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专项代理委托书

更新时间:2023-08-22 15:25:01 阅读量: 文秘工作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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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煤炭专项代理委托书

专项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就煤炭采购事项代表甲方与(以下简称丙方)进行具体商洽与落实,促成甲方和丙方订立煤炭买卖合同,订立本协议。

双方表示愿意共同遵守,并按上海市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及惯例进行操作。

一、煤的基本情况、数量及价格:

双方确认,经乙方促成的甲方与丙方煤炭交易的指标、数量和价格如下: 指标: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干基硫含量低于0.7%。 数量:万吨/年,每月最低万吨。

价格:乙方确认,将会促成丙方每批次销售的煤炭到上海的价格低于同质煤当时到上海港的公允价元/吨。

二、甲方义务

1. 甲方承诺对上述交易项目予以承认,认可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指标、数量和价格,并委托乙方进行商洽和落实。

2. 甲方就上述项目独家委托乙方进行操作,并表示不再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和个人进行操作,若甲方私下委托其他代理公司和中介人进行操作(不包括甲方自行成交的),仍视为乙方有效代理,即甲方仍需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本协议项下全额佣金给乙方。

3. 甲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1年内,不会与等同或高于乙方相同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与乙方介绍的矿源或1进行交易。 4. 将来签署的煤炭买卖合同中属甲方确认承担的责任与乙方无涉。

三、乙方义务

1. 乙方将认真履行甲方的委托事项,亲自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的各项服务。 2. 乙方确保丙方每批次供应的煤炭的指标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的指标。乙方进一步确认,将会保证每批次的煤炭到上海港的价格低于同质煤当时上海港公允价格/吨。

3. 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项目的咨询资料及专业服务,并按甲方的要求与丙方进行商洽和落实。具体项目合同条款以甲方的最后签字确认为准。 4. 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报告,并为甲方与丙方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乙方的报告不能自然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协议期限

双方确定,本协议在甲方与丙方的煤炭买卖合同续存期间持续有效。

五、违约责任

1. 协议期限内,甲方应按约按月接收符合本协议条款规定的煤炭,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协议的应提前30天与乙方协商,并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或者与乙方介绍的丙方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下述的佣金计算方式,以全年佣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应退还已向甲方收取的佣金。

4. 甲方逾期支付佣金的,按款项日息的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六、委托费(佣金)及支付方式

1. 双方确认,乙方的佣金为元人民币/吨。甲方应在每批次煤炭验煤合格,煤装船后的7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煤的中介费。

2. 如果某一批次的煤价高于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价格计算方式得出的价格,且经乙方协调后仍然高出且甲方无法接受的,双方同意,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高出部分从乙方佣金中扣除。

七、其他事项

3 1.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需要补充协议、确认书、委托书等附件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 乙方:

签字: 日期:

4

第二篇:煤炭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方:

受托方:

我公司现委托作为我公司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公司进行2012陕煤黄陵矿务局重点计划(铁路运输)购煤合同20万吨签署事宜工作。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公司进行磋商、签署购煤合同和处理相关事务。在整个合同签订及合同执行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一、受托方给委托方提供(代理)煤炭采购信息服务业务,为委托方有偿提供煤炭购销信息,委托方按约定比例给受托方提取煤炭购销信息服务费(或煤炭采购代理费)。受托方为委托方签订2012陕煤黄陵矿务局重点计划(铁路)购煤合同20万吨事宜工作后,委托方给受托方按约定标准支付煤炭购销信息服务费,由委托方打到受托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当委托方在确认合同签订生效以后,委托方支付受托方50元/吨服务费,此后每月委托方按实际发出吨位支付受托方服务费,以此类推直至该合同执行完毕。

三、委托方在受托方提供服务之前付给受托方一百万元保证金,如果合作最终没有成功,受托方三日内全额退还委托方支付的一百万元保证金。若委托方单方面造成服务协议不能履行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委托方在确认合同签订以后付给受托方一百万元服务费,每月按实际发出吨位扣除,以此类推保证受托方账面上始终有一百万元,若委托方单方面造成重点合同不能履行时一百万元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特此委托

