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规定

更新时间:2023-03-08 06:55:06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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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分公司

2011年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车险业务承保操作,加强风险管控,改善承保质量,提升业务品质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承保规定。本规定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数据录入规范,主要介绍投保单要求的录入要求;第二部分为承保规定;第三部分为承保资料档案管理。

第一部分 数据录入规范

基础数据录入人员必须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一致性负责。属于续保机动车必须在续保操作界面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以确保续保分析的准确性。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录入规范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客户代码管理屏库中选择客户代码,不得随意录入。如代码库中无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代码,可以按规定添加。录入规定如下:

(一)客户名称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录入其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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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章名称一致);为“自然人”时,录入个人姓名(与有效身份证明一致)。客户名称一律录入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人保”、“中国人保”、“PICC”等。

(二)客户别名 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三)客户地址

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录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自然人”时录入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四)自然人/法人

客户为单位时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为个人时选择“自然人”。

(五)打印附加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不允许使用打印附加。 可使用打印附加的情况:

1、若某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本身无组织机构代码,如: **局**分局;或**局采购办公室等,可应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并在“打印附加”中录入下级单位或部门,即在被保险人中以括号形式出现。

2、如出租车公司出租客运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均录入为公司名称,客户要求将实际车主名字打印出来,可将实际车主名字录入“打印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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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件类型

自然人可选的代码及证件类型如下:

01、身份证;02、户口薄;03、护照;04、军官证;05、驾驶执照;06、返乡证;07、港澳身份证;08、工号;09、赴台通行证;10、港澳通行证

法人须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七)法人组织机构/个人身份证号码 如实录入相应号码。 (八)单位性质

根据单位性质录入,代码及性质如下:

15、社会团体;16、党政机关;48、事业单位;56、其他企业;57、个体私营企业;61、军队(武警);62、使领馆;99、其他

(九)联系人姓名

录入客户或经办人的姓名。 (十)邮政编码/国籍

录入客户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十一)固定电话

录入客户或经办人的固定电话号码;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录入其常用联系电话,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十二)移动电话

录入客户或经办人的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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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单日期、保险期限录入规范 (一)签单日期

签单日期由系统自动生成。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原则上要求一年,且起保日要在签单日之后。 1、可投保短期保险的情况

交强险、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原则上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1)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2)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延期使用的机动车; (6)大单位为统一机动车的保险期间。 (7)大单位为缓解缴费压力。

交强险只有上述1-4项,可以投保短期保险,而且不予承保多年期保险。商业险原则上不允许承保短期保险,对于大单位为统一不同机动车的保期、或统一交强险、商业险的保期,或上述1-5项,方可投保短期保险。

因第7项办理商业险短期保险时,保险期限不得小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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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保日期大于签单日期一年以上的情况承保时不得给任何费率优惠。

三、标的信息录入规范

(一)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

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相同时,选择“所有”;被保险人与车主不相符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或“管理”。如:租赁车辆的承租人投保所租赁车辆,被保险人也为承租人时,其投保机动车车主为租赁公司,此时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应选择“使用”。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的机动车统一投保并交付保费时,投保机动车的车主为其下属公司,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则应选择“管理”。

(二)车主

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为“所有”时,本项可省略不录入;被保险人不是车主时,需录入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名称或姓名。

(三)号牌号码

录入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录入。新车暂未上牌照车辆的号牌号码要求录入“暂未上牌”,未加车牌号的第二年续保时可直接用车牌号录入,不会影响续保折扣以及无赔款优待;非新车未上户的车辆,投保交强险时号牌号码录入“暂未上牌”,投保商业险时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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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牌”,不会影响续保折扣以及无赔款优待。

(四)号牌种类

号牌种类根据实际种类填写。 (五)号牌底色

根据投保机动车号牌的底色,在五种颜色中选择一种,不可多选。

(六)车辆种类

车辆种类共10种,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挂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特种车、摩托车(不含侧三轮)、侧三轮、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车辆种类的确定以行驶证为依据。

1、同一车辆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车辆种类应一致。 2、特种车辆录入需根据特种车种类及用途进行选择,由系统自动归类,具体归类办法如下:(在录入时,对于代码库中列明的,严格使用列明车辆种类。未列明的,按实际所属类型进行选择:属于特二的选择“特种车二类其他”、属于特三的选择“特种车三类其他”)

