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系统指标解释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4-10 16: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系统指标解释的通知 建综[2001]2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天津市市容管委,北京、重庆市政管委,北京市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我们组织力量对现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包括综合指标,城市、人口与建设用地,供水和节约用水,燃气,供热,公共交通,市政工程(道路、桥涵、排水、路灯、防洪等),园林绿化与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共9个部分。修订后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作为今后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也可供城市建设各级专业人员学习参考。现印发你们,自编制2001年年报起执行。我部1991年印发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同时停止使用。

建 设 部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 综 合

一、 国民经济核算 国民生产总值

英文缩写GNP。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结果。常住单位是指在一国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如企业、住户和政府。一国常住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所创造的增加值在初次分配中主要分配给该国的常住单位,但同时也有一部分以生产及进口税(扣除生产和进口补贴)、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等形式分配给非常住单位,统称支付给国外(或地区外)的要素收入,同样,国外生产所创造的增加值也有一部分以生产税及进口税(扣除生产和进口补贴)、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等形式分配给该国的常住单位,统称来自国外(或地区外)的要素收入。从而产生了国民生产总值的概念,而国内生产总值是个生产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用计算公式表示为:

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来自国外(或地区外)的要素收入- 支付给国外(或地区外)的要素收入。

国内生产总值

因为缩写GDP。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与同期中间投入的全部货物(非固定资产)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分配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总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总产出

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包括本期生产的已出售和可供出售的货物和服务、在建工程及自产自用消费品和自制固定资产价值。通常主要按生产者价格计算。产出包括市场产出、为自己最终使用产出和非市场产出。 市场产出指在市场上按有经济意义的价格出后或其它方式处置的产出(品);或者打算在市场上出售或其它方式处置的产出(品)。有经济意义的价格指对生产者意愿提供的产品数量和购买者希望购买的数量有显著影响的价格。

为自己最终使用的产出指生产该产出(品)的企业的所有者留作自身使用的货物或服务。 非市场产出指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或政府生产的货物和个人或公共服务。它们都是免费或按没有经济意义的低价提供给其他经济单位或全社会。 中间投入

指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换的非耐用货物和服务的价值。计入中间投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总产出相对应的生产过程所消耗或转换的货物或服务;二是本期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耐用品。中间投入分货物中间投入和服务中间投入。 增加值

指常住单位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它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后的余额,反映了常住单位即生产单位或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增加值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部分。计算公式: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或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

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有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

对于个体经济来说,由于所有者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经营利润通常很难区分开,因此,把这两部分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 生产税净额

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差额。

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生产、销售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主要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关税等,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如水资源费和水、电、煤附加等。

生产补贴与生产水相反,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收入转移,因此可视为负的生产税,在我国主要包括政策亏损补贴、粮食系统价格补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收入等。 固定资产折旧

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家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绿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指实际计提并计入成本费用中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房的固定资产折旧则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虚拟折旧。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算,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所以暂时采用上述办法。

营业盈余

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 资本形成总额

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或购置的固定资产减去处置或售出的固定资产加上存货变化的价值总量,包括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存货增加两部分。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指常住单位购置、转入和自产自用的固定资产价值,扣除固定资产销售和转出后的价值;存货增加指常住单位存货实物量(含生产单位购进的原材料、燃料和储备物资等存货,以及生产的产成品、在制品等存货)变动的市场价值,即期末价值减期初价值的差额。

总消费

又称最终消费,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它可分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居民消费指常住住户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包括以货币形式购买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和以其它形式(如实物转移、自给性消费等)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政府消费指政府部门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支出和对居民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

货物和服务的净出口总额

简称净出口,指货物和服务出口减货物和服务进口的差额。出口包括常住单位向非常住单位出售或无偿转让的各种货物和服务的价值;进口包括常住单位从非常住单位购买或无偿得到的各种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二、 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更新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局部更新的大修理作为日常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发生的大维修费用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凡属于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包括对城市现有的道路、桥涵、防洪堤坝、上下水道等市政工程进行修理、维护、翻修和必要的改善,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对现有市政工程设施的改造工程,应纳入更新改造措施统计;新建工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统计。

按投资管理体制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 1.基本建设投资指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的投资,其统计范围包括:(1)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建计划内结转投资(包括利用基建库存设备和材料)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2)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加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3)国有单位既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行政单位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2.更新改造投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和有关工作的投资。其统计范围包括:(1)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更新改造计划的投资单位(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更新改造计划,但使用上年更新改造计划内结构转的投资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单位(项目);(2)本年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与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分厂等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未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3)国有企、事业单位既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改建或更新改造性质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3.房地产开发投资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

法人单位(附属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活动单位)进行的房屋开发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等的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的投资。

4.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指未列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建设项目

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的总体。通常以一个企业(包括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点功臣个、铁路专用线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均可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凡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系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作为不同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按投资管理体制可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

简称基建项目,指经批准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通常以一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作为一个基建项目。基建项目一般由设计文件规定的若干个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如钢铁项目可由炼铁、炼钢、轧钢等工程组成。设计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单位,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基建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事业单位不止一个基建项目。 基建项目按规模分为大中型项目河小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见《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更新改造项目

简称更改项目,指经批准具有独立设计文件(或项目建议书)的更新改造工程,或更新改造计划方案中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更新改造项目是根据独立设计文件或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确定的,大致相当于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更新改造统计的基层填报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而不是更新改造项目。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有若干个更新改造项目。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指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与限额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

基本大中型项目是指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气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按国家规定,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等工程,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无论规模多大,都不作为大中型项目统计。但考虑到这些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和所起的作用,我们应将其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统计。 限额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 建设地址

指项目建设的地点。更新改造投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城镇集体投资)的建设地址,根据实际情况填列:主体工程在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内进行建设的,填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地址;主体工程在现有企、事业单位之外进行建设的,填主体工程的建设地址。 建设阶段

指建设项目报告期工程进展所处的阶段。

1.筹建:指在年内永久性工程尚未正式开工,只是进行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场地平整等为建设作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筹建项目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建设规模和性质划分大中型和建设性质。

2.本年正式施工:指本年内正式进行建筑或安装活动的建设项目。包括本年新开工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本年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以及本年和以前年度全部停

缓建在本年正式恢复施工的项目,仍为正式施工项目。以前年度已报全部建成投产,本年尚有遗留工程进行收尾的项目,以及已批准全部停缓建,但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进行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的项目,不包括在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之内。

3.本年收尾:指以前年度已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但有遗留工程尚未竣工,在本年内进行收尾工程的项目。

4.全部停缓建:指至报告期未止经批准并已收到全部停缓建通知的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有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经上级批准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5.单纯购置:指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有些单位当年虽然只从事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中规定有建筑安装活动,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不得作单纯购置统计。 建设性质

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单纯建造生活设施、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整个项目情况确定建设性质;更新改造、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城镇集体投资)按整个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情况确定建设性质。

1.新建 一般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或独立工程。有的单位原有的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企、事业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作新建统计。

2.扩建 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的生产线、分厂的企、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也作为扩建。

现有企、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总厂之下的分厂,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建设,则该企、事业单位也应作为扩建。

3.改建 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没有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总厂之下的分厂等,则该企、事业单位应作改建统计。现有企、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产民用品等),或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补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不增加本企业主要产品设计能力的车间,也应作改建统计。

4.单纯建造生活设施 指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的企、事业及行政单位。 5.迁建 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或由于城市环保和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是维持原来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6.恢复 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恢复建设的单位。不论是按原规模恢复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都按恢复统计。尚未建成投产的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而损坏重建的,仍按原有建设性质划分。 7.单纯购置 指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有些单位当年虽然只从事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中规定有建筑安装活动,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不得作单纯购置统计。 建设周期

指报告期所有正式施工项目全部建成平均需要的时间。 计算方法有两种

1、 按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周期

=

报告期正式施工项目个数 报告期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个数 2、 按投资额计算 建设周期

=

报告期正式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之和 报告期正式施工项目完成投资额之和 建成投产项目

指报告期内按设计文件规定建成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形成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经过验收合格,并且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分为全部建成投入生产项目和部分建成投入生产项目。

1.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建成“全投项目”)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形成生产能力的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过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与生产性工程配套的生活福利设施可以满足近期正常生产的需要,正式移交生产的建设项目;非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工程全部建成,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工程效益,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使用的建设项目。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统一验收制度,一般必须经过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才能作为全投项目统计。对于在年底确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并已实际交付生产或使用,但来不及办理验收手续的大中型项目,经主管部门商统计部门同意后,可统计为全投项目,但应当注明“未经验收”。

凡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在“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并经环保部门验收鉴定合格,交付使用后,整个项目才能作为全投项目,达不到要求的则不能作为全投项目统计。

2.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简称“部分投产项目”)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的工程已经部分建成,经过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过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生产的建设项目;非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的可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已建成,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部分工程效益,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使用的建设项目。仅建成辅助附属设施,不能生产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的工业项目,或不能发挥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效益的非工业项目,不能作为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项目统计。 3.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简称“单投工程”)工业项目是能够生产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产品的车间或生产线等,按照设计文件的饿要求已建成,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非工业项目是指能够发挥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效益的独立工程,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已建成,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使用。

