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检在市安监局的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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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安监局的讲课稿

刘金华

(2008年2月15日)

尊敬的赵局长,市安监局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今天我很高兴来到市安监局,与大家共同探讨职务犯罪及其预防这个话题。

记得05年8月份,我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组织泰州电厂中层以上干部到市看守所开展警示教育,在押人员--市电信局原重点工程办公室主任张俊源在现身说法时,讲了这么一段话,他说:“今天,电厂的领导带你们到这里进行警示教育,你们不要有什么想法,更不要有什么抵触情绪,这是对你们真正的关心和爱护,想当初,如果我单位领导也能像今天这样,组织我们到看守所进行警示教育,或许,我就不会犯罪,我就不会进看守所,我就不会成为阶下囚!”,张俊源在真诚忏悔自己罪行的同时,也流露出对单位领导不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埋怨。

今天,市安监局组织预防职务犯罪知识专题讲座,这既是深入贯彻《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具体体现,也是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更是对大家真正的关心和爱护。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危害;二是职务犯罪的几种常见罪名;三是远离职务犯罪的方法和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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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讲第一个问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危害 提到职务犯罪,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职务犯罪。所谓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五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大案要案多。(解释什么是大案要案)。 地级泰州市组建以来至去年底,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401件,其中查办科级干部237人,占立案总数的16.9%;查办处级干部41人,占立案总数的2.9%。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2.2亿元。

2005年以来,市检察院立案查处了10名处级领导干部,他们分别是:原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玉明受贿案;原海陵区委常委、海陵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王宜宝受贿案;原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黄润寿受贿案;原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张成铭受贿案;原泰州日报社副社长陈金权受贿案;原市交通局副局长尤德清受贿案;原市中保公司靖江支公司经理秦佰祥受贿案;原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小奇受贿案;原市财政局副局长鞠永承受贿案;原市农发行行长冯鲁平受贿、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

陈玉明在担任原县级泰州市市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市证券监管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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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13.9万多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王宜宝在担任海陵区九龙镇镇长、党委书记及海陵区区委常委、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50多万元,因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减轻处罚,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黄润寿在担任泰兴市法院审判员、副院长、泰州中级法院审判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29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28万多元,被姜堰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黄润寿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张成铭在担任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期间,利用分管基建工程、后勤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20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送的现金和物品,合计人民币21.2万元、美金300元,被海陵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陈金权在担任泰州日报社副总编辑、副社长期间,利用分管基建工程、行政后勤、印刷厂、广告经营的职务之便,先后43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24万多元,被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秦伯祥从2000年3月至2001年10月,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他利用担任靖江保险公司经理、基建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在该公司大楼基建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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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67000元。去年1月16日,被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秦伯祥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前不久,省高院作出裁定,改判有期徒刑2年。

王晓琪从1999年4月至2006年1月,利用担任泰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分管财政局办公大楼基建工程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21.1万元。去年12月,王晓琪被海陵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鞠永承从1999年4月至2006年12月,利用担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市直企业“三臵换一保障”改制工作组组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贿赂,合计人民币19.6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2万元。去年12月,鞠永承被高港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第二个特点是窝案串案多。现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是一查就是一窝、一查就是一串,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拔出萝卜带出泥”。

2004年上半年,我市检察机关从南京市一家装潢公司经理向本市工行相关人员行贿的线索入手,一举查处了原市工行行长徐锦海、金冠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金奎、市安居房发展中心副主任桂涛等多起贿赂案件。在查处以上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顺藤摸瓜、扩大战果,又立案查处了原海陵区常务副区长于美罗、海陵区农业局局长邵冬林、塘湾镇党委书记孙松柏等多名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通过一个案件线索查出贪污贿赂窝案串案20件22人,其中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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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

第三个特点是单位“一把手”犯罪多。有一个案例非常典型:山东省菏泽地区东明县委书记卢效玉,后来官升至菏泽地区行署副专员。他在担任东明县委书记和菏泽地区行署副专员期间,总共受贿67万,被判处无期徒刑。办案的检察官发现,他受贿的67万元中,有63万元是其任县委书记时收受的,时间为两年零十个月,其他4万元是他在担任地区行署副专员期间收受的,时间恰巧也是两年零十个月。当上了地区副专员,职位高了,受贿却少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反差?是卢效玉收敛了?不,这是因为,县委书记的官虽小,却是全县的“一把手”;行署副专员官虽大,却是地区的“副手”。