类别 录入时的归类选项 一类 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 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二类 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 6

类别 录入时的归类选项 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二类其他(代码库中未列明,属于工程类的其他车辆选择本项) 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三类 运钞、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三类其他(代码库中未列明,属于加装特殊器材、特殊用途的其他车辆选择本项) 四类 集装箱拖头 3、皮卡及客货两用车车辆种类选货车。

4、对于企业类型为“非企业类社团法人”的业务按非营企业车辆承保。

5、半挂牵引车按货车承保,注意承保时按两个车办理:车头按普通货车标准承保;车厢按普通挂车标准确定。

6、***运输车、***自卸车、***随车起重运输车选货车。 7、正三轮农用车选“摩托车”类250CC以上及侧三轮标准执行。

8、三轮摩托车选“摩托车”类相应排量车。

9、四轮农用车中车辆行驶证体现有“拖拉机”三个字的,选拖拉机,未体现拖拉机的选货车。

10、联合收割机选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 11、未装有固定专用仪器的医疗、殡葬等车辆选客车,不得选择特三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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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严格使用代码库中列明的车辆种类,如起重车录入车辆种类时只能选择T1(起重车),不能选择T0(特种车二类其他)。T0仅供代码库中未明确列明且属于“特种车二”的车辆录入时选用。

(七)发动机号

发动机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此栏根据投保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行驶证录入,要录入发动机号的全部位数,不得自行删减位数后录入。对于无发动机号的车辆,有VIN码的录VIN码的前11位,无VIN码的填写“无”。

(八)VIN码

VIN即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是表明车辆身份的代码。有VIN码的车辆必须录入17位完整VIN码。

(九)车架号

车架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行驶证录入。有VIN码的机动车录入的车架号应与VIN码一致,不得只录入VIN码后6位。

(十)行驶区域

如果只在省内行驶或有固定行驶路线的,投保人可选择录入,如选择有固定行驶路线的,需注明具体行驶路线,不可以同时选择既在省内行驶又有固定行驶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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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均里程

根据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录入。 (十二)初登日期

录入投保机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初次登记的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录入。如果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时,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录入,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要如实录入“已使用年限”。

(十三)使用年限

指车辆自上路行驶到保险期间起期时已使用的年数。不足一年的不计算。例:某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1年5月,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4月20日,按1年计算;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5月5日,按2年计算。

录入了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后,使用年限由系统自动给出。 (十四)车型代码/名称

投保机动车的车型名称,应与其合格证或行驶证一致。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车型代码库中选择对应车型,不得随意录入。如代码库中无该车型的代码,必须及时由代码维护管理人员按照编码规则登记有关资料。

(十五)使用性质

使用性质根据车辆实际用途录入,有非营业用(不含家庭自用)、家庭自用、出租客运、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租赁车辆、营业性货运、兼用、运输等十类(不得出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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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不同使用性质现象。同一车辆使用不同的使用性质投保指在本年度内,同一车辆在我公司使用不同使用性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具体规定如下:

1、特种车的使用性质为营业性货运和非营业性货运都可以,不影响费率,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据实录入。

2、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政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客数,使用对应单位性质的非营业车费率。

3、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客车

(1)11座以下(含)车辆按家庭自用性质承保,严禁按非营业承保。

(2)12座(含)-20座车辆有确切证据(书面材料)能够证明本车为非营业单位自用的,可以按非营业性质(机关事业或企业)承保,否则一律按营业(租赁)客车承保。

按非营业性质承保时,要求使用单位出具车辆使用证明,且投、被保险人均为本单位。

(3)20座(含)以上车辆除非涉及大型企业(本公司年保费收入50万元以上)有特殊情况,要求按非营业性质承保的情况外,一律按营业(租赁)客车承保。

按非营业性质承保时,要求投、被保险人均为使用单位,且必须提供使用单位出具的车辆使用证明,填写风险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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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险种承保规定

机动车辆的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商业保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客户根据车辆及自身需求自行选择承保险种及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一)车损险承保规定

1、原则上不得承保单保车损险业务(只保车损及其附加险而不保商业三者险的业务,含单车损、车损+人员、车损+盗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承保的,需详细陈述承保理由,且必须符合以下承保条件:

(1)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2)不得给予任何优惠。 (3)不得附加车身划痕险。 2、车损险的其他承保补充规定:

