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3-10-05 17:5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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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局五公司鲁坨路项目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

为了落实项目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监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鲁坨路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1、项目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安全总监或生产副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项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处理。

2、项目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部门人员不得兼职。 3、项目安全管理部门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的名称业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业主没有规定的统一为:安全监督部;铁路工程项目为:安全质量部。

第五条 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公司发展规

划,建立长效机制,制定项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针目标和控制指标。

2、审定本项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划和规章制度,审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分级责任考核结果,决定安全环保奖罚事项。

3、审定本项目全年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计划和完成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安全环保投入等项工作。

4、及时分析本项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形势,研究部署并指导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5、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做出处理决定。

6、国家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领导职责。 第六条 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领导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危及职工生命、健康和单位财产的重大危险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并报告领导;

3、定期制定安全环保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4、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督促本项目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按“三同时”原则予以落实;

6、参加对新工入厂、复工等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并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职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环境保护工作; 9、组织或者参与本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10、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预防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措施;

11、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和奖罚活动及安全生产经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月活动。

第七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八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根据本项目经营规模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1号)的规定进行人员配备:按照工程合同造价每5000万元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

2、劳务分包协作队的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1)、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九条 人员资格: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要持有C2证。 第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1、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项目不得私自将专职安全员转岗或调往其他项目,专职安全的调动必须通过公司安全科同意后方可调动,并由安全科通知人力资源科办理调动手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zp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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