第四个特点是工程建设领域犯罪多。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大都与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原市电信局重点工程办公室主任张俊源,他所负责建设的市电信大楼,高28层,总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工程总投资1.5个亿,是泰州的重点工程、形象工程,也是当时我们泰州地区乃至整个苏中地区最高的建筑物。凭心而论,为了建好这幢大楼,他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全身心投入到工程建设中,星期天、节假日从不休息。在他的努力下,不仅大楼的质量达到了省优标准,而且在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都作出了重大贡献。正因为如此,他几乎连年被表彰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但就是这样一位“先进人物”,最终也没有档住金钱的诱惑。自从负责基建工作以来,权力大了,求他的人多了,思想就慢慢发生了变化,一步一步地走上了受贿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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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旦开了贪污、受贿的先河,只要没有及时被发现和查处,就会暗自庆幸并且日趋贪婪。

靖江市团结镇民政科会计季某,职务虽小,但权欲不小。为了捞钱,可谓不择手段:贫困户申请经济补助,他让贫困户打上两张申请,一份申请批上几千元装入自己的口袋里,另一份申请批个百十块钱打发贫困户回家过年。他把社会上捐助敬老院的钱占为已有。把危草房改造的专项资金予以侵吞。他甚至在优抚对象去世后,仍然假冒死者的名义领取费用。有人形容他是“穷人碗里刮层油、棺材面前伸黑手”,其道德沦丧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一个小小的镇民政科会计,先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合计人民币26.5万元,2005年12月,季某被靖江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六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

农业银行靖江市支行薛京平贪污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薛京平是从部队转业到农行的,行里把他提拔到下面一个乡镇营业部任副主任,官虽不大,但主持工作,管着一个小金融部门,手中也有点权力,日子过得还算滋润。谁知好景不长,农行营业网点大撤并,他这个主任由于平时经营业绩不好被精简,被安排到农行金库当守库员。对此薛京平心中十分不满,从此看什么事都不顺眼,上班总是没精打采。加之有一次薛京平晚上值班竟召集牌友在值班室打牌被领导发现,受到领导严肃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薛京平感到自己的政治前途更加完了,再看看金库里花花绿绿的钞票,这时薛京平有一个可怕的想法产生了,他想在金库上做文章,等时机成熟的时候大贪一把,然后远走高飞,出去潇洒快活,免得在这里受“窝囊气”。后来,经过留心观察,发现金库大门钥匙管理上存在漏洞,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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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机偷偷配了一把,趁另一个值班员因故未到岗之机,打开金库大门,装了满满一密码箱外加半蛇皮袋的钞票,足足有150多万元!仓皇出逃,途中他暗自庆幸:我成功了!我可发财了!我有好日子过了!然而薛京平失算了,仅仅过了不到五个小时,他就在无锡某查报站被警方抓拿归案。这笔巨款他根本没来得及花就被逮住了,他最终赌来的是一张无期徒刑的判决书。

七是随波逐流的从众心理。

有些人错误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没有不贪”,于是蒙生出“不贪百不贪、贪了也百贪、要贪就快贪”的错误念头。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蒋艳萍,以前对别人送来的钱和物,开始还能坚决拒绝,但是时间长了也就习以为常了,心想他们从我手中得到了项目,表示感谢也是建筑行业的行规,于是,她由最初受贿时的忐忑不安慢慢变成了心安理得了。正是由于这种从众心理,这位湖南省最大的女贪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贪污72万元、受贿187万多元、还有49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被判处死刑。蒋艳萍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改判死缓。

职务犯罪的危害,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五害”:一是害了国家;二是害了社会;三是害了单位;四是害了家庭;五是害了自己。

首先,害了国家:将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工作,国家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少则十年,多则十几年,二十年,投入非常巨大,而一个干部出问题被查处,往往是一念之差。