计划总投资

指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本年计划投资

指经有权机关、单位批准或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完成额。 去年完成投资

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又称固定资产投资额。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不包括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而又需要安装的设备等。

1.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招待所等工程。包括房屋的土建工程;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址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等。

(4)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溉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及其它建筑工程。

2. 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试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连接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系统连动无负荷试运工作(投料试运工作不包括在内)。 3.设备工器具购置指把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价值。新建单位及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或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器具购置”中。

4.其它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及项内容以外的各种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

土地购置费指通过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提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得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有些出让土地,在统计中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统计。 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

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期内收到得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得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1.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2.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资金等。

3.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贷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4.债券指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5.利用外资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境外资金(含设备、材料、技术等的折算款)。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如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对外借款指通过中国政府(包括中央、各个部门、地方政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引进,最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外国资金(含设备、技术、专利等折算款)。国家借统还的外资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6.自筹资金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7.发行股票指股份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8.其他资金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集资是指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向社会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

9.应付投资款指在报告年度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当年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指本年的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而不是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新增固定资产

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效益

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在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投入表现为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消耗的人工、建筑材料及有关的费用,购置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产出则表现为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以及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加的产值(国内生产总值)、利润和税金等。 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系数

指报告期新增国内生产总值与同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率,计算公式: 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系数

报告期新增国内生产总值 同期固定资产投资额

=

固定资产投资率

指一定时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计算公式: 固定资产投资率

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额 报告期国内生产总值 Х100%

=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又称固定资产动用系数。指一定时期新增固定资产与同期完成投资额的比率。计算公式: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报告期新增固定资产 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额 =

Х100%

房屋建筑面积

指从房屋外墙线算起的各层平面面积的总和,亦即房屋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截面面积,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的面积。 施工房屋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上期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上期已停缓建在本期复工、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 竣工房屋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全部房屋的建筑面积。 竣工房屋价值

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包括竣工房屋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价值和跨年施工的房屋在本期以前完成的价值。未竣工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出让单位不计算竣工价值,待接受单位继续施工并符合竣工条件后,由接受单位计算其竣工价值,包括出让单位在出让前所完成的价值。

竣工房屋价值的计算方法,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设施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室外的水、暖、电、卫、道路工程、挡土墙等环境工程的费用,办公及生活用家具等的购置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

的费用等。

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 城市基础设施

指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供应、给水排水、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指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国内贷款、债券收入、利用外资、土地出让转让收入、资产置换收入、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开征的一种地方性税种。现行的征收办法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执行不同的纳税率: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公用事业附加

指在部分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外征收的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附加收入。包括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公共汽车、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附加。 中央政府拨款

指中央政府为城市维护建设拨付的专项资金。 地方政府拨款

指各级地方政府为城市维护建设拨付的专项资金。 地方财政转贷国债

指国家自1998年开始增发的国债中,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的那部分资金。这些资金在本省范围内统借、统筹、统还。省级财政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对国家财政部的还本付息工作。

国内贷款

指向政府财政、国内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各种款项。 债券收入

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建设大型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向社会发行的专项建设债券。 股票融资

指股份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 利用外资

指来自国境(或关境)外并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各种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等折算款)。分为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及外商其他投资。 非国有资金投资

指国内非国有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 城市水资源费

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生产或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开采地下水缴纳的地下水资源费。 土地出让转让收入

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等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转让资金。 资产置换收入

指将评估后的现有固定资产,向国内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出售、合资、出让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收入。

企业(单位)自筹资金

指企业(单位)从历年积累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的资金,包括股份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到的资金。

经营服务收入

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养单位在经营服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如房租收入、园林收入、市容环境卫生收入合其他经营服务收入。

1.房租收入指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出租向租赁单位合个人收取的租金。

2.园林收入指园林部门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实际营业收入。包括公园门票收入、苗木花卉销售收入、商业饮食服务收入合其他经营收入。

3.市容环境卫生收入指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清运垃圾、粪便的收入和垃圾粪便的销售等收入。不含垃圾处理费。

4.其他经营服务收入指除房租、园林、市容环境卫生等收入以外的经营服务收入。 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

指经批准使用市政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市政设施使用费。如过桥、过路费等。 过桥、过路费指经批准对贷款或集资修建桥梁、道路、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排水设施使用费

指向使用城市排水系统排放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单位和居民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 污水处理费

指经政府批准的,污水处理单位向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垃圾处理费

指经政府批准的,垃圾处理单位向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收取的垃圾清运、处理的服务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含新建、扩建用地)单位或个人按建筑面积或投资的一定比率征收的用于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旧城改造费

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控制城区过快扩张而向新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新征土地面积征收的用于城市旧城区改造的费用。

港口城市配套费

指经国家批准以港口实际吞吐货物量计征的港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 旅游城市附加费

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旅游城市按饭店、旅社、招待所以及经营性车、船(包括出租车、三轮车)营业额的固定比例收取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外汇收入应折算为人民币统计。 集资收入

指按规定程序批准,为建设某项工程向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筹集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款。

其他收入

指上述收入以外的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各种收入。如临时占道费、破路费、砍伐树木补偿费等收入。

人均拥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指每个城市人口平均拥有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算公式:

人均拥有城市 维护建设资金

报告期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入额 报告期末城市人口数 =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

指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更新改造支出和维护支出。 维护支出指为保证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对道路、桥梁、防洪堤坝、上下水管道、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产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包括大中修工程和小修工程),以及用于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的各种支出。 固定资产投资支出

指用于更新、改建、迁建、新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更新改造支出两部分。

偿还国内贷款

指偿还政府财政、国内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贷款的资金支出。 偿还国外贷款

指偿还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商业银行等贷款资金支出。 公共消防设施支出

指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性支出。 交通标志设施维护支出

指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城市交通标志设施的维护性支出。 缴纳税费

指进行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时按规定交纳的各种税费。

四、工业产值与工业经济效益 工业总产值

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通常采用“工厂法”计算,即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生产的成果相加。它包括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不包括非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价值、本企业非工业活动单位的非工业产品价值和收入及本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出售价值。

生产成品价值指企业报告期生产,并在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通常生产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期产品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生产成品价值中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中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所占的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期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

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期应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但尚未完成生产过程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的价值,即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余额减去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余额后的价值。根据改革后的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本指标的填报原则是:如果企业会计产品核算中不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不需填报该指标;如果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必须填报该指标。其目的是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中间物质消耗价值口径一致,便于以相同口径准确计算“生产法”工业增加值。

非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价值,如购自厂外而在本企业内未经任何加工又转售的产品价值,按照合同规定不需要本企业加工和安装的协作件(如机组、仪表)的价值。

本企业费工业活动单位的非工业产品价值和收入,如农牧场的农、畜产品的价值,基本建设部门的建筑安装价值,运输部门的运输收入,住宅、公用事业及福利事业单位(洗衣房、澡堂、理发室等)的收入等。 工业总产值计算价格

计算工业总产值采用的价格有两种:不变价格和现行价格。 不变价格又称固定价格。指在计算不同时期的总产值时,采用同一时期或同一时点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其目的是用以消除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影响。以保证计算工业发展速度时可比。目前采用的是1990年不变价格。 现行价格指计算工业总产值时,采用报告期内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即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报告期的产品销售价格前后有变动,或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时期有几种销售价格的,应分别按不同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生产完成时还不能确定按哪一种价格销售,可按报告期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中有些项目,如自制设备、提供本企业基本建设和生活福利部门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等,没有出厂价格,可以它们的实际成本作为现行价格。

城市公用产品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

1. 城市自来水

城市自来水产品目前采用的1990年不变价格是260元/千立方米(不分水源及取水方式)。计算公式:

自来水供水企业自来水不变价总产值=有效供水量Х产品不变价格

自来水产品总产值再加其他工业产品总产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即为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总产值。

3、 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产品目前采用的1990年不变价格是:天然气(热值33588-46055千焦/立方米)170元/千立方米;液化气(热值92110-113044千焦/立方米)488元/吨;外购人工气(热值14654千焦/立方米)581元/千立方米。天然气、液化气的不变价格不随热值变动,其他规格(热值q千焦/立方米)的人工气,其不变价格X随q变动,即:外购气X=233x(q/14654);自产气X=581x(q/14654)。

天然气、液化气、外购人工气的不变价格皆指不包括外购成本,称之“经营不变价格”。自产气不变价格称之“产品不变价格”。不变价总产值计算公式: (1)燃气公司的燃气不变价总产值=外购气销售量x经营不变价格+自产气销售量x产品不变价格。

(2)如果燃气公司与气源厂是本系统内分别独立的核算单位,则: 燃气公司的销售不变价格总产值=售气量X经营不变价格

气源厂的产气不变价格总产值=售气量X(产品不变价格-经营不变价格)

燃气产品总产值再加其他工业产品总产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即为燃气企业的总产值。 煤气供应公司计算现价工业总产值的问题:

煤气供应公司代煤气厂销售煤气,煤气厂按每销售一立方米煤气给煤气供应公司一定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煤气公司的现价工业总产值是煤气厂付给煤气供应公司的总金额,购销差价出现负数。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方式:

煤气供应公司的现价工业总产值=煤气销售总金额+国家补贴的金额-购入煤气总金额。 3.城市民用供热

城市民用供热产品目前采用的1990年不变价格(只用于民用供热;不分热源及供热方式)是:外购蒸汽或热水5.70元/百万千焦;自产蒸汽或热水13.40元/百万千焦

外购供热不变价格不包括外购成本,称之“经营不变价格”,自产供热不变价格称之“产品不变价格”。不变价总产值计算公式:

(1)热力公司的供热不变价格总产值=外购供热量x经营不变价格+自产供热量x产品不变价格

(2)如果热力公司与热源厂是本系统内分别独立的核算单位,则: 热力公司的售热不变价总产值=售热量x经营不变价格

热源厂的产热不变价总产值=售热量x(产品不变价格-经营不变价格)

供热产品总产值再加其他工业产品总产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即为供热企业的总产值 4.城市公共汽车大修

城市公共汽车大修目前采用1990年不变价格是:汽油类铰接汽车(包括解放、东风、长江、浦江等5吨汽车及相近型号汽车)24000元/辆,汽油类单机汽车16000元/辆,柴油类铰接汽车(包括黄河、延安等8吨汽车及相近型号汽车)32000元/辆,柴油类单机汽车21000/元辆,柴油类单机汽车21000元/辆。

城市公共汽车大修不变价总产值=汽车大修数量x相应不变价格 工业增加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它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值减去工业中间投入;二是收入法(又称要素分配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将生产过程中各生产要素应得到的收入份额相加,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目前工业统计主要采用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

1、 生产法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 2、 收入法(分配法)

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工业中间投入是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耗的外购物质产品(如外购材料、燃料、动力的消耗等)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如向外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邮电费、修理费、仓储费、利息支出、保险费、职工教育费等各种服务费)。 中间投入的确定须遵循以下原则:①必须是从外部购入的,并已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和服务价值;②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掉(包括本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等)的产品和服务价值。

工业销售产值

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工业销售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工业销售产值与工业总产值的区别:

1.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工业产品销售总式中总量,不管是否本期生产,只要在本期销售及都计算。而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只要在本期生产的,无论销售与否都要计算。

2.销售产值不含半成品和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而工业总产值要计算。 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

指综合衡量工业经济效益各个方面在数量上总体水平的一种特殊相对数,是反映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的指标。它是以各项工业降级效益指标报告期实际数值分别除以该项指标的全国标准值并乘以各自权数,加总后除以总权数求得。计算公式: 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 =∑(

某项指标报告期数值 该项指标全国标准值 ×

该项指标权数 )÷ 总权数

式中总权数为100。权数表明各项工业经济效益指标在经济效益综合评价中的重要程度,是由专家调查法确定的。

我国现行计算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的评价考核指标包括总资产贡献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产品销售率等。 总资产贡献率

反映报告期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是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集中体现,是评价和考核企业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计算公式: 总资产贡献率(%)=

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 平均资产总额 ×100%

式中的税金总额为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平均资产总额为期初、期末全部资产(含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总计的算术平均值。 资本保值增值率

指报告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与上期期末数的比率。计算公式: 资本保值增值率(%)= 报告期期末所有者权益 上期期末所有者权益

×100%

式中所有者权益=资产总计-负债总计。 资产负债率

指报告期末企业负债总额与企业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

×100%

流动资产周转率

指报告期内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一般有周转次数和周转天数两种表示方式。

计算公式:

流动资产周转次数= 产品销售收入

全部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流动资产周转天数= 报告期日历日数

流动资产周转次数

式中的全部流动资金平均余额为期初和期末的流动资产之和的算术平均值。 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平均每个职工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工业生产最终成果。计算公式: 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工业增加值

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式中工业增加值为消除价格因素与标准值可比的工业增加值。 产品销售率

指报告期内工业销售产值与现行工业总产值的比率。计算公式: 工业产品销售率(%)= 工业销售产值 现价工业总产值 ×100%

五、财务 资产

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长期投资指企业直接向其他单位投资且回收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已购入并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债券等投资。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所占用的资金等。

无形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递延资产指不能全部计入企业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及大修理支出等。

其他资产指除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如诉讼中的财产等。

负债

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各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各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等。 所有者权益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入人投入的资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 产品销售收入

指工业企业销售成品、自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总额。 产品销售成本

指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 产品销售费用

指工业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指工业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应负担的产品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产品销售利润

指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所产生的利润。 管理费用

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其中包括支付的各种税金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以及劳动、待业保险费等。 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财务活动中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净额、汇兑损失净额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亏损以“-”号表示)。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即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补贴收入指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按规定应收取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投资净收益指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营业外收入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以前年度收益、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以前年度收益、确定无法支出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非常损失等。 财政补贴

指国家对市政公用企业因价格等政策原因发生一定亏损(即政策性亏损)从财政预算收入给

予的补贴资金。

净利润

指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上交国家所得税后得剩余部分。 亏损

指企业产品销售和服务收入不足以补偿其成本而形成得损失。亏损有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两种。

经营性亏损:指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成本费用高,产品积压,收不抵支,而造成的亏损。

政策性亏损:指政府为社会公众利益采用某些限制性政策,致使企业产品价格或服务价格低于成本而造成的亏损。 实现利税总额

指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应交增值税和利润总额三项之和,不包括企业计入生产成本的各项税金。

本期实交税金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应上交给国家的各种税金之和。包括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印发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 应交增值税

指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所应交纳的税金。 进项税额

指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种抵扣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

指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六、劳动工资、劳动安全 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1.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 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3. 发包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使用的人员;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人员;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其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的农村搬运队、建筑队的人员等。

4. 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招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民工。 5. 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6.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7. 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未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再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从业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及试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的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一般为月、季、年)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计算公式:

月平均人数:指报告月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报告月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计算公式: 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每天实有得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得日历日数

季平均人数:指报告季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报告季中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三除求得。计算公式:

季平均人数=

报告季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3 年平均人数:指报告年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十二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十二除求得。或以四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四除求得。计算公式: 年平均人数=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12 或

年平均人数=

报告年内四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 4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

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实际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包括退职生活费、医疗卫生费、交通费补贴、丧葬抚恤救济费、冬季取暖补贴、离退休人员的易地安家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护理费、书报费、洗理费、少数民族补贴以及由老干部活动经费开支的旅游费用等。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

指单位在工资以为支付给职工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不包括用于职工的劳动保护费用、由保险福利费用开支的医务人员的工资、集体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和病伤休息期满六个月以上人员的工资。 职工伤亡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一次事故中伤亡的人数和伤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负伤的职工有一至二人重伤而没有人死亡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至九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 工伤事故频率

指企业在报告期平均每一千名职工中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繁程度。计算公式: 工伤事故频率= 工伤事故人次数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1000‰

七、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有台数

指报告期末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在册机械设备台数。

机械设备总功率

指报告期末企业实有机械设备的总功率,通常按设计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可按1马力=0.736千瓦折算成千瓦数。 机械设备完好率

指报告期末完好机械设备台数与实有机械设备台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

机械设备数量完好率= 完好机械设备台数 实有机械设备台数 ×100%

机械设备台日利用率

指报告期机械设备实际作业工日数与制度台日数的比率。计算公式: 机械设备台日利用率=

报告期机械设备实际作业台数+例假节日加班台日数 报告期机械设备制度台日数+例假节日加班台时数 ×100%

机械设备台时利用率

指报告期机械设备实际作业台时数与制度台时数的比率。计算公式: 设备台时利用率=

报告期机械设备实际作业台时数+例假节日加班台时数 报告期机械设备制度台时数+例假节日加班台时数 ×100%

第二部分 城市、人口与建设用地 一、 城市 城市(城镇)

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即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市

又称建制市或设市城市。指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按行政级别分为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按规模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直辖市指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行政地位相当于省一级的市。 地级市指其行政地位相当于地区一级的市。

县级市指其行政地位相当于县一级的市。 大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统计上又规定非农业人口在100-200万的,为特大城市,在200万以上的为超大城市。 中等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指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即镇域。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 市域

指设市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包括市辖县的全部行政管理范围。 市区

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 镇区

指行政建制镇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所在地,一般还包含其周围在地域上与之相连的、基础设施基本具备的村。 工矿区

指坐落在市区以外生产和职工生活较为集中的工矿企业区。不包括坐落在市区以外,仅以生产为主的工矿区。

开发区

指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渡假区等。 二、 城市人口与用地 城市总户数

指城市范围内家庭户和集体户的总数。家庭户中包括未落常住户口的户。 城市(镇)人口

指市(镇)区(不包括市辖县)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中包含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入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人口。统计时,可将非农业人口单列。

非农业人口指常年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口及其所抚养的人口。 城市(镇)人口统计以公安部门户籍统计口径为准。 暂住人口

指离开开常住户口地的市区或乡、镇到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 人口密度

指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蔬密程度。计算公式: 人口密度=

一定地域面积范围内的人口数 一定地域的面积 人口增长率

指报告期内人口增长的数量与期初人口数的比率。计算公式: 人口增长率=

期末人口数-期初人口数 期初人口数 ×100% 城市化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城市化水平

