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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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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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恢复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依法、科学、高效、稳妥地应对和处置。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地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办公厅作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银保监会机关相关工作。

第二章报告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谁监管、向谁报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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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5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银行业信息系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包括:

(一)健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

保监会令3号《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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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3)3号 2003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应对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保险业正常运行,及时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合作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或者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报告制

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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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1〕4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非常态事件。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有利于维护行业稳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对于转移化解灾害事故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保障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工作投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行业风险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

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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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1〕4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非常态事件。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有利于维护行业稳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对于转移化解灾害事故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保障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工作投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行业风险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银监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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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5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银行业信息系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包括:

(一)健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银监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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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5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银行业信息系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包括:

(一)健全机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银监办发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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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5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银行业信息系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包括:

(一)健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

银行和保险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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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保险机构的比较

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属于金融企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款、贷款业务为主的金融企业,银行分类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等;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 一.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共同点有: (一)都是金融机构; (二)都是企业法人实体; (三) 都具有融资功能; (四)都有社会管理作用;

(五)都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六)经营目的都是为了获取一定利润;

(七)处理业务时有共同会计科目,如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本年利润等;

(八)流动资产基本都属于货币性资产。 二.银行和保险机构的不同点有: (一)具体性质不同:

银行属于国有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属于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二)业务不同:

银行主要负责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

保险机构主要从事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依法,对保险人发生事故进行核定,并按照保险共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给与保险金。

(三)主要职能不同:

中国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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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预防或减少银行业服务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根据《中国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引》,制定《中国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条 服务突发事件分类 (一)特大服务突发事件(Ⅰ级) 1、营业网点挤兑;

2、多个营业网点受自然灾害破坏; 3、多个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 (二)重大服务突发事件(Ⅱ级) 1、单个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 2、抢劫客户财产;

3、单个营业网点受自然灾害破坏; (三)较大服务突发事件(Ⅲ级) 1、客户突发疾病; 2、客户人身伤害; 3、寻衅滋事;

4、营业网点客流激增; 5、不合理占用银行服务资源;

6、重大失实信息传播;

7、其他影响营业网点正常服务的事件。

第三条 营业网点发生服务突发事件,应立即按程序报告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事机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性质、涉及金额及人数以及事件造成的主要危害、客户反应、事态发展趋势和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四条 营业网点挤兑应急预案

(一)营业网点发生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