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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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一、概述

(一)房地产业范围及特点

房地产又称为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具有位置固定、不可移动、使用长期、个别性等特征。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主要有房地产投资与开发、经营与销售、房地产服务、其他业务等。现有房地产经营的产品类型有住宅、商业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其它类型房地产。

(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难点

1.信息不对称。2.税基不实。3.财务核算混乱。 二、管理方法

在房地产开发环节,推行“项目管理、信息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在预收款环节,推行“强化纳税申报,规范票据管理,严格监督检查”的管理模式,并自主研发、推行黑龙江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软件。

(一)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 1.项目管理。

税收管理员将采集的项目信息录入软件税务端,办理项目登记。掌握纳税人开发项目数量、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承建单位、施工单位、预售或销售许可编号等基础信息。

2.信息比对。税收管理员通过软件对项目分配与项目登记、项目申报税额与项目开具预收款票据应缴税额、房地产销售明细与相关数据等信息进行比对,掌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分析评估比对差异,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以票控税。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和以各种形式收取的预收款项,应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准限售数量申领使用预收款票据和发票,通过软件企业端网上开具预收款票据,并以预收款票据为依据开具发票。

(二)销售不动产预收款税收管理

对纳税人以各种形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通过软件网上开具预收款票据,比对申报纳税准确性,防止税款入库滞后和欠税发生。

三、管理流程 (一)岗位职责

1.市局:负责市范围内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制定管理措施,审核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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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考核税收收入。向同级有关部门采集房地产开发项目涉税信息,通过软件分配至主管地税机关。

2.区局:负责辖区内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制定管理措施,审核税收减免,考核税收收入。向区有关部门采集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涉税信息,通过软件分配到相关税源管理部门。

3.区局税源管理部门:依托软件实施行业专项管理,落实税收管理措施,负责纳税催报催缴和纳税服务,核准供应《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和《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数量。负责接收和分配上级传递项目信息和向本辖区纳税人采集开发项目信息。

4。税收管理员:运用软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接收通过软件导入的信息和向企业采集项目信息,录入软件进行项目登记;按期查询房源图变化,分析和处理比对结果;定期进行实地巡查,核实项目申报纳税真实性;评定企业所得税;初审限售预收款票据和发票数量。

(二)操作流程

1.按期进行信息采集、传递 市、区地税部门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采集房地产开发项目涉税信息;月份终了后20日内,传递给项目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向纳税人按月索取《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和《土地转让项目登记表》,采集项目信息,并于取得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软件进行项目登记,及时将数据从软件税务端导入企业端,同时录入或传递土地转让和建筑业信息。

(采集10日,传递20日(含采集),录入10日) 2.按时办理项目登记、变更、注销

税收管理员及时提示和约谈纳税人按期办理项目登记,辅导纳税人按项目分户录入房源信息,掌握纳税人项目数量、结构,分析房源变化,掌控票据使用和税款征收情况;发现已经设立的项目内容变化时,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变更;纳税人房源全部售完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办理项目注销手续,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应纳税结果,录入缴销票信息,呈报主管局长审批注销。

(变更2日,注销10日) 3.定期开展项目巡查

税收管理员按要求对项目进行实地巡查。每次巡查后,要将项目预售、票据开具、施工进度等巡查情况录入软件中的《房地产项目巡查记录表》或将建筑业信息传递有关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疑点的,要及时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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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纳税评估。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按月检查税收管理员巡查工作记录,并在巡查记录表中签署意见。

4.即时比对信息差异

税收管理员要依托软件,不定期选择相关比对指标对项目信息进行比对,对产生的异常信息进行分析、归类,通过内部协调和实地巡查,查找异常信息产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异常信息处理窗口,填写异常信息处理结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定期检查异常信息处理结果,提出工作要求。

信息比对实行网络比对,具体包括: 比对项目 项目分配与项目登记 以票控税比对 房地产销售明细与相关数据比对 比对内容 上级分配 税收管理员 登记项目项目数量、内容 申报税额 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申报土地增值税, 地方税信息比对 应征房产税 应征土地使用税 数量、内容 开具预收款票据 应缴税额 开具预收款票据金额 收入 申报房产税 申报土地使用税 5.征收管理。房地产业税收实行各税(费)统管。具体税(费)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1)纳税申报环节。纳税人取得开发项目后,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2表3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土地转让项目登记表》,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办理项目登记。按登记项目通过网络或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并通过软件企业端按项目性质、建设套数分户录入房源信息。

(2)税款征收环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1)纳税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和预缴企业所得税,通过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按项目录入申报纳税信息, 在软件税务端自动生成申报纳税明细;(2)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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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纳税人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其对方应缴纳的印花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与纳税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代征印花税;(4)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按规定预征或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6.预收款票据和发票管理。纳税人申领预收款票据和发票,经税源管理部门依据房源核准限售量,录入“一户式”管理软件,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依据核准的种类和数量按项目供应预收款票据和发票。纳税人取得销售收入和预收款收入时,应使用软件企业端开具预收款票据或发票。发票的开具以预收款票据的开具为前提,纳税人收到全款后,录入发票相关信息自动打印发票。纳税人在未取得规划方案图之前已收取预收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编制房源图录入软件,保证收到的所有预收款及时打印预收款票据,并申报纳税。取得房源图后,再录入企业端软件中,并更正预收款票据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 建筑业税收管理