指一定区域内城市人口与总人口的比率。计算公式: 城市化水平= 区域内城市人口 区域内总人口 ×100% 城市面积

指城市行政区域内市区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水域面积。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 城市规划区面积

指城市本级行政区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 城市建成区面积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指城市用地中除水域与其他用地之外的各项用地面积,即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于水域和其它用地。

仓储用地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露天堆放货物的堆场用地等。

对外交通用地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库)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绿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林和林地。 特殊用地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包括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

以上各类用地的详细说明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征用地面积

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的面积。征用之后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有。 耕地面积

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面积。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等。

第三部分 城市供水与节水 一、 城市供水

指通过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用水的活动,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供水设施

指用于取水、净化、送水、输配水等的设施总称。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 (一) 水资源

水资源

指在自然界中以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聚集状态存在的,可供利用的水的总称。包括经人类控制并直接可供灌溉、发电、给水、航运、养殖等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江河、湖泊、井、泉、潮汐、港湾和养殖水域等。

地表水又称陆地水。指分别存在于河流、湖泊、沼泽、冰川和冰盖等水体种的水。 地下水指储存在地面以下饱和岩土空隙、裂隙及溶洞中的水。 水源

指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原水水体。 原水

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水源保护区

指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二) 生产能力 水厂

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制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可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一个水厂可能有一个或数个水源地,一个生产系统内的各项设施,如分布在几个地点,只能

作为一个水厂,但补压并和加压站不能作为水厂。

按不同的取水方式,水厂可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种。 按生产不同的水质,水厂可分为非饮用水混合水厂三种。 设计综合生产能力

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包括在原设计能力的基础上,经挖、革、改增加的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

实际综合生产能力

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不包括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各个环节的能力计算方法是:

取水能力:表现水水厂应按取水口、进水管及进水泵房机泵的能力确定(包括补压井能力),一般以机泵能力为主计算。计算公式:

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能力或测定的机泵能力×(1-各台机泵同时开动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 有的水厂,如进水管的能力小于机泵能力,且以后各环节的能力又是按进水管的能力配套的。则可按进水管每小时输水能力×24小时计算求得。 地下水水厂应按水源井和抽水机泵的能力确定。如机泵能力与水源能力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最小的能力计算。计算公式:

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或测定的机泵能力(或水源井枯水期最大出水量)×(1-各水源井同时抽水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

净化能力:指反应池、沉淀池和滤池的能力,计算时以滤池能力(或薄弱环节)。为主。计算公式:

日滤池能力、滤池面积×设计(或核定)滤速×24小时 核定滤速计算能力时应减去洗池时间。

送水能力:指送水机泵和补压井的能力。计算方法与取水能力相同。 出厂干管输水能力:指从水厂的第一个闸门起至城市配水管网之间的最大输水能力。应按水厂出口处的管道口径计算。计算公式: 出厂干管输水能力=管道面积×经济流速

经济流速由各地根据经常电费与管道基建费的经济比较自行规定。

储水设施能力

指水厂内外清水池、水厂外高地水库、水塔能力的总和。不包括水源水库的储水能力、水厂内冲洗水塔的能力和用户自行设置的储水能力。储水设施能力按有效容积计算。 管道长度

指供水设施的取水管道和供水管道长度之和。 取水管道长度指水源地至地表水水厂净化设施(或地下水水厂清水池)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包括水源井之间的井群联络管道长度。

供水管道长度指从水泵至用户水表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不包括新安装尚未使用的管道。在同一条街道埋设两条或两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每条管道的长度计算。 管道长度可按不同管径、材质及铺设年代分别统计。 管网密度

指一定区域内供水管道分布的稀疏程度。可按城市面积、规划区面积和建成区面积分别计算。计算公式:

管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

区域内供水管道长度

区域面积 供水区域面积

指供水管网环通的全部区域,单管供水的地区,按管道两侧100米范围作为供水区域面积统计。 (三) 产量 制水总量

指报告期水厂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水量。如冲洗滤池和厂内水管的用水量等。 水厂自用量

指报告期水厂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水量。如冲洗滤池内水管的用水量等。 供水总量

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供出的全部水量。包括有效供水量和漏损水量。

有效供水量指水厂将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漏损水量指在供水过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属设施破损而造成的漏水量、失窃水量以及水表失灵少计算的水量。

管道以及附属设施漏水量指供水管道、闸井、表井、消火栓及中间加压设施(水池、水库、水塔)等各种管道及附属供水设施的明漏、暗漏、溢流、渗漏等漏失的水量。

失窃水量指私自开启消火栓及其他供水设施以及私自接管取水等无法计量和追偿水费的水量。

按用水用途可分为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居民家庭用水和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四类。 公共服务用水指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和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饮食业以及社会服务业等单位的用水。

居民家庭用水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农民家庭、公共供水站用水。

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指城市灭火以及除居民家庭、公共服务、生产运营用水范围以外的各种特殊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深井回灌用水、其他用水。

各类用水比重

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售出的各类用水量(如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居民家庭用水和其他用水)分别占其售水量的比重。计算公式: 各类用水比重= 各类用水量 售水量 ×100%

产销差水量

指供水总量与售水量之间的差额水量。计算公式: 产销差水量=供水总量-售水量

产销差率

指产销差水量与供水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 产销差率=

供水总量-售水量 供水总量 ×100% 有效供水率

指有效供水量与供水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 有效供水率= 有效供水量 供水总量 ×100%

漏损率

指漏损水量与供水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 漏损率= 漏损水量 供水总量 ×100% 或

漏损率=1-有效供水率 最高日供水量

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最高一天的供水量。 平均日供水量

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平均每日的供水量。计算公式: 平均日供水量= 报告期供水总量 报告期日历日数 人均供水总量

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供水总量与在岗职工平均人数的比值。在岗职工的统计,按劳动工资统计规定执行。计算公式: 人均供水量=

报告期供水总量 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人均售水量

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售水量与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计算公式: 人均售水量=

报告期售水量 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出厂水计量率

指用水表计量的供水量与供水总量的比例。计算公式: 出厂水计量率= 水表计量供水量 供水总量 ×100%

(四) 质量

管网水质国际31项合格率

指以出厂水为代表的水样中31项被检项目的合格程度。被检项目及其合格标准和水质检验的采用点的设置,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计算公式: 管网水质国际31项合格率=

31项加权后的总数检验合格次数 各水厂出厂水×31×各该厂供水区域内

检验次数 分布的采用点数

×100%

管网水细菌总数合格率

指管网水样脱氯经培养后,每毫升水中细菌总数达到合格的程度。计算公式: 管网水细菌总数合格率= 细菌检验合格次数 细菌经验总次数

×100%

管网水大肠细菌群合格率

指管网水脱氯经培养后,每升水中总大肠菌群达到合格的程度。计算公式: 管网水大肠菌群合格率= 总大肠菌群检验合格次数 总大肠菌群检验总次数 ×100%

管网水游离余氯合格率

指管网水中剩余的有效含氯量合格的程度。计算公式: 管网水游离余氯合格率= 游离余氯检验合格次数 游离余氯检验总次数 ×100%

管网水浑浊度合格率

指管网水中含有造成浑浊的物质引起的水浑浊程度。计算公式: 管网水浑浊度合格率= 浑浊度检验合格次数 浑浊度检验总次数 ×100%

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指管网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卫生标准的合格程度,即上述管网水四项质量指标综合合格程度。计算公式:

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四项指标合格率之和 4

按四个分项合格率之和除以四计算,但分项合格率必须以规定考核期间内合格次数和总检验次数相比求得。单项指标不得低于低限值。 管网压力合格率

指管网服务压力的合格程度。 计算公式:

管网压力合格率= 检验合格次数 检验总次数

×100%

合格标准及测压要求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执行。 低压区面积占供水区面积比重

指低压区面积占供水区面积的比率。

低压区面积是指在供水区内定期进行全面测压时,所测得的压力低于规定最低需要压力标准的地区,其面积可根据比例图计算。最低需要压力标准的地区由各城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低于0.08兆帕,测压的时间应在一天的用水高峰时间进行。计算公式: 低压区面积占供水面积比重= 低压区面积 供水区面积 ×100%

管网水平均压力值

指供水区域内各侧压点各次平均的水压值。计算公式: 管网水平均压力值= ∑各测压点各次压力值 ∑各测压点测压总次数 出厂水平均压力值

指各水厂出厂水各次检查的平均压力值。计算公式: 出厂水平均压力值= ∑各水厂各次检查压力值 ∑各水厂检查总次数 (五) 生产经营管理

生产耗电总量

指报告期内供企业(单位)在从取水至送(配)水整个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所有用电总量,不包括生活用电量。 制水单位耗电量

制水厂制水平均消耗的单位电量。计算公式: 制水单位耗电量= 制水耗电量(千瓦时) 制水总量(千立方米)

