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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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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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见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请表》)

(二)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人事章、生产章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总裁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样保存,以便备查。(见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管理中心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人事章、生产章)、董事长(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公司对外签发的文

财政局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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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财政规定

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前期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前期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前期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

第三条 采购单位需要对承担的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前期服务工作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前期服务工作,由采购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库范围内,自主选择并委托代理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 采购单位应尽早规划和实施采购项目,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合理选择代理单位,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预留必要时间。

第六条 代理单位收费标准为:在国家、省、市取费标准规定或规范的基础上,下浮20%(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除外)。

第二章 政府采购流程

第七条 采购单位填报程序

1、采购单位自主选择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

2、采购单位与受委托的代理单位签订合同

3、采购单位登陆政府采购网填写采购申报书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审核程序

4、采购单位提交至财政资金业务处室

5、财政资金业务处室审核

6、采购办审核

第九条 相关凭证

7、受委托的代理单位打印协议供货通知书,加盖本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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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 北京市房山区监察局 北京市房山区审计局

关于印发《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采购定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区政府批准,决定对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为此,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合制定了《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附件: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房山区财政局 房山区监察局 房山区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车辆维修加油保险 办法 通知

房财采购[2008]37号

抄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定点单位 房山区财政局 2008年11月11日印

共印400份

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

福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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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

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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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

单位培训费管理,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各类岗位培训、

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及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四条 市级单位培训费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经费管理原则,按照年初预算列支

的渠道,细化项目由单位统一管理,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级单位应在年初预算下达10日内,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名

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按经费管理渠道报市财政局审核实施。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市级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

训场地费、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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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财政局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是对财政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局属处室必须统一以北京市财政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局内承担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处室要按照本工作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 (一)对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 (二)对北京市除政府采购以外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财政监督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

(三)局投诉受理中心承担局内有关受理投诉、信访等事务性工作,研究分析有关情况和信息,协调、督促投诉、信访事项的处理等工作。

(四)各处室以及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处、采购办对财政违法行为组织调查。 第四条 法制处负责行政处罚过程中组织听证和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核,协调法律顾问为行政处罚工作提供法律

服务,

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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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各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本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1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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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4.04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

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现将《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 / 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2 / 5

北京市财政局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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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策[2005]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12.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

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京教策〔20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 1 / 6

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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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策[2005]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12.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

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京教策〔20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 1 / 6

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