一、概述。建筑业是指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生产部门。建筑业的范围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具体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含农田水利工程、排灌渠道修建)、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各类路桥工程、镇村级公路)、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等。

二、管理办法。为强化建筑业税收征管,省局根据建筑业的行业特点,提出了“分类管理、信息比对、以票控税”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

(一)分类管理

项目 企业所得税 企业类别 年纳税额 工程项目 分类标准 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管理 ---- ---- 项目属地 完工程度与时间跨度 具体类别 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查账与核定征收相结合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重点纳税人、非重点纳税人 本市工程、外来工程、外出工程 已完工程、未完工程、当年工程、跨年工程 (二)信息比对。税务机关运用信息化应用系统,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传递的建筑工程项目涉税信息整理存储,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所存储的同一涉税住处进行比较、分析和认定,以此评估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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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技术手段。

(三)以票控税。税务机关充分发挥发票在工程价款结算业务和确定资产价值过程中具有法定凭证的职能作用,通过加强发票管理,审核和控管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税款缴纳,进而强化税源监控的一项征管措施。

三、管理流程 (一)岗位职责

1.市局所得税管理科:负责全市建筑业项目信息的采集、分配;对各区、县局的信息采集、工程项目管理、税收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监控,随时掌握每个征收单位及全系统的建筑工地业税收管理情况、税收收入进度。

2.区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本辖区建筑业项目信息的采集、分配;负责接收市局所得税管理科传递的建筑业项目信息,并负责分配到所属建筑业管理股;监控考核本区局范围内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情况。

3.建筑业管理股:负责接收区、县局政策法规股传递的项目信息,并分配到所属管理员。

4.税收管理员:负责接收建筑业管理股分配的项目信息,进行项目登记、申报征收、项目巡查、发票管理、信息比对等工作。

(二)操作流程 1.信息采集

(1)市局所得税管理科在每月初10日内,到市发改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电业局等部门索取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涉税信息,及时获取本年度建设计划批复情况(工程项目批件)、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情况以及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城乡拆迁等情况。经过整理后将每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量、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开完工时间等信息录入或导入“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项目采集分配”—“市局采集信息”项下。

(2)区、县局政策法规股在每月初10日内到区、县发改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电业局(与市局相同)等部门索取建筑施工企业涉税信息,及时获取辖区内本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批复情况(工程项目批件)、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情况以及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城乡拆迁等情况。经过整理后将每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量、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开完工时间等信息录入或导入“项目管理系统”—“项目采集分配”—“区县局采集信息”项下。

2.项目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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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局分配:市局所得税管理科把采集整理后的项目信息按照所属管理分局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分配给各区、县局的政策法规股;对于区、县局采集不属于本局管理上传到市局的项目信息,按市局采集信息分配程序进行分配;对于市局分配的项目,区、县局经过调查不属于本局管理而回退的项目,市局可再做另行分配处理。

(2)区县局分配:对市局分配的项目信息,区、县局政策法规股经核对后进行接收,再分配给相关的建筑业管理股,不属于本局管理的项目,写明原因后直接退回市局;区、县局政策法规股自行采集的项目信息,属于本局管理的项目,分配给相关的建筑业管理股,不属于本局管理的项目上传到市局;分配到管理股的项目回退后应核实原因,在管理股间重新分配或回退到市局。

(3)股分配:对区、县局政策法规股分配的项目信息,建筑业管理股核对后进行接收,再分配给相关的税管员;对于税管员回退的项目信息,核实原因后可做另行分配或依次回退处理。

(4)税管员处理:对建筑业管理股分配的项目信息,税管员经核对后进行接收,对不属于本人管理的项目,写明原因后直接退回到管理肌,并对已经接收的项目及时对纳税人下达项目登记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涉税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先于上级分配之前管户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项目或税管员采集的项目,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涉税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办理项目登记。

3.项目登记。税管理员根据项目情况在“项目管理系统”—“项目认定”模块进行项目登记。

项目 单项工程100万元以上 单项工程100万元以下 项目内容发生变化 项目管理认定 路径 项目认定登记 项目认定登记 项目认定登记 项目认定登记 项目认定登记 建安项目登记 备注 项目竣工结算后,管理员要对项目的纳税情况及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核对,无问题的填制项目注销审批单,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实施注销登记。 项目管理认定 项目备案登记 项目管理认定 项目变更登记 项目分转包登记 项目注销登记 项目注销审批 项目发生分包 项目管理认定 项目竣工决算 项目管理认定 6