我国著名作家、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凌解放将贪官污吏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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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老鼠”,这一点都不为过分。沈阳“慕马”案中,有一个情节非常典型:沈阳市的黑老大刘涌请沈阳市的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吃饭,饭后送给马向东2万美金,提出让马向东想办法把中街商业区的一块地搞给他开发。后来,经过马向东的牵头协调,真的由市政府行文,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将这块2.4万平方米的商业宝地,无偿划给了刘涌开发。根据当时的地价行情,这块地的地价是3.5亿元。这就意味着,刘涌一夜之间就增加资产3.5亿元,相应的,我们的国有资产一夜之间也就损失了3.5个亿。

第二,害了社会:据统计,2003年至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涉案总金额高达504.6亿元;渎职侵权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9.8亿元,并且使14049人失去生命、2033人严重伤残。这些数字的确令人触目惊心!众所周知,捐献20万元就能建立一所希望小学。也就是说,2003年至2006年间职务犯罪消耗掉的钱,至少能建47万所希望小学!而这还没有包括生命的代价—因为生命是无价的。人民群众为什么这么痛恨腐败?腐败不仅造成国家、集体财富的流失和浪费,而且还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有学者指出:50个中国富豪的资产,相当于5000万中国农民的年纯收入、300万个百万以上富翁的资产相当于9亿中国农民的2年纯收入!

第三,害了单位:一个单位只要有一个人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这个单位就不得安宁,有会人心惶惶,轻者动摇人心,重者影响生产。(举例)。

第四,害了家庭:我前面所介绍的湖南省最大的女贪官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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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萍,曾经有过一个令人羡慕的家庭:夫妻恩爱,她和丈夫的收入都很高,仅凭她和丈夫的合法收入,一家老小完全可以过得衣食无忧;她是个孝女,对父母十分孝顺,父母也视她为掌上明珠,对她疼爱有加;按理说,她的荣誉、地位、权力和幸福都已拥有,应该知足。她的母亲曾劝过她,钱是永远赚不完的,千万不要贪,要做个好人。而她没有听进母亲的教诲,做了金钱的俘虏,成了一名贪官。她被立案审查后,儿子出了车祸,父亲含恨去世,母亲回到老家苦苦度日。一个原本十分幸福的家庭,现在一片凄凉!

第五,害了自己:原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张成铭在被检察机关立案审查期间,写下了25页13000多字的忏悔书。他在忏悔书中写道:“我出生在一个工人、农民双重身份的家庭,从小父亲在处地工作,母亲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拉扯着我们兄妹四人,为的是让我们长大成人,她总是教导我们要诚实本分、认真做人。我由一个无任何背景的普通农村青年,一步一步走上来,直到县处级领导岗位。现在沦落到这个地步,辜负了党组织的培养、辜负了人民的厚望、辜负了父母的企盼”。

下面我讲第二个问题:职务犯罪的几种常见罪名 职务犯罪共有55个罪名。贪污贿赂类犯罪共有12个罪名。渎职侵权类犯罪共有43个罪名。由于时间关系,我重点介绍一下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五种人: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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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主要是指以承包、租赁、聘用等方式从事国有财产管理、经营的人员。五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如财会人员收款不入帐。所谓窃取,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采用秘密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如,前面讲到的靖江农行薛京平利用看管金库的职务便利,秘密窃取金库现金150多万,构成了贪污罪。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涂改单据、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情节较重:贪污抢险、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

贪污罪量刑标准是: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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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决定、办理、处臵某种事务的权力。“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务,对请托人利益具有的制约关系,采取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等手段,主动向对方公开索要或暗示给予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被动接受贿赂。对于这种形式的受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利益”这一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能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予立案(受贿行为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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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罪的处罚,按照贪污罪的量刑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受贿是一种典型的权钱交易,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种犯罪,也是我们检察机关重点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的行贿者和受贿者,采取越来越隐蔽和巧妙的方法来规避法律,受贿手段不断翻新,受贿行为更加隐蔽性。有些新型的贿赂行为,在过去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构成犯罪,这给查办和起诉受贿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去年5月30日,中纪委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从党纪的角度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禁令”。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国法的角度对国家工作人员出台了“十种新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收受请托人提供干股的;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收受请托人财物后不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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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这些行为都属于受贿。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对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非法活动”是指走私、贩毒、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情形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一般以挪用公款5000至1万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挪用公款达到1万至3万元。这种情形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营利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比如: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

