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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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中心总承包技术要求

目 录

第一部分: 序言………………………………………………………………………………………………………………………..……2 第二部分:土方开挖及填土工程 …………………………………………………………………………………………...……..2 (一) 规范及标准……………………………………………………………………………….………………………………………2 (二) 场地测量……………………………………………………………..……………………………………………………………3 (三)基坑方案设计………………………………………………………………………………………………………………..……3 (四)土方开挖………………………………………………………………………………………………………….……………….…5 (五)支撑施工……………………………………………………………………………………………………………….……….……7 (六)土方回填…………………………………………………………………………………………………….………………….……7 第三部分:混凝土结构工程…………………………………………………………………………………………….……………10 (一) 规范、标准……………………………………………………………………………………………………………….………10 (二) 总则…………………………………………………………………………………………………………………………..……10 (三) 混凝土…………………………………………………………………………………………………………………..………. 11 (四) 钢筋…………………………………………………………………………………………………………….………………….26 (五) 模板…………………………………………………………………………………………………………………….………….32 (六) 面层……………………………………………………………………………………………………………………….……….36 (七) 结构缝…………………………………………………………………………………………………………………..….…….36 (八) 工程竣工………………………………………………………………………………………………………………….……..39 (九) 裂缝修补………………………………………………………………………………………………………………..……….39 (十) 模板螺栓孔的封堵………………………………………………………………………………………………...……….41 (十一) 现场喷淋测试………………………………………………………………………………………………….….………..41 (十二) 基础大底板工程………………………………………………………………………………………………….….…….42 第四部分:砖石砌体工程………………………………………………………………………………………………….………….45 (一) 依据标准及总则……………………………………………………………………………………………………………..45 (二) 材料………………………………………………………………………………………………………………………………..45 (三) 板材………………………………………………………………………………………………………………………………..48 (四) 砌体施工……………………………………………………………………………………………………….………………..54 (五) 检测、验收……………………………………………………………………………………………………..………….…..59 (六) 成品保护………………………………………………………………………………………………………….……….…...60 第五部分:钢结构工程……………………………………………………………………………………………………….…..….61 (一) 钢结构质量规范及标准………………………………………..………………………………………………….…….61 (二) 承包范围………………………………………………………………………………………………………………….……..61 (三) 技术要求………………………………………………………………………………………………………………….……..61 (四) 螺栓连接………………………………………………………………………………………………………………….….….68 (五) 钢构件的装卸、运输和堆放…………………………………………………………………………………….…....69 (六) 安装…………………………………………………………………………………………………………………………….….69 (七) 质量检验…………………………………………………………………………………………………………………….…..70 (八)涂装……………………………………………………………………………………………………………………………..…….73 第六部分:防水(含地下室)及屋面工程……………………………………………………………………………………....76 (一) 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76 (二) 防水工程施工资质……………………………………………………………………………………………………..…..76 (三) 防水材料、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书………………………………………………………………………….……..77 (四) 防水施工准备………………………………………………………………………………………………………………….77 (五) 地下室防水……………………………………………………………………………………………………………………..78 (六) 屋面防水……………………………………………………………………………………………………………………….. 87 (七) 屋顶绿化施工………………………………………………………………………………………………………………….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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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序言

(一)基本要求

1、本技术要求的原则是满足国家有关法律、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程、条例等的规定。 2、本技术要求所列出的标准、规范未必是相应的标准、规范的最新版本。承包单位应当执行在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署施工合同前已经生效的相应的标准、规范的最新版本。 3、当本技术要求与相关规范不一致时,(以两者中要求较严者为准)。

4、当本技术要求与相关规范对于所有工序、物料质量等不一致时,都取要求较严格者。

第二部分:土方开挖及填土工程

(一) 规范及标准

1、承包单位须保证所有土石方工程符合所有有关法律、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程、条例、本工程规范的技术要求。下述标准、规范等仅供参考,应选择最新的颁布版本或局部修订版本作为施工指导的依据。所要求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 ? ? ? ? ? ? ? ? ? ? ? ? ? ? ? ? ? (二)场地测量

场地开始测量

1、接收现场和任何工程开始前,对现场进行全面的地形测量。进行测量时须邀请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见证。

2、开始测量前,测量方法和所用的测量仪器须已获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审批。 3、工程开始后1星期内,地形图须获得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同时作为实测记录。 4、任何测量记录完成和同意前,不可在现场范围内展开土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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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GB50202-2002) (GB50026-2007) (GBJ201—83) (JGJ120—99)

(GB50007-200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2009)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T111-98)

(JGJ79-2002 、 J220-2002) (DGJ-08-2010) (DGTJ08-40-2010) (YB9258-97) (SL183-2005)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地下水监测规范

软土地基深层搅拌加固法技术规程 (YBJ 225-91)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DG/TJ08-61-2010)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GBJ 97-87) (GB/T 50123-1999) (JGJ 104-97)

中期和最终测量

1、按建设单位指示进行定期的中期测量; 2、工程完成后进行最终的地形测量;

3、当建设单位怀疑测量记录的准确性时,可指示而施工单位须无偿进行额外的测量。 4、 采用相同的测量方法和过程并按以上1.4条进行中期、最后和额外测量。

场地标高和测量数据 1、 所有地形测量

(a)须参照政府给定的主水平基准,对场地原始状况进行测绘。

(b)除非另有注明,基坑自然地面标高、点标高或等高线标高等均为绝对标高。

(c)若承包单位质疑这些标高的正确性,则必须在开挖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否则可认为承包单位对这些标高的正确性没有异议,因此,由于标高的准确性所引起的任何索偿将不被考虑。

(d) 地形测量后绘出平面和截面图,比例1:200。

(e)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确认为真实记录。 2、现场及周边建筑勘察

(a)承包单位须,在开工前对基础边界周围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详细勘察及鉴定。 (b)所收集的资料须包括建筑物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形式以及隐蔽的设施等。

(c)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单位须指派同一个(组)人员就施工对上述结构的影响进行检查、评估。 (d)一旦发现上述建筑物在开挖前或施工过程中有裂缝出现,则承包单位须在适当的位置安装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测量装置以监测裂缝的变化。

(e)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承包单位也须了解所开挖土方的性质,估计开挖岩石、旧房屋基础及人防工程等所占的百分比。承包单位须单独承担风险,合同价和工期不作任何调整。 (f)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已被认为包括上述调查及监测所需的费用。 (g)承包单位的开挖和临时支护方案须考虑周围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

(三)基坑方案设计

基坑开挖工程评审

1、位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以下深基坑工程前,承包单位须制定深基坑施工方案并获市建设交通委专家评审通过:

(a)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b)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c)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d)相关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工程。

2、设计、施工方案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实施。

3、施工方需充分考虑地铁对本项目的影响,为满足当地政府或地铁部门要求而作出的任何更改而引起的费用及工期须由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将不会接受任何额外增加费用或工期的要求。

基坑施工方案和措施

1、所有临时工程、土方开挖、降水等工程开展前,须呈送相关的施工方案给本工程的结构顾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

2、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须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评审意见等制定,并详列临时工程所涉及的材料、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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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机械、时间和操作程序等。

3、作为施工方案其中一部分,须呈送基坑临时支撑系统供结构顾问、建筑设计院、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并须获工程所在地当局审批(如适用);

4、须考虑沿车道附近的所有排水管道和现存的支挡结构;须包含地块内保持相邻区块建筑物正常使用或其他承包单位正常施工的围护措施。

5、提供详细的施工计划,当中须说明不同施工阶段对交通的影响和安排,以及对现有的市政配套设施的保护方法;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等的保护措施。

6、提供详尽的施工程序,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和组织;安装临时支撑和开挖的程序;拆除临时支撑和回填的程序;临时排水措施,以免大雨时引起泛滥;

7、在工程进度计划中预留充分时间(按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总说明中的审批周期要求)予建设单位审核施工方案。施工方案获审批前,不可展开临时工程。

8、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须经过原评审专家组同意。其中,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须先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9、尽管建设单位已获得工程施工的许可;或在招标书中已包括了获得批准的设计方案,但承包单位仍须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10、评审方案未涵盖(毋需政府评审)的地块内围护的设计和施工内容视为承包单位的施工配合措施,为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相应内容需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并深化,并经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审核。

基坑工程对周围建筑的影响

1、承包单位在施工前,须邀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2、当基坑工程、土方开挖、降水等工程可能影响其它时建筑时,建设单位可指示把施工方案送呈可能受影响的相关部门审批;

3、须在施工进度计划中预留充分时间供相关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4、承包单位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须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须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5、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承包单位须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须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6、承包单位需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7、施工方案正式审批前,不可开展临时工程、土方开挖、降水等工程。承包单位不得以施工文件报审或所建议的承包单位法未获批准为出而提出延长工期。

设计更改

1、承包单位不得对已通过评审的设计和施工内容进行实质性更改和调整。

2、为了适应现场情况变化必须更改已评审内容时必须经设计单位、政府审批部门、业主及现场监理单位的许可,并由承包单位负责重新送审。 3、重新评审导致时间费用的增加由承包单位承担。 规范

1、临时工程和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措施须按合同文件和最新版本的相关国家规范、地方规范、标准、规定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

2、若有引用其它国外规范的地方或与现行国家规范要求不同时,须以两者中较严格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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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方开挖

技术方案

在土石方工程开始前(按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总说明中的审批要求)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呈交施工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b) (c) (d) (e) (f) (g) (h) (i) (j)

地下障碍物清除

1、在开挖期间遇有地下障碍物时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2、所有树根、埋在地下的树干、废弃的混凝土、砖基础及各种桩基础、废弃的地下管道、检查井及沟渠、受废弃地下管道污染的泥土或其它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中均须运走。

3、所有地下管道的开口端应用低标号混凝土密封,所有空隙须以干硬材料(如素土、砂、碎石或素泥混凝土等)夯实。

4、在开挖过程中遇到的巨石必须切割至坑边,承包单位须负担该部分费用。 5、在开挖过程中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伤及桩。

地下管线保护

1、 对地下管线、市政设施的保护,承包单位在施工之前,须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 2、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不要扰动或损坏地下市政管道,其中包括煤气管、水管、电缆及其

它地下市政设施。

3、 当在施工现场遇到地下市政设施时,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

4、 在进行土方开挖前应熟知附近地下管线的位置,在地下管线的位置进行挖方工程,应以

手工挖掘。

5、 若对地下市政管线有损坏,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承包单位负责任何修补或

赔偿的费用。

基坑开挖、爆破

1、在进行垫层、钢筋工程、预埋管及浇注混凝土等工程施工前,所有土方开挖须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