4.申报征收

建筑业纳税人按月(季)纳税申报时,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申报。具备网上报税条件的,要实行网上报税,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企业端进行申报,汇总申报表导入征管软件中的申报征收模块,各项目明细申报表导入“项目管理系统”税务端“项目征收”—“项目申报”项下;不具备网上报税条件的,通过纸质申报表进行申报,填制《建筑业营业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建筑业工程项目申报明细表》、《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监理证明》。其中:两张申报表作为汇总数据由征收人员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录入,两张项目申报附表由税管员在“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征收”—“项目申报”项下录入。建筑业纳税人申报税款,应及时足额缴纳入库。发生欠税的,除进行以票控税外,要建立《建筑业欠税管理台账》进行管理。

5.项目巡查。为保证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正确申报收入,税管员要按月对申报数额进行确认。主要是对项目工程进行跟踪巡查管理,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巡查纳税人税款入库情况。

工程巡查的内容主要是:工程项目直观完成情况、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情况、取得涉税发票情况、技术员、核算员按期计算工作量、工程进度收入的具体说明等情况。管理员根据工程巡查情况,按月形成《建筑业工程项目巡查记录》,并录入“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征收管理”—“项目巡视”项下。

6.发票管理。建筑业纳税人分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建筑业纳税人在从事建筑业取得工程收入时,必须开具《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并在开票时缴纳各项税款。

一是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开具发票及缴税情况进行核实;

二是代开票纳税人由其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收取工程款的,地税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本省范围内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凭《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否则,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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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息比对 比对项目 项目分配与项目登记 以票控税信息 企业所得税信息 企业申报的工程完工进度 地方税信息 项目数量和项目内容 比对重点 比对内容 上级分配到区局的项目是否全部进行了项目登记,项目登记录入的合同价款、工程量是否与上级分配的一致。 所有项目应纳所得税额与申报所得税额是否存在差异,及时掌握企业少缴税款及欠税的情况 企业确认的工程完工进行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准确的进行纳税申报 是否存在不申报或少申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开具发票的金额与征收税款进行比对,看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8.外埠施工管理

(1)外来施工税收管理

①税务部门要积极从相关部门获取建设、招投标信息,摸清本埠外来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要实行有序的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和项目注销登记,按企业、分项目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档案,同时,要注意发现经营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与合同中标的单位一致,对发现的层层转包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外来施工企业应每月按工程项目分别报送工程款的结算情况,以及新增合同,已完工程项目、在建工程项目明细表、预决算书等涉税资料。

②外来施工企业办理报验登记时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分包工程还必须提供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③外来施工企业区分不同情形实施税收征管。对属总分机构企业的,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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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建筑企业总机构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省内建筑企业省内跨市、县经营 未能提供《外管证》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 挂靠承包性质的项目部 税率 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按项目实际经营收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按独立纳税人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 按独立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出施工税收管理

①规范《外管证》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一地一证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

纳税人首次开具《外管证》需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一式两份;

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外出施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

施工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外出施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号码、工资情况、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纳税人经营项目到期但经营活动未结束的,应申请项目《外管证》续期。

②加强外出经营项目的跟踪管理。从外出工程项目中标、开工之日起介入,责令纳税人提供项目等相关资料、明细专人进行管理,纳入“项目管理系统”,要求纳税人按月提供外出项目工程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按月(季)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地税务机关要与项目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及时获取项目地税务机关掌握的工程进度信息,省内跨市县的工程,可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查询项目地按工程进度申报缴纳的税收情况。对在项目地按规定预缴的0.2%的企业所得税,机构地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凭完税凭证预以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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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产业与建筑为项目税收协同管理

一、概述

(一)协同管理的概况。房地产业建筑业项目税收协同管理即以房开项目为核心,查找与之关联的建筑施工项目,由同一税源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实施税收协同管理,实现“两业”税收相互控管、相互促进。

通过协同管理,有效地解决了上下游企业信息不共享、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税款入库不及时、甲方供料不申报纳税、漏征漏管以及相关税收管理环节脱节等问题,促进了“两业”税收持续高幅增长。

(二)协同管理的适用范围。协同管理适用于房开项目及对应的建筑施工项目应缴纳的地方各税。

二、管理方法。为抓好协同管理,根据“两业”行业特点,省局在全省推行“项目一体、软件共用、信息共享、检查同步、各税统管”的管理模式,对“两业”项目实行税收协同管理。

(一)项目一体。是指房开项目及与之联的建筑施工项目由同一税源管理部门指定税收管理人员统一实行“两业”税收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采集、项目登记、工程施工、房屋销售、日常巡查、以票控税、税款清算、档案管理等相关涉税环节。

(二)软件共用。是指协同管理项目全部纳入“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软件”,及时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利用软件中“两业”关联功能,建立“两业”项目的相互关联关系。

(三)信息共享。是指在“两业”协同管理中共享房开项目信息和建筑施工项目信息。

房开项目 立项规模 建筑施工图纸 发包合同 工程预算耗料、发包甲方共料 土地成本、配套费用、 实际拨付款 房源图面积、实际测绘面积 商品房销售价格、以房抵债合同 建筑施工项目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工程预算耗料与工程实际用料 施工企业收到工程价款 建筑施工完工面积 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成本和工程价款结算 10