所有车辆车损险的承保以折旧率不超过100%为前提: (1)10年(不含)以内、9座以下的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6年(不含)以内的其他车辆(不含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可足额承保车损险。

(2)10年(含)-15年(不含)、9座以下的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可按新车购臵价的70%比例承保车损险。

(3)15(含)-20年(不含)、9座以下的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可按新车购臵价的50%比例承保车损险;6年(含)-10年的其他车辆(不含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可按新车购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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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50%比例承保车损险。

(4)4年(不含)以下的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可足额承保车损险;4年(含)-6年(不含)以上可按新车购臵价的50%比例承保车损险。

(5)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招标业务且保费规模30万元以上的车辆可适当放宽承保政策,但必须由市分公司车险部经理在审核意见中陈述承保理由及承保意见。

(二)三者险承保规定

1、新车业务单独投保商业险时(单保车上人员险除外),要求必须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

2、上年度商业险发生赔款3次及以上的车辆,续保时要求必须投保商业三者险。

(三)盗抢险、自燃险承保规定

1、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低于新车购臵价20%时,禁止承保盗抢险及自燃损失险。

2、单保盗抢险(未承保车损险的情况承保盗抢险)必须符合以下承保条件:

(1)不得承保短期盗抢险。 (2)不得给予任何优惠。

(3)不得承保不计免陪率特约险。 (四)车身划痕险承保规定 1、承保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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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座(含)以下、车龄不超过5年(不含)的非营业客车、家庭自用车。

2、承保条件

所有车辆承保车身划痕险均以商业险保费大于车身划痕险保额为前提:

(1)车损险保额15万元以内的车辆,车身划痕险最高保额2000元;其中车龄3年以上(含)车辆,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2)车损险保额15-25万元(含15万元)的车辆,车身划痕险最高保额5000元;其中车龄3年以上(含)车辆,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3)车损险保额25万元-50万元(含25万元)以上的车辆,车身划痕险最高保额1万元;其中车龄3年以上(含)车辆,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4)车损险保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车辆,车身划痕险最高保额2万元;其中车龄3年以上(含)车辆,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5)续保及转保业务,车龄在两年以上(含)、车损险上年度赔款次数在5次以上(含),承保时规定必须投保商业三者险,车身划痕险最高保额2000元,且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6)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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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单有效期内,禁止加保车身划痕险。如果是已签单,但未起保的话,验车后可以按承保规定加保。

(五)玻璃单独破碎险承保规定

国产车和合资车只允许承保国产玻璃,进口车允许承保进口玻璃。除运钞车外原则上不承保特殊材质玻璃。

(六)短期保险特别规定

商业险保险期限小于3个月,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二、费率浮动、折扣系数使用承保规定 (一)交强险费率浮动规定

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实务操作指南》。

上次签单日期到本次签单日期之间的月份大于15个月的续保或转保,按标准保费承保,不进行费率浮动;上次签单日期到本次签单日期之间的月份小于15个月,根据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进行费率浮动。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规定

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执行以《商业车险费率调整系数表》、《商业车险费率适用说明》为基础,其他规则如下:

1、多次出险单车续保业务费率浮动限制条件

对于续保车辆(特二车除外),上年度签单日期到本年度签单日期之间所有结案的赔案总数为出险次数,所发生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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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金额总和与上期商业险实收保费之比为综合赔付率,根据赔款次数和综合赔付率给予不同的费率浮动限制。

(1)禁止承保上一保险年度商业险发生8次(含)以上赔款的非新车单车业务(包括:正常续保及脱保不足1年的情况)。脱保1年以上的车辆按新保处理。

(2)上年度发生2(含)-3次赔款,且综合赔付率超过80%,或连续两年每年综合赔付率均超过70%的非新车业务,续保时费率优惠不得超过20%。

(3)上年度发生3(含)-5次赔款,且综合赔付率超过90%,或连续两年每年综合赔付率均超过75%的非新车业务,续保时费率优惠不得超过10%。

(4)上年度发生5(含)-7次赔款,且综合赔付率超过100%,或连续两年每年综合赔付率均超过80%的非新车业务,续保时不得给予费率优惠。

(5)对于上年度出险2次(含)以上且综合赔付率超过150%(含)的续保业务,核保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突破以上规定,进一步限制优惠率,最高可上浮30%,也可进一步限制保额及不计免赔率的承保。

