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自考串讲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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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文书的概念、类别

一、法律文书的类别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第三节 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一、制作的合法性

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法律依据。有关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首先必须依据相关的程序法制作,如涉及实体内容则还要依据相关的实体法。

二、形式的程式性

法律文书属于程式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其严格的程式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视。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结构固定化

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首部、主体(正文)、尾部三部分。每部分的内容固定,层次分明。可参见下表:

制作机关、议程名称、编号 首部 当事人等基本情况 案由、审理经过等 案情事实

主体 处理(请求)理由 (正文) 处理(请求)意见 交代有关事项 尾部 签署、日期、用印 附注说明

这是对绝大多数文书的结构层次的概括,当然在有些报告类文书、表格类文书则不具有如此明显的结构层次。

(二)用语成文化

这是法律文书程式化特点的又一方面的特征。不少文书的用语都是规范的统一文字。有的采取统一印制在格式之中的方式,只需文书制作者在使用时填入适当的部分文字即可。

三、内容的法定性

在确立法律文书的写作目的并依法选定规定的格式之后,就要考虑文书的写作内容。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其明确的法定内容。解决实体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实体法为依据;解决程序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程序法为依据。以文字叙述类的法律文书为例,一般均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处理或者请求的理由、处理或请求的意见等几部分内容。而这几部的内容都有法定的要求写明的要素。

四、语言的精确性

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法律文书都是涉及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的有现实法律意义的文书,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这也是把它作为制作文书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加以明确的理由。“精”是精当,“确”是确切、准确。也就是说要求做到:是则是,非则非,是违法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是构成犯罪就是构成犯罪,反之亦然,不能有丝毫的含混模棱。

五、使用的实效性

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讲求实效的。它不同于泛泛地宣传,更不容许空洞的说教。它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明确具体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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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文书的作用

它具体地表现在以下一些重要环节上。

一、 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法律文书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证法律具体实施。但它不是通过系统全面地宣传讲解法律,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而是通过对违法犯罪的人和事的制裁和惩罚,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

二、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凡属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都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它不是通过正面讲解法律条款,阐述人们的行为规范来宣传法律,而通过处理具体案件,用具体生动的案例来宣传法律。

三、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法律文书即是诉讼活动和部分非诉讼法律活动的必然产物,同时它也起着忠实记录这些活动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执法机关来说,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在整个审理和裁处过程中,都应该保存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书以备稽考。

四、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书的写作绝大多数是处理各类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内容。因此,它也是考核法律工作干部政治水平、业务素质和文化修养的重要尺度这一。

第五节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法律文书从传统的写作学角度来分析,可以从文书的主旨、材料、结构、表达方式、语言运用等诸多方面明确其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格式虽属文书的外在形式,但它对文书的内容也常具有规定性。因此,制作法律文书不可忽视法定的文字格式。一旦确定制作某种文书,就必须选定相应的文书格式,按格式的规范要求制作文书;要求写明的各种事项要素,一定要书写齐全。

法律文书的格式,一般包括文书体例、行款、结构和各部分要求写明的各种要素;而在行款方而,则又因文书体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从文书体例上划分,法律文书可大致分为信函、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等几种。

二、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写作其他文章一样,首先必须确定鲜明的主旨(一般文章称“立意”)。主旨包含写作一篇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的中心意思。对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来说,一般在文书制作之前就已经有了明确的写作某种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所要表达的中心意思。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事实是案件的基本依据,没有事实自然也就谈不到案件。而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要求写明案情事实,这就必然会涉及对材料的使用问题。在法律文书中用材料说明一定的事实时,必须绝对真实的分析,判别是非曲直、来不得半点虚假。倘若事实有误或被歪曲,就难以得出公正的结论,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损害有关人员或组织的利益。但仅仅做到材料真实还是不够的,因为做到这一点并不等于能把事实叙述清楚,所以如何使用真实的材料把事实叙述得符合客观情况,也还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写清事实基本要素

事实是由许多相关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如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的过程(包括起因、情节、结局)等。 (二)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写清事实要素并非要素平均使用力理,平铺直叙、记流水账,而是应该突出重点,详写关键情节。 (三)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法律在衡量是非正误时十分重视事件的因果关系。某一行为的目的、行为本身以及产生的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常常是判断问题性质的重要依据。因而,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必须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叙述清楚,有联系的要写清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联系的也要具体说明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各类案件,都有可能存在分歧和争执。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甚至于司法机关之间,都有可能存在相反或不完全一致的看法。在文书制作中对一些关键问题上的争执也应该有所反映。也就是说抓住一些争执的焦点,并对这些焦点准确地予以记叙和说明,为明确是非曲直提供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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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都常常会涉及到财物。如民事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债务偿还、合同违约、遗产继承,刑事案件中的贪污、盗窃、抢劫、诈骗和行政案件中的罚款数额等等案件,都有财物的名称和数量问题。法律文书对财物品名和数量多少问题,要求必须记叙确切。