(四)检查同步。是指税务机关对房开项目及关联的建筑施工项目实行同步检查。检查房开项目时延伸检查建筑施工项目,检查建筑业施工项目延伸检查房开项目。

(五)各税统管。是指对房开项目和建筑施工项目涉及的地方税协同管理。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施工项目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基础,比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是否到位以及合同类印花税征收、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代扣代缴是否到位。

1.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纳税申报时,依据项目当期销售收入,按照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在同一张申报表中实行捆绑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代开发票人员依据项目当期销售收入,按照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实行捆绑征收。

3.税收管理员在进行项目巡视、申报审核和追缴税款时,百元销售收入税收负担率比对各税申报征收是否到位。

三、管理流程

(一)关联项目登记。税管员对已查明的房开项目和建筑施工项目及时录入“项目管理软件”,完成关联项目登记。即在“项目管理认定”_“项目认定登记”_“房开项目登记”_“关联的施工企业”项目下,逐项登记施工项目。在“项目管理认定”_“项目认定登记”_“建筑项目登记”_“关联的房开项目”项下,登记关联的房开项目。

(二)项目工程巡视。税管员要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巡查管理,及时掌握房开企业对施工企业拨款、甲方供料、以房顶工程款、施工面积、合同价款、开具发票及申报缴税等情况。在“项目管理系统”_“项目征管理”_“项目巡视”_“项目巡视窗口”项下录入相关信息。然后在“信息比对”_“以票控税比对”_“房地产企业与其关联建筑企业”比对项下,按“开始”比对框,出现比对结果,比对有差异的,进行差异因素分析。

(三)项目信息比对。房开项目与建筑施工项目住处重点比对以下内容: 比对环节 立项环节 房开企业 立项规模 建筑施工的建筑面积 比对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面积 确认结果 报建工程量 实际工程面积 11

实际开发项目、 施工项目 立项规模 合同项目内容是否准确 发包合同 实际拨付款信息 工程预算耗料 房源图面积 实际测绘面积 商品房销售价格 承包合同、 主体工程和其他附属工程 分包合同 收到工程价款信息 工程实际用料 建筑施工完工面积 建筑施工合同面积 实际成本、土地成本、配套费用 是否全部纳入项目管理 是否按规定期限贵客申报缴税 甲方供料是否计入建筑业营业额 面积是否准确,销售是否实现 确认施工、销售面积是否准确 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公允价格 施工环节 竣工环节 销售环节 以房抵债合同 销售收入信息、 有无抵债不入收入和少计工程工程价款结算 价款 是否存在新项目未进行报验登记用老项目掩盖新项目 是否及时开具发票并缴税,有无虚开、不开、少开或迟开发票,少缴税款等问题 续建项目 施工合同面积、金额、工程进度、拨款金额、报验登记、应纳税款和已缴税款等项目 建筑施工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 及取得建业发票金额 清算环节 第四章 棚户区的税收管理

一、概述。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方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房房价按棚改政策不同,分偿还原拆迁面积、上套(靠)户型面积、上调户型面积、增加面积四种形式收取,其中偿还原面积部分不收房款,上套(靠)户型面积按房屋建安成本价格收取,上调户型面积按开发成本收取,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平均价收取。 二、管理方法

棚户区改造税收管理与普通房地产开发税收管理在信息录入、信息比对等管理方法基本相同,但因棚户区改造与普通房地产开发相比在土地取得、回迁房价格认定、发票填开灯方面又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在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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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与普通房地产项目的管理又有不同之处。

黑龙江省地税局按照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精神,提出了“分项管理、详开发票、核实减免”的管理模式。 (一)分项管理

1、偿还原拆面积部分。纳税人按照政府确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与被拆迁人鉴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注明的拆迁建筑面积补偿被拆迁户,填制《棚户区改造回迁暂不征税申请表》,经市(地)和县(市)、区棚改办、地税局核准,对偿还原拆迁面积部分,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不纳如核定范围。 2、上套(靠)面积部分。纳税人以建安成本安置被拆迁人取得的上套(靠)户型面积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上调户型面积部分。纳税人以开发成本安置被拆迁人取得的上调户型面积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增加面积部分。纳税人以上述价格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对纳税人按照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收取的房款,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二)详开预收款票据、发票

1、项目填开。在“黑龙江省房地产建筑也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发票填开选项中,分别填开偿还原面积、上靠(套)面积、上调面积、增加面积安置各细目。 2、面积填开。房屋建筑或套内面积选项中,分别填开偿还原拆迁面积、上套(靠)户型面积、增加安置面积。 3、单价填开。房屋单价选项中,偿还原拆迁面积部分填开房屋单位开发成本,上套(靠)面积部分,填开房屋单价,上调户型面积部分填开房屋单位开发成本,增加面积部分填开房屋单位商品房市场价格。 4、金额填开。房屋金额选项中,分别填开原拆迁面积乘以单位开发成本、上靠(套)户型面积乘以单位建安成本、上调户型面积乘以单位开发成本、增加面积乘以单位商品房销售价格计算的出的金额。 (三)逐户认定核实减免税。为了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管理到位i,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减免税认定、审核、检查和监督等各环节工作。

