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失地农民的现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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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探索

当前失地农民的现状与分析

编者按: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用耕地通过征收或征用变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数量不断增加,速度不断加快,由此引发许多社会矛盾,产生了倍受关注的失地农民问题。失地农民生存问题的严重性: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对于我国农民而言,土地具有三项基本的社会功能,即收入增加的载体、提供结业岗位、社会保障的依赖。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农民有了衣食之虞。农民失地,其原有的生存模式被打破,若不同时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按中国目前的城市化进程,每年将有300 万农民失去土地,失地农民问题日趋严重。关注农民在部分或完全失去土地以后一段时期内的生存现状,通过其与非失地农民生存情况的对比农民因失地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与之相适应的政策建议意义重大。

失地农民是指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用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约在4000万-5O0O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300多万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如何保护“三无农民”(务农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合法权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是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为了及时了解当前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困难、心态和他们的希望要求,笔者进行了专题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失地农民的生活总体保持稳定,但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问题,不仅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需要。对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推进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

土地是世间万物的立足之地,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基地。土地是人类的衣食之源,直接、间接提供人类所需的一切生活资料。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安身立命之本。从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社会属性引申出土地具有养育人类生存的功能、承载物质繁衍的功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通过对土地的直接或间接的开发、种植、利用,土地的作用主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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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为人类及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食物、为工业发展提供原材料、为人类生存繁衍提供生产生活保障等。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将农用土地变为城市用地是城市化的必备条件,然而无法回避的是失地农民生存问题也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而日趋严重。由于缺乏可持续生计安排,一些地方的失地农民面临“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困境。这是导致城乡差距拉大,部分人群收入差距分化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状况造成失地农民心理失衡和对城市化的抵触,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多,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制约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失地农民生存问题能否妥善解决,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课题。

失地农民概念界定

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与土地有着天然而密不可分的关系。关于土地的概念综合学界观点,有“自然土地”(Natural Land)和“经济土地” (Economical Land)之分。本文所指的土地乃经济学意义上的土地,即“经济土地”。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失地是指农村居民丧失依据土地承包法所取得的家庭土地经营承包权。本文所指的农民失地是土地的完全权利的变迁,即不仅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土地的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迁为国家所有。

失地农民可简要表述为一个国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城市化和工业化用地而产生的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地农民又可分为广义、中义和狭义三个层次。狭义失地农民仅指因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广义上的失地农民不仅指本身依法承包了集体土地,但在征地中失去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的农民,还应该包括失去全部土地的所有的家庭成员。本文界定的失地农民就是广义上的失地农民,调查中是以农户为单位。

土地的失去,就农民个人意愿而言,可分为主动性失地和被动性失地。主动性失地主要是指农民为取得所希望的户口变更、职业转换、经济补偿等利益无力或不愿继续承包土地,而自愿放弃使用权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一切权利。被动性失地则是指由于国家、机构或个人的需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被迫放弃土地经营承包权以及负载土地上的一切权力。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二类失地农民,即被动性失去土地的农民。

收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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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入户调研情况看,土地征用后,种养业及经济林果收入急速下降,而相应的务工、个体经营收入的增长额不足以抵消种养业收入的下降额,形成失地农户经济收入水平下降。征地前后比较,平均下降幅度18.84%,高的达42.3%。

就业困难。

众所周知,只要户口在农村有点地的农民都被认为是从业人员,而对于农村劳动力的“隐性失业”很少研究和分析。事实上,就农业生产而言,农村劳动力的失业率已经高达30%以上。从全国看,农民外出务工1.3亿,占24.5%。调研显示,征地前失地农民中务农占51.8%,个体经营占8.7%,外出务工占39.5%。征地后由于失去土地,务农降至7.9%,务工36.8%,经商5.3%,还有26.3%劳动力在家待业。60岁以上需养老的占23.7%。农民失去土地后,由于原拥有的农业生产技能也失去了意义,在新行业劳动就业竞争中明显处于弱势。少数家庭失地又失业,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生活缺乏保障。

现阶段农民的土地仍然承担着就业和养老双重功能,由于现在的征地补偿是“一次性买断”式的补偿,加之一些农民得到征地补偿款后,缺乏合理规划,没有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创业发展中,而是用在消费上,部分未重新就业或无新收入来源的农民生活困难。被调查的100户农民,征地仅1—3年时间,58.1%的征地补偿款已经用于建房、还贷、医病、生活消费,用于投资发展的不到10%。多数失地农民受年龄、体力、受教育程度等的限制,二次就业、创业更难,生活不稳定,担心养老无着落。