(六)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法律文书对于事实的叙述,要求做到:平实有序,一目了然。文字力求朴实无华,力戒夸饰渲染、排斥夸张、比喻的修辞方法。便是文字平实,也并非语言干瘪、枯燥无味。因为案件事实本身往往是复杂多变的,所以,只要认真写清事实,反映出事情的本来面貌,也常常是曲折多样的。

(七)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法律文书选用事实材料说明案情,最根本的要求是客观真实:既不能用夸大和缩小的事实材料,更不能用编造虚构的所谓事实材料。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因为法律处理案件的根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不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文书,最后都是要被法律所否定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在法律文书中使用真实的材料说明事实时,也并非不加选择,“有闻必录”,而是也要经过精心的选择。

四、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理由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也是主旨的集中体现。但说理必须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既要充分透辟,又要切中要害;既要入情入理,又要依法论理。

下面谈几点具体的要求。 (一)列举事实,证据确凿

重要的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都应以有确凿的证据为依托。对司法机关的文书来说,无论是查证属实的事实,还是依法认定的事实,都应是以确凿的证据来支撑的。

(二)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在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外,更应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是理由部分的核心,是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必须阐明的内容。因为它是作出裁决、处理或提出请求的根本依据。缺少这一部分就使裁决、处理或请求的意见失掉了依据,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据案引法,依法论理

适用法律的理由自然离不开依据。但引证法律也必须扣紧案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如前上述,理由是一篇法律文书的录魂,起着统领全文的作用。在重要的法律文书如起拆状、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中,理由一般都处于中间环节的部分。前面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然后进入理由的阐述,最后是法律文书的结论,即处理决定等。

五、说明情况,简洁明晰

说明的表达方法主要用于说明介绍客观存在的事物或某种主张、规定等。在法律文书中也经常使用。如对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的客观说明介绍,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对现场景况的如实介绍等都属之。

六、综合表达,叙议为主 法律文书采用的表达方法,可以说是以记叙、议论、说明等几种表达方法加以综合运用的一种表达形式。 七、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以说理为主的法律文书的行文章法主要有: (一)、由事而理,由理而断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把握重点,明辨是非 (四)论辨说理,章法多样 八、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运用有很高的要求,即:精练、准确、朴实、庄重。它属于特定的语体,而且主要用书面语言。以下提出几点具体要求:

(一)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二)文字精练,言简意赅 (三)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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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五)褒贬恰当,爱憎分明 (六)语言诸忌,竭力避免

竭力避免:方言土语、流氓黑话、脏话、错别字等。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第一类 概念 一、侦查文书的分类

按照现行侦查文书可分为以下八类:

(一)立案、破案文书: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呈请破案报告书等共12种。 (二)律师介入文书:包括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等共6种。

(三)强制措施文书:包括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及逮捕证等共21种。

(四)讯头号犯罪嫌疑人文书:包括讯问笔录等共6种。 (五)调查取证文书(含搜查、扣押等):包括询问笔录、鉴定结论、呈请搜查报告书、呈请查询犯罪嫌疑人汇款报告书、调取证据清单等共36种。

(六)延长羁押期限文书 (七)侦查终结文书

(八)补充侦查、复议复核文书

第二节 立案、破案文书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其项目、内容和写作方法: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为表格式,是一纸一联文书。其内容包括文书名称、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简要案情、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领导批示、处理结果和接警单位、接警人员等。

二、呈请立案报告书,其内容包括:

1.首部。要写清制作文书的名称 。如“呈请对×××杀人案的立案报告书”。

2.正文。由四部分组成,包括报告导语、接受案件情况、立案根据、立案理由和意见。 3.尾部。要写明制作日期和制作单位并加盖公章。 三、立案决定书,其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立案决定书分为正本和存根两联

1.正本。正本是公安机关立案的合法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四、呈请破案报告书

呈请破案报告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只填写文书名称,即“关于×××抢劫案呈请破案报告书”。 2.正文。这是破案报告书的主要部分。主要写清以下内容: (1)报告导语。 (2)案件侦查结果。 (3)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4)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聚。

(5)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6)提出破案请求。

3.尾部。包括结语和落款。

第三节 强制措施 一、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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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是一种一纸多联填空类文书,分为《取保候审决定书》正本和副本、《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存根4联。