1、认定与审核

A、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税事宜由各市(地)、县(市)、区集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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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各市(地)、县(市)、区棚改办对回迁安置进行认定,填开分户明细表报地税局。地税局受理后在限定期限内,派人实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经核准后,将批复的《棚户区改造回迁暂不征税申请表》下达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并抄送棚改办。

B、市(地)、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棚改办、纳税人报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文件、棚改办确认回迁安置分户明细表、被搬迁人房屋产权证或灭籍单、住宅房屋拆迁调查登记表(无证房有此表代替房屋产权证或灭籍单)、被拆迁人身份证、棚户区改造回迁暂不征税申请表等资料。审核无误后,归档备查。

C、纳税人持棚改办、地税局核准的《棚户区改造回迁暂不征税申请表》,按税法规定到主管地税局申报减免。主管地税局审核原件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备查。

(三)清理与检查。

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主管地税机关依据上级地税机关核准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回迁暂不征税申请表》和《回迁房屋安置分户明细表》,组织政策法规、监察、税源管理人员进行联合清理检查。对报送资料不实,为单独核算棚改项目、未按棚改规定安置拆迁户的纳税人,报上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取消其暂不征税资格,依法补征税费,并抄报棚改办。

三、管理流程 (一)岗位职责

市(地)局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税收管理,制定管理措施,审核税收减免,考核税收收入。向省地税局、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公室采集棚户区改造批复信息,向市建设部门采集辖区内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等信息,按开发项目承建单位所在区域,通过“黑龙江省房地产建筑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分配到主管税务机关。

县(市、区)局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制定管理措施,审核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减免,考核税收收入。向县(市、区)建设部门采集辖区内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等信息,按开发项目承建单位所在区域,通过税收“黑龙江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分配到税收管理部门。接收和分配上级棚改信息。

区局税收管理部门:依托“黑龙江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实施行业专项管理和房地产建筑业协同税收管理,落实税收管理措施,负责纳税催报催缴和纳税服务,核准供应预收款票据和发票数量等。负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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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和分配上级传递棚户区项目信息和向本辖区纳税人采集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

税收管理员:运用“黑龙江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监督棚户区改造项目,负责接收分配软件导入的信息和采集所管开发企业申报的棚户区项目信息,录入软件实施项目登记;录入或传递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信息和开发企业通过转让、置换取得土地信息,进行项目完整性、准确性的确认;按期查询房源图变化,分析和处理比对结果;定期进行实地巡查,核对棚户区申报项目数额的真实性;评定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初审供应预收款票据和发票数量。

(二)操作流程

1、信息采集。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采集实行双向采集。市、县(市、区)地税机关采集上级及同级审批的棚户区项目信息,通过“黑龙江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项目采集窗口录入或导入,棚户区项目信息整理后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分配给项目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

税收管理部门按税收管理员项目分工进行分配,税收管理员将项目信息进行项目登记。税收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申报报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和《土地转让项目登记表》采集项目信息,税收管理员将项目信息补充登记项目登记,传递土地转让信息。

2.项目登记。棚户区改造项目登记实行双向信息采集登记。税收管理员依据上级分配的信息和纳税人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信息,在“黑龙江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项目登记”窗口,选择税收管理员已经接收的棚户区项目,项目信息自动显示在项目登记中,也可直接填写项目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项目代码(纳税人识别码15位+项目序号3位),该唯一代码将作为项目分配、信息比对、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和信息交互等管理的唯一标识。

对已经设立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时,税管员根据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核实后进行变更。税收管理员对已登记项目进行项目管理认定,通过网络导入“黑龙江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企业端。

3、信息比对。实行网络比对,棚户区项目分配与项目登记比对:是对上级非配项目数量、内容与税收管理员登记项目数量、内容比对;以票控税比对:按属地化管理模式处理项目申报税额与项目开具发票应缴税额比对,企业(项目)征收税额与开具预收款票据应缴税额比对;对棚户区项目预收款票据应征票据应征税额与该项目申报及征收税额进行比对,反映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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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是否足额,是否有欠税发生;房地产销售明细与相关数据比对:按属地化管理模式处理申报土地增值税与收入的比对,应征房产税与申报房产税比对,应征土地使用税与申报土地使用税比对。反映比对差异,税收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异常处理记录。

4、征收管理同房地产也税收管理模式相同。

5、发票和预收款票据管理。纳税人申领发票和预收款票据,经税收管理部门依据房源量核准,录入“一户式”管理软件,纳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依据“一户式”管理软件中核准的种类和数量供应发票。

纳税人取得销售收入和预收款收入开具发票和预收款票据时,实行网上开具,登陆“黑龙江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企业端,先开具预收款票据,纳税人在未取得规划方案之前以收取预收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临时编制房源图录入软件,保证收到的所有预收款及时打印预收款票据,不申报纳税;取得房源图后,再录入企业端软件,并更正预收款票据的内容。发票的开具以预收款票据的开具为前提,纳税人收到全款后,录入发票相关信息自动打印发票。