2、若在施工图指定的深度上基底持力层验收不满意,在进一步开挖前,承包单位须获得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方可施工。

3、地下结构,基础,排水管,给水管及任何降低场地标高等的开挖,均须严格按图纸所示的宽度及深度或建设单位指示之深度施工。

4、浇筑混凝土前,基坑底部须回填适量和已获审批的垫层材料并将其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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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和运土车辆的详情

土方开挖、回填和压实填方土料的方法;

挖方不同种类土料的用途和输入回填土料的来源地点、地址; 挖方土料、填方土料贮存和弃置的位置、距离 填方土料含水量的控制方法 控制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方法

保护土方工程和土方工程土料免受雨水和天气影响的方法 监察地下水位的方法;

监察地面和建筑物的移动的方法;

邻近斜坡、挡土墙、结构、道路、管线、邻近建筑保护方法和稳定性计算。

5、若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的书面许可, 不允许对现场的临时建筑进行爆破。 6、若取得爆破许可,承包单位须提交爆破方案,须满足国家规范《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1-83的要求。

7、若不允许爆破,则必须按照允许的方案进行拆除工作。 降水

1、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挖方及浇筑混凝土结构等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在投标阶段呈交有效的降水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

2、降水系统包括井点降水,水坑降水、灌浆及其它或互相结合等措施来降低地下水位。 3、降水作业不能对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防汛设施造成破坏,并设计监测措施和方案。 4、降水作业若对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防汛设施造成破坏,承包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且承包单位须承担修补损坏的有关费用。

5、降水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国家标准,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6、所有工地上的积水和在施工过程中从河流、降雨、破损的地下水管或其它来源流入基坑中的水均需泵出或用其它方法排除,承包单位须负责该部分费用。 7、施工过程中或合同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基坑内都不得积水。

8、 基坑开挖及使用期间应持续降水,根据沉降及水位监测情况适当调整降水方案,现场应配有发电机,防止停电影响降水,导致基坑突涌。

9、除轻型井点等降水措施外,地面及坑内应设完善的明排水系统,及时排除雨水及地表流水,严禁地表水或基坑排出的水倒流回渗入基坑。坑内排水不得采用在坑边挖沟方式。

10、充分考虑到雨季施工对基坑产生的不利影响,雨天不得开挖基坑,并要求施工单位作好相关的组织与准备,确保基坑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11、降水、抽水期间,应做好各种记录,并与监测单位密切配合,遇有情况异常应立即请示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及时协商并解决。

12、降水井管应注意避开工程桩及坑内加固搅拌桩,施工单位可视现场情况适当调整,以免影响降水效果。

13、局部深坑内是否布井管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情况确定,需保证降水后的水位位于局部深坑低0.5m以下。

(五)支撑施工

1、承包单位须负责复核已施工的地下结构或其它临时护土结构及支撑开挖设计图,同时保证支撑施工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 (JGJ120-99) 等规范的要求。

2、承包单位对开挖施工中工作面稳定性负有全责, 并应对可能产生的滑坡进行处理。 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须采取任何有需要的诸如板架等的支撑,且因此在某些位置要附加开挖及回填土,以维持挖方稳定性和避免结构或管线因挖方或降水工程时引致沉降。

4、建设单位可要求承包单位进行和保护所有合同中所包括的堤、坡和挖土、移走塌方及修补任何某点在合同期间及随后维护期间引起的损坏。

5、除非挖方围护支撑已有考虑,不应在挖方边操作或停放、放置建筑机械、或其它车辆和材料,挖方围栏与坑边距离不少于坑的深度。

6、除已形成安全斜面(应有设计计算验证)外,所有基(线)坑、槽、挖方壁、斜坡或堆土超过1.2m垂直高度须有稳固支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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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单位须特别注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图中表明的地下施工的临时及特别的支柱及支撑的初步建议,须负责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及获得同意的施工文件。

8、承包单位作为施工的责任人, 在采用这些建议前,必须检查已有的承包单位法是否合适, 若有必要, 可作修改或提出另一详细的建议, 但必须负责这些修改或建议得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方及有关部门同意及负责施工须承担的责任。

9、承包单位可提出另一支撑建议, 但是须负担政府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修改的费用, 承包单位不能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时间或不同意所提建议的方法所造成的延迟而提出延长工期。 10、所有立柱、板架及支撑须在完工后拆除,或根据支撑设计的要求逐步拆除立柱、板架及支撑。

11、承包单位须每天观察地下结构或其它临时护土结构的位移并作好记录, 定期将记录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如有任何不正常现象或达到支撑围护某项预警值时, 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12、承包单位须负责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所必需的其它所有板架支撑和横撑的设计、供应、架设和拆除;对可能产生的滑坡进行处理。

13、所有板架支撑和横撑在拆除前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书面批准。

14、建设单位可要求承包单位保护所有在合同中所包括的边坡等,承包单位也须在合同期内及随后维护期间移走塌方及修补任何遭到损坏的地方。

15、在进行变更后的土方开挖时,建设单位会测量实际的开挖情况,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后才能回填。

16、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顺序,应同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工况相一致,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进行拆除。 17、支撑应开槽施工。

18、支撑及圈梁内纵向钢筋焊接长宜采用焊接,接头应设在离支点1/3处,单面焊接长度10d,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同一区段内纵向钢筋接头不应大于50%。

19、支撑应分块施工,每块土方开挖时,区段内支撑需整体形成并养护到设计强度。 20、各构件连接的焊缝须满足有关钢结构施工焊缝高度规定的要求,钢支撑预埋件以及支撑与支撑的连接构造由钢支撑施工单位根据其材料及设备按照等强度原则自行设计,且须经设计方认可后施工。

21、圈梁、支撑施工、钢筋、混凝土施工均应按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参照相关图集、规范。

(六)土方回填

合符要求的填料

1、自然发生或经过处理的土料,这些土方材料符合设计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2、在工程展开时在工程现场地面上或地面下的或由其它工地运入为本工程使用的土类或石类材料

3、其他满足设计要求的土料。

不符要求的填料

合适土料以外并包含下列物质:

(a) 淤泥 (b) 冻土 (c) 膨胀土

(d) 耕植土及含草皮

(e) 生活垃圾、金属、塑料、橡胶或合成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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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树根 (g) 腐殖质

(h) 含水率大于本合同规定最高容许值的材料 (i) 危险或有毒材料或可能会燃烧或改变体积的材料 (j) 工业废料(无论其性质稳定与否)

(k) 海泥或塑性指数超于35% 或液限超于65%土料 (l) 巨石、石块

若建设单位同意,石块可破碎做填充土料使用,但须符合填方土料的规定。

一般规定

1、仅可以使用符合前文定义的符合要求的材料;

2、除另有说明外,填方土料包括从工地现场上开挖获得或从工地以外取得并符合一般填方土料要求的回填土料;

3、使用从工地现场上的开挖获得的填方土料,如果工地上符合要求的填方土料不足够,须从工地以外运入。

4、回填土原材料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回填土的质量、含水率等)。 5、填土的压实 需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单层填土厚度、压实遍数等)。

6、所有剩余的开挖出的材料须运离工地,承包单位有责任将土石方运至政府指定的地方,或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处置。

7、当建设单位指示要加大挖方以移走不穏固和不耐用的土料时,按以下措施处理多余的空间:

(a) (b) (c)

适当处理和贮存土料避免引致离析、腐烂、侵蚀和不穏定; 不同种类的土料须分开贮存,避免合适回填的土料受到污染;

沟渠和河道的挖方土料存放在可直接运离开现场且不会污染公众环境的位置;

8、除非在回填位置的压土机已有足够能力把填方压至指定的相对压实度,否则,不应把填方土料拖运至回填位置。

9、没得到建设单位事先许可,不得从施工现场移走任何可用于永久工程的填方土料。 10、填土高度、坡度及其它尺寸要满足施工图的要求,并按施工图表示的方法或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对填土进行洒水、平整、液压及夯实处理。

预备工作

1、在进行土方回填前,回填工作面须清除垃圾、树枝,填方的材料可从开挖出的材料中选用。 2、若开挖的材料不适合做回填料或不能使用,承包单位须将经由建设单位同意使用的合适及足够的回填料运至现场,以完成所要求的填方。 3、承包单位需负责把不适合做回填的材料运离工地。 4、对软弱土层按设计进行处理。

5、回填斜坡时按图纸和建设单位指示开挖平台和坑,同时对受影响的位置提供有需要的地下排水措施。

6、回填斜坡时直至平台和坑开挖完成不得把填方土料置放在斜坡上, 没有获建设单位批准,不得把填方土料运离施工现场。

7、为确保回填土料的压实度符合规范要求,除非在回填位置已有足够的压土机械和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外,不得开始回填工程。

8、按施工图规定的深度(或当施工图纸没规定时200mm以内)移走表土(石头除外)后,把基土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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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至与回填土料相同的压实度。

土方回填

1、回填前须保持回填位置干燥,每天工作完成后采取措施确保填方表面不会积水。

2、回填工程开始前和每层回填被覆盖前须得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并且确保每一层土均压实。

3、当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认为天气情况可能影响填土和压土的质量,应停止工填方工程。 4、进行任何修正工作前须得到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批准。

5、除得到建设单位同意外,挖方土料可以采用筛选、处理和混合后成为合适的填方土料,不得用于填方工程以外其他用途。

6、如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单位从施工现场移走上述挖方土料或同意用于填方工程其他用途,承包单位须另以等质和等量(压实计)的土料替代。

7、保修期满前如有任何填方工程出现沉降和因此引致的任何损坏,须整改至建设单位满意。 8、在进行填方工程时,把不留在原位的临时支护如钢闸板、木板或其他临时支撑等拆走时,须确保坑边地面的穏定。

9、 回填基础顶的土料须为素填土。

土方完成面

1、土方工程包括挖方和压实后的填方工程的最终完成面尽可为一穏定的情况。 2、土方工程最终面完成后应尽快进行后续工程或对完成面进行保护。

3、土方应在设计规定的暴露时间内完成压实、种植、喷草种或以其他适当的穏固方法正确地处理好土方。

4、土方工程最终完成面须平整,标高满足设计要求。

5、在结构或管线建造工程完成后,最终平整面应在结构或管线的上面。

6、应在场地平整面进行平辗证明,在建设单位见证下以胶轮非震动式平辗压土机压实场地平整表面最少2遍,碾展机行驶速度不超于每小时2公里。

7、进行平辗证明时,场地平整面如出现任何缺憾或变形,必须整改至建设单位满意。

8、场地平整后而不是立即进行后续永久性工程,须按建设单位同意的方法保护场地平整完成面。 9、保持土石方工程最终完成面和场地平整完成面在一个穏定情况,免于受到水或其他原因和暴露于一些情况而受到损坏。