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

按照现行的征地补偿法规政策,同一片区、同一项目、自然环境和水肥条件等相似的耕地,其征地补偿标准应是一致或差别不大的。调查的7个建设项目中同片区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差60%以上。相同自然环境和水肥条件、不同片区的相差达3倍。同一片区同一项目也有征地标准不一的问题。由于同地不同价,给基层干部做好群众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征地中缺乏农民参与。

从所有制上看,现在的征地本质上是政府与村集体。征地过程中必须实行的“两公告一登记(即征地前要将征地的范围、用途、审批单位和补偿安置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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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对涉及农民及其耕地造册登记,并听取集体和农民的意见)”等制度没有很好执行,多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

二、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 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征地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并给与补偿的行为,是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方式,也是申请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但法律制度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范围不明,不论什么用地都挤入“公共利益”统征。土地承包法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农民在承包期内,拥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收益处置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权,然而现行法律又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在土地征用中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失地农民作为集体成员之一,究竟享有多少决策、处分、收益权不明确,事实上形成产权模糊,导致土地收益特别是土地的潜在增值收益分配不明确,享有主体不明确。

补偿标准测算不尽合理。

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以统计部门统计的被征用耕地前3年的平均产值为依据计算的“产值倍数法”。即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实际为统计的粮食平均产量价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4—6倍,但土地产值的计算范围不具体。由于历史以来的农产品价格低位运行,这种方式计算的土地补偿,很难真实地反映出土地的真实产值。事实上,土地产出是多方面的,土地产值应包括粮食、复种(套种)作物、蔬菜、林果以及所生产的饲草饲料饲养畜禽等综合产出。加之土地承包到户后,农田基础设施的改善和农民生产技术的提高,单以粮食生产核算土地产值,更难反映出土地这一特殊资源的真实价值。有人估算,“改革后20多年中,通过征地从农民那里集中的资金超过2万亿元。25年的工业化、城市化,国家和城市工商业从农村集体土地低价格中转移和积累了9万多亿资产。”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还没有彻底打破,失地农民虽然在生活生存形式上向居民转变,和城镇居民一样要支付必要生活成本。如2008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23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63元,相差4倍。但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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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并没有象城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待遇。在城镇居民中目前已经基本建立的失业、医疗、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到失地农民。据调查,7个建设项目区的失地农民仅有51%的享受了农村低保或城镇低保,未能享受城镇居民享有的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等。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例,城镇居民是100元/月/人,外加肉食品补助25元/月/人;农村居民是50元/月/人,相差2.5倍。

三、对策与措施

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是降低城市化成本的内在要求。城市化进程必然会侵犯农民的生存利益,不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会导致城市化风险的积聚,引发社会风险,不利于稳定大局。同时,让农民走可持续生计之路,是城市化根本利益所在。城市化过程的根本意义就是要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将农民转变为市民。忽视甚至侵占农民利益,特别是危及农民生存问题,是舍本逐末,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解决失地农民的出路问题,不仅是当前解决农村问题的一个难点,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性问题,它事关农村和社会的稳定。高度重视失地农民问题,为失地农民解决后顾之忧,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真正从政策上、制度上予以关注解决。根据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方针政策,针对失地农民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确保各项建设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法律的问题,有待于法制完备。一是对确实用于公共利益无收益项目的征地,政府在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统征时应按照有关法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确保足额补偿到位,不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二是对虽然用于公共利益或社会事业,但有收益的项目建设用地,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以土地出让占有一定的收益份额和土地增值收益,避免买断带来的少数单位独占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对商业性、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如建专业化商品市场、建厂房、房地产开发等,应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允许村集体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征得农民同意,可以土地出让入股等形式享有土地增值收益份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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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土地入股分红。