纳税人打印预收款票据和发票时,要按照“详开发票”的管理模式,在预收款票据和发票打印选项中,按“偿还原面积、上套(靠)面积、上调面积、增加面积”分别填开项目、面积、单价、金额。

(三)工作要求

1、 按期处理信息采集、传递工作。市、县(市)地税机关管理部门月份终了10日内,采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信息。月份终了20日内,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传递给项目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向纳税人按月索取《房地产开放项目登记表》和《土地转让项目登记表》采集信息。取得信息后10个工作日通过“黑龙江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进行登项目记,准确、完整、及时从系统税务端导入企业端,保证纳税人有效运用。同时传递土地转让和建安信息。 2、 按时办理项目登记、变更、注销工作。税收管理员及时提示和约谈纳税人按期办理棚户区项目登记,辅导纳税人全面。准确。及时按项目分户录入房源信息,掌握纳税人棚户区项目数量、结构、分析房源变化,掌握票据使用和税款征收;发现已经设立的项目内容变化时,2个工作日完成项目变更;纳税人房源全部售完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办理棚户区项目注销手续,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应纳税结果,录入缴销票信息,呈报主管局长审批注销。 16

3、 按期开展项目巡查工作。税收管理员按要求对棚户区项目进行实地巡

查。每次巡查后,要将项目预售、票据开具、施工进度等巡查情况录入项目管理软件中的《房地产项目巡查记录表》或建安信息传递有关人员。巡查过程发现疑点的,要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税收管理负责人每月要查看税收管理员的巡查工作记录,并在巡查记录表中签署意见。

4、 即时比对信息差异。税收管理员要通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管理系统”按月或季选择比对指标对棚户区项目信息进行全面比对,对产生的异常信息分析,按税务管理和纳税人申报产生异常信息进行归类,通过内部传递协调和实地巡查,查找异常信息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异常信息处理窗口,填写异常信息处理结果。税源管理科(股)长不定期进行异常查询,查询已经录入的异常情况处理结果,提出工作要求。

第五章 公路建设工程税收管理

一、概述

二、管理方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公路建设的部署,省局提出按照“分类管理、信息比对、委托代征、以票控税”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

(一)分类管理。是指将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分为省内企业、省外企业、中直企业和省内具有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等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在项目地或机构地征收所得税的办法。

(二)信息比对。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按月将项目申报纳税金额与委托代征税款金额、工程款拨付金额以及工程进度信息、发票开具信息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项目是否及时足额代征税款和申报缴纳税款。

(三)委托代征。是指主管地税机关委托公路工程项目指挥部在拨付工程款时代征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税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

(四)以票控税。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先税后票”的原则,在指挥部代征的各项税收申报缴纳后,按照纳税金额为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开具相应的《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

三、管理流程 (一)岗位职责

1.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工程信息的采集、分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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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协调。

2.区局政策法规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工程信息的接收、采集、分配;代表区局与指挥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确定征收管理单位;受理外来施工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报验登记;工程结算后项目税款的清算。

3.征收管理单位:项目登记、征收税款、日常巡查、开具发票、登记征收台账、上报统计报表。

(二)操作流程 1.信息采集

(1)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从同级交通部门采集公路工程项目信息,及时获取项目名称、指挥部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年限、总投资、至上年累计完成以及本年度计划投资、资金来源和主要建设情况。

(2)区局政策法规部门接收市局传递的公路工程项目信息,或者从同级交通部门采集其他公路工程项目信息,及时获取项目名称、指挥部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年限、总投资、至上年累计完成以及本年度计划投资、资金来源和主要建设情况(与市局相同)。

(3)主管分局税源管理部门接收相关信息后,到工程项目指挥部采集与征税有关的工程进度、合同标段和工程款的支付合约等相关信息。

2.项目分配

(1)市局分配: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整理采集项目信息,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传递给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局政策法规部门。根据指挥部提供的本辖区内的公路设计里程和工程预算,确定区局的税收管理管辖权和税款归属。

(2)区局分配:区局政策法规部门接收市局传递的公路工程项目信息,或者从同级交通部门采集其他公路工程项目信息,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将相关信息传递给主管分局税源管理部门。

针对公路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对跨乡镇的项目,可由区局指定一个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对跨区的项目,可由市局指定一个区局负责征收管理。

3.项目登记。主管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对上级分配的项目以及施工企业报验登记的项目一律实行项目登记,按照规定建立项目档案,并在“房地产业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_“项目管理认定”_“项目认定登记”_“委托代征项目登记”项下中录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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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登记、委托代征协议、工程指挥部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标段合同、工程款支付合约、税款征收台账等资料。

4.委托代征。主管地税机关与指挥部协商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地方各税。

(1)省内施工企业按4.5%的综合征收率缴纳营、城、教、地教和企所。已被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鉴定为核定征收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内施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凭完税证明抵减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多预缴的所得税额,在下年度内抵缴。省内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再预征公路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

(2)中直企业和省内具有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填开的《外管证》,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按3.2%的综合征收率缴纳营、城、教、地教,企所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2)施工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及收购的未税矿产品的资源税等。