10、除建设单位认为对后续工程的进行影响较大,不允许施工机械或车輀在平整后的面上行驶。

第三部分 混凝土结构工程

(一)规范、标准

本规程须遵照下列规范(及其最新版本)和其它一切相关规范的要求: GBJ 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09-2001(2006)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JGJ 3-200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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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08-20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J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DBJ 08-9-2003 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DBJ 08-69-2007上海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DBJ 08-235-99 上海市后张法预应力施工规程 DBJ 08-77-98 上海市高强度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DGJ 08-11-2010

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134-2004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 104-9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GBJ 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50344-200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二) 总则

1、承包单位须严格按照本技术说明、国家和地方规范、设计图纸和工程师指令进行混凝土的工作。混凝土的工作须在各方面符合现行建筑法规,规程以及政府部门的要求。

2、若本说明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以图纸为准,若本说明与现行规范有冲突时,以两者中要求较严者为准。

3、所用的材料须是高质量的规定的品种和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审批同意的品种。 4、承包单位须承担替换任何不合格的工作对象或材料的费用。

5、未得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前,不允许截断结构构件,切割孔洞及预留洞口等。

6、混凝土工程包括所有在图上标明的和由任何分包商或指定分包商承担的所有零星混凝土工程。 7、本说明适用于本项目的混凝土工程,施工中须遵循:国家规范,上海的地区规范。本说明中如有和国家规范和上海的地区规范矛盾的地方,执行较严格的要求。

8、在进行混凝土工程前(按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总说明中的审批要求),承包单位须该向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说明,并须得到审批同意。

9、承包单位须完全熟悉本工程上所有的合同、图纸和其它资料,包括建筑、结构、机械、电气和公用设施图纸及由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承担的专项工程的说明书。

10、承包单位须协调由各指定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承担建造工作和暗埋管道或设备线路的工作,并作出必要的规定。

11、承包单位须对混凝土工程中各种预埋构件进行详细核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准确安装就位。

(三)混凝土

水泥

1、所有水泥须是符合国家、地方规范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2、水泥品牌须得到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审批同意,审批后,没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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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不得使用其它种类水泥。

3、水泥须储放在工棚下,不能接触潮湿的楼面或地面,按到货的先后次序使用。

4、不应使用受潮和过期的水泥,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水泥搁置较长时间后,在使用前须作检查和试验,以确定水泥的质量。

5、每批水泥须具有生产厂商的测试证明书,此证明书包括水泥数量、交货单编号、运输日期和典型样品的最新试验结果。

6、水泥样品的试验须该在国家认可的独立实验室中迸行,试验报告须有试验师签名,并加盖实验室公章。

7、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并须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8、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须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骨料

1、细骨料须包括符合国家、地方规范要求的砂子和花岗岩细屑。 2、砂子在使用前须是干净、多角、洗过的(如果必要的话)、筛过的。

3、在砂子的场地所用的花岗岩细屑须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批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可要求对混合比作必要的调整。

4、砂子和花岗岩石细屑须注明产地、级配。

5、粗骨料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规范的要求,骨料中没有泥土,骨料须注明产地。 6、细骨料和粗骨料的级配须能产生出一定规定比例的,具有适当和易性的密实混凝土,此级配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7、须按骨料和砂子的不同大小和级别分别储存在料仓中或具有下水道的坚固场地上,以免被烂泥污染和不同大小的骨料混杂在一起。

8、现场须有足够的储存量以保证不中断混凝土的浇捣工作。

9、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对混凝土实心板,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50mm。 10、骨料须按品种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煅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1、所有用于混凝土工程的混合搅拌、养护和清洁的水须是不含有害物质的干净的淡水,水须从政府自来水管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的水源处取得。 2、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范的规定以及设计的要求。 3、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

4、对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采用海水拌制。

外加剂

1、没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许可不得使用外加剂。

2、当使用外加剂时,须符合国家、地方规范的规定以及设计的要求。

3、外加剂中氯离子含量或者混凝土搅合物中的氯化物总含量(以氯离子重量计)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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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e)

对素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2%;

对处于干燥环境或有防潮措施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 对处在潮湿而不含有氯离子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3%; 对在潮湿并含有氯离子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1%; 对预应力及处于易腐蚀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06%。

4、外加剂的品种及掺量必须根据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施工及气候条件、混凝土所采用的原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经试验确定。

5、在蒸汽养护的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宜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

6、在钢筋混凝土中掺用氯盐类防冻剂时,氯盐掺量按无水壮态计算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掺用氯盐的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且不宜采用蒸汽养护。在下列钢混凝土结构中不得掺用氯盐: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在高湿度空气环境中使用的结构。 处于水位升降部位的结构。 露天结构或经常受水淋的结构。

与镀锌钢材或与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 有外露钢筋预埋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与含在酸,或硫酸盐等侵蚀性介质相接触的结构。 使用过程中经常处于环境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 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薄壁结构,中级或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屋架、落锤或锻锤基础等结构。 电解车间和直接靠近直流电源的结构。

直接靠近高压电源(发电站、变电所)的结构。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商品混凝土

1、须根据上海市地方法规的要求必须采用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须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所有要求。

2、承包单位须对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性能负责,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任何许可必须在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的性能必须合格后方可生效。

3、商品混凝土的货源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持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证书,且须符合国家规范及上海规范的要求,包括质量控制、规律的运输及混凝土持续供应,若上述要求中的任何一个不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建设单位可指示承包单位更换供应商或停止使用该供应商的商品混凝土。

4、如果承包单位提出用商品混凝土,则须于工程开始前(按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总说明中的审批要求)提交下列资料供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审批:

(a) (b) (c) (d) (e)

商品混凝土厂的质量保证系统证书复印本;

商品混凝土厂位置和商品混凝土厂到工地的运送时间; 搅拌系统和控制水量装置的详细情况; 当混凝土抵达工地时,验收的措施; 混凝土不能及时供应时的应急计划。

5、商品混凝土在运送和等待卸下时须连续地转动料筒搅拌混凝土,在未得到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前,各类商品混凝土不允许在运送途中、装卸、抵达工地后及浇筑过程中施加任何种类的混凝土添加剂及水。

6、每批、车商品混凝土送到工地时,须提供送货单。当中应包含以下资料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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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e) (f) (g) (h) (i) (j)

送货单编号

运料车到达的日期和时间; 生产厂商号和生产车间位置; 运料车的车牌号; 购货人商号;

施工现场名称和地址;

商品混凝土各成分包括外加剂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设计配合比和坍落度; 该批、车商品混凝土数量; 混凝土搅拌和加水的时间。

7、在工地上须保持一记录本,汇总记录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及使用。汇总表连同送货单复印本须于翌日中午前送到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的工地办公室。建设单位或现场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检查承包单位的纪录本。 纪录本应包括下列资料: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送货单编号

混凝土强度及骨料最大尺寸 运料车到达的日期和时间; 运料车完成卸料的日期和时间 运料车的车牌号;

浇筑混凝土和完成浇筑的时间; 浇筑混凝土的位置;

是否从本批混凝土中采集立方体试块; 规定的和实际的坍落度; 在现场卸料中取得的试件编号; 当天同品种商品混凝土浇灌总数。

如有需要进行温度监察的大体积混凝土工程,卸下时或入模时的最初温度。

8、每批、车商品混凝土送到工地后卸料前,须进行塌落度试验和记录实际塌落度。塌落度试验由工程监理见证。

9、在水泥初次与水混和的两个小时内, 混凝土须从车上卸下及浇筑、振捣完成, 在卸下30分钟内混凝土振捣浇筑完毕及保持不受影响直到完全凝固及达到足够强度。

10、当已审批的商品混凝土厂的质量保证系统证书失效或过期,而没得到质量证书发证机构续发量质保证证书时:

a. 承包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同时停止供应该厂的混凝土; b. 即使被吊销或停发的质量保证证书已获重新续发,但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批

准前,不允许恢复该厂的供应。

混凝土的和易性

1、用于混凝土混合物的水量须该以能生产出具有一定和易性的密实混凝土为准。

2、和易性的大小须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的水灰比来控制和以往的试验决定,以浇筑和压实出具有足够湿度的混凝土而不会在混凝土表面产生过度泌水或产生离析现象为准。 3、所有混凝土须具有和易性,以能浇筑到模板的各个角落和在钢筋周围不产生分层现象或自由水过度泌水到表面为准,在拆模时,表面须没有蜂巢状、麻点、表面裂缝或过度起砂。 4、在混凝土搅拌、运输、浇筑时和混凝土凝结前,不应将混凝土暴露在雨中。 5、混凝土拌合物须拌合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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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的检测方法须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混凝土的运输

1、混凝土运至浇筑现场时须满足规定的坍落度,当有离析现象时,必须在浇筑前进行二次搅拌。 2、混凝土须以最少的转载次数和最短的时间,从搅拌地点运至浇筑地点。

3、在运输工序中,须控制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后,不离析、不分层、组成成分不发生变化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需的稠度。

4、运送混凝土的容器和管道,须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和输送通畅。如有需要,容器和管道在冬期须有保温措施,夏季最高气温超过40℃时须有隔热措施。

5、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得超过设计及相关的规定. 6、混凝土运至指定卸料地点时,须检测其稠度,所测稠度值须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7、混凝土拌合物运至浇筑地点时的温度,最高不宜超过35℃,最低不宜低于5℃。

8、采用泵送混凝土时,须保证混凝土泵的连续工作,受料斗内须有足够的混凝土,泵送间歇时间不宜超过15分。

9、须迅速地把混凝土从搅拌地点运往浇筑混凝土的地方并须能防止混合料离析和散失。 10、如果因交通阻塞影响而使商品混凝土运送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须该将此商品混凝土退回原生产厂家。

混凝土的泵送

1、如果承包单位拟用泵送混凝土浇筑,他须提交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如下的详细情况:

(a) (b) (c) (d)

一般管道的安排和支撑方式; 管道的充料和清理管道的程序;

保证在要求的日期连续的提供混凝土的施工组织;