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以挪用公款达到1万至3万元。“未还”是指案发前未还。

立案标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量刑标准:对犯挪用公款罪的,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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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至20万)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抢险、救灾、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下面,我讲第三个问题:远离职务犯罪的方法和途经 大家都知道,扁鹊是春秋时期的神医,扁鹊兄弟三人的医术都挺高明。有一次,魏文王问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谁的医术最高明?”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魏文王不解:“那为什么你的名气最大?”,扁鹊解释说:“我大哥治病,是治于未发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根,他的名气也就无法传出去;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初发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看些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传于乡里;而我治病,是治于病人病情严重之时,所以大家认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传遍全国。”

这则“良医治未病”的典故,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反腐败如同治病一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大预防力度,要像扁鹊的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发现有苗头性问题,要像扁鹊的二哥那样,治病于初发之时。我们国家工作人员怎样才能做到洁身自好,远离职务犯罪呢?我认为,重点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克服侥幸心理

人们常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贪官走上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每个个案原因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不重视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意识淡漠。的确,不少贪官因为不学法、不懂法而出了不少的笑话:陕西省农电局局长王文学,在全省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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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14笔,合计人民币208万元、美元61万元,被西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他就觉得私营企业老板的钱不拿白不拿,认为只要不贪国家的钱就不叫犯罪。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小川,在法庭上抱头痛哭,自称:“我没有学好法律,我是个法盲,我当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受贿”。原市某局局长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问题后,对我们办案人员讲:“检察官同志,我现在什么都讲了,什么都不要了,包括房子、位子、票子都不要了,能否让我回家,那怕种田也行!” 。

我国刑法有三大基本原则,其中有一条,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犯多大的罪,就应处多重的刑,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法院绝不会因为你不懂法而减轻对你的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老板的钱真有那么好要吧?老板们的钱是很烫手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你要了,你就会不知不觉陷入老板们设下的圈套,当他们要获取某种利益时你就得鞍前马后为他们效劳,当他们的目的达到以后,你就成了他们饭前茶后的笑谈,当你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时,他们往往很快就会供出你的受贿犯罪事实。

不少贪官都心存侥幸,侥幸心理是万万要不得的。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往往一查就是一窝、一查就是一串,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道理很简单,一个人被检察院立案查处、特别是被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后,自保心理特别强烈,他想得最多的是怎样减轻自己的罪行,怎样尽可能少判几年刑期。这时往往选择自首、立功、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为检察机关查办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这时什么同学不同学、战友不战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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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情人关系,之后,李树彪隔一段时间便去广州与谷某约会。不久,谷某来电话说她父亲患了癌症想借点钱治病,李树彪想到治癌症起码要十多万,他敢快想办法以市住房公积金存款作担保,向银行贷款60万,他留下40万用于做生意,带着20万直奔广州,给了谷某11万,其实谷某的父亲并没有病,她是变着法向李树彪要钱。后来谷某又提出要买房、买车,李树彪又贷款420万,花了280万在广州买了一栋别墅,花了40万买了一辆本田轿车。他在好色的同时还好赌,他还一次次地贪污、挪用巨额公款到澳门赌博,致使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严重短缺,根据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很快就对李树彪进行立案侦查。经查,李树彪在1999年到2004年间,利用职权,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4次,合计人民币6038万;挪用公款30次,合计人民币6229万。前年12月,李树彪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

有这么一个故事:春秋时,公孙仪做鲁国的宰相,他十分喜欢吃鱼。鲁国的官员都争着买鱼给他,公孙仪却拒不接受。他弟弟问他:“你那么爱吃鱼,却不接受别人的鱼,是为什么呢?”公孙仪答道:“正因为我爱吃鱼,所以不能接受别人的鱼,如果接受别人的鱼,必须按照人家的意愿去办事,就可能违法乱纪。犯了法,就会被罢免宰相职务。一旦丢了官,虽然想吃鱼,又有谁再给我送呢?不接受别人的鱼,就可以免于被罢官,虽然没有白拿鱼,却能长久地自己买鱼吃。”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浅显的道理:一个人,特别是掌握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当功名利绿包围你时,一定要洁身自好,管好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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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管好自己的腿、管好自己的手。非分之想不要有,不义之财不要发,是非之地不要去,酒肉朋友不要交。要常修为官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排非分之想、常怀律已之心。要经受住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千万不要成为金钱的俘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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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f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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