1.《取保候审决定书》正本。这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候审的合法凭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二、呈请拘留报告书和拘留证 (一)呈请拘留报告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首部内容只有文书的名称,即“呈请拘留×××报告书”。

(2)正文。这是呈请拘留报告书的重点。它的内容包括报告导语、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经历、拘留理由和法律依据。

(3)尾部。写上“妥否,请批示”,并写清承办单位的名称、承办人签名及制作文书的日期。 (二)拘留证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拘留证具有固定格式,分为正本、副本、存根三联。

(1)正本。正本是侦查人员执行的拘留凭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三、提请批准逮捕书和逮捕证 (一)提请批准逮捕书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提请批准逮捕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二)逮捕证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逮捕证》分为正本、副本和存根三联。

(1)正本。正本是侦查人员执行逮捕的凭证,由首都、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①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机关、文书的名称及发文字号等内容,只需按顺序填写发文字号。

②正文。包括法律依据、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机关、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被逮捕有的住址及姓名等内容。

③尾部。包括公安局长名章、公安机关印章和制作文书的日期。 四、通缉令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通缉令》分正本和存根两部分。

1.正本。是通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正式文书,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标题、发文字号、发布范围三项内容。

(2)正文。这是《通缉令》的主要内容,按照书写的先后顺序,一般分为简要案情、被通缉人简介、被通缉人体貌特征、被通缉人携带物品、《通缉令》的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附件等几部分。

(3)尾部。在正文右下方要署上发布时间并加盖发布机关印章。需要时可在《通缉令》下方附上抄送单位名单。

第四节 调查取证文书

一、呈请搜查报告书

(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呈请搜查报告书》用《呈请××报告书》制作,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文书名称,即“呈请对×××的住地或人身进行搜查的报告书” 2.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导语。

(2)被搜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3)搜查的理由。

(4)搜查的法律依据和请求。

3.尾部。包括结语和落款。结语即“妥否,请批示”。落款填写承办单位名称及制作文书的日期。 二、搜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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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

第二节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标题由制作法院、案件性质、文种等三大要素组成,即“×××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案号。案号由立案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和案件顺序组成。年度,即用公元纪年全称,四个阿拉伯数字用圆括号括住,如(2005);法院简称,应与行政区划的简称一致,如浙江省简称“浙”,密云县简称“密”;案件性质,对刑事案件用“刑”来表示,以区别于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程序,指反映案件的审判处于何种诉讼阶段上,一审案件用“初”字;案件顺序号,指按照受理案件的时间编的顺序号,如第1号、第2号。

3.公诉机关项。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的案件,直接写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4.被告人项。在书写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时,应写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何时因本案受强制措施及其情况等,现在何处。

5.辩护人项。辩护人,是指接受委托或经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辩护人是律师的,写“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6、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书写这一段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具体来说则包括:(1)案件的由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起诉日期为法院签收起诉书等材料的日期;(2)起诉的案由;(3)是合议庭审判还是独任审判;(4)是依法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5)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如系检察长、副检察长、助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则应分别表述为“检察长”、“副检察长”、“代理检察员”;(6)被告人和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出席的被告人、辩护人有多人的,可以概写为“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正文

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内容。

1.事实。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楚是制作刑事判决书的关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内容包括: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要点: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这些犯罪事实的证据。

2、理由。理由是判决的灵魂。由“本院认为??”引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判决理由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确定罪名,应以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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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量刑的情节。如果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等一种或数种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以体现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促使被告人认罪。

(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

(4)确认辩解、辩护的理由是否被采纳。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即定罪量刑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能否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文,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定罪量刑。

3.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又称“主文”。它是判决的结论,是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无罪,犯了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理决定,是判决书的实质部分。

(2)写判决结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判处的各种刑罚,应按法律规定写明全称。

b.有期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及主刑的折抵办法和起止时间.

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6条第(六)、(七)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d.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则应将“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作为判决的理由,而不应作为判决的主文。

e.追缴、退赔和没收的财物,应写明其名称和数额。

f.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然后 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不应“估堆”量刑。

g.一案多人的,应当拟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轻重为顺序,逐人分项定罪判处。

h.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首先应当写明单位犯的是什么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再续项列写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定罪判刑。

(三)尾部

1.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3.判决决定的日期。 4.书记员署名。

5.判决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判决书正本原本核对无异后,在正本末页的年月日左下方、书记员署名左上方,盖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戳记,以示负责。戳记的位置不能乱盖。

第三节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格式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案号。标题、案号的写法同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只是将案号中的表明审级的“初”字改为“终”字。