万一混凝土延迟和设备发生故障时,拟采用的应急设施及应急处理方法。

2、泵管和软管的内直径须不小于最大骨料粒径的三倍,须使用钢管。在垂直运送和不易到达的部分须用附加的结实挂钩。

3、在混凝土到泵管前用于润滑泵管的水泥灰浆不应流入到模板里去。必须提供合适的排除工具。

4、用活塞泵或压力泵来冲洗管道。当空管接近浇筑点时,须用一合适的装置来集水和防止水流过新浇混凝土的地方。

5、用气泵供须压缩空气来清理泵管时,须仔细地调整供气阀,阻气阀须用于防止泵管端的管塞被冲出的危险。

6、须从泵管浇出的混凝土中收取混凝土制作立方体试块,试块制作须遵守GB50204-2002和GBJ 107-87的要求。

7、混凝土的供应,必须保证输送混凝土的泵能连续工作;

8、输送管线宜直,转弯宜缓,接头须严密,如管道向下倾斜,须防止混入空气,产生阻塞; 9、泵送前须先用适量的、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润滑输送管内壁;预计泵送间歇时间超过45min或当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时,须立即用压力水或其它方法冲洗管内的残留的混凝土;

10、在泵送过程中,受料斗内须具有足够的混凝土,以防止吸入空气产生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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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的浇筑

1、在钢筋及模板未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检查、认可前,不应浇筑混凝土。 2、在混凝土浇筑的地方须该是干净的,没有水、油、泥土、碎木片或任何异物。

3、在混凝土搅拌后,须尽可能快地浇筑混凝土,禁止使用不再有足够的和易性或在水泥骨料中注入水后2小时内没有浇筑的混凝土。

4、浇筑混凝土须避免混凝土离析和钢筋或模板的移位,并在规定或准许的浇筑接缝处须连续浇筑。浇筑混凝土时须用钢筋定位件固定钢筋在正确的位置上。

5、混凝土浇筑层不应超过0.5m厚,在浇筑另外一层混凝土前,须捣实前一层浇筑的混凝土。须切实地保证连续浇筑的混凝土层能很好的结成一体。 6、不能从高于2m的地方不采取措施就浇筑下层混凝土。

7、在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时,须防止混凝土沿模板底部流出和离析,后一浇筑层须在前一次浇筑完成且完全地捣实后进行。

8、没有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书面许可,不许在水下浇筑混凝土。 9、对于每天的浇筑混凝土工作,承包单位须保持以下各项施工纪录:

(a) (b) (c) (d) (e) (f)

浇筑混凝土的日期和时间; 浇筑地点; 混凝土等级;

每一混凝土等级和数量; 坍落度试验的结果; 立方体试块的标志。

10、浇筑混凝土前,须检查和控制模板,钢筋、保护层和预埋件等的尺寸、规格、数量和位置,其偏差值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此外,还须检查模板支撑的稳定性以及接缝的密合情况。

11、模板和隐蔽项目须分别进行预检和隐蔽验收,符合要求时,并得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浇筑。

12、在浇筑工序中,须控制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密实性。

13、混凝土拌合物运至浇筑地点后,须立即浇筑入模。在浇筑过程中,如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和稠度发生较大变化,须及时处理。

14、柱、墙等结构竖向浇筑高度超过3m时,须采用串筒、溜管或振动溜管等方法浇筑混凝土。 15、混凝土须振捣成型,根据施工对象及混凝土拌合物性质须选择适当的振捣器,并确定振捣时间。

16、混凝土在浇筑及静置过程中,须采取措施防止产生裂缝,由于混凝土的沉降及干缩产生的非结构性的表面裂缝,须在混凝土终凝前予以修整。

17、在浇筑混凝土时,须制作供结构或构件出池、拆模、吊装、张拉、放张和强度合格评定时采用的试块,需要时还须制作抗冻、抗渗或其它性能试验时采用的试块。

18、在地基或基土上浇筑混凝土时,须清除淤泥和杂物,并有排水和防水措施,对木模板须浇水湿润,但不得留有积水。

19、在浇筑竖向结构混凝土前,须先在底部填以50~100mm厚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 20、在降雨雪时不宜露天浇筑混凝土,当需浇筑时,须采用有效措施,确保混凝土质量。 21、混凝土浇筑层的厚度,须符合设计及相关规定。

22、浇筑混凝土须连续进行。当必须间歇时,其间歇时间宜缩短,并须在前层混凝土凝结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得超过设计及相关的规定,当超过时须留置施工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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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须经常观察模板、支架、钢筋、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情况,当发现有变形、移位时,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4、在浇筑与柱和墙连成整体的梁和板时,须在柱和墙浇筑完毕后停歇1~1.5小时,再继续浇筑。

25、梁和板宜同时浇筑混凝土;拱和高度大于1m的梁等结构,可单独浇筑混凝土。 26、浇筑混凝土叠合构件须符合下列规定:

(a)在主要承受静力荷载的梁中,预制构件的叠合面须有凹凸差不小于6mm的自然粗糙面,并不得疏松和有浮浆。

(b)当浇筑叠合板时,预制板的表面须有凹凸差不小于4mm的人工粗糙面; (c)当浇筑叠合式受弯构件时,须按设计要求确定是否设置支撑。

27、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在施工前按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总说明中的审批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方案,详述混凝土温度的监察和控制策略,以及验证策略的可行性。方案包括:

(a)混凝土配合比详细资料包括成分内水化热和比热性质 (b)模板种类和隔热; (c)对温度影响的养护细节;

(d)混凝土温度的预算值、温度上升和下降速度和因而产生的应力。 (e)混凝土温度监测安排,并且提供足够的证明这些安排能满足规范的要求

(f)须合理分段分层进行;浇筑须在室外气温较低时进行,混凝土浇筑温度不宜超过28℃。 28、整体混凝土施工中不同等级混凝土的接合面

(a) 一般在施工缝完成二级混凝土的过渡,若没有施工缝,但设计图要求不同级别混

凝土浇筑在一起,较高强度混凝土首先浇筑。较低级别混凝土在高强度混凝土初凝前进行浇筑,两者混合一起再振动。

(b) 高强度的混凝土应浇制高出至少600mm或按设计要求,在两级别混凝土结合点之

上的朝较低强度混凝土的距离。

(c) 对接合面施工要求不同级别混凝土连接的地方,在浇筑时靠临时挡板分开,该挡

板在混凝土振动时逐渐拔出。

29、在热天浇筑:

(a) (b) (c)

承包单位须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热天对塑性混凝土的性能、质量及变硬了的混凝土强度产生的有害影响。

在高温的天气中,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可要求停止浇筑或可以指示在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增加措施。

当周围空气温度超过30℃时,浇制混凝土温度应尽可能低,必要时可遮住拌和机骨料及降低拌和用水的温度。模板在浇制前用冷水洒上,多余的水在浇制混凝土前立即清走。若有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的指示下,应测量及记录混凝土的温度。 (d)

必须特别注意施工计划以便混凝土在拌和后尽快浇筑。应提供备用设备以免由于混凝土中断而引起的延迟,浇筑混凝土应选在下午开始,以减少阳光的干燥时间,应特别小心保护及养护混凝土。在振动后露出的表面应立即覆盖,保持不断湿润,控制蒸发。 (e)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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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配料温度特别低或使用冰作为所有或部分水用量的代用品,在使用前应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给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并得到同意。

特别注意大体积混凝土浇制,大体积混凝土与水化热有关的裂缝及其它问题须提供控制措施。

混凝土的捣实

1、混凝土从搅拌器卸下的三十分钟内须在其最终位置完全地捣实。

2、在浇筑期间,须用振捣机压实混凝土,须非常当心地振捣钢筋和任一预埋件的周围和模板角上的混凝土,而不要去振捣钢筋和模板。

3、承包单位须提供充足的各种类型的振捣器,保证在浇筑混凝土期间振捣工作有效连续地进行而没有耽搁和间断,没有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同意,不能用人工振捣混凝土。

4、一般地,须连续振捣,直到混凝土混合物变成塑性,砂浆开始出现在表层,气泡停止出现为止。须避免浇筑过度而产生的离析,表面浮浆或通过模板的渗漏。

5、插入式振捣器须完全插入混凝土中,插入点的间距不超过0.5m,振捣完毕须慢慢地从混凝土中抽出,防止孔洞的形成,插入式振捣器不应碰到模板、钢筋、芯管、吊环或任何预埋件等。 6、振捣不应作为摊铺混凝土到位的方法。

7、没有得到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批准前,不应用扒钉式外部振捣器。 8、在浇筑和压实混凝土后,在混凝土凝结时,绝对不能扰动混凝土。

9、如果浇筑混凝土的工作已停止2小时,在重新浇筑新混凝土前,须让旧混凝土不受扰动地硬化至少24小时,接缝处须按普通施工缝处理。 10、采用振捣器捣实混凝土须符合下列规定:

(a) (b)

每一振点的振捣延续时间,须使混凝土表面呈现浮浆和不再沉落;

当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时,捣实普通混凝土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5倍;捣实轻骨料混凝土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其作用半径;振捣器与模板的距离,不应大于其作用半径的0.5倍。

(c) (d) (e) (f)

振捣器并须避免碰撞钢筋、模板、芯管、吊环、预埋件等;振捣器插入下层混凝土内的深度须不小于50mm;

当采用表面振动器时,其移动间距须保证振动器平板能覆盖已振实部分的边缘; 当采用附着式振动器时,其设置间距须通过试验确定,并须与模板紧密连接; 当采用振动台振实干硬性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时,宜采用加压振动的方法,压力为1~3kN、m2。

混凝土的养护和防护

1、在捣实和抹平混凝土后须及时地将混凝土进行保护,以防止气候、雨水和水分蒸发的不利影响。

2、除了随后要浇筑混凝土或铺设装饰材料的表面,须使用许可的液体养护薄膜来养护混凝土,用低压喷雾器以生产厂商推荐的速率施加液体养护用薄膜。

3、对于水平表面须在抹面混凝土后及时施加薄膜;对于垂直表面须在拆模后立即施加薄膜; 4、在混凝土彻底润湿后,须用一层许可的防水纸或塑料薄膜、或至少25mm厚的细骨料、粗麻布、麻袋、粗帆布等类似的吸水材料盖住混凝土盖在混凝土上,直到混凝土达到7天的测定龄期为止; 5、只要有可能就须用冷水每两天一个周期地连续喷洒,进行水养护,须特别小心避免由断断续续的施加大量冷水而造成的混凝土表面端部冲刷。因此,须连续地喷洒冷水,一直到混凝土达到7天的龄期。

