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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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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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我参加了2013年冬季贵州省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通过培训,系统学习了作为高校教师必须掌握的相关知识,提高了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修养。其中,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了解了教育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有助于树立法制观念,拓展自己的法律知识,对于今后在高校教师岗位上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现将学习的内容和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第一章主要从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的章程、高等学校的组织机构这五部分来诠释高等学校的法律制度内容。

(1) 高等学校的类型:以举办主体为依据,可以将我国的高等学校划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两个类别。按办学形式可以将我国高等教育氛围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社会活动。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办学层次划分,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施学历教育的层次分为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本科院校是指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的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等,专科院校这是指实施专科教育的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2)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了设置标准、学校名称、审批验收和检查处理等方面。由此可见,设立高等学校必须要符合一定的基本要求。《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了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设立高等学校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两个步骤,高校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按照规定经过原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3)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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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为完成及基本职能,拥有相应的权利,具体可概括为: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其他权。《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

(4)高等学校的章程:高等学校章程的设立已经得到我国《教育法》的确认,大学章程不是一般的章程,在高校拥有“宪法”般的效力,学校章程是连接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则的桥梁。大学章程是依法治校的基础,是学校成立的条件,大学章程是民主管理的条件,学校运行的必要规范,它是学校内部各项规定的基础,自主办学的条件。学校章程的制定要经过起草章程,章程核准与监督。如需要进行修改,需重新申请,经过核准机关重新核准。

(5)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高等学校设有学校理事会、董事会。《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校长的法律地位以及任职条件和任免方式;规定了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和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同时,规定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二、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

维护高等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举足轻重,第二章主要讲述了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

(1)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我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教师的身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要确保教师履行职责、促进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就要运用包括法律规范在内的各种社会规范来对教师社会关系交易调整,包括教师与政府的关系、教师与高校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社会的关系。我国高校教师拥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应当履行遵纪守法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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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的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法》以及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惩罚及其他有关内容。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而具有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规定不得撤销和丧失。《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3)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称制度。”职称是指一定工作岗位的名称和应该担负的任务。教师职称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称的程序等方面各项规定的总称。

(4)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就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三、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

明确界定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保护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权利、平衡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义务、维护高校秩序以及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述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织和参加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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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团体权、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特殊学生群体,如女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还享有其他的特殊教育权利。同时,大学生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努力学习的义务、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的义务以及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2)高等学校招生制度: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学生管理制度,它关系到公民能否平等享有高等教育资源问题。2005年,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高校自主招生是获得自主招生资质的高校通过自行组织的考试,对优秀生源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以确保该部分考生能够更加顺利地考入本校的招生方式。

(3)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是根据国家对高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结合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定位,制定规章、制度、办法并按照一定程序对高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期间的学籍取得与更移、教学管理制度、校纪、校风等方面实施的管理。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应遵循教育部1983年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书的制定。学位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通行的一种国家教育制度和学术管理制度,是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1)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学业证书是指经过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文件,采用证书的形式加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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