2.抗诉人和上诉人的称谓及身份事项。按照抗诉机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顺序依次书写,并标明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1)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一项写“抗诉机关”,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 (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第二项写“原审自诉人”;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数个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没有提出上诉的,在第三项写“原审被告人”,以便二审在对全案进行审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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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处理。

(5)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同时提出抗诉和上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按抗诉程序进行审理。 (6)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第二项写“被上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并分别在括号内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二)正文

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内容。

1.事实。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或者抗诉)的主要理由和辩护的主要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然后写“经审理查明??”的内容,首先写明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对上诉或抗诉理由与原判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论证。

2.理由。理由部分,在“本院认为”引语之后,要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关于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其理由。

3.阐明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 (三)尾部

1.交代判决的法律效力。在判决结果之下,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四节 再审刑事判决书

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案号。标题、案号基本同于第一、二审刑事判决书,只在案号中的“初”或“终”字前加一“再”字。

2.抗诉机关的称谓和当事人的身份事项。根据案件来源的不同而分别书写抗诉机关的称谓和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3.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要写明原审案件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原审何时作出判决,提起再审的根据和审判过程。

(二)正文

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内容。

1.事实。首先,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再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也应一并写明。最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理由。“本院认为”后,即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原判和诉讼各方的主要意见作出分析,阐明改判的理由。

3.判决结果。再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可分别参照第一审、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写法和要求书写。

第五节 刑事裁定书 一、第一审刑事裁定书 (一)适用的范围

1.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在接收按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其他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2.中止审理案件。 3.终止审理案件。

4.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5.补正裁判文书。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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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 (2)案号。

(3)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4)案件由来项。 2.正文 (1)事实。 (2)理由。 (3)裁定结果。 3.尾部

(1)驳回自诉、准予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交代上诉权。

第五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

第二节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案号。标题、案号的写法与刑事判决书的写法基本相同。只是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应冠以法院的类别,如“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海事法院的名称亦冠以所在地的名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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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外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还应冠以国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当事人的身份事项。要写明每个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和第三人。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3.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 (二)正文 1.事实

首先,写明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 其次,写明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是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2.理由和法律依据。理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是判决的重要依据。

(1)判决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针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

(2)判决适用的法律。这是人民法院解决具体的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民事法律、法规。依据法律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具体实施的最终表现。

3.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即主文,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诉讼争议如何解决作出具体处理的决定。要肯定、明确和不附条件地指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判决结果不止一项的,可以分项写,这样既清楚、明了,又便于履行和执行。

(三)尾部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名称,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称谓和签名以及判决日期等。

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由谁负担。

判决书的署名。组成合议庭的,由审判长和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共同署名;独任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署名,助理审判员写代理审判员。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是由书记员在校对判决书正本与原本无误后加盖在判决书上的,加盖位置为判决书日期与书记员署名之间空行的左边。

第三节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格式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内容和写法具有二审的特点。

(一)首部

1.标题、案号。标题、案号的写法可参照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写。

2.当事人的身份事项。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包括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称“上诉人”,对方当事人称“被上诉人”。

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要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即“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当事人的称谓要根据不同情况列写:该上诉若是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有意见但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则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若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则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若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承担均有意见的,则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3.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4.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 (二)正文

1.事实。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针对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来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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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由。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叙写理由的主要特点,是要求加强针对性。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主要应当写明:(1)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作出结论;(2)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进行论证;(3)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4)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

3.判决结果。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结论有四种情况:维持原判;部分改判;全部改判;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判决。判决结论的书写,必须准确、完整。

写判决结果应当注意两点:

(1)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需要部分改判的,必须写清楚维持哪几项、撤销哪几项。

(2)遇到改判或者加判的情况时,不要在主文中写“改判”或者“加判”的字样,而是怎么判,就怎么写。

(三)尾部

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不同的是:

1.在诉讼费用的负担之后,另起一行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规定,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因此,不发生由人民陪审员署名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的问题。

第四节 再审民事判决书

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案号。标题、案号的写法同于再审刑事判决书。只需将编号中的“刑”字改为“民”字。 2.当事人的身份事项。无论案件是本院决定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或者提审的,还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律按照各当事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3.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4.再审来源、审判组织和审判经过。 (二)正文

1.事实。首先,应概括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如果是申请再审的案件,则应写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和请求。

2.理由。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判决定性处理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不正确的,或全部是错误的。

3.判决结果。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可分别参照第一、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书写方法和要求。 (三)尾部

1.再审、提审案件,在主文之后,不写诉讼费用负担。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要交代上诉权。

3.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分别和第一审或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相应部写法相同。

第五节 民事裁定书(略)