6、在混凝土没有凝结和适当地防护以令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满意前,不准在施工后的混凝土的任何部分通行。

7、当大体积混凝土时,承包单位须确保混凝土构件的表面和内部的温差不超出25℃,并向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提交温差监控的措施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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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养护工序中,须使混凝土处在有利于硬化及强度增长的温度和湿度环境中。使硬化后的混凝土具有必要的强度和耐久性。

9、承包单位须根据施工对象、环境、水泥品种、外加剂以及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提出具体的养护方式、措施, 并须得到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才可进行。

10、自然养护混凝土时,须每天记录大气气温的最高和最低温度以及天气的变化情况,并记录养护方式和制度。对采用薄膜或养护剂养护的混凝土,须经常检查薄膜或养护剂的完整情况和混凝土的保湿效果。

11、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须进行热工计算确定其保温、保湿或降温措施,并须设置测温孔或埋设热电偶等测定混凝土内部和表面的温度,使温差控制在设计要求的范围以内,当设计无要求时,温差不宜超过25℃。

12、冬期浇筑的混凝土,须养护到具有抗冻能力的临界强度后,方可撤除养护措施。混凝土的临界强度须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须为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标准值的30%;

用矿渣硅酸水泥配制的混凝土,须为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标准值的40%; 在任何情况下,混凝土受冻前的强度不得低于5N/mm2。

13、冬期施工时,模板和保温层须混凝土冷却到5℃后方可拆除,当混凝土温度与外界温度相差大于20℃时,拆模后的混凝土须临时覆盖,使其缓慢冷却。

14、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须加以覆盖和浇水,并须符合下列规定:

(a) (b)

须在浇筑完毕后的12小时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和浇水;

混凝土的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天,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

(c) (d)

浇水次数须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 混凝土的养护用水须与拌制用水相同。

15、采用塑性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须用塑料布覆盖严密,并保持养护塑性布内有凝结水。混凝土的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养护时,宜涂刷保护层(如薄膜养生液等),防止混凝土内部水分蒸发。

16、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2N/mm2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混凝土试块

1、测试混凝土物理性能的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都须遵照国家及地方规范。 2、混凝土试块的混凝土强度须采标准试件的混凝土强度,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GBJ 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3、混凝土试块按标准方法制作的边长为150mm的标准尺寸的立方体试件,在温度为20±3℃,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天龄期时按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4、确定结构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须采用与结构构件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

5、试件强度试验的方法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试件须采用钢模制作,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标准试件须先随同结构构件同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下养护共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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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典型试样须从新混凝土中采取以制备立方体试块,从每单批中采取每个试样,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可另外指定额外的混凝土试样。

7、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试件,须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试件的留置须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 m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少于一次; 每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不少于一次; 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件的留置尚须符合以下要求;

每一现浇楼层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8、每次取样须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9、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被许可的试验室的人员在施工现场在每批试样混凝土中做三个为一组的立方体试块。

10、承包单位不得做第四个用以进行抗压强度测试的试块。 11、每个立方体试块的要求:

a. 标明编号和制作日期 b. 混凝土的浇筑位置。 c. 有工程监理的签字确认

d. 不得标示混凝土设计强度(和、或抗渗等级)

12、试块编号须按顺序编,无重复或遗漏,编号系统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可,且须在试样报告中采用相同的编号。

13、须保持浇筑混凝土的纪录,逐页记录和使用规定表格,每月将纪录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监理。 14、所有立方体试块须养护在工地上一个可上2把锁的容器中,由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代表各保存开锁的钥匙1把,或在得到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许可后存放在许可的实验室里。 15、在浇筑后28天,须在许可的实验室中,进行立方体试块的抗压强度试验。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代表须到现场作证。

16、在试验后14天内,须将试验结果的副本呈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监理。

17、实际施工中允许采用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的最小尺寸须根据骨料的最大粒径确定,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须将其抗压强度值乘以折算系数,换算为标准尺寸试件的抗压强度值。允许的试件最小尺寸及其强度折算系数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混凝土的验收标准

1、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须符合GBJ 107-19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每组三个试件须在同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并按下列规定确定该组试件的混凝土强度代表值:

(a) (b) (c)

取三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三个试件强度中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15%时,取中间值 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不应作为强度评定的依据。

2、混凝土强度须分批进行验收,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须由强度等级相同,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3、对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尚须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每个验收项目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确定。

4、对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强度,须以同批内标准试件的全部强度代表值来评定。

5、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种混凝土的强度变异性能保持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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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须由连续的三组试件代表一个验收批,其强度须同时满足GBJ 107-19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6、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前一检验期内的同一品种混凝土没有足够的强度数据用以确定验收批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时,须由不少于10组的试件代表一个验收批,其强度须同时满足规范的相应要求。

7、对零星生产的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或现场搅拌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采用非统计法来评定 ,须同时满足GBJ 107-19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8、为确保已浇筑的混凝土结构部件符合设计强度要求,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将于每个结构楼层抽取不多于6个位置作回弹法强度检测。

9、承包单位负责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指示于限定时间内, 在抽取的检测位置以电动工具研磨出100mm x 100mm的方形及露出骨料的平面以作检测,并且会同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相关位置进行回弹法强度检测。

10、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合理性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现场检验办法或从结构构件中钻取芯样的方法,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作为是否须进行处理的依据。

坍落度试验

1、承包单位须对每批所用混凝土或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同意定批地按照国家、地方规范的规定进行坍落度试验。

2、如果所测得的坍落度与同意的或规定的坍落度相差25mm以上,或同意或规定值的1/3,则可去其大值,但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可拒绝接受此批混凝土。 3、进行坍落度试验时,承包单位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

4、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选用按照设计及相关规范规定,坍落度测定方法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5、当采用预拌混凝土时,须在商定的交货地点进行坍落度检查,实测的混凝土坍落度与要求坍落度之间的允许偏差须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混凝土的芯样试验

1、在以下情况,须从建设单位指定的位置钻取足够(以3个为一组)的混凝土芯样进行试验确定结构上混凝土的抗压强度。

(a) (b) (c)

当回弹检测结果不合格或由经验判断混凝土的强度不可靠; 当混凝土的强度未达到标准强度时: 在建设单位指示下

2、芯样普通的最小尺寸,对于20mm粒径的骨料,直径是150mm;对于小于20mm粒径的骨料,直径是100mm,且从芯样中取出的试样长度须至少是芯样直径的95%。

3、从混凝土中钻取的芯样须按照国家、地方规范的规定准备和试验,以确定抗压强度。 4、芯样龄期不应少于28天,亦不应对相应于试验时的芯样龄期的实测强度作任何调整。 5、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可要求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其它的试验,以确定在工程中所用混凝土的性能。

6、当以下情况出现时,加大取蕊试验数量:

(d) 混凝土任何组成成分测试结果不合格:

混凝土任何组成成分测试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时,按建设单位指示每个浇筑日钻取3个蕊样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因此而引致的费用和时间由承包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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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蕊样抗压强度低:

当按规定钻取的3个蕊样中,任何一个的抗压强度低于设计抗压强度的85%时,承包单位须在同一浇筑日内浇筑的混凝土工程,按建设单位指定的位置另外取蕊样12个作进一步的抗压试验。因此而引致的费用和时间由承包单位承担。 (f) 试块抗压强度低:

当代表当天浇灌的混凝土试块显示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低于设计抗压强度时,在同一浇筑日内浇筑的混凝土工程,按建设单位指定的位置另外取蕊样12个作进一步的抗压试验。因此而引致的费用和时间由承包单位承担。

7、蕊样孔的修补须采用同等设计抗压强度水泥砂浆或混凝土修补钻蕊取样后遗留下来的孔洞。

结构测试

1、承包单位在拆除模板之后立刻检验混凝土的质量和记录任何混凝土蜂窝、麻面或其它缺陷,并向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汇报。

2、在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若存在严重的混凝土蜂窝、麻面、开裂、过度的徐变或收缩,或其它严重的损坏,施工代表的混凝土是不合格和不可接受的。

3、混凝土不能达到混凝土的规定的标准强度和不能通过非破损试验或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指定的其它试验的检验,施工代表的混凝土是不合格和不可接受的。

4、对于不合格工程除了重建以外可采取修补方法,承包单位须向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呈交修补建议及方案,在建议及方案得到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批准和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已检查和批准缺陷以及任何需要的表面处理工作后,才能开始修补工作。

5、如果结构任一部分的混凝土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强度,结构的其它部分也会受到不合格部分的影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可停止结构其它部分的混凝土浇筑,直到经研究分析完成修补工作(如需要的话)之后才可能继续浇筑。

6、在下列情况下,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可命令部分结构或整个结构做荷载试验:

(a) (b) (c) (d)

不合格工程; 模板的早期拆除;

在结构的任何一个部分损坏; 任何其它的原因。

7、在浇筑将要进行荷载试验的结构部分的混凝土后,在28天内不应进行荷载试验。 8、荷载试验的程序和估计值须由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根据相应的试验目的来决定。 9、承包单位须在测试构件下安装足够的支撑、支柱以承受试验荷载,并留下足够的通道。在荷载试验中承包单位须采取所有合适的安全保护措施。 10、在正常情况下,下列试验荷载和程序将是适用的:

(a)

包括结构自重的试验荷载须大于: (I) (II)

(b) (c)

设计恒载及1.25倍的设计作用荷载的总和; 设计恒载和设计作用荷载总和的1.125倍。

试验荷载须以25%增量加载和卸载,在施加荷载增量后,至少5分钟后记录变形; 卸载前,最大试验荷载须保持24小时这段时间。

11、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对试验结果的评定须考虑到作为建筑物中结构材料的强度、应力、或其它性能,考虑到实测结果与设计计算结果的比较,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满足下列所有准则,可认为试验结果是令人满意的:

(a) (b)

经观察没有结构的损坏、缺陷现象或失败的施工;

在试验期间,构件的最大变形不超过其跨度的1/360,或者对于悬臂构件不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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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其跨度的1/180;

(c)

包单位负担。

13、混凝土表面缺陷的修整,须符合下列规定:

(a) (b)

面积较小且数量不多的蜂窝或露石的混凝土表面,可用1:2 ~1:2.5的水泥砂浆抹平,在抹砂浆之前,必须用钢丝刷或加压水洗刷基层;

较大面积的蜂窝、露石和露筋须按其全部深度凿去薄弱的混凝土层和个别突出的骨料颗粒,然后用钢丝刷或加压水洗刷表面,再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的细骨料混凝土填塞,并仔细捣实。