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征用必须依法补偿。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测算评价体系和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基础。在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成本的同时,更要把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同步提升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同研究、同落实。在现行法规下,一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产值测算评价体系。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从统计、发改、农业、林业等单位抽人,组成土地产值测算组,会同乡村和村代表,分片区、分地类选取有代表性的土地,围绕粮食、复种(套种)作物、蔬菜、林果以及所生产的青绿饲料等,逐季进行抽样测产监测,根据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充分征求乡村及村民意见,制订统一的土地年产值,由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公布。二是要提高土地征用补偿倍数。2004年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作了修正,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年产值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结合淮安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应参照此规定,适当提高征地补偿倍数。三是建立统一的征地标准体系。在科学测算土地产值情况下,政府应根据土地产值、区位、地类、用途与价值、物价、消费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不同区域、不同地段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每3年公布一次。同一片区的征地,应实行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同地同价。既体现对同一片区失地农民的公平,避免不必要的地价争议,也减轻基层干部做群众工作的难度和压力。四是要超前进行城镇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预规划,对预规划区土地征用可能发生的事项提前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增强工作预见性。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和机制。

不论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还是从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的角度看,政府、企业作为土地征用的直接受益者,都应以让农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为目标,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统筹,加大对失地农民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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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力度。一是征地后人均占有基本农田(或承包耕地)少于0.2亩的,应由政府出一点、企业利润中出一点、失地农民自己出一点,建立失地农民失业、医疗、养老保障基金,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从土地征用的下月起,为失地农民代缴失业、医疗、养老保险。失业期间可领取失业金;医疗能得到相应补贴;女年满55岁,男年满60岁的,可到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二是征地后家庭人均经济收入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从土地征用的次月起,应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予补贴。

加强就业培训,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

农民依附于土地从事生产活动而生存。在现阶段,土地对农民兼具就业、养老双重功能,农民一旦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也就永远失去了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征地补偿费再高、再多,也有坐吃山空的一天。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计的关键所在。市场经济时代的就业,政府不可能包揽,即便是享受用地单位的优先招工,也因名额、技术等限制,不能有效解决安置问题。面对失地农民过去的技能不管用、新技能又不懂的问题,一是要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有一定文化基础、目前除种粮、养畜外无其它就业技能的失地农民,应根据个人意愿,由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办、区职教部门等联合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餐饮服务、家政、修理、外出务工等培训,让其学有一技之长,提高其就业能力。引导其进入二、三产业,引导其自主择业、就业、创业,并在资金项目上给予支持。二是要广开就业渠道。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自谋职业等多种就业安置形式有机结合,力求不让每个失地农民失地又失业。鼓励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失地农民。土地征用企业在服务性、非技术性岗位招工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失地农民,为农民分忧,为政府解难。三是在拆迁安置中,要与居住城镇化、市场专业化发展相结合,把失地农民安置到创业有环境、谋生有出路、发展有基础的城镇周围,并规划建立相应的专业化市场,为失地农民提供一定的就业、自谋职业环境。四是对失地农民办理工商经营许可、经商办企业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优惠减免政策,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给予优惠待遇。五是要组织外出务工。要通过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两个渠道,提供信息,积极组织和推介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增加收入。六是要积极探索投资安置的有效形式。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后,村民一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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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征地补偿费可用于发展农村集体企业,村民以被征用土地数量参与分红。在征用土地挂牌出让中,征地区域内原道路、裸岩、沟渠等所得的收入,应纳入政府统筹,用于支持村集体发展集体企业。

国外失地政策借鉴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土地征用制度,只是在称呼和表现上各异。在美国法学上称之为“最高土地权”(Eminent Domain)之行使,英国法称为“强制收买”(Compulsory Purchase)或“强制取得”(Compulsory Acquisition ) , 法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 土地征收”( Land Expropriation),日本法称为“土地征收”或“土地收买”,我国香港地区则称为“官地收回”。在多数国家和地区, 土地征用方都给土地所有者以较为满意的补偿。征用补偿通常由两部分组成: 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额。其中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 一般按照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足补偿; 土地赔偿额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征用而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补偿。在很多国家, 法律给予被征地者的补偿往往要超过土地的市场价值, 这既有利于保证被征地者原有的生活水准不至于降低, 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是各国对失地农民的通行做法,这有助于降低他们面临的风险, 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依国际经验, 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一般交由私营机构而非政府机构经营管理, 且由多家经营而非独家垄断。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 在全世界范围内除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外, 在大部分国家, 由私营机构经营的社会保障基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收益率。之所以如此, 主要是因为: 第一, 政府部门自身的运行效率往往不高, 甚至会出现腐败问题; 第二, 政府部门管理的基金通常不能投资于股权、不动产或国外资产, 而是被迫购买政府债券或以很低的名义利率向亏损的国有企业贷款, 从而使风险过分集中。