(6)在我公司承保最近一个保险年度内车损险(商业险)发生赔款3次及以上的业务,除遵守以上规定外,续保时规定必须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

(7)脱保3个月(含)以内的车辆,按正常投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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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脱保3个月-6个月(含)的车辆,无赔优系数只上浮不下浮(即保费可增不可减),续保折扣正常使用。

(9)脱保6个月以上的,续保折扣和无赔优按首次投保处理。

2、多次出险单车转保业务费率浮动限制条件

对于转保车辆(特二车除外),上年度签单日期到本年度签单日期之间所有结案的赔案总数为出险次数,由于行业平台不能提示上年度实收保费,因此将所发生赔案的赔款金额总和与本期投保预算出的商业险实收保费之比视为综合赔付率参考值,根据赔款次数和综合赔付率参考值给予不同的费率浮动限制(限制条件同续保车辆)。

3、折扣系数使用规范

(1)上年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本年续保交强险时,同时加保商业险,商业险不能使用续保或客户忠诚度优惠系数。

(2)上年只投保交强险没有发生赔款,本年加保商业险不得使用无赔款优惠系数。

(3)使用承保数量优惠系数的,必须满足:同一车主承保当次或自上年对应日至承保之日承保数量之和达到系数使用规定。

(4)在信息平台未与交通违章挂钩前,暂不使用上年无违章优惠系数。

(5)车辆续保时,被保险人与上年不同,可以使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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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度优惠系数并可关联无赔优系数(即这种情况下从车不从人)。

(6)营业性用车不得使用行驶里程小于3万公里的费率调整系数。

4、商业险最高优惠限制条件 (1)共性控制条件

严格按照经保监会审批的费率调整系数使用规范进行费率浮动,续保车辆、转保车辆优惠总额最高以30%为限。

(2)个性控制条件

a.家庭自用车新车:首年投保商业险最高优惠14.5% b.营业用货车:新车首年投保商业险最高优惠5%;其他车辆按照规定使用优惠系数,最高以20%为限;

c.特种车:特二车的所有车辆均不得给予任何费率下浮优惠。且起重车、挖掘车、搅拌车、泵车车型系数上浮50%;散装水泥车、粉粒物料运输车车型系数上浮30%;

d.承保稀有车型的车损及车损相关险种不得给优惠。 5、行业平台商业险续保规则

(1)脱保3个月(含)以内的,续保折扣和无赔优按正常投保处理。

(2)脱保3个月以上到6个月(含)的,无赔优系数只上浮不下浮(即保费可增不可减),续保折扣正常使用。

(3)脱保6个月以上的,续保折扣和无赔优按首次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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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三)短期保险特别规定

投保短期单时,如果满足上浮条件的正常上浮;如果满足下浮条件的,不享受下浮。续保短期单的保单,无论该续保保单的保期是否为短期,费率浮动方式也为如果满足上浮条件的正常上浮;如果满足下浮条件的,不享受下浮。

三、特种车二承保规定 (一)归类标准

特种车二包含:T0特种车二类其他,T1起重车,T2装卸车,T3升降车,T4搅拌车,T5挖掘车,T6推土车,T7压路车,TC清洁车, TL专业拖车、TM专业净水车,TN保温车,TQ冷藏车,G2特种车二挂车。

(二)承保条件

起重车、挖掘车、搅拌车、泵车不得承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及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特二车所有车辆均不得给予任何费率下浮优惠。 起重车、挖掘车、搅拌车、泵车车型系数上浮50%。 散装水泥车、粉粒物料运输车车型系数上浮30%。 四、验车验证管理规定

验车、验证工作由市公司车险部和承保公司业务员(营销员)负责。单车车损险保额在100万以下的业务由业务员(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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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员)负责验车、验证;单车车损险保额在100万(含)以上的业务由市公司车险部或授权出单中心、所承保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验车、验证工作。

(一)验车、验证工作内容

验证:投保人投保时,业务人员应检验《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各种证件是否与投保标的相符,核实投保机动车的合法性,并确定使用性质和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已使用年限、已行驶里程。新保车辆均应验证后承保,对于未上牌照的机动车,可以通过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等进行检验。约定驾驶人员的应检验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对照投保单核实驾驶人员信息。

验车:投保人投保时,工作人员应检验车辆号牌号码、发动机及车架号码等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录一致;机动车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运行条件;是否配备消防设备;机动车内外有无破损。