14、对影响混凝土结构性能的缺陷,必须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施工的尺寸误差

1、承包单位须检查竣工工程的实际位置、尺寸和定位,当任何尺寸误差超过允许值时,须向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报告和提出整改方案。

2、施工方案获审批后,才可进行整改工作或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指定的任何纠正工作,包括门窗洞口整改工作、切割和重建部分或整个竣工工程。

3、当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要求时,承包单位须为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检查竣工结构准备好所有必要的工具和人工。

4、由于所用人工误差、材料和模板的局限、模板的变形,以及任何其它影响结构构件位置、尺寸和定位的因素而引起的竣工结构构件的最大尺寸误差须不超过设计及相关规定要求所允许的范围。

5、对墙体门窗洞口的要求:在混凝土墙开的金属门、窗及活动百叶窗的洞口应是垂直、水平的及依照图纸所需尺寸预留的,而门窗框的四周应与洞口的四周有20mm间隙。

6、承包单位按照图纸所示尺寸提供偏差不大于±5mm的方形结构洞口,如洞口做得过大,在安装框之前它们应以下述方法改正,而不得以水泥砂浆或填堵砌块来改正门窗洞口尺寸:

(a)20~25mm 间隙时依规定灌浆。

(b)26~40mm间隙时用钉枪把钢丝网固定在砼上,以不收缩抹灰修补至正确尺寸。 (c)40~100 mm间隙时把10mm直径的接头插筋以150mm中至中钻进混凝土及最少藏75mm入混凝土及以环氧树脂砂浆填充及粘合。

(d)超过100mm 时,拆除现有混凝土重新浇筑,承包单位提交专项修补方案给以获批。

7、门窗的洞口应采用预留洞口法安装,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洞口的做法,对多孔砖和砌块砖的墙体还必须预埋好砼砖。

8、对于同一类型的门窗及其相邻的上下、左右,洞口应保持通线,洞口应横平竖直,洞的允许偏差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9、门窗洞口尺寸验收合格后,并办好工种交接手续后方可进行安装。

施工缝

1、混凝土须连续地浇筑直到施工缝处,施工缝的位置和安排如设计图所示或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同意。

2、施工缝须是垂直的或水平的。垂直施工缝须用一刚性挡板形成。水平施工缝须是平坦的,如果需要可做成一个适当的凹槽。

3、在浇新混凝土之前,旧混凝土表面须完全地粗糙和洁净。在水平的表面情况下,表面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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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验荷载卸去以后的24小时内,变形的恢复至少是试验期间最大变形的75%。

12、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决定做结构荷载试验后,承包单位须积极配合,试验所需费用由承

浮浆皮或浮渣须用水冲洗干净和钢丝刷清刷,以露出粗骨料。

4、在重新开始浇混凝土之前,粗糙的接缝表面须完全干净且清除所有松散物。 5、在素混凝土工程中,须避免同时出现垂直和水平施工缝。 6、在所有防水结构中,施工缝的设置须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7、施工缝的位置须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确定,并宜留置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分。施工缝的留置须符合下列规定及得到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同意:

(a) (b) (c) (d) (e) (f)

柱,宜留置在基础的顶面,梁或吊车梁牛腿的下面,吊车梁的上面,无梁楼板柱帽的下面;

与板连成整体的大截面梁,留置在板底面以下20~30mm处。当板下有梁托时,留置在梁托下部;

单向板,留置在平行于板的短边的任何位置;

有主次梁的楼板宜顺着次梁方向浇筑,施工缝须留置在次梁跨度的中间1/3范围内;

墙,留置在门洞口过梁中1/3范围内,也可留在纵横墙的交接处;

双向受力楼板,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拱,穹拱,薄壳,蓄水池,斗仓,多层刚架及其它结构复杂的工程,施工缝的位置须按设计要求留置。

8、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d)

已浇筑的混凝土,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2N/mm2 ;

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须清除水泥薄膜和松动石子以及软弱混凝土层,并加以充分湿润和冲洗干净,且不得积水;

在浇筑混凝土前,宜先在施工缝处铺一层水泥浆或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

混凝土须仔细捣实,使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

9、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不应留置施工缝;当必须留置时,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10、在设备基础的地脚螺栓范围内施工缝的留置位置,须符合下列要求:

(a)

水平施工缝,必须低于地脚螺栓底端,其与地脚螺栓底端的距离须大于150mm;当地脚螺栓直径小于30mm时,水平施工缝可留置在不小于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总长度的3/4处;

(b)

垂直施工缝,其与地脚螺栓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且不得小于螺栓直径的5倍。

11、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的施工缝处理,须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d)

标高不同的两个水平施工缝,其高低接合处须留成台阶形,台阶的高宽比不得大于1.0;

水平施工缝上继续浇筑混凝土前,须对地脚螺栓进行一次观测、校准; 垂直施工缝处须加插钢筋,其直径为12~16mm,长度为500~600mm,间距为500mm,在台阶式施工缝的垂直面上也须补插钢筋;

施工缝的混凝土表面须凿毛,在继续浇筑混凝土前,须用水冲洗干净,湿润后在表面上抹10~15mm厚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一层水泥砂浆。

防水混凝土

1、防水混凝土的抗渗能力,不应小于0.6MPa。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须根据防水混凝土的设计壁厚及地下水的最大水头的比值符合设计及相关规定要求。

2、防水混凝土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100℃,处于侵蚀性介质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蚀系数,不应小于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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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水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须通过试验确定抗渗等级须比设计要求提高一级(0.2MPa)。 4、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垫层,其抗压强度等级不应小于10 MPa,厚度不应小于100mm。 5、防水混凝土结构,须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衬砌厚度不应小于200mm; 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

钢筋保护层厚度迎水面不应小于50mm,或设计图纸的要求。当直接处于侵蚀性介质中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6、防水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在不受侵蚀性介质和冻融作用时,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如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则必须掺用外加剂以降低泌水率;

(b) (c) (d)

在受冻融作用时须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并不得将不同品种或标号的水泥混合使用; 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水泥,当采用325号水泥时必须掺外加剂并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防水混凝土所用的砂石,除须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现场检验办法》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a) (b)

石子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mm,所含泥土不得呈块状或包裹石子表面,吸水率不应大于1.5%; 砂宜采用中砂。

8、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须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9、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引气剂、减水剂、密实剂等外加剂,其掺量和品种须经试验确定。

10、防水混凝土可掺入一定数量的磨细粉煤灰或磨细砂、石粉等,粉煤灰掺量不应大于20%,磨细砂、石粉的掺量不宜大于5%。粉细料须全部通过0.15mm筛孔。 11、防水混凝土的质量,须在施工过程中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a) (b) (c) (d)

防水混凝土的原料,必须进行检查。如有变化时,须及时调整混凝土的配合比; 每班检查原材料重量不应少于两次;

在拌制和浇筑地点测定混凝土坍落度,每班不应少于一次; 掺引气剂的防水混凝土含气量测定,每班不应少于一次

12、连续浇筑混凝土量为500立方米以下时,须留两组抗渗试块,每增加250~500立方米须增留两组。如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承包单位法有变化时,均须另行留置试块。

13、试块须在浇筑地点制作,每组3个试块,其中一组须在标准情况下养护,另一组须与现场相同情况下养护,试块养护期不得少于二十八天。

14、防水混凝土须由在这里特定的混凝土和添加一个批准的防水添加剂组成。它须按照制造商的指示混合,并且在数量列表中详细说明。

15、承包单位须特别注意下列部位的浇筑:池塘、游泳池、地下室底板、挡土墙、污水坑、深坑等所有的地下结构。

16、须按照相应的国家、地方规范进行。承包单位须确保技艺和养护是达到所要求的标准。在这种结构中裂缝宽度不应超过0.2mm。

17、承包单位须确保竣工的防水混凝土是完全的水密性和没有潮气渗透并承担全部责任。 18、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观点,在竣工的工程中出现潮湿的斑纹和水的渗漏是由于承包单位没有符合本招标文件导致的,则受影响的工程须以承包单位的费用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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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在所有施工缝中须提供止水片,并且止水片的类型须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指定或认可。所有止水片须严格地按照制造商的说明通过焊接来连接,并且所有的多重的缝和特殊的交叉点须由供应商制造。

20、在工程开始之前,对于当混凝土浇筑时用于支撑和固定止水片在正确的位置的方法,承包单位须获得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对此方法的批准和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对于所有附加的超出图纸上表示的那些缝的规划和形式的批准。

21、所有孔洞浇筑须与带有止水环的套管相结合,并与止水片结合。

22、在任何时候须采取可靠措施以确保止水片没有以任何方式穿孔或受损坏,并且混凝土须仔细地浇筑和捣实在止水片的周围以确保混凝土的密实。

23、模板工程须符合本招标文件,并且其它任何螺钉或埋入或穿过混凝土的系结物须获得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认可,并且不会削弱结构的水密性。 24、严禁使用穿透的螺钉和预埋管。

25、须特别注意对于收缩或热胀的裂缝的消除。任何凹槽或板或墙的尺寸和灌筑的顺序须是将开裂减少到最小。

26、承包单位须在浇筑前埋设和预留所有预埋件和孔槽和预留顶孔、套管等。 27、严格禁止在竣工的防水混凝土中开凿孔洞。

28、承包单位须完全地为建造所有的地下室和游泳池的绝对的水密性负责。如果出现任何渗漏或潮湿斑片,任何为使地下室充分地水密等修复的费用,将由承包单位负担。

30、在保证书规定的年期内发生渗漏或潮湿,承包单位须自费立即对受损坏的地方修复,并且修复所有的表面面层的(比如灰泥,油漆,镶板,瓷砖等),电气的或其它安装物或其它财产的损坏,或者支付客户为修复这些损坏的费用。

31、地下室的水密性须按照相关的国家、地方规范来检查和测试。

混凝土中的预留孔洞和预埋管(件)

1、预留在楼板和墙上的孔洞,是用来安装管道、水道和管槽等,在这些设施安装完毕后,须填塞这些孔洞。

2、对于大的孔洞,如穿过楼板的管道,须用与相邻楼板相同的混凝土来填塞洞口,对于小的孔洞,单独管道的管接头须用夯实的1:3灰砂干料砂浆填塞洞口。

3、在填塞后,管道和管槽须用沥青油漆或用防蚀带包裹。如必须容许管道膨胀,油漆干后,管道须用可压缩的耐火衬垫包裹。

4、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须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一般可采用刚性防水套管。

