成骨折,当时就住进医院,后开刀住院用去医疗费10000余元。经市教育局人事科调查核实,认定可以申请工伤处理。可是报批材料送市人事局近一年之久,至今未有回音。我带着伤残腿上访过人事局,答复是“原认定工伤事故条例已废除,新政策还没有,我们没有处理依据,待以后再说”。事故已发生近两年了,处理意见迟迟不下。请问我该找哪个部门?望帮助指点。 张老师 来信反映了当前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教师工伤问题应如何解决?这里主要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的依据、工伤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工伤认定期限等问题。为此,本栏目特约山东省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的解立军同志予以解答。 教师工伤问题应如何解决 一、教师工伤处理的依据。

从信中可知,张老师系学校教师,属于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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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它的工伤待遇已经享受的情况下,你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领取本人工资水平的1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你选择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领取你本人工次水平的36个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假定你的月工资水平为5000元,选择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第的,可以赔偿270000元。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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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一 次 伤 残 补 助 金 一 次 医 疗 补 助 金 一 次 就 业 补 助 金 伤 残 津贴 非 法 用 工 单位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停 工 留 薪 期 待 遇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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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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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本 人 工 资 市 平 工 资 市 平 工 资

支付渠道

依据 条例 33、 34、 35 省办 法 33 省办 法 33 条例 33、 34 一次 性赔 偿办 法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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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

44

38

26

20

14

8

用人单位

2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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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

用人单位

90%

85%

80%

75%

70%

60% 市 平 工 资

保险基金

16 倍

14 倍

12 倍

10 倍

8倍

6倍

4

3

2

1

用人单位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般 12 个月,延长不超过 12 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 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 由用人

住 院 护 理 费

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 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 费。

护 理 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 者30%。

保 险 基 金

条例 32

死 亡 待遇

丧葬补助金

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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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工伤处理

受工伤是谁也不想的事情但是这种事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劳务

派遣人员的工伤费用谁来买单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由此可以理解为,劳务派遣实际上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又存在着合同关系。

因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如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劳务派遣员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劳务派遣员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来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疑难问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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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疑难问题意见

一、关于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是否应同时具备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是工伤最基本的含义,即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与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三工”原则相一致。本款规定无论从条文字面理解上还是从立法宗旨上都是有机的整机,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前提条件,工作原因是核心。工伤认定的要件是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及所形成的伤害与工作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其中,时间要件和空间要件是判定伤害性质的必要条件,而因果关系要件则是它的充分必要条件。不同的职业伤害事件与时间、空间要素的关联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们必定与职业活动有着内在的、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而,因果关系——“因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在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要件或与时间、空间要件并用,或与其中某一个要件并用。尤其在时间界限和空间界限较为模糊的条件下,因果关系的判定对于工伤认定具有关键的意义。

主张:前两个要素至少要存在一个,但“因工作原因”这个要素是必定存在的要件,否者工伤无从谈起。理由如下:人们的职业活动复杂

3-工伤常见问题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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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常见问题解答

在企业处理是险的地HR从工伤理赔

理人员,应该注意哪

些呢?

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劳动关系的

一大难点,也是企业最易遭遇风方。其中,工伤理赔成为企业业人员颇为头疼的问题。那么,之相关事项,作为人力资源部工伤处

1、 个体工商户都得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所以有雇工的个体商户也需要参加。(EHS.CN)

2、 冒用他人身份证工作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冒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存在影响劳动关系效力的其他因素,如法定劳动年龄、法定资质等,不影响工伤认定。

3、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不能的话怎么办?

在校实习生不算正式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确立实质的劳动关系,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受理。只能依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4、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款,应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工伤认定疑难问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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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疑难问题意见

一、关于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是否应同时具备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是工伤最基本的含义,即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与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三工”原则相一致。本款规定无论从条文字面理解上还是从立法宗旨上都是有机的整机,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前提条件,工作原因是核心。工伤认定的要件是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及所形成的伤害与工作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其中,时间要件和空间要件是判定伤害性质的必要条件,而因果关系要件则是它的充分必要条件。不同的职业伤害事件与时间、空间要素的关联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们必定与职业活动有着内在的、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而,因果关系——“因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在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要件或与时间、空间要件并用,或与其中某一个要件并用。尤其在时间界限和空间界限较为模糊的条件下,因果关系的判定对于工伤认定具有关键的意义。

主张:前两个要素至少要存在一个,但“因工作原因”这个要素是必定存在的要件,否者工伤无从谈起。理由如下:人们的职业活动复杂

如何区分工伤和雇佣关系中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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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界定 (2012-03-13 14:31:31) 转载▼ 标签: 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 工伤认定 杂谈 [要点提示]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必备要件,但由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表面特征具有相似性,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分辨,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从而确定是否认定工伤,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则需要通过用工主体、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处理机制等方面的不同来加以区分。 [案情]

原告: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张某某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第三人张某某于2006年8月份到原告公司的芦荟基地工作。2007年8月24日张某某开手扶拖拉机为公司运玉米晾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致伤。2008年9月份,第三人向被告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告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用人单

如何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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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你的经验谈谈在心理咨询中应如何建立良好的帮助关系。

对于心理咨询工作者来说,如何与当事人建立良好而适度的咨询关系,是咨询工作的重点之一。毫不夸张的说,在进行咨询工作时,咨询工作者会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在构建良好的咨询关系之上。良好的咨询关系,一方面可以使得当事人对咨询师产生充分的信心与信任,从而消除对咨询师的戒备与抵触,使他们能更从容的对待咨询工作,也使得咨询师能从当事人手中获得更加客观、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利于咨询工作的展开,也有利于当事人解决自身问题。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咨询的前期,是必然会出现对心理咨询师的戒备与不信任的。那么如何消除这种不信任,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则是咨询师必不可少的自我修养。也决定了咨询师能否顺利的完成这次咨询工作,从而解决当事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咨询师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建立与当事人良好的咨询关系。

一. 咨询工作者应该端正自己的态度,以热情、耐心和爱心对咨询会谈进行有效、良好的把握。咨询工作者必须清楚,咨询、或者说是会谈所关注的是当事人自己的故事。在咨询的过程中,你可以听到不少的故事、甚至说沮丧话与粗话,有些当事人还会因此对咨询师产生移情,把自己的怒气发泄在咨询工作者身上——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