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规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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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特别处理(加“ST”)

主板 中小板 净资产为负 创业板 —— 1、股东权益(最近净资产为负 1个会计年度) 2、审计意见(最近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审计报告被出具否1个会计年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意见 —— 3、撤销*ST的公司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出现主营业务未正或恢复上市的公司常营业或者扣除非常营业或者扣除非常营业或者扣除非(最近1个会计年经常性损益后净利经常性损益后净利经常性损益后净利度) 润为负 润为负 润为负 重大事因自然灾害、重大事生产经营受到严重4、公司日常经营 因自然灾害、故导致公司生产经故导致公司生产经影响且预计3个月营受到严重影响且营受到严重影响且内不能恢复正常 预计3个月内不能预计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5、银行账户 恢复正常 公司主要银行账号公司主要银行账号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被冻结 被冻结 6、董事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董事会无法正常召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董事会决开并形成董事会决开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议 —— 议 —— 7、资金占用或违规向控股股东或其关担保 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且情形严重 8、其他情况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 2、退市风险警示(加“*ST”)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1、亏损(年报披露连续2年亏损,第3连续2年亏损,第3连续2年亏损,第3数据为准) 年起 年起 年起 2、追溯调整导致亏因重大会计差错或因重大会计差错或因重大会计差错或损 虚假记载导致追溯虚假记载导致追溯虚假记载导致追溯调整出现连续2年调整出现连续2年调整出现连续2年亏损;第3年起 亏损;第3年起 亏损;第3年起 3、未按期改正错误未按期改正存在重未按期改正存在重停牌2个月仍未改财务会计报告 大会计差错或虚假大会计差错或虚假正存在重大会计差记载的财务会计报记载的财务会计报错或虚假记载的财告,且停牌2个月 告,且停牌2个月 务会计报告 4、未按期披露年报未在法定期限内披未在法定期限内披未在法定期限内披或中期报告 露年报或中期报告,露年报或中期报告,露年报或中期报告且停牌2个月 且停牌2个月 (无停牌2个月期限规定) 5、股权分布 连续20个交易日股因要约收购导致被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收购公司的股权分权分布或股东人数条件,公司在停牌1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符合上市条件,在个月内提出解决方且收购人持股比例停牌1个月内提出案,且被交易所同意未超过90% 的 解决方案,且被交易所同意的 6、公司重整、和解法院依法受理公司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法院依法受理公司或破产清算 重整、和解或破产清案件,可能依法宣告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7、公司解散 供公司破产 算 出现可能导致公司(处于股票恢复上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市日至其恢复上市解散的情形 后首个年报披露日期间) 8、其他情形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9、股东权益(最近1个会计年度) 10、审计意见(最近1个会计年度) —— 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11、成交量 —— 意见 —— 情形 净资产为负 情形 净资产为负 连续120个交易日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 12、违规担保(最近1个会计年度) —— 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100%以上(主营为担保公司除外) 13、资金占用(最近1个会计年度) ——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50%以上 —— 14、公开谴责 —— 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即24个月受到2次 —— 15、收盘价 ——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 ——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规则的10点不同

随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酝酿10年的创业板,终于瓜落蒂熟。与现有主板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相比,创业板的上市规则有着诸多不同,本文试就《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创业板与《首发管理办法》中关于主板上市规定的10点不同之处,逐一作一简单对比分析,供学习探讨。

一.创业板在财务指标上降低了标准

1. 在业绩指标上,创业板采取两套标准,一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二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主板则是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在业绩指标上,门槛大幅降低。

2. 在净资产规模上,创业板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主板则不作具体要求。

3. 在无形资产的比例上,主板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创业板则没有明确的要求,依据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即在公司设立时,以无形资产出资最多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但在公司设立后,因公司的经营发展而导致无形资产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则不受具体比例的限制。

4. 在股本总额上,创业板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对发行前的股本总额没作明确要求,依据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因此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应不少于500万元。主板则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创业板对股本总额的要求大大低于主板。

二.创业板简化了发行人“五独立性”的规定

“五独立性”是指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在《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中,只是简单规定发行人应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至于何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则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主板则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作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如关于资产完整就详细规定有: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对于创业板发行人“五独立性”的判断标准,是参考主板的规定,还是另劈它径,这些都有待于监管层在实际操作中予以明确。

三.创业板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要求

1. 创业板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得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创业板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得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某些违规行为,会成为发行人发行上市的障碍,这创业板的一大特色,主板则没有该等限制。此外,创业板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以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四.创业板降低了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标准

创业板只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较之主板要求的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要求,标准有所降低,这也是与创业板只需考察发行人2年的业绩相对应的。

五.创业板降低了认定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标准及限定主要经营业务数量

1. 创业板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主板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创业板的标准比主板的标准有所降低,这与创业板只需考察发行人2年的业绩是相呼应的。

2. 创业板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主板则没有此类限制。

六.创业板没有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有发行人不得存在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而《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则没有此类规定,是否意味着创业板的发行人即使在规定时限内存在上述重大违规行为,也不会成为发行人上市的障碍?这有待监管层在以后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予以明确。

七.创业板没有规定募投项目在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合规性要求和盈利性要求

1.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而《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则没有该等规定,没有该等规定是否意味着对上述募投项目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合规性要求的关注可以适当淡化,这有待监管层在以后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予以明确。

2.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而《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则没有该等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对募投项目的盈利前景

将交由投资者判断而监管层不再作实质性的审核,这有待监管层在以后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予以明确。

八.创业板在发行审核程序上取消了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征询意见的程序

在主板的审核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则没有该等规定,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缩短审核时间。

九.创业板在上市企业类型上主要是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制定《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而主板在上市企业类型上则没有明显的倾向,只要达到上市条件,任何类型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上市,而不仅限于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十.创业板更加注重强化对风险的控制

1.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2.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主板则没有像创业板那样设立投资者准入制度,创业板相对主板来说,更加注重强化对风险的控制。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2010-07-14 22:47:14)

标签: 分类: 基本知识

杂谈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2008年12月23日 深交所发审监管部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1、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披露关于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业绩大幅变动。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本所鼓励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30%以上的公司也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上述\比较基数较小\,一般是指下列情形:(1)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2)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3)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2、公司在前次定期报告中未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进行预告的,而董事会最新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业绩可能亏损或大幅变动的,应当立即披露业绩预告。

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月31日。

3、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或者盈亏金额预计范围。

本所鼓励公司在业绩预告中以不超过30%的幅度披露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如上升或下降30-60%、50-70%,或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变动范围,如盈利或亏损1000-1500万元、1200-1600万元。

4、因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5、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是否与此前预计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财务部门应至少每月一次向董事会提交专门的报告。

6、公司董事会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当立即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

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月31日。

7、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披露最新预计的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范围,或者最新预计的盈亏金额变动范围。

本所鼓励公司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以不超过30%的幅度披露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范围,或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最新预计的盈亏金额变动范围。

8、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9、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公司发布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应当事先经过公司内部审计程序。

10、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如果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公司应当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如果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披露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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