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4-05-31 21:0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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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 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二、 指导管理本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三、 指导管理本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 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五、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六、 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行安臵和帮教工作。

七、 参与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九、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司法助理员工作职责

一、 指导、管理和检查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 指导、管理和检查本辖区法律服务所的工作; 三、 应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或需要,参与对具体纠纷、疑

难纠纷的调解;

四、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及时予以纠正;

五、 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委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 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的方法,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七、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八、 参与对“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

九、 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规、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司法干警工作纪律

一、 不得私立章法;

二、 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 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 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 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司法所所长岗位职责

一、 领导、组织督促、检查本所的行政业务工作; 二、 依据法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组织干警正确行使司法所的工作职责;

三、 执行当地党委政府的决议、指示和具体工作安排; 四、 主持所务会议,制定本所工作计划、布臵、检查、总结工作;

五、 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政策和司法业务知识,抓好本所的政治和业务学习;

六、 维护领导班子团结,抓好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

七、 了解本所干警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关心民警生活; 八、 代表本所向当地党委、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反映重大业务问题;

司法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 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所务会议,所务会议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召开;

二、 听取本所干警一周工作开展情况、完成任务情况汇报; 三、 分析研究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两劳帮教、法律

服务工作,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并附诸实施; 四、 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 五、 制定本所的管理制度;

六、 研究讨论其他需要解决的重要事项;

司法所长例会制度

一、 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司法所所长列会,研究交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基层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

二、 基层股在召开列会之前,应充分准备,并将学习内容、工作安排等情况向领导汇报,同时告知司法所所长。 三、 列会由县(市)司法局局长主持 ,讨论决定重大业务问题及上级交办的各项业务工作。

四、 司法所所长在列会上主要汇报本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近期工作计划以及须提交司法局解决的具体业务问题。

五、 与会人员在 会议中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按会议要求及时召开所务会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考勤制度

一、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除外),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考勤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 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司法所所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局领导批准。

三、 请假必须有请假条,确有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无请假条或无领导签批的,视为旷工。

四、 病假须持医院证明,由负责人批准后方为有效。 五、 考勤结果与工资、津贴挂钩,并作为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 严格遵守县市司法局政治业务学习的各项规定,坚持司法所每周 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

二、 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自觉刻苦的良好学风,按期完成局、所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任务; 三、 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

四、 政治学习主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重要方针政策为学习内容,业务学习倾重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具体的业务知识。 五、学习要有学习笔录本,做好笔记并按学习要求写出个人读书笔记、发言提纲、心得体会,学习笔记由局行政办负责检查;

档案管理制度

一、 司法所的业务档案是在办理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销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三、 档案管理员根据司法所的业务范围和法律事务的类别,将业务档案分别立卷、归档和保管。

四、 档案中的各种文件材料必须用刚笔或碳索笔书写,打印件和底搞同时立卷。

五、 各类档案一律按照挡案装订的标准装订,按规定加封皮、封底、填写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和编写页码,装订一律用线绳并在装订线活结处贴上封签。

六、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和短期,短期为五至十年,长期为十五至二十年,凡超过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挡案、由办公室审查后予以销毁,档案管理员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案件讨论制度

一、 严格按照《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办理案件,所办理案件在暂行规定和若干规定中无明文规定,则提交集体讨论。

二、 在办理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如遗嘱、遗赠、抚养、收

养等则由集体讨论,订立讨论方案,依照方案办理。 三、 办理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四、 对未曾办理过的重大、疑难案件,工作人员认定不准的或相互有异议的,必须经由集体讨论决定。

五、 集体讨论必须有讨论记录,其记录本要交档案员保管,不得丢失,涂改。

案件回访制度

一、 案件回访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巩固调处工作成果的重要措施。

二、 重大、复杂的民事类纠纷,调处后的继承、遗嘱、遗赠、抚养、收养等民事纠风达成的协议,应不定期地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协议履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标的额较大,承包期长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如企业承包、土地承包,应半年回访一次,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四、调委会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必须进行回访,在回访中注意发现问题,随时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解决。 五、案件回访必须有文字记录,建立回访档案。

请示汇报制度

一、 定期向县局报告本辖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两劳帮教、社情民意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 定期通报民间纠纷的发生和调处情况,重大疑难纠纷随时上报及时调处。

三、 重要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业务举措要随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四、 下列民间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 1、 影响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纠纷;

2、 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激化为民转刑的重点纠纷; 3、 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大纠纷; 4、 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纠纷; 5、 有可能引起自杀的事件;

五、 司法所干警向本所负责人请示汇报,司法所负责人向分管局长请示汇报,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局长请示汇报。 六、 请示汇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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