5.税款解缴。代征单位缴纳税款时,持施工企业应缴各项税款明细清单,按每一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的缴款单位应填列指挥部全称,其他部分应填列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息。

6.信息比对。主管分局税源管理部门按月将项目申报纳税金额与委托代征税款金额、工程款拨付金额以及工程进度信息、发票开具信息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项目是否及时足额代征税款和申报缴纳税款。

7.发票管理。主管分局按照“先税后票”的原则,在指挥部将代征的各项税收依法解缴后,根据其提供的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款明细清单,按施工企业开具相应的《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8.延伸管理。主管分局通过对施工企业购买钢材、水泥、料石等建筑材料以及接受营业税应税劳务包括人工劳务、运输劳务、租赁(机械、场地、房屋)等取得发票和异地开具发票的管理,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相关行业和企业的税收管理。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征收委托代征税种以外应缴纳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地方各税,对其收购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依法要求其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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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一、概述 (一)概况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下列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注: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经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答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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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管理方法 (一)原则和要求

省局提出了“明确核定重点,扩大核定范围,鉴定征收方式、科学合理核定”的原则,要求各地对房地产业、建筑业、服务业、长期亏损申报、零申报、或申报计税中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加大核定征收力度,逐年做出调整。

(二)方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1.定额征收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农、林、牧、渔业 制造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饮食业 娱乐业 其他行业 应税所得率(%) 3-10 5-15 4-15 7-15 6.5-20 15-20 15-30 10-30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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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或: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三、管理流程

(一)核定应税所得率流程 1.岗位职责

(1)市局所得税管理科:根据总局和省局相关政策,确定本辖区核定征收的行业范围,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内,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2)区局政策法规股:对纳税人核定征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复核,对复核无问题的组织公示,并统考相关信息向市局所得税管理科上报。

(3)区局分管局长:对管理股上报核定征收的鉴定结果进行审批。 (4)区局管理股长:根据税收管理员核查意见进行初审,并签署鉴定意见。

(5)税收管理员:负责送达、受理鉴定表、实地核查并签署意见,送达核定通知。

2.操作流程

(1)送达。税管员向纳税人送达《鉴定表》一式三份,纳税人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返回税管员。纳税人收到《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在《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中注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鉴定表”,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并进行审核认定。

(2)受理、审核。①税管员在受理《鉴定表》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类逐户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股长根据税管员对下述事项的审查结果签署鉴定意见,上报分管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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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鉴定结果。 序号 项目 内容 按照规定,设置总账及相应的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各项经济业务逐笔进行登a 账簿设置情况 记、核算,按照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 记录收入的记账凭证真实、合法,核算及时、b 收入核算情况 准确 均不合成本费用的记账凭证真实、合法,算方法符成本费用 c 合财会制度规定,成本费用的归集、计算及核算情况 时、准确 发生纳税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或不合d 纳税申报情况 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及时报送会计格 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义务 e f 按期预缴税款,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履行情况 其他情况 格 ade有一项不合格 结 论 格 定额征收 定额征收 定率征收 或不合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格 一项合格 一项不合格 或不合合格 格 合格 标准1 标准2 标准3 bc bc一项均不合格 合格一项不合

②政策法规部门对审批后的《签定表》进行复核,并加盖公章后返还管理股;

③税管员根据《鉴定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户认定”项下,生成并打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同时将《鉴定表》报送政策法规部门备案,完成整理,归入到“一户式”档案。

(3)公示

区局政策法规股在办税服务厅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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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额,公示日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调整应税所得率流程 1.岗位职责

(1)区局政策法规股:对纳税人核定征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复核,对复核无问题的组织公示,并统计相关信息向市局所得税管理科上报。

(3)区局分管局长:对管理股上报核定征收的鉴定结果进行审批。 (4)区局管理股长:根据税收管理员核查意见进行初审,并签署鉴定意见。

(5)税收管理员:负责送达、受理鉴定表、实地核查并签署意见,送达核定通知。

2.操作流程

适用范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1)受理

管理股在收到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申请后,由税管员向纳税人送达《鉴定表》一式三份,纳税人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返回税管员。

(2)审核

①税管员在受理《鉴定表》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类逐户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调整意见;股长根据税管员的审查结果签署鉴定意见,报分管局审批鉴定结果。

②政策法规部门对审批后的《签定表》进行复核,并加盖公章后返还管理股;

③税管员根据《鉴定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户认定”项下,生成并打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同时将《鉴定表》报送政策法规部门备案,完成整理,归入到“一户式”档案。

(3)公示

政策法规股在办税服务厅分类逐户公示调整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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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所得税额,公示日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稽查

(一)稽查对象

下列15种情形,地税稽查机构可实施税务检查: 1.有举报或上级交办的检查案件;

2.未及时履行申报、鉴定程序性义务或申报异常以及零申报的;

3.未依照规定取得、使用、保管合法有效票据,未完整提供相关真实资料和情况的;

4.未建立健全账证资料,未设置账目反映财务会计核算,不能提供可确认依据的;

5.不开具或虚开以及使用虚假发票的;

6.隐匿应税项目和收入或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7.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达到20%未申报调整的;