5、承包单位配合将门、窗、建筑二结构、机电设备(如电梯轨道圈梁、设备基础等)所涉及的构件及其预埋件预埋到位,确保完成后位置准确。

6、如有需要,承包单位配合植筋(锚栓)等后处理施工。

7、承包单位需负责将所有预留、后凿的各种洞口修复到距离设备边缘20~30mm的程度,以确保封堵防火材料的质量。

(四)钢筋

钢筋

1、热轧钢筋须符合国家、地方规范,其他钢筋也须符合国家、地方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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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非图纸已有说明,没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准许不能使用冷拉低碳钢筋以及冷拔钢筋,当批准使用冷拉低碳钢筋须符合规范要求,冷拔钢筋也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3、钢筋的验收

(a) (b)

在钢筋未得到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检验和准许之前,严禁在钢筋混凝土构件的任何一个部分浇筑混凝土。

须提前24小时或在更短的时间内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通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验收已绑扎好的钢筋。

4、钢筋的品种和质量,焊条、焊剂的牌号、性能以及接头中使用的钢板和型钢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于进口钢筋,须先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试验,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用于本工程。现场检验办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5、冷拉冷拔钢筋的机械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现场检验办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冷拉记录。

6、钢筋的表面必须清洁。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经除锈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严禁按原规格使用。现场检验办法:肉眼观察。

7、钢筋的规格、形状、尺寸、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设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现场检验办法:观察或尺量检查。

8、钢筋焊接接头,焊接制品的机械性能必须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规程的专门规定。现场检验办法:检查焊接试件试验报告。

9、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等的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0、 钢筋须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须有标志。进场时

须按炉罐(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核对标志、对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见证下抽取试样及送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

11、 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须进行检验,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须符合下列要

求:

(a) (b)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实测率不应小于9%。

12、 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须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

须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d) (e) (f) (g)

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须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 当构件受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钢筋代换后须进行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验算;

钢筋代换后,须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

对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HPB300钢筋代换HRB335(带肋)钢筋; 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须分别进行代换;

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不宜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代替原设计中的钢筋;当必须代换时,其代换的钢筋检验所得的实际强度,尚须符合上述条款的要求;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I级热轧钢筋制作,严禁以其它钢筋代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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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的保养条件

1、 2、 3、 4、

钢筋须保存在清洁干燥的环境中且离开地面有一定高度,以免引起钢筋的破损、变形或污染。钢筋须水平存放。

钢筋在绑扎及灌注混凝土前,必须清刷,除掉钢筋上的热轧氧化皮铁锈、油渍、油腻等。 除非清刷后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认为满意,否则须剔除已经遭到严重污染或锈蚀的钢筋。 对于长期暴露在外的伸出钢筋或设计钢筋,须用薄水泥浆、稠密的密封材料或其它准许的方法完全覆盖以保护钢筋。 钢筋的切割和弯曲

1、切割和弯曲钢筋的尺度,须根据图纸以及遵照规范执行。 2、切割和弯曲钢筋的温度须在高于5℃的环境中进行。

3、热轧高屈服钢筋或冷拨钢筋在已经被弯曲之后,不许再弯曲或矫直,低碳钢筋的弯曲内半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倍。

4、钢筋弯曲或矫直加工不应损伤材料。不应使用在图纸上没有标明的带纽结或弯曲的钢筋。 5、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的表面须洁净及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须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6、钢筋须平直,无局部曲折。调直钢筋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a) (b)

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HPB300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II、IIHPB300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

冷拨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

7、 钢筋的弯钩或弯折须符合规定:

(a)

HPB300级钢筋末端需要作成180°弯钩,其圆孤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3倍,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时,其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3.5倍;

(b) (c)

HRB335、HRB400级钢筋末端需作90°或135°弯折时,HRB335的弯弧内直径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5倍,平直部分长度须按设计要求确定。 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5倍。

8、 箍筋的末端须作弯钩,弯钩形式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用HPB300或冷拨

低碳钢丝制作的箍筋,其弯钩的弯曲直径须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平直部分的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的10倍。

9、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项目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钢筋的绑扎、搭接和拼接

1、

须按图纸所示绑扎钢筋位置,须采用直径1.6mm退火绑扎铁丝或其它经批准的绑扎装置来绑扎钢筋,以使钢筋充分牢固。绑扎铁丝、绑扎装置的端部须伸入混凝土内,不能出混凝土保护层。

2、

允许偏差(mm) ± 10 ± 20 须提供足够混凝土垫块,钢支托(凳)或其它批准的覆盖隔板以确保在所有位置上的混

27 / 92

凝土保护层厚度达到规定的要求。承包单位拟采用的混凝土垫块,钢支托(凳)或其它批准的覆盖隔板须经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审批认可才可使用。

3、

混凝土垫块须符合设计要求,其形状须在浇捣混凝土时不会倾倒,制作混凝土垫块的混凝土须与邻接的混凝土有相同的强度,其骨料的最大尺寸为10mm。用来绑扎钢筋的钢丝须浇在混凝土垫块内。

4、 5、 6、 7、 8、

钢凳须与混凝土垫块一样制作。

如果使用其它垫块,那么这些垫块的材料和设计须不会引起钢筋的锈蚀或混凝土保护层的剥落。

不得使用大理石或含大理石材质的材料作为垫块。

在图纸上所规定的混凝土保护层,应指箍筋外侧至混凝土表面的最小净距离。不论任何情况,箍筋或任何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不得少于15mm。 钢筋的搭接和拼接

凡有按规定方法和在图纸上标明的位置上或事先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批准,方可进行钢筋的搭接和拼接。 9、

钢筋的焊接 (a) (b)

10、

(a) (b)

当图纸上规定要进行钢筋焊接时, 在焊接前,承包单位须向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提交焊接程序,以获得批准。 不应允许有其它的钢筋焊接。 钢筋的交叉点须采用铁丝扎牢。

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置偏移;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扎牢。

(c) (d)

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须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须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在柱中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对矩形柱须为45角;对多边形柱须为模板内角的平分角,对圆形柱钢筋的弯钩平面须与模板的切平面垂直,中间钢筋的弯钩平面须与模板面垂直;当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浇筑小型截面柱时,弯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不得小于15°。

11、

项目 网的长、宽 网眼尺寸 骨架的宽及高 骨架的长 骨筋间距 受力钢筋 12、

钢筋的绑扎接头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28 / 92

°

钢筋的绑扎须符合下列规定:

绑扎网和绑扎骨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允许偏差(mm) ± 10 ± 20 ± 5 ± 10 ± 20 间距 排距 ± 10 ± 5

(b) (c) (d) (e)

13、

(a) (b) (c)

14、

受拉区域内,HPB300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须做弯钩,HRB335、HRB400级钢筋可不做弯钩;

直径不大于12mm的受压HPB300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 钢筋搭接处,须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须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焊接骨料和焊接网的搭接接头,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焊接网在非受力方向的搭接长度,宜为100mm;

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方向的搭接长度,须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焊接骨料和焊接网采用绑扎连接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置须相互错开。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至搭接长度l1的1.3倍区段范围内,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百分率,须符合下列规定: (a) (b)

对于梁类、板类、墙类构件及各类构件受拉区域,不得超过25%; 对于柱类构件受压区域不得超过50%。

绑扎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S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且不应小于25mm。

15、

在绑扎骨架中非焊接的搭接接头长度范围内,当搭接钢筋为受拉时,其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5d,且不应大于100mm。当搭接钢筋为受压时,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d,且不应大于200mm。

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须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16、

项目 受力钢筋的排距 钢筋弯起点位置 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焊接预埋件 绑扎骨架 焊接骨架 中心线位置 水平高差 基础 受力钢筋的保护层

钢筋的焊接

1、 2、 3、

钢筋焊接,宜采用闪光对焊或电弧焊。焊接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当纵筋接头无法避开箍筋加密区以及当纵筋的直径>28或为偏心受拉柱(施工图中注明)时, 应采用机械连接或等强度焊接。

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钢筋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500mm,连接区段内焊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

29 / 92

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均须符合设计要求。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允许偏差 ± 5 20 ± 20 ± 10 5 +3~0 ± 10 ± 5 ± 3 柱,梁 板,墙,壳

4、 5、 6、 7、 8、 9、

焊接的方法和接受标准须符合JGJ18-2003规程。

钢筋搭接电弧焊接头的搭接长度单面焊不小于10d,双面焊不小于5d。

钢筋的重叠长度都须弯曲以确保中心线在一条直线上。焊接点的宽度和深度须不小于钢筋的0.8d和0.3d。

钢筋闪光对焊时,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0.1d且不得大于2mm。

应对钢筋焊接接头质量及力学性能进行检查,检查数量及方法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钢筋焊接的测试须包括拉力测试,剪切测试和弯曲试验。取样率,接受标准须符合《钢筋焊接和测试规程》JGJ18-84。当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指示时,对于碰撞焊接的其它的特殊的焊接测试,例如碰撞测试,疲劳测试和硬度测试,须按照JGJ27-86执行。

10、 11、

钢筋骨架和钢筋网片的交叉焊接宜采用电阻点焊。钢筋与钢板的T型连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或电弧焊。

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钢筋焊接的接头的试验方法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12、 13、 14、

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焊工必须有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进行焊接操作。

冷拉钢筋的闪光对焊或电弧焊,须在冷拉前进行,冷拔低碳钢丝的接头,不得焊接。 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须相互错开。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d的35倍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L内,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得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须符合下列规定: (a) (b)

非预应力筋:受拉区不宜超过50%。

预应力筋:受拉区不宜超过25%,当有可靠保证措施时,可放宽至50%;受压区和后张法的螺丝端杆不限制。

15、 16、

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在直接承受中级、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构件中,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接头,且不宜采用焊接接头。除端头锚固外,不得在钢筋 上焊有任何附件。当设计允许采用闪光对焊时,对非预应力筋和预应力筋均须除去焊接的毛刺和卷边。在钢筋直径的45倍区段范围内,焊接接头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超过25%。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不得采用有焊接接头的冷拉RRB400。

17、

装配式框架结构预制柱的钢筋外露长度,须按设计要求采用,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须符合下表的要求。

受力钢筋根数 ≤14根 250 250+Lw >14根 350 350+Lw 接头形式 坡口焊 搭接焊 18、

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须按下列规定进行焊接: (a) (b)

焊接骨架的所有钢筋相交点必须焊接;

当焊接网片只有一个方向受力时,受力主筋与两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

30 / 92

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当焊接网片两个方向受力时,则四周边缘的两根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均须焊接;其余的相交点可间隔焊接。

