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矛盾纠纷主要类型、特点及解决办法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4-04-22 02:5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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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矛盾纠纷主要类型、特点及解决办法的思考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国经济突飞猛进发展,与之相伴的是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和发散性。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基层矛盾的主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在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既是依法进行,又可讲情讲理,方式简便,过程透明,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情,调解形成的协议既有法律效力,又属双方自愿,公平公正,具有较强的履约基础,可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认真研究和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和主要特点,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防止激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在工作实践和社会调研基础上提出如下见解。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根据近几年来对社会矛盾纠纷的统计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婚姻家庭纠纷;(2)邻里纠纷;(3)经济合同纠纷;(4)损害赔偿纠纷;(5)劳务劳资纠纷;(6)山林土地纠纷;(7)征地拆迁纠纷;(8)施工扰民纠纷;(9)村务管理纠纷;(10)房屋宅基地纠纷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交通、医疗事故纠纷等。

其中,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劳务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施工扰民纠纷较为突出,分别占14.3%、12.5%、12.2%、11.8%、10.6%、10.3%。这些类型的矛盾纠纷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属于新型纠纷,如企业改制、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境污染、干群关系、劳资关系、涉及三农问题等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是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较大。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类型多样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三劳”纠纷即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以及三大通道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企业破产、合伙经营、土地承包、买卖租赁、婚姻家庭、邻里之间、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计划生育和党群干群关系纠纷增多,各类矛盾纠纷不断产生。

(二)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旧的经营模式和区域封锁,建立了竞争机制,经营人员和商品流动量增大,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这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

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甚至发生在党员、干部与群众之间,老百姓与政府之间。

(三)内容复合化。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有些是单一的,但绝大多数具有复合化的特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些民间纠纷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政治不安定因素且有很大的潜伏性和危害性,如果调处不当极有可能转化为民事和刑事案件。如少数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在国家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下,对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宽大毫无感恩心理,反而抱着对立情绪,不服管教,不思悔改,得寸进尺,伸手向政府索取钱物,达不到目的时,便与当地党委政府纠缠不休,甚至越级上访。再如近几年来,国家三大通道建设、锰业开发、首钢铁矿生产相继在我县启动,产生了大量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导致公民与法人之间补偿标准和数额上的纠纷,山林土地的骤然增值导致公民之间山林土地权属上的纠纷,还有施工引发的劳资纠纷等。这些纠纷往往涉及的规模较大,时刻影响着社会稳定。

(四)调处疑难化。矛盾纠纷的多类型、多元性和复杂性特点,决定了对这些矛盾纠纷调处的疑难化。一是认定矛盾纠纷性质难。只有具备一定文化、社会、经济、政策、法律知识,才能正确认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二是调处难。复合化的纠纷,其涉及面广,往往是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和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和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煽风点火,推波助澜,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给调处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很多纠纷涉及到多个行业、多个领域,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入手,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得到解决。三是调处成本增加。尤其是一些跨区域的矛盾纠纷,往往需要惊动当地的党委政府、公安、司法等部门,解决这些矛盾纠纷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我县是一个劳务输出大县,每年约有10万人外出务工,有相当一部分从事井下和高空作业,安全系数较低,死亡、伤残事故时有发生。仅县法律援助中心每年承办的跨省(市)为打工人员追讨死亡、伤残补偿金的援助案件就达50多起。每起案件的办理必须由政府、公安、司法等单位的人员和律师组成工作专班,行程数千里,耗时数十天,还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五)矛盾易激化。在当今迅速崛起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少数人的思想观念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和趋动,变得自私和狭隘,赌气、斗狠,无视法律的行为明显增多,有些矛盾纠纷往往是因工作或生活中的一些小事、一句不中听的话而大动干戈,在几分钟、几秒钟内激化,引发成刑事案件和恶性案件。有的矛盾纠纷潜伏时期较长,表露不明显,经过矛盾积累,突然暴发酿成大案要案。因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对策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和规律较之过去都发生了很多变化,我们认识和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也必须与时俱进,面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的素质。提高人的素质是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通过开展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让每个公民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在遇到矛盾纠纷发生时能冷静思考,正确面对,寻求正确的解决办法和途径。克服义气用事、头脑发热的不理智行为,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民风纯朴、乡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和街道社区。

(二)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做好源头预防,有效化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分析,了解社情民意。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一分析案情,研究对策,提出解决的办法。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督办,适时召开会议,部署工作,听取汇报,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和处理意见。

(三)彰显人民调解职能优势,构建源头维稳防控体系。人民调解是具有便民性、亲和性、低耗性、方式灵活、无负面影响等特征,是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因此我们要从基层、从源头建立维稳防控体系,我县按照“党政统一领导、综治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总体思路,全县自上而下建立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全县各级调处组织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化解一大批矛盾纠纷, 2009年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069 件,调解成功2979件,成功率为97.1 %,防止民转刑33件41人,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1件16人;制止群体性上访12件 ;制止群体性械斗8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化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要引导群众、发挥群众,倡导“群众的事群众办,群众的问题群众解决”,充分发挥群众中有影响有威望人的作用,感化群众、软化矛盾。去年我县选聘了素质较高、能力较强、在本地具有一定威望的农户作为普法民调中心户,按照人员选配上达到 “六要”标准,工作职责上达到“一户六员”(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维稳信息员、综治协管员、帮教转化员、治安联防员)标准,高标准完成500户建设任务,基本达到每个自然村有一个民调中心户,扩大了全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覆盖面,实现了上下联动、左右贯通的格局。

(四)推行四个对接,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一是乡镇矛盾调处中心与村级调委会、民调中心户对接。变接访为巡访、走访,重心下移,主动出击,指导基层调委会和民调中心户开展工作;二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对可以和解的诉讼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尽可能营造和谐氛围;三是公安与司法行政优势互补,实行矛盾纠纷警司联调;四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专业

化、社会化调解人员,努力化解医疗纠纷、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

(五)正确判断和分析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和性质,研究科学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正确认识和判断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是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和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前提。目前虽然有些矛盾纠纷的对抗性有所增强,但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没有改变,我们不能因为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有过激行为的群体事件,就认为是对抗性矛盾。我们要把解决群众困难和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分析,了解他们的不满情绪,切忌对闹事和扯皮的群众简单地冠以“刁民”或者采取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我们要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切的情感,理解和同情他们,疏导他们的不满情绪,通过讲道理和交心谈心的方法,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很多矛盾纠纷便可迎刃而解。

(六)提高应对群体性事件和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借助当代各种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组织和管理机制,切实做到情况明了,信息畅通,努力把矛盾纠纷控制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寻求各种有利于群众情绪释放、利益表达的途径,降低矛盾纠纷发生的概率。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把防止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使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使各种关系都处于一种有序的互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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