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必要性

更新时间:2024-05-02 12: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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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一)保护人权、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要求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权越来越得到重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价值追求。我国非常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各种法律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实践已经证明了在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护人权的最切实可行的方法。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我国就很有必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我国于1988年9月批准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此外,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处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有罪”。为了切实履行这些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就必须在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力时也必须依法行事,不能用非法手段来收集证据。为了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取证,就应该将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也就必须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

司法公正不仅是人们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期望,同时也是司法自身所要到达的目标。要实现司法公正,最起码要做到严禁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就是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采信,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大量的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就会出现司法机关不依法司法的做法,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

(四)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要求

现实中有很多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于司法机关刑讯逼供,不依法收取证据而造成的。要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就必须坚决制止司法机关非法取证,对司法机关不是依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也就是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有让非法取得的证据变的毫无意义,才能杜绝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想象,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三 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

(一)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是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根据。另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91条至118条规定了有关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这是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刑事诉讼法基础。

(二)实践基础

近年来,非法证据是否应该予以排除的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涉及。经常会出现有的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的证据是侦察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法院对待这种情况往往要求公诉方予以说明,出示相关的证据。这就说明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开始重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三)社会基础

我国目前人们的素质得到普遍提高,法律意思都很强,人们都在追求法治的社会状态,对非法取证都很反感,对侦查机关非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采用有了基本共同的认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非法取证的危害性,所以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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