8.定额明显偏低的;

9.纳税义务履行等应税行为发生明显滞后的; 10.故意拖延、滞缴应纳税款的; 11.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

12.被挂靠方或外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履行报告义务的; 13.有根据认为涉嫌偷逃税的;

14.纳税人不同意核定征收或要求变更征收方式的; 15.未列举应实施税务稽查的其他情形。 (二)查前准备

1.制定查前预案。依据稽查计划,经信息整合筛选,明确检查的重点环节、关联事项、潜在问题、检查技巧、应对策略以及查结时限、效果预估。

2.根据稽查对象现状、特点,进行政策衔接,把准检查依据。 3.调取基础管理资料,掌握税收征管情况。

4.优化选配检查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履行相关程序,开展稽查。

第七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

一、概述

土地使用税管理的难点(3不欠):信息不对称;税源不清晰、征管不到位;技术欠支撑。

二、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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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管理模式(部信勘重收):部门协作、信息比对、实地勘测、重点监控、强化征收。(其中重点监控是新增的)

对取得二调信息的管理模式(采分地,比评地):信息采集、数据清分、实地核查、比对登记、税源评估、以地管税。

信息采集(市局及区局法规向同级国土部门采集):从国土部门导出《国土部门调查面积成果表》和《宗地信息表》后,导入税源评估软件。

数据清分(法规):县区局将每一宗地相关信息按照主管科股及管理员的管理范围进行划分。

实地核查(管理):管理员按宗地信息提供的土地坐落地点实地核查,确认纳税人实际经营和占地情况,实现国土宗地信息与实地核查信息的无缝隙对接。

比对登记(管理):管理员将核查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生成《宗地信息比对登记表》。对已经做过比对登记的宗地信息,可以对其登记信息进行变更,修改匹配程度或地税信息等,为评估税源提供准确信据。

税源评估(管理):通过土地使用税税源评估软件进行总体评估,了解辖区内土地使用税整体税源状况,并据此更新税源数据,建立较为完整和准确的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

以地管税(管理):将比对后的宗地上的纳税人信息植入国土地籍电子地图和税收征管系统,通过国土地籍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相关联,以查询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为重点,运用国土信息及土地使用税使用人信息相互检索,通过土地可查询纳税人征管信息,通过纳税人可以查询到所在具体地理位置,达到快速定位,适时反映纳税户动态数据,建立预警机制,实现以地位管税功能。

鉴于房地产开发用地适用税额标准高、占用周期短、税源变化大等特点,将此类用地从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开业附加资料中剔除,纳入房地产建筑业税收管理系统实施协同管理,根据发票开具情况,自动计算各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其中,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尚未开发的后期项目用地,仍在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开业附加资料中登记,待进行开发阶段后转入房地产建筑业税收管理系统中管理。 三、管理流程 (一)岗位职责

1、管理部门(指导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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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同级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协作。及时采集“二调”信息,市局向区局传送,县区局利用评估软件进行数据清分,由所辖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与同级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实现涉税土地信息传递与共享。

(2)严格落实调整后的土地等级与税额标准,将新标准落实到位,确保税收收入足额入库。

(3)对收入完成情况进行监控。月度终了后15日内,对土地使用税收入进度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根据监控情况进行通报,督促收入进度滞后和未完成收入目标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目标的完成。

(4)对重点税源进行监控。按季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变化、申报纳税等 方面的信息进行监控,并负责重点税源信息的审核、汇总、上报,对重点纳税户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变动和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市局监控年应纳土地使用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区局监控10-50万元的企业。 (5)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事项。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审核减免税申请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经批准后逐级上报。

(6)税源质量考核。利用财行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监控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是否落实到位,纳税人占地面积核准情况,以及征管软件中税源更新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税源管理部门 ,督促改正、切实提高税源征管质量。

2、税源管理部门

(1)接收土地信息。负责接收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税务登记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等信息资料,并按照要求装入一户式档案。

(2)进行税种鉴定。收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税种鉴定,传递至办税服务厅输机归档。

(3)税源数据库的完善和维护。每月接收从县区局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部门传递来的税源异常信息,经核实确认,在征管软件的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开业附加资料模块中进行补充和修改;对于房开项目的土地信息,在房开建安软件中的项目认定管理—房开项目登记模埠中填录占地面积、土地等级、建筑面积等信息,确保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

(4)日常巡查、辅导和检查。根据接收的“二调”信息,实地核查土地面积、比对登记,进行税源评估。

(5)税款催缴。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进行税款催缴,对其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未缴或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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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款,并依据《征管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6)其他管理工作。按时完成土地使用税收入目标,对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申报缴税、税收负担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和监控,对土地面积有争议或异常的进行实地勘测,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二)操作流程

1、信息采集。采集登记信息,即根据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审批手续或租赁合同等资料,将土地信息录入到征管软件中,然后由税源管理部门将资料进行归档,作为纳税人的基础税源资料。

采集巡查和检查信息。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和检查过程中,取得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或用地性质等发生变化的信息,通过与纳税人核实确认后,要求