委托方(签章):受托方(签章):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煤炭销售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方: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方:甘霖(身份证号码:362204198607090038)

我公司现委托 甘霖 作为我公司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公司进行2012年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公司购煤合同4800吨签署事宜工作。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公司进行磋商、签署购煤合同和处理相关事务。在整个合同签订及合同执行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一、受托方给委托方提供(代理)煤炭采购信息服务业务,为委托方有偿提供煤炭购销信息,委托方按每吨350元的价格(出厂价)提供给受托方。受托方为委托方签订2012年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公司购煤合同4800吨事宜工作后,另委托方给受托方按约定标准支付煤炭购销信息服务费,由委托方打到受托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当委托方在确认合同签订生效以后,委托方支付受托方50元/吨服务费,此后每月委托方按实际发出吨位支付受托方服务费,以此类推直至该合同执行完毕。

三、委托方在受托方提供服务之前付给受托方贰拾万元保证金,如果合作最终没有成功,受托方三日内全额退还委托方支付的贰拾万

元保证金。若委托方单方面造成服务协议不能履行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委托方在确认合同签订以后付给受托方贰拾万元服务费,每月按实际发出吨位扣除,以此类推保证受托方账面上始终有贰拾万元,若委托方单方面造成重点合同不能履行时贰拾万元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第四篇:煤炭委托代理合同

煤炭委托代理合同

河南森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2009在河南平煤集团公司取得煤炭计划发运事宜,委托杞县永信煤炭购销中心(以下简称乙方),实施有偿服务,经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下列条款:

一、乙方为甲方落实平煤集团公司的原煤20万吨,系河南平煤集团公司直供,煤炭运销合同由甲方代理安徽淮南常华商贸有限公司的煤炭委托安徽华电宿州发电有限公司和平煤集团公司签订,甲方在2009年5月12日前向乙方提供华电宿州发电有限公司资质文件一套。单价和煤质等商务条件双方相互约定,双方根据购销合同直接结算。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公司取得20万吨平煤销售计划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按每吨付给乙方劳务代理费20元/吨(含税),并开据劳务发票。每发一次结算一次,甲方不得无故拖延支付给乙方的劳务代理费,否则视为违约。

三、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按总吨数(20万吨)预付给乙方定金每吨5元,共计100万元,作为此次20万吨煤炭委托代理运销计划的保证金。如甲方在5月12日前向乙方提供“华电宿州发电有限公司”资质手续一套,此定金可冲减每吨20元的劳务费。否则,如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华电宿州发电有限公

司”资质手续,此定金乙方不予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因此产生的差旅、杂费等。

四、甲乙双方若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进行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委托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六、本代理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第五篇:代理进口委托书

代理进口委托书

签订日期:2011年8月1日编号:2011080

1甲方(委托方):安德阿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泗洪海和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委托乙方,代理其货物,特订代理委托如下:

第一条进口货物名称

1. PVC制袋

第二条数量

以实际进口的数量为准

第三条授权范围

1. 甲方委托乙方对外洽谈,乙方按甲方委托并按甲方已同意的进口商品的进口商品合同条款签署进口合同,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异议及风险,乙方不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

2.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认可和承诺,包括自行与外商修改、变更、撤销进口合同,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若乙方认为某些条款需变更和修改时须得甲方同意,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进口商品需符合中国国家规定

2. 甲方应要求国外发货人想乙方提供装船前检验证书,以便乙方及时办理商检、报关手续。

3. 乙方应依国际法律、法规和其他外贸管理制度及国际惯例,办理履行受托进口商品的签约、开证、付汇、核销等手续。

4. 甲方应在货物抵港后15日内会同商检部门共同验货。如发现到货品质、数量与原合同不符,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前10天将商检书一式三份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送交乙方,由乙方对外提赔,因延误索赔期造成对外提赔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不符国家环保要求,甲方应协助乙方积极办理退运手续。

第五条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需加补充或修改时,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正式签署后方能生效。

甲方(委托方):安德阿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泗洪海和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公司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1z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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