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浅探

更新时间:2024-05-26 13:4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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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浅探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送达方式之中,公告送达提供了解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难题的一种途径,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对公告送达制度规定的不完善为实际操作埋下了隐患。借专业实习之际遇,深入法院工作第一线,所以在单位商事案件为样本展开相关调查,呈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之现状,揭示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进而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现状;问题;建议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用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通知受送达人在一定期限内受领送达文书的送达方式。[1]作为解决民事诉讼其它送达方式不成的最后手段,其有着独特的性质和优势。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流动的愈发频繁,法院选择公告送达的案件日益增多。而能否正确适用送达方式,不仅与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相联系,也关系到司法权威的体现。为此,笔者以所在实习单位的商事案件为样本,展开相关调查。一、公告送达现状透析(一)实际使用率持续较高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该基层法院在最近6个月中,对受理的商事案件共进行送达工作4369次,其中通过公告方式完成送达的次数为393次,占送达总量的9%。通过计算近五年该院受理商事案件进行的送达工作的相关数据,得到如下结果:2008至2012年期间,各年中公告送达次数占送达总次数的比例分别为5.06%,5.8%,11.1%,7.82%,7.13%(见表1)。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与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均有影响,而公告送达天然存在着送而不达的风险,固在实际中应使用不宜太过频繁。就以上数据来看,当前商事审判中公告送达使用率较高,尤其是最近几年,较之前的使用率又有所增加。

(二)不同情况区别操作方式

公告送达尽管是一种拟制送达方式,产生的却是与其他送达方式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所采用的公告方式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最后公告效果,这就要求法院慎重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可以选择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报纸作为公告张贴或刊登的地点或载体。样本法院在实践中采取结合具体案件分情况选择公告方式的做法。对于在本辖区内的受送达人,法院采用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并拍照存档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对于非本地的受送达人则通过报纸刊登公告。同时,法院视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的不同而区别选择发布公告的媒体。受送达人属浙江省内的,在《浙江法制报》上公告,属浙江省外的,在全国发行的《法制日报》上公告。(三)“下落不明”认定不易,适用极少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对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况给予了限定,即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种情况。关于“下落不明”,民诉法上并没有严格的概念限定,一般认为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或经常住所地一定的时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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