美国、日本等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和职业培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以发挥非物质性的社会保障对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在美国一些地方, 如果申请救济, 他们会首先问你愿不愿意接受某种职业的培训。从20 世纪60 年代开始, 美国颁布了许多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令。通过职业培训, 提高了劳动者素质, 有利于劳动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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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政策,完善征地程序。

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从贫困走向发达,都必须经历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过程。在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必然要征用土地,征用土地就必然会造成原依附在土地上的农民失地。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失地农民是为推进城镇化、工业化作出重大牺牲的群体。有关部门在工作落实中,要从努力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法规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基层民主的贯彻落实,不仅是工作方法的问题,也是化解矛盾、争取广大农民群众支持的有效手段和措施。《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调研大多数农民表示,为了地方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即使自身利益受到一些损失也要给予支持。土地征用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征地范围、用途、补偿安置标准等全面进行公示公告,充分听取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意见。对大宗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标准,决策前应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二是要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在征地规划、测算、实施过程中,各级要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及时采纳正确意见建议,努力为群众服务好。在土地征用的3年内应建立对失地农民的回访制度,每年定期对失地农民进行回访,及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农民遵法、守法,依法反映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极个别不遵守法规、漫天要价、扰乱发展秩序的,也要有相应措施,依法予以制止。

四、结语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节约集约用地,以人为本,把维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要位置,逐步建立“保障生活、收入稳定、引导创业”的失地农民保障模式,从根本上解除失地农民的近忧远虑。国家应严格控制土地征用。土地是农民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农民收人的重要来源。国家应严格土地征用的范围、征用程序,建立科学的土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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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分配、使用管理机制,完善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使土地征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减少由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

建立健全安置补偿机制,维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必须依法用地,坚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最大限度地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规范补偿安置费用发放程序。一是建立征地评估论证、听证制度,征地前要科学论证,进行风险性评估,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渠道、再就业等措施作为批准征地的必备要件。二是可采用贷币、还房、集体土地入股、留地安置等多种形式的补偿安置方法,如规划失地农民一条街建一楼一底住房,下面作门市自营或出租。划拨区位好的地段让失地农民兴办经济实体。三是确保土地补偿“两费”及时足额到位。按法定最高标准补偿后仍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政府可从土地收益中拿出资金补助。四是在土地补偿费经营上做文章。在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营土地补偿费的新路子,把土地补偿费留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开发建设资金,让“死”钱变“活”、“小”钱变“大”,实现土地补偿费的多次增值,让失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五是要加强土地补偿“两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县、乡镇、村三级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失地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土地补偿费用到明处、用到实处。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

本着循序渐进、不断提高、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从为失地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入手,探索建立三项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一是实行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失地农民保险预警预测制度,设立失地农民保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定期给予援助。二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进行有益探索,保险资金采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付或者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按比例缴纳的方式合理负担。三是推行失地农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防止失地农民因病致贫。

建立健全就业帮扶机制,解决失地农民发展问题。

农民致富的最佳途径就是减少农民,尤其是加快失地农民的就业步伐,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建立人力资源信息网络,为失地农民就业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包括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技能情况等在内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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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台帐,做到心中有数,因人施策。二是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失地农民就业。政府提供如环卫保洁、绿化等公益性岗位解决失地农民的 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失地无业农民的,政府应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优惠。同时,大力倡导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减免有关税费,从政策上进行帮扶支持。三是强化技能培训,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劳动技能。

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和劳动力的有效转移。

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具有客观必然性。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是其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它与城市化、工业化相伴,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据有关专家测算,目前农村绝对过剩的劳动力包括失地农民,最少有1.5亿人,若无重大举措,到2015年,将增加到2.5亿人。而现阶段的乡镇企业又不能大规模吸收剩余劳动力,所以让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效益,是制定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农民为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做出了的巨大贡献,包括廉价劳动力、低价农产品、低偿土地等。在实现“两个率先”的新时期,不能再以牺牲农民的土地权益加速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反,应该让一部分地区,尤其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民凭借土地资本率先富裕起来。只有使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富裕起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只有把农民工市民化,实现劳动力转移,才能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市民化是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农民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总之,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整合各方面力量,真正为失地农民办实事。

失地农民——这个新的社会群体迅速形成并扩大。据估计,目前我国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高达4000万人——5000万人。他们的特点是: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如何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已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目前,虽然理论界对此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绝不可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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蹴而就。总之,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长远生计问题是“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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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zm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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