1、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动车可以免验: (1)仅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

(2)所有与我公司合作的4S店或经销商即买即保的车辆; (3)按期续保且续保时未加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盗抢险及其附加险的机动车;

(4)新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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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队业务同时投保5辆及以上的营业、非营业车辆。 2、免验范围以外的机动车均需验车承保,以下情况应严格检验:

(1)第一次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盗抢险及其附加险的机动车;

(2)未按期续保的机动车;

(3)续保时增加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盗抢险及其附加险的机动车;

(4)中途申请增加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盗抢险及其附加险的机动车;

(5)营运车辆使用超过6年、非营运车辆使用超过10年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

(6)特种车或发生重大车损事故后修复的机动车; (7)上年度出险次数在三次(含)以上的机动车; (8)新车购臵价在80万元(含)以上的的机动车; (9)本地区稀有车型;

(10)挂军牌、武警牌、外地号牌的机动车。

3、核保人认为有必要验车的机动车,必须按核保人的要求验车。

(二)工作要求

1、验车、验证后,负责验车、验证的人员在投保单“验车验证情况”栏内签字确认。第一次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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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必须复印行驶证,对于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复印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第一次投保或加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或全车盗抢险或自燃损失险或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验车人员必须拓印发动机号或车架号并拍摄照片,拓印件及照片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2、对电话预约、网上投保等特殊业务,在未完成验车、验证工作前,可根据投保人提交的信息,先行出具保险单,但必须在保险单送达投保人时,完成验车、验证工作。

3、验车操作

(1)用数码相机拍摄车架号或发动机号,要求拍摄清晰(无牌车辆应拓印发动机号及车架号,附贴在投保单上)。

(2)在车辆前后45度角拍摄车辆全景照片2张,要能体现车辆牌照和车身整体状况。照片应反映出拍摄日及验车人。

4、验车、验证结果与投保人提交信息不符时,验险人应要求投保人更正,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5、因验车、验证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负责验车、验证的业务人员或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车队业务承保规定 (一)车队业务审批条件

1、同一投保人同时投保车辆达到5辆及以上且被保险人和行车证车主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租公司统一投保出租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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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2、异地车队由省公司根据异地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本地车队由市分公司审批,向省公司报备。

(二)车队最高优惠限制

1、非营业用客车车队最高优惠30%; 2、非营业货车车队最高优惠限制如下:

(1)大型国有企业的非营业货车车队最高优惠30%; (2)私有企业的非营业货车车队最高优惠2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此限制,需上报省公司审批;

3、营业用货车新车车队商业险最高优惠5%,其他业务商业险最高优惠20%;

4、特种车车队最高优惠限制同单车。

5、车队业务中交强险的费率浮动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实务操作指南》执行。

六、异地车承保规定

(一)允许承保的异地车类型

1、车主或实际车辆所有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户籍在我省或经公安机关证明其长期居住在我省。

2、异地驻晋单位车辆或与我省企业签订长期货运协议的车辆。

3、交管部门证明允许在我省长期使用或运营的车辆。 (二)异地车承保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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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异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七、黑名单承保规定

禁止承保黑名单业务。车险部应定期向经营机构发布黑名单明细表同时在核保时严格审核。若因特殊原因承保黑名单库里的业务,需向省公司车辆保险部进行报批,报批通过后,在黑名单库里将该业务修改为无效黑名单后方可承保。

八、代收代缴车船税承保规定

承保交强险车辆要严格按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拒缴。

(一)征税标准

载客汽车:大型客车(大于或等于20人)每辆480元;中型客车(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辆420元;小型客车(小于或等于9人)每辆360元;微型客车(排量小于等于1.0L)每辆180元。

载货汽车:普通货车按自重每吨80元;特种货车按自重每吨56元;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50元。

(二)承保操作规定

1、除免税和已完税车辆,其余车辆一律缴税。

2、完税车辆在系统中选择已完税,且必须有完税证号。 3、免缴车船税车辆:

(1)拖拉机;(2)军队、武警专用车;(3)警用车;(4)城市、农村公交车;(5)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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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九、批单批改规定

批改处理符合承保规定,尊重客观事实,每一笔批改都规定在批文开头部分写明批改原因。退保业务应严格按照退保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