第六节 民事调解书

一、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方法基本相同,但内容比较简单。调解书的首部,应依次写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案号用“民初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写法相同,但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不同的是:应当在当事人的左下方单独列出案由。

调解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在事实之后,另起一行写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写明协议的内容)。”

调解书应写明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确认。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应当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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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态度,以便使民事调解书既能体现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又能体现国家干预的原则。

第六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

1993年1月1日以来,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都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来拟制的。为规范行政裁判文书的样式,提高行政裁判的制作水平,2004年12月8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审行政裁判书样式(试行)》,对行政作为、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节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案号。标题、案号的写法与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应写“行政判决书”,案号中的:“民”字改为“行字”。

2.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写明被诉的行政主体名称、所在住址;另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再另一起行列项写明其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列在被告之后,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同上。

3.案件由来、审判组织、被告与第三人的应诉、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情况以及开庭审理过程。 (二)正文

1.事实。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经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1)详细叙述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结果),使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实”得到充分展示。

(2)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为了突出体现这一原则,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展示之后,随之需将被告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一一列举在后。

(3)简明扼要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避免照抄起诉状或者详细叙述诉讼请求中的具体理由。 (4)概述被告的答辩理由和要求,注意避免与已有内容的重复。

(5)对法院依职权或者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而调取证据的,应当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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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由。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理由部分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就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阐明判决的理由。

论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1)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5)被告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3.判决结果

一审作为类行政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及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情形。对原告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判决书中将行政赔偿作为原告的一个诉讼请求来处理,在判决结果上分为“驳回原告赔偿请求”和“判决被告予以赔偿”两种情况。

(三)尾部

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交代上诉的权利、方法、期限和上诉法院,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署名等。涉外案件的上诉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节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一、结构、容和写作方法

第二审行政判别书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案号。标题、案号的写法同于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只是将“民”字改为“行”字。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事项。 3.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 (二)正文

(1)上诉争议的内容

(2)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理由。

(1)维持或者改判的理由。

(2)二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3.判决结果。 (三)尾部

尾部的内容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不同的是: 1.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2.文末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四节 再审行政判决书

再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案号。标题、案号的写法同于再审民事判决书。 2.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过程。 (二)正文

1.事实。再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

2.理由。再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应当着重论证原审生效判决运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检察机关抗诉或者当事人等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

3.判决结果。 (三)尾部

与再审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 1.诉讼费用的负担。

2.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现行政案件,应交代上诉权利、上诉的方法、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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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狱法律文书——执行文书

第一节 概述 一、监狱执法文书的分类

2002年7月1日发布了《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共48种。

1.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2.依文种的不同,可分为决定类文书、建议和意见类文书、审批表和报告表类文书、通知和证明类文书、登记表和其他类文书。

3.依文书内容和作用的不同,可分执行刑罚文书、狱政管理文书和监狱侦查文书。 4.依受文对象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监狱内部文书和监狱对外文书。

第三节 提请减刑建议书

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内容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包括文书制作机关和文书的名称,分两行居中写明:“×××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编号包括年度、机关代字和文书序号,可写为:“(2003)×字×号”。

3.罪犯基本情况,应依次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原户籍所在地、罪名、作出生效判决法院名称、判决时间、判决书字号、判决刑罚情况(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期、收监日期以及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等。.

(二)正文

1.事实依据。包括下列两项内容:

(1)事实结论。先写事实结论,后写具体事实,二者前呼后应,浑然一体。

(2)具体事实。这是减刑的必备条件和事实依据,是重点内容应当具体地、详细地叙写清楚。 2.减刑的理由。 (1)依事论理。 (2)依法论理。

3.法律依据和建议事项。 (三)尾部

1.致送机关名称,分上下行写明“此致?”×××人民法院”。 2.注明年月日,加盖监狱公章。

3.附项:罪犯________卷宗材料共_______卷______册______页。

第四节 提请假释建议书(略)

第五节 监狱起诉意见书

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和编号,与提请建议减刑建议书基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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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犯基本情况,依次写明罪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原户籍所在地、罪名、原判法院名称和判决日期,判决书字号、判处刑罚(主刑及附加刑)、交付执行日期、现押处所。

(二)正文

正文部分包括事实结论、主要事实、法律依据和提请事项。 (三)尾部

1.写明送达机关的名称。

2.注明年月日,同时加盖公章。

第六节 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略)

第七节 罪犯奖励审批表

一、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 该审批表填写的内容是:(1)罪犯基本情况,应当依次写明罪犯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罪名、刑种、刑期、刑期起止年月日等项目;(2)奖励依据;(3)分监区意见;(4)监区意见;(5)狱政科意见;(6)监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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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gj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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