送(配)水单位耗电量

制输配水消耗的单位电量。计算公式: 送(配)水单位耗电量= 配水耗电量

报告期配水千立方米·兆帕水量

混(助)凝剂耗用总量 指水厂在制水过程中,为使原水中的杂质、泥沙等物沉淀消除浑浊而消耗混凝剂(如硫酸铝、硫酸亚铁、三氯化铁、聚合铝等)的数量。计算时按实际使用的品种分列。 混(助)凝剂单位制水耗用量

指水厂每制一千立方米水量所消耗的混凝剂数量。 计算公式:

混凝剂单位制水耗用量= 混凝剂耗用总量(千克) 制水总量(千立方米)

消毒剂制水耗用总量

指水厂在制水过程中为杀灭水中的细菌、大肠菌群所耗用的消毒剂总量。不包括利用铁盐做混凝剂时,而投加的作为助凝剂的液氯。凡使用漂白粉的,应按实际有效含氯量折合成液氯

计算。

消毒剂单位制水耗用量

指水厂每制一千立方米水量所消耗的消毒剂数量。计算公式: 消毒剂单位耗用量=

消毒剂耗用总量(千克) 制水总量(千立方米) 取水井完好率

指完好取水井占水井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 取水井完好率= 完好水井数 水井总数 ×100%

完好水井标准:

① 地下水动位稳定;

② 井的基本结构与含水层相适应;

③ 井体不倾斜、不倒塌、不歪曲、不翻沙、不淤塞; ④ 降水位、出水量、含沙量达到质量标准;

⑤ 井深达到设计要求;取水量达到设计或查定能力。 水费回收率

指报告期实际收回的水费与应收水费的比率。计算公式: 水费回收率=

实收水费 应收水费 ×100%

应收水费,指按对应于报告期向各类用户的售水量计算的应收水费。

实收水费,指对应于报告期售水量的应收水费中,实际收回的水费。不包括报告期收回的上期的欠费。

(六) 服务状况 公用水站(栓)

指设于街道用于集中供水的公用配水栓或售水站,不包括居民院内的共用水龙头。 用水户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用水的各类用户总数。包括生产运营、公共服务、居民家庭、消防及其它用水户。

生产运营用户指以水作为生产的原料或动力从事工业生产或其它生产的用户。不包括用于本单位烹饪及日常生活的用水户。

公共服务用户指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餐饮业等位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户。

居民家庭用户指以水做为日常生活用的居民户。

消防及其它用户指除生产运营、公共服务、居民家庭用户以外的用水户。

城市用水人口

指由城市供水设施供给居民家庭用水的人口,包括农业用水人口、非农业用水人口和部队用水人口。 用水普及率

指城市用水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比率。计算公式:

用水普及率= 城市用水人口 城市人口 ×100%

人均生活用水量

指每一城市用水人口平均每天的生活用水量。计算公式: 人均生活用水量=

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 城市用水人口 ÷报告期日历日数×1000升 人均综合用水量

指总售水量和城市用水人口之比。

管网修漏及时率

指供水管道损坏后及时修理的程度。计算公式: 管网修漏及时率=

及时修漏次数(含爆管折断) 全部修漏次数(含爆管折断) ×100% 抄表准确率

指抄表员抄表的准确程度。准确的标准是表示读数、金额计算、凭证填写必须同时正确。若其中某一项有误即为不准确。计算公式: 抄表准确率= 抄表准确件数 抄表总件数 ×100%

检漏自报率

指供水企业(单位)对主动发现的供水管道漏水个(次)数与全部漏水个(次)数的比率。计算公式: 检漏自报率= 检漏自报个数 全不修漏个数 ×100%

在装水表数

指报告期末供水企业(单位)已为用户安装并使用的水表数。通常按结算水费的水表数进行统计。

新安装水表数

指报告期内供水企业(单位)为用户安装并注册的水表数。

依表计量比重

指报告期内供水企业(单位)利用水表计量的售水量占总水量的比重。计算公式: 依表计量比重=

报告期水表计量的售水量 报告期售水总量-报告期追征量 ×100% 水表故障率

指用户装用的水表发生故障的比例。水表故障标准以水表机件和指针影响查表员正确抄见读数为准。计算公式: 水表故障率=

用户装用水表故障数 在装水表总数 ×100% 换表及时率

指发现用户水表故障和损坏后,从发出换表通知单起,在七日内换好的次数占换表总次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换表及时率= 及时换表次数 换表总次数

×100%

二、 城市节水

节约用水量

指报告期各类计划用水户,通过采用各项节水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用水方式、换装节水器具、加强管理等)后,用水量和用水效益产生效果而节约的水量。 计划用水户

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对其新水使用量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即核定用水定额)和管理的用水户。可按工业用水户和其他用水户分别统计。 计划用水量

指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及各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用水定额)给计划用水户核定的报告期可用的新水量。 新水量

指取自任何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新水量一个城市来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新水量和社会各单位的新水量。就一个用户来说,既包括由公共供水企业供应的新水量,也包括由自建设施单位的新水量。

实际用水量

指报告期各类计划用水户实际使用的水量,包括新水使用量和重复利用量。 工业新水量

指为使工业生产正常进行,保证生产过程对水的需要,而实际从各种水源引取的、为任何目的所用的新鲜水量,包括间接冷却水新水量、工艺水新水量、锅炉新水量及生活新水量。 用水重复利用量

指各用水单位在生产和生活中,循环利用的水量和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之和。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

指工业企业内部生活及生产用水中,循环利用的水量和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之和。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与工业用水总量之比。计算公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 工业用水总量 ×100%

工业用水总量=工业新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

千元工业总产值新水量

指工业企业生产每千元工业产值而使用的新水量。计算公式: 千元工业总产值新水量= 工业新水量 工业总产值(千元)

第六部分 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

指城市中供众乘用的、经济方面的各种交通方式的总称,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索道、缆车)、出租汽车、公共轮渡等客运交通设施。 一、 公共汽车(电)车 运营车数

指公交企业(单位)用于运营业务的全部车辆数。以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台帐中已投入运营的车辆数为准;新购、新制和调入的运营车辆,自投入之日起开始计算;调出、报废和调作他用的运营车辆,自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入。 标准运营车数

指不同类型的运营车辆按统一的标准当量折合成的运营车数。计算公式: 标准运营车数=∑(每类型车辆树×相应换算系数) 各类型车辆换算系数标准: 类别

车长范围(米) 换算系数 1 >5~7 0.7 2

>7~10 1.0 3

>10~13 1.3 4 >13~16 1.7 5 >16~18 2.0 6 >18 2.5 7 双层

1.9

注:每类车长的上限值均含在本级中。 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

指按城市人口计算的每万人平均拥有的公共交通车辆标台数。计算公式: 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标台)= 全市公共交通运营车标台数 城市人口数(万人)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燃料车

指以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 小公共汽车

指车长小于7米的公共汽车 运营线路条数

指为运营车辆设置的固定运营线路条数。包括干线、支线、专线和高峰时间行驶的固定线路。不包括临时行驶和联营线路。

运营线路总长度

指全部运营线路长度之和。计算公式:

运营线路长度=∑各条运营线路长度=∑[1/2(上行起点至终点里程+下行起点至终点里程+上下行终点掉头里程)]

单向行驶的环行线路长度等于起点至终点里程与终点下客站至起点里程之和的一半。不包括折返、试车、联络线等非运营线路。 运营线路网长度

指全部固定运营线路所经过的道路长度。计算公式: 运营线路网长度=运营线路总长度-∑重复线路长度 运营线路网密度

指城市公交线路网分布的疏密程度。计算公式: 运营线路网密度= 运营线路网长度

城市面积 触线网长度

指向电车集电装置供点的触线长度之和。触线网长度包含运营、待避、回车和保养车库内的触线网长度;按单程双线(即一对正负线)的长度计算,双程的加倍计算。 客位(定员)数

指运营车的额定载客量。计算公式:

客位数=车厢固定乘客座位数+车厢有效站立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允许站人数 每平方米允许站立人数按8人计算。 客运量

指报告期公交企业(单位)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包括付费和不付费的乘客人次。

付费客运量计算方法:普通乘客依据售出普通客票张数计算人次,单程客票每张计算1人次,往返客票每张计算2人次;无人售票和可用IC卡付费的运营车辆,以实收金额折算乘客人次;团体包车按实际载客人数计算,单程运送每人计算1人次,往返运送每人计算2人次,如实际载客人数不医计算时,亦可按车辆客位数计算;旅游客票不论到达几个旅游点,一张客票只计算1人次,购往返票的按2人次计算;月(季)票乘客人次等于月(季)票张数乘以每张月(季)票月(季)乘车次数。每张月(季)票月(季)乘车次数由近期客流调查资料确定。无客流调查资料的城市月票乘车次数按90人次计算,季票乘车次数按270人次计

算。

不付费客运量计算方法: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抽样调查确定。 客运周转量

指乘客乘坐里程的总和。计算公式: 客运周转量=客运量×平均运距

平均运距

指乘客每次乘车的平均距离。由近期客流调查资料确定。

运营里程

指运营车辆为运营而出车行驶的全部里程。包括载客里程和空驶里程。

客运里程指运营车辆规定载运乘客行驶的里程。包括运营车辆为运送乘客在线路行驶的里程和包车载客里程。

空驶里程指运营车辆为运营而规定不载运乘客的空车行驶里程。包括从车场至线路出、回场里程、中途故障和其他原因空驶到起点、终点或车场的里程、包车回程的空驶里程。 总行驶里程