系统中的批改处理类型有:变更保险期限、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注销保单、批改共保信息、变更新增设备、特殊险别变更、冲减有效服务期限、共保业务转换、恢复冲减保额、变更费用跟单比例、变更承保业务归属、变更被保险人、变更车辆险别、交强险全额退保、变更特别约定、全单退保、变更车辆信息、变更驾驶人信息、变更车辆识别信息、变更使用性质、顺延保险期限、变更车船税信息、变更交强险浮动因素、恢复有效服务期限、变更优惠信息、变更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车险业务垃圾数据处理、赔款后冲减金额。

其中不允许进行变更保险期限的批改,部分批改由系统自动完成。常见批改业务及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强险全额退保规定

交强险全额退保必须符合交强险全额退保条件,重复投保的规定退保后起保的保单。退保资料中规定提供重复保单复印件,批文中应写明重复保单号、签单日期、保险期限。

(二)变更被保险人、变更投保人规定

变更被保险人、车主等随人信息必须注明“客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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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暂不允许变更。

(三)变更车辆识别信息、变更车辆信息规定 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原则上不得同时批改。 (四)变更车辆险别规定

加保与车损有关的险种时必须注明验车人、验车时间和验车地点。已经起保的车辆不得加保车身划痕险,或者增加车身划痕险保额。

(五)顺延保险期限规定

顺延保险期限一个保单只可顺延一次,且最短顺延时间1个月最长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六)变更特别约定规定

变更特别约定必须符合承保实务,且需在批文中注明“客户申请”。

贷款车辆允许增加第一受偿人。 (七)变更驾驶人、变更优惠信息规定

变更驾驶人信息要核实是否在承保商业险时约定了驾驶员,如有约定,需判断变更了的驾驶人信息是否会影响到实际的优惠,如优惠幅度减少,则先变更优惠信息再变更驾驶人。

(八)全单退保规定

以车辆报废为由全单退保交强险时,营业性车辆、特种车使用6年以上;家庭自用、非营业车辆使用15年以上可不传真手续,如在上述年限之内报废,则要求上传报废证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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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变更使用性质规定

过户车辆涉及到车辆使用性质变化的要先变更使用性质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车辆识别信息。

以上所有批改、批退操作,必须有投保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并签章确认方可进行。

第三部分 承保资料档案管理

保单装订每卷50份,定额保单每卷100份。 一、承保资料的归档范围 交强险合同:

1、保险费发票业务联; 2、保险单副本;

3、投保单(多车投保填写了投保单附表的,将附表与第一张保险单副本一起装订,如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车辆,投保单附在交强险保单后面,并在商业险保单副本的特别约定栏注明:投保单附于交强险保单后面,交强险保单印刷流水号码为:***);

4、客户资料(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行驶证复印件); 5、批改申请书; 6、批单副本; 7、批改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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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费率浮动告知单及投保提示书; 9、其他单证。 商业险合同:

1、保险费发票业务联; 2、保险单副本;

3、投保单(多车投保填写了投保单附表的,将附表与第一张保险单副本一起装订);

4、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行驶证复印件、发动机或车架号码拓印件、照片;

5、验车单、验车照片、风险评估报告; 6、超权限业务审批表; 7、批改申请书; 8、批单副本; 9、批改的相关资料; 10、其他单证。

所有承保资料必须附在保单后面一起装订归档。 批单装订如数量较多可单独按单证流水号装订,但必须注明保单号及保单流水号,以便查找。

二、档案装订的具体要求

案卷原则上采用左侧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除定额保单外,每卷内应附有目录。卷内需要附贴的其它如尺寸较小的,应粘贴在统一规格的A4附纸上;所附单证尺寸大的,应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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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齐(正面向外)。对约张破损或字迹已扩散的档案必须及时修补或复印,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起立卷。

卷皮封面应写明下列内容:机构名称、险种、年度、保单起止流水号、保管期限、档号。

各支公司综合管理部应统一建立承保资料档案登记簿(建议使用电子版),以方便查阅和管理。

三、档案管理

非本部门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阅承保资料的,应办理相关借阅手续。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资料借用登记簿,记录借阅人、借阅时间、原因及归还日期。任何员工不得随意将有关承保资料外带出公司,确实因工作需要外带的,应办理相应的外借手续,并由支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借阅人对所借阅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丢失。

根据《保险法》规定,承保资料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保险期限终止后十年。各支公司综合部应制定对各出单点的档案管理及移交办法,及时将档案移交给支公司档案部门集中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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