19、

项目 网的长、宽 网眼尺寸 骨架的宽及高 骨架的长 箍筋间距 受力钢筋

钢筋的机械连接

1、

钢筋机械连接的位置及要求须按图纸及相关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在施工前,由承包单位提交相应钢筋机械连接方案,且得到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批准,机械连接的使用须遵照下列条款。

2、 3、 4、 5、 6、 7、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在同一连接区段内的纵向受拉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大于50%。

须严格服从供应商的规定进行钢筋机械连接。连接须由供应商指派的受过全面训练的人,用正确的方法和步骤,使用供应商规定的装置和工具进行。

供应商严格检查连接钢筋的间距,以确保有足够且适当的间距使得连接能够严格进行。 钢筋机械连接的质量检查及力学性能试验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和《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96》的要求和规定。 试验结果须在试验后的21天内向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提交。

当构件配筋较大,钢筋间距较小时;较重要节点(如混凝土墙体于楼面梁相交节点、转换梁、框支柱等);或钢筋排布虽符合规范,但施工困难时。如遇以上情况,钢筋连接宜采用机械连接。 钢筋的试验

1、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每一批钢筋须附如下条件: (a) (b) (c)

当地供应商的产地证明,即钢筋的来源以及供应数量。

用来证明钢筋符合规范规定的生产厂商的工厂证书(合格证书)。 由当地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站提交的钢筋试验、检测报告。

间距 排距 允许允许偏差(mm) ± 10 ± 10 ± 5 ± 10 ± 10 ± 10 ± 5 焊接网及焊接骨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2、钢筋运送到施工现场后的21天之内对一个工地上的每一批钢筋都须提交以上述三项文件,在提交这些文件的同时,还须有一份以规定格式填写的运送钢筋的记录,作为本标准的附加要求。

6、 批量定义为 具有同一尺寸、同一等级、同一工厂,并附有同一厂商证明,在同一时间

内运送钢筋的记录,作为本标准的附加要求。 7、 每批量的钢筋须按规范、设计要求进行测试。 8、 钢筋的复试项目有: (a)

质量测定;

31 / 92

(b) (c) (d) (e) (f) (a) (b) (c) (d) (e) (a) (b)

计算有效的横截面面积; 屈服应力; 抗拉强度; 延伸率; 弯曲试验。

对试验试件的完整描述,包括钢筋的生产厂名、产地、等级和尺寸; 钢筋品种;

批量的检验单及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日期;

测定的试验试件质量及计算的试件有效横截面面积;

屈服点、抗拉强度、延伸率的试验结果,还须有弯曲试验的结果。

如果一个或多于一个试件的屈服点的有效试验结果小于最小屈服强度的 93%,那么该批量钢筋须被认为不合要求。

如果一个或多于一个试件的质量、抗拉强度、延伸率或弯曲试验的有效测试结果中有任何一项不能达到要求,则须在同一批量中用别的钢筋增做两个试件,重做原先未能达到要求的试验,如果增做的两个试件中有任何一个试件未达到要求,则该批量钢筋须认为不合要求。

9、 试验、检测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0、 试验结果须对照规范的要求:

(c) 在进行3个试件试验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或多于一个试件的屈服点有效试验结果在最小屈服强度与最小屈服强度的93%之间,须在同一批量中用别的钢筋增做7个试件进行试验,全部10个试件的试验结果须根据上述条款进行评定。

11、 被认为不合要求的任何一批钢筋都须全部搬离施工现场。

12、 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每一批钢筋须遵照规范中规定的试验要求进行试验,以核实钢筋的

质量、弯曲和拉伸性能。

13、 试验报告须包括附有工厂证书的拉伸试验结果,由生产厂商提供的常规检验和试验结

果。

14、 当按规定或得到准许可以使用冷拉钢筋和冷拔钢筋时,对于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每一批

量的冷拉钢筋和冷拔钢筋,须分别遵照规范中规定的试验要求进行试验,以核实其质量、弯曲和拉伸性能。

15、 试验报告包括附有工厂证书的拉伸试验结果,由生产厂商提供的常规检验和试验结果。

(五)模板。

1、

模板设计、制作、安装来支撑处于流动状态的混凝土在施工荷载下不会产生可预知的移动和偏差。它须是充分地紧密以阻止水泥浆从混凝土中流失,并且须不会产生波动和变形。

2、

模板及其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其支架部分必须有足够的支承面积。如安装在基土上,基土必须坚实并有可靠的排水措施。对于湿陷性黄土,必须有防水措施;对于冻胀性土,必须有防冻融措施。

3、

除其它指定外,模板须有光滑平整的表面并以清洁的和可靠的架立方式被支撑来提供一个平常的表面。在整个合同过程中,表面的材料在必要时须更新,并且在使用前须去掉硬化混凝土表面的堆积物。

4、 5、 6、

在斜坡大于15度的地方,模板须被用于斜坡工程的表面并须被锚固以防止移位。 承包单位须提供模板的计算和设计给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审核。

虽然有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审核,模板的受力和正确性以及它的支撑仍由承包单位和、

32 / 92

或他的专业工程师承担唯一的责任。

7、 8、 9、 10、 11、 12、

当在建筑、结构及机电的图纸上已表示出的开口、孔洞、管道和其它类似物未被构造时,承包单位必需自费切割出或重新构造出所要求的洞口,并确保其构件的质量和稳定性。 墙和薄构件的构造须提供开口和其它设备,这些设备允许混凝土以一种阻止在外形和钢筋上的硬化混凝土离析或堆积的方式被浇筑在混凝土表面水平以上。

如果一个柱或墙的模板以它的全部高度架立,那么混凝土浇筑开口将设在一个边上并当进行浇筑混凝土时被关闭。

任何内置部分的任何穿孔、下沉或埋置当被要求时须提供模板。 无论金属或塑料模板在使用前须获得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书面批准。

未经处理过的模板不可留下。如果取出模板是不可能的,那么在这些区域,反白蚁或涂防腐处理过的模板可以用作永久性模板,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对是否接受永久性模板有最终决定权。

13、

模板的材料宜选用钢材、胶合板、塑料等,模板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材等,材料的材质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当采用木材时,其树种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III等材。

14、

模板及其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d)

15、

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

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等要求;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

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等的相应规定。

16、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须涂隔离剂。对油质类等影响结构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不应采用。严禁隔离剂沾污钢筋与混凝土接槎处。隔离剂使用前应得到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审批认可。

17、 18、

对模板及其支架须定期维修。钢模板及钢支架须防止锈蚀。

可能被雨水渗入的混凝土构件、外墙,用于固定模板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结构时,须采用工具式螺栓或螺栓加堵头,螺栓上须加焊方形止水环。拆模后须将留下的凹槽用已审批的密封材料封堵密实,并须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抹平(参见GB 50108-20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及按本章相关条款封堵模板螺栓孔封堵方法密封和测试螺栓孔。 模板架设

1、当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模板的安排须容易地从浇筑混凝土上拆除和移去而不会引起震动、干扰或损害。对于梁和板,模板的架设须可以将板底面和梁侧面的模板和支撑移去而不会干扰梁底面的模板和支撑。

(b)

只有当下层楼板达到足够的强度和能够承受上层施工荷载时,上层楼板的支撑才可以搁在下层楼板上。如果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观点,下层楼板不能提供承受上层楼板支撑所要求的承载力,则上层楼板支撑所采用的方法须获得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认可。

(c)

模板架设所用的螺栓和其它金属装置须预浇构件表面至少50mm并且在拆除模板时不会伤损混凝土。

33 / 92

(d) 混凝土中所有的孔洞须用灰泥填充和完成,以得到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认可。只有当被认可时才可以使用穿透混凝土的金属线绑扎,并且金属线末端须被隐藏,须采取措施阻止在混凝土上的锈蚀。

(e) 为使硬化的混凝土在规定的偏差内正确地符合指定的直线和标高,在建造过程中承包单位须对模板有可能出现的沉降和偏差作出恰当的调整。除非图纸上有其它表示,跨度4m及以上梁和板的底部须按照跨度的1/1000 – 3/1000在跨中起拱。对于后张拉的墙或梁,在模板架设前承包单位须向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咨询。

(f) (g)

模板及其支撑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现浇多层房屋和构筑物,须采取分层分段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须符合下列规定: (I)

下层楼板须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支撑; (II) 上层支架的立柱须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

(III) 当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必须符

合要求。

(h) (i) (j)

当层间高度大于5m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多层支架支模。当采用多层支架支模时,支架的横垫须平整,支柱须垂直,上下层支柱须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当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须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须在同一平面上,高低差不得超过3mm。

当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I)

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结点上;

(II) 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须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其允许偏差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项目 预埋钢板中心线位置 预埋管、预留孔中心线位置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置 外露长度 中心线位置 允许偏差(mm) 3 3 2 0 ~ +10 10 0

预留洞 截面内部尺寸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项目 轴线位置 底模上表面标高 34 / 92

允许偏差(mm) 5 ±5

截面内部尺寸 层高垂直 基础 柱、墙、梁 全高≤5m 全高≥5m ±10 -5 ~ +4 6 8 2 5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表面平整(2m长度以上)

4、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项目 板,梁 长度 薄腹梁,桁架 柱 墙板 宽度 板,梁 薄腹梁,桁架 板 高度 板的对角线差 拼板表面高低差 板的表面平整(2m长度上) 墙板的对角线差 侧向弯曲

模板起拱

1、 2、 3、

模板和支架拆除

梁,柱,板 墙,薄腹梁,桁架 板,梁 薄腹梁,桁架 允许偏差(mm) ±5 ±10 0 ~ -10 0 ~ -5 0 ~ -5 +2 ~ -5 +2 ~ -3 0 ~ -5 +2 ~ -5 7 1 3 5 L、1000且≤15 L、1500且≤15 大于5m跨度的梁的模板底部通常须在跨中设一个向上的起拱,其为超出5m部分按每1m起拱5mm计算。对于悬臂梁和板,则按照每1m跨度向上起拱5mm。

大于6m跨度的板的模板底部则按照每1m跨度向上起拱5mm。在工作开始前,平板的起拱须得到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认可。

在特殊情况下,在结构构件暴露于立面的地方或者结构构件暴露于任何可使建筑细部受到影响的地方,在工作开始前,被使用的起拱须得到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认可。

1、现浇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a) (b)

35 / 92

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后,方可拆除; 底模,在混凝土强度符合下表的规定后,方可拆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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