指运营车辆所行驶的全部里程。含运营里程、公务里程和培训司机行驶的教练里程。 客位里程

指各类运营车辆客位数与相应载客里程的乘积,用以表示企业为乘客提供的总运载能力。计算公式:

客位里程=Σ(各类运营车辆客位数×相应载客里程) 车日行程

指运营车辆每个工作日车日平均行驶的运营里程。计算公式: 车日行程= 运营里程 工作车日 运营车日

指企业按运营车数计算的运营车日总数。运营车在企业保有一天,就计算为一个运营车日。 完好车日

指技术状况完好的运营车的车日总数。凡当天出车参加过运营的车辆均应计算完好车日;当天未出车运营的车辆,只要技术状况完好或增进行保养、修理,但在当天16时前竣工,验收合格的,均计算完好车日。

计算公式:

完好车日=运营车日(全日保养车日+修理车日+待修车日+待报废车日)

工作车日

指运营车为运营而出车工作的车日总数。运营车只要当日出车参加过运营,均计算工作车日。 完好车率

指运营车技术状况完好的程度,是完好车日与运营车日的比率。计算公式: 完好车率= 完好车日 运营车日 ×100% 工作车率

指运营车的利用程度,是工作车日与运营车日的比率。计算公式: 工作车率= 工作车日

运营车日

×100%

厂(场)座数

指公交企业所属修理厂、停车场、运营场、保养场的个数。凡有单独生产能力的车间也应列出。

厂(场)停车面积

指公交企业所属厂(场)供停放运营车辆的场地的实有面积。

运营车次兑现率

指运营车辆实际发车次数与计划发车次数的比率。计划发车次数指运行时刻表规定行驶的车次数。计算公式: 运营车次兑现率= 运营车实际发车次数 计划发车次数 ×100%

运营速度

指运营车辆在运营线路上运行时的速度。计算公式: 运营速度=

2×运营线路长度

往返行驶时间+上下行终点调头和停站时间

×60

往返行驶时间、上下行终点调头和停站时间、单程行驶时间均以分计算(下同)。 运送速度

指运营车辆在运营线路上实际运送乘客的速度。计算公式: 运送速度=

运营线路起点至终点里程 单程行驶时间 ×60

车厢服务合格率

指被检车厢服务合格车辆数与被检车辆总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

车厢服务合格率=

被检车厢服务合格车辆数 被检车辆总数 ×100%

车辆整洁合格率

指被检车辆整洁合格数与被检车辆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 车辆整洁合格率= 被检车厢服务合格车辆数 被检车辆总数

×100%

主要线路最大断面高峰小时车厢满载率

指主要运营线路高峰小时、高单向、高断面的车厢满载程度。主要线路的高峰小时、高单向、高断面,可根据客流的具体情况确定。确定后应保持一定时期内不变,以保证其可比性。计算公式:

主要线路最大断面高峰小时车厢满载率 =

被检车辆正点发车次数 被检车辆总次数 ×100%

行车责任事故次数

指运营车辆在执行运营任务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次数。行车事故分类方法和事故责任的区分按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指行车责任事故造成的责任死亡人数。死亡人数包括当场死亡和由于受伤后伤情发展而死亡的人数。

受伤后因伤情发展而死亡人数的计算方法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行车责任事故频率

指运营车辆每行驶百万公里运营里程平均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次数。计算公式: 行车责任事故频率= 行车责任事故次数

运营里程(百万公里) 行车责任死亡事故频率

指运营车辆每行驶百万公里运营里程平均发生行车责任死亡事故的次数。计算公式: 行车责任死亡事故频率=

行车责任事故死亡次数 运营里程(百万公里) 保养车次兑现率

指运营车辆各级保养车次与计划保养车次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保养车次兑现率= 各级保养实际车次 计划保养车次 ×100%

车辆平均故障时间

指运营车辆每行驶百公里运营里程平均发生的故障时间。 计算公式:

车辆平均故障时间= 车辆故障时间总和(秒) 运营里程(百公里)

车辆故障时间指运营车辆发生故障,影响本车正常运营占用的时间。

1.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按原计划时间出场(站),其故障时间从计划出场(站)时间起到修复时为止,修复时间超过计划停驶时间,则计算到计划停驶时止,全天未修复也未参加运营,按非完好车日计算,不再计算故障时间。

2.车辆运营途中发生故障,故障时间按实际到达起、终点站的迟到时间计算。车辆在起、终点站发生故障,修复后运营的故障时间为计划发车时间与实际发车时间之差值;上述故障修复时间超过计划停驶时间,则故障时间从发生故障时间起至计划停驶时间止。

3.车辆在运营途中因遇雷击、大水、冰冻、肇事等意外事故产生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

可不计算故障时间。

4.车辆因进行技术试验或新产品试用发生故障,可不计算故障时间,但需报技术部门备案。 行车能耗总量

指运营车辆行车消耗的各种燃料和电能的数量。按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能分别统计。

行车单位能耗量

指运营车辆每行驶百公里消耗的各种燃料或电能的数量。按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能分别统计,并按车型分别计算。计算公式: 行车单位能耗量= 行车能耗总量

总行驶里程(百公里) 运营总收入

指企业运营业务的全部收入,包括常规车、专线车、特约车、团体车、旅游车辆的运营收入,可按普通票收入、月季票收入、包车收入等分别统计。 百公里运营收入

指企业运营车辆每行驶百公里获取的客运收入。计算公式: 百公里运营收入= 运营总收入

运营里程(百公里)

运营里程可以用按标准车换算的公里计算。 运营总成本

指企业运营车辆为完成运营任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的总和。成本开支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百公里运营成本

指企业每行驶百公里所消耗的平均成本费用。 计算公式: 百公里成本=

运营总成本(元)

运营里程(百公里)

运营里程可以用按标准车换算的公里计算。

二、 轨道交通(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索道、缆车) 运营车数

同公共汽电车。 标准运营车数 同公共汽电车。

运营线路条数

指为运营列车设置的固定线路总条数。按规划设计为同一条线路但分期建成的线路,统计时仍按一条线路计算。

运营线路总长度

指全部运营线路的长度之和。包括地面、地下、高架等线路,不包括折返、试车、联络线等非运营线路。计算公式:

运营线路总长度=Σ各条运营线路的长度=Σ1/2(上行起点至终点里程+下行起点至终点里程)

运营线路网长度

指轨道交通线路所通过的运营线路净长度。

计算公式:

运营线路网长度=运营线路总长度-Σ重复的线路长度 运营线路网密度

指轨道交通线路网分布的疏密程度。计算公式: 运营线路网密度= 运营线路网长度 城市面积

客位(定员)数

指运营车的额定载客量。计算公式:

客位数=车厢固定乘客座位数+车厢有效站立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允许站人数 每平方米允许站立人数按6人计算。 客运量

指报告期轨道交通企业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包括付费乘客和不付费乘客人次。 付费客运量计算方法:

1.普票乘客人次在实行分线乘车票制时,每张客票计算一个人次。在实行单一票制可乘坐多条线路时,每张客票的人次由近期客流调查确定。

2.月票乘客人次=(每张月票)日乘车次数×售出月票张数×相应日历日数。月票日乘车次数由近期客流调查资料确定。

2. 不付费客运量计算方法: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抽样调查确定。 客运周转量 同公共汽电车 平均运距

同公共汽电车。 运营里程

同公共汽电车。

总行驶里程

指运营车辆所行驶的全部里程。计算公式:

总行驶里程=运营里程+调试车里程+救援车里程+科学实验里程 客位里程

指各类车辆客位数与相应运营里程的乘积。用以表示企业为乘客提供的运载能力。计算公式: 客位里程=Σ(各类车辆客位数×相应的运营里程) 车站数

指运营线路上供乘客候车和上、下车的场所个数。包括地面、地下、高架车站。如同一个车站被多条线路共用,按一个车站统计。

换乘站数

指运营线路上,乘客能从同一站台或通过专用通道从一条轨道交通线路转乘其它轨道交通线路的车站数。

在车站数的统计中,同站台换乘站计为一站;非同站台换乘站,按累计计算。 开行列数

指轨道列车为运送乘客而行驶的次数。列车在运营线路上行驶一个单程,不论线路长短,是全程或是区间,均作一列次计算。

运行图兑现率

指实际开列车与运行图规定开行列车数的比率。实际开行列次不包括临时加开的列车数。 运行图兑现率=

实际开行列车

运行图规定开行列车数 ×100% 运行正点率

指按列车运行图固定的时间车次正点运行的列车次数与全部开行列车次数的比率。计算公式:

运行正点率= 正点列车次数

全部开行列车次数 ×100%

行车责任事故次数

指车辆在运营行驶中所发生的,由轨道交通企业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事故次数。 事故责任的区分按上级政府部门法规确定。 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同公共汽电车。

行车电耗总量(牵引电耗)

指运营车辆每行驶百公里平均消耗的电能。计算公式: 行车单位电耗量(千瓦小时/百车公里) =

运营耗用牵引电耗总量 运营里程 ×100

运营总收入

同公共汽电车。 百公里运营收入 同公共汽电车。 运营总成本 同公共汽电车。 百公里运营成本 同公共汽电车。 三、 出租汽车 运营车数

指企业已经领取出租汽车专用牌照的运营车辆,包括技术完好的、在修的、长期行驶的以及拟报废尚未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车辆。

客运量

指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它是由普通乘客人数和团体包车人数相加构成的,该指标值可通过抽样调查得到每载客车次平均乘车人数后,由载客车次×平均乘车人次得到。在调查统计时,学龄前儿童可不计。 载客车次

指运营车辆载客运行的次数。凡应租车辆(含往返、单程、等候)与乘客结算一次为一个载客车次。包车一天按一个载客车次计算。

运营里程

指运营车辆为运营而出车行驶的全部里程。计算公式: 运营里程=当班里程表读数之差值-修理试车里程-公务里程

载客里程

指运营车辆运载乘客行驶的里程。计算公式: 载客里程=里程表下客时数码-里程表上客时数码 运营里程利用率

指运营里程中载客里程所占的比重。 运营里程利用率= 载客里程 运营里程 ×100% 租赁车辆

指向用户出租并且按照时间和里程收费的客车,租赁车辆一般不配备驾驶员。 万人拥有出租汽车数

指按城市人口计算的每万人拥有出租汽车的车辆数。计算公式: 万人拥有出租汽车数= 出租汽车辆数

城市人口数(万人)

服务遵纪合格率

指被检服务合格车数与被检车辆总数的比率。乘客信访、电台报纸表扬或批评应列为被检车辆。服务遵纪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

服务遵纪合格率= 被检服务遵纪合格车数 被检车辆总数 ×100%

行车责任事故次数 同公共汽电车。

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同公共汽电车。 运营总收入

指运营车辆在营业过程中的全部收入。 四、 客渡 运营船数

指用于城市客渡运营业务的全部船舶数。 运营航线条数

指为运营船舶设置的固定航线的总条数,包括对江航线和顺江线。 航行线路总长度

指全部运营航线长度之和。测定运营航线的长度,应按实际航程的曲线长度计算。水位变化大的对江客渡航线长度,可通过实测计算出一个平均长度,作为常数值使用。 客位数

指运营船舶的额定载客量。按船舶检验机关核定、记载在船舶证书上的额定载客量计算。 客运量

同公共汽电车。 客运周转量

同公共汽电车。

运营里程

同公共汽电车。 总航行里程

指运营船舶所航行的全部里程。计算公式: 总航行里程=载客里程+空航里程+公务里程 运营船日

同公共汽电车。 完好船日

同公共汽电车。 工作船日 同公共汽电车。 完好船率 同公共汽电车。 工作船率 同公共汽电车。 船舶服务合格率

同公共汽电车。 航行正点率

指正点航行次数与总航行次数之比,用以表示运营船舶按规定时间正点运行的程度。计算公式:

航行正点率= 正点航行次数 总航行次数 ×100%

行船责任事故次数

指运营船舶相在航行中发生的应由船员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事故次数。 行船事故分类方法和事故责任的区分按航政监督部门规定执行。

行船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指行船责任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包括当场死亡和受伤后因伤情发展而死亡的人数。受伤后因伤情发展死亡人数计算方法按航政监督部门规定执行。

船舶燃料消耗总量

指航行船舶在运营时间内实际消耗的燃料(柴油或煤)总量,包括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消耗的燃料量。

第七部分 市政工程

一、道路

城市道路

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由车行道和人行道两部分组成。在统计时只统计路面宽度在3.5米(含3.5米)以上的各种铺装道路,包括开放型工业区和住宅区道路在内。

车行道指城市道路上供车辆行驶的部分。包括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指城市道路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按照交通功能,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街坊路。

快速路指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机动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

主干路指以交通功能为主,与城市各区与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干路。一般应分幅行驶。 次干路指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与城市主干路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与集散主干道交通的交通干路。

支路指以服务功能为主,连接次甘干路与街坊路的道路。居民区及工业区或其他类地区的交通路线多属支路。

街坊路即胡同里弄路。指以服务功能为主,满足居民出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为主的道路。

按照路面结构,道路分为水泥混凝土路、沥青混凝土路和其它路。 道路长度

指道路长度和与道路相通的桥梁、隧道的长度,按车行道中心线计算。

道路面积

指道路面积和与道路相通的广场、桥梁、隧道的面积(统计时,将人行道面积单独统计)。 人行道面积按道路两侧面积相加计算。包括步行街和广场,不含人车混行的道路。 道路网密度

指城市一定区域内道路分布的稀疏程度。可按城市面积、规划区面积和建成区面积分别计算。计算公式: 道路网密度= 区域内道路长度 区域面积

道路面积增长率

指报告期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的道路面积与报告期初道路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 道路面积增长率=

报告期内新增道路面积 报告期初道路面积 ×100%

道路完好率

指道路完好面积与城市道路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 道路完好率= 道路完好面积 城市道路面积 ×100% 道路维修率

指经道路养护单位养护维修的道路面积与破损道路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 道路维修率= 养护维修道路面积 破损道路面积 ×100%

人均拥有道路面积

指平均每个城市人口拥有的道路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拥有道路面积= 道路面积 城市人口数

车均拥有道路面积

指平均每辆机动车拥有的机动车道路面积。计算公式:

车均拥有道路面积= 机动车道路面积

城市机动车保有量

三、 桥梁、隧道、涵洞

桥梁

指为跨越天然或人工障碍物而修建的构筑物。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以及人行地下通道等。

桥梁按使用年限可分为永久性桥和半永久性桥。

永久性桥指桥梁在设计时,其目的在于长时间使用(50年以上),所采用的材料能保持规定的强度,在使用期间经过正常的使用与养护的桥梁。如石桥、混凝土桥、钢筋混凝土桥和钢桥等。

半永久性桥指桥梁上部构造为临时性的,墩台为永久性的桥梁,以及经过防腐处理的木桥。 城市桥梁按其多孔跨径长度或单孔径的跨度,可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四类。 城市桥梁按总长或跨径分类 桥梁分类

多孔跨径长度L(m) 单空径跨度L。(m) 特大桥 L≥500 L.≥100 大 桥

500>L≥100 100>L.≥40 中 桥 100>L≥30 40>L.≥20 小 桥 30>L≥8 20>L.≥5

注:多孔跨径总长:梁式桥为桥台伸缩缝之间的距离;拱式桥为两岸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型式桥梁为桥面系车行道长度。多孔跨径总长度小于8m,单孔径跨度小于5m为涵洞。 桥梁座数

指各类桥梁座数总和,也可分别统计各类桥梁的座数。 桥梁长度

指桥梁长度的总和。有桥台的桥梁全长,应为两岸桥台侧墙或八字墙尾端间的距离;无桥台的桥梁全长,应为桥面系车行道长度。立交桥的长度为主桥长度与各引桥、环岛车行道中心线长度之和,多层立交桥的长度为各层长度之和。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长度为从一端地面沿中心线至另一端地面之间的距离。

隧道

指为使隧道从地层内部或水底通过而修建的构筑物,由洞身、洞门等组成。 隧道按长度可分为: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短隧道。

城市隧道按总长分类 隧道分类 总长L(m) 特长隧道 L>3000 长隧道

3000≥L>1000 中隧道

1000≥L>250 短隧道 L≤250 涵洞

指横穿路基的多孔跨径为8m以下,单孔跨径为5m以下的桥型构筑物。 三、 排水

城市排水

指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的方式。 按排水体制主要分为流制和合流两种类型。

分流制指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合流制指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排水系统

指由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工程设施组成的总体。

排水设施

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和雨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沟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 排水管道

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渠。按其排水性质分为污水管、雨水管、合流管三种。 排水管道长度

指所有排水总管、干管、支管、检查并及连接井进出口等长度之和。计算时应按单管计算,即在同一条街道上如有两条或两条以上并排的排水管道时,应按每条排水管道的长度相加计算。

排水管道密度

指城市一定区域内的排水管道分布的疏密程度,可按城市面积、规划面积和建成区面积分别统计。计算公式: 排水管道密度= 区域内排水管道长度 区域面积

排水管道服务面积

指通过排水管道排放雨污水的区域面积。一般按铺设排水管道的设计能力,并能有效服务的区域面积计算。

排水管道服务人口

指有排水管道设施地区人口数。计算方法:

排水管道服务人口=有供水设施地区人口数-未设派水管道地区人口数。 排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

指区域内排水管道的服务面积占区域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

排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 排水管道服务面积 区域面积 ×100%

排水管道服务人口普及率

指区域内排水管道的服务人口与区域内总人口的比率。计算公式: 排水管道服务人口普及率= 排水管道服务面积 区域内总人口 ×100% 排水沟(渠)

指用于排除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沟(渠)。不含为排除降雨径流而临时挖掘的沟渠。 排水泵站

指为排除城市污水、雨水、合流污水而设置的泵站。按其排水性质分为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和合流泵站三类:

污水泵站指设置于污水管道系统中,用以抽升城市污水的泵站,不含污水处理厂内部的污水泵站。

雨水泵站指设置于雨水管道系统中或城市低洼地带,用以排除城区雨水的泵站。 合流泵站指设置于合流管道系统中,用以排除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泵站。

污水处理厂

指城市或工业区的城市污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水体或再利用的生产场所。不包括渗水井、化粪池(含改良化粪池)和污水处理装置。

氧化塘是污水处理的一种工艺,严格按照《氧化塘设计规范》运行管理的氧化塘应视作污水处理厂。

按污水处理的方法分,主要有物理处理(机械处理)、生物处理和化学处理。 物理处理指通过物理作用分离、回收污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包括油膜和油珠)的污水处理法。

生物处理指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污水中呈溶液、胶体以及微细悬浮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的污水处理法。根据微生物的不同,生物处理法又可分为需氧生物处理和厌氧生物处理两种类型。

化学处理指通过化学反应和传质作用来分离、去除污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或将其转为无害物质的污水处理法。

按污水处理的程度,一般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三级处理。

一级处理是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指去除污水中的漂浮物和悬浮物的净化过程,主要为沉淀。

二级处理是以生物处理为主体的处理工艺。指污水经一级处理后,用生物处理方法继续除去污水中胶体和溶解性有机物的净化过程。 三级处理也称高级处理或深度处理。指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水中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装置

指设置在居民小区、度假区、厂矿区等处理工艺一体化的小型污水处理设备。 污水处理能力

指污水处理厂(或处理装置)每昼夜处理污水量的设计能力。

污水处理量

指污水处理厂和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污水量。包括物理处理量、生物处理量和化学处理量。 污水再生利用量

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再利用的水量,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等)等方面的水量。 污水再生利用率

指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处理量的比率。计算公式: 污水再生利用率= 污水再生利用量 污水处理量 ×100% 污水排放总量

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除的污水量。按每条管道、沟(渠)排放口的实际观测的日平均流量与报告期日历日数的乘积。污水处理厂的处理量以抽升泵站的抽升量计算。 污水达标排放量

指全面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外排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量,包括经过处理和未经处理的,但不包括虽经处理,仍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外排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量。 污水达标排放率

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外排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量与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之比。计算公式: 污水达标排放率= 污水达标排放量 污水排放总量 ×100%

污水处理率

指污水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计算公式: 污水处理率= 污水处理量 污水排放总量 ×100%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

指通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 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 污水排放总量 ×100%

污水处理厂单位电耗

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消耗的总电量与处理污水量之比,或处理污水消耗的总电量与降解BOD5(5天20。C)的公斤数之比。

污水处理费用

指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和排放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专门为污水处理厂收集污水而建立的附属设施运行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行成本和其它费用支出。

污水处理运行成本

指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和排放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四、 路灯 路灯

指在城市道路和不售票的公园、绿地等设置的各种照明用等。包括:新光源灯和一般光源灯。 新光源灯指高压钠灯、高压水银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具有发光效率高,使用寿命长,节约能源等优点的气体放电灯。

一般光源灯指白炽灯等光源灯。 路灯盏数

指城市道路照明用灯盏数,一根电杆上有几盏即计算几盏。也可分别统计各类路灯盏数。 路灯灯杆数

指城市道路和不售票的公园、绿地设置的各种照明用灯的灯杆数。包括专用灯杆、合用灯杆。按灯杆的高度可分普通灯杆和高杆灯灯杆。 专用灯杆是指专为路灯使用而设置的灯杆。

合用灯杆是指路灯与城市其它设施共用的灯杆。

高杆灯灯杆是指高度在20米以上的路灯灯杆。 路灯供电线路长度

指架设在电杆上和埋设在地下的路灯电线、电缆线路长度之和。 安装路灯的道路长度

指装有路灯的道路的长度。

路灯装置率

指装有路灯的道路长度与道路总长度的比率。 计算公式: 路灯装置率= 安装路灯的道路长度 道路长度

×100% 亮灯率

指一定区域内正常工作的路灯盏数与路灯总盏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 亮灯率=

区域内正常工作的路灯盏数 区域内路灯总盏数 ×100% 照度

指照射到被照面上的光通量与被照面面积之比,即单位被照面上的光通量,称为该表面的照度。照度的单位用勒克司(lx)表示。1勒克司就是在1平方米照射表面上均匀分布1流明的光通量。

亮度

指发光面在指定方向的发光强度与该发光面的投影面积的比值。亮度单位为坎德拉/平方米。(cd/m2) 照度均匀度

表示指定范围内照度的均匀度。常用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来表示。

五、 防洪

防洪设施

为保护城市安全,防止或减轻山洪、河洪、海潮、泥石流等洪涝灾害而修建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防洪堤、闸门、泵站等。 防洪堤

指为防止洪灾(山洪、河洪、海潮、泥石流)发生,保护城市安全而建设的水工构筑物。可分为钢筋混凝土堤、混凝土堤、砖砌防洪堤、石砌防洪堤和土堤等。

防洪堤实有长度

指实际修筑的防洪堤长度。统计时应按河道两岸的防洪堤相加计算长度,但如河岸一侧有数道防洪堤时,只计算最长一道的长度。 防洪堤防洪能力

指防洪堤防御洪灾的能力,按防御能力可分为20年、50年一遇或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标准。 防洪堤完好长度

指防洪堤无损坏、崩塌等现象,能正常发挥防洪作用的防洪堤长度。 防洪堤完好率

指防洪堤完好长度与防洪堤实有长度的比率。计算公式: 防洪堤完好率= 防洪堤完好长度 防洪堤实有长度 ×100%

第八部分 城市园林绿化与风景名胜区 一、 城市园林绿化

(一) 城市园林绿化基本量值指标 城市园林绿地面积

指报告期末用作园林和绿化的各种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面积。

不包括:

1.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

2. 以物质生产为主的林地、耕地、牧草地、果园和竹园等。 3. 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列入绿地的水域。 公共绿地

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万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公园

指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休闲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景观优美的公共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小区以下的游园。

1.综合性公园:指服务地域范围较广、规模较大,为居民提供休闲、教育、观赏、游戏、运动等多种功能的公园。

2.儿童公园:指独立的专供少年儿童游戏活动和接受科普教育的公园。

3.文物古迹和纪念性公园:指供参观游览、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典园林、陵园和其他革命、历史纪念物、文物古迹、寺庙的公园。

4.风景名胜公园:指城市范围内自然风光优美,人文景物集中,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

值并设有游览路、休憩、服务等设施的公园。

5.动物园:指独立的动物公园,不包括公园内的动物展区。 6.植物园:指用作植物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园地。

7.带状公园:指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的狭长形公园,设有简单的游憩设施,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息的作用。

公园面积

指报告期末公园的全部占地总面积。即公园内的园路及铺装场地,管理建筑用地,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及水域面积的总和。 街旁游园

指道路红线以外,设有一定游憩设施供行人短暂休息或起装饰作用的小型绿地。 居住区绿地

指居住区内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包括小区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游戏场、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工红线内的绿地)等。 单位附属绿地

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防护绿地

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生产绿地

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道路绿地

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的用于绿地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包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体交叉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风景林地

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绿化覆盖面积

指城市中的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二) 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指标 人均园林绿地面积

指报告期末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园林绿地面积。 人均园林绿地面积= 区域内园林绿地面积 区域内城市人口数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报告期末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区域内公共绿地面积 区域内城市人口数

人均公园面积

指报告期末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园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公园面积=

区域内公园面积

区域内城市人口数 绿化覆盖率

指报告期末区域内绿化覆盖面积与区域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 绿化覆盖率= 区域内绿化覆盖面积 区域面积 ×100% 绿地率

指报告期末区域内园林绿地面积与区域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 绿地率=

区域内园林绿地面积 区域面积 ×100%

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报告期末区域捏道路已绿化部分的长度与道路总长度的比率。 道路绿地率

指报告期末区域内道路绿地面积与道路红线范围总面积的比率。 (三)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指标 古树名木

古树,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指稀有、珍贵的,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种草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种植或移栽的草坪面积及宿根花卉种植的面积。 植树量

指报告期内种植乔木、灌木的数量。不包括绿篱。 乔木,有明显主干、分枝繁盛的木本植物。植株一般高大、分枝在距离地面较高出形成树冠。 灌木,没有明显主干的木本植物。植株一般矮小,近地面处枝干丛生。 植树成活率

指报告期内种植的树木成活数与种植树木总数的比值。计算公式: 植树成活率=

报告期内植树成活数 报告期内植树总数 ×100%

树木实有数

指报告期末区域内实有树木的总数。 植树保存率

指报告期内种植成活后到报告期末仍存在的树木数量与成活树木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 植树保存率=

报告期内植树期末保存量 报告期内植树成活总量

×100% 砍伐树木量

指报告期内因建设需要或死亡及其它原因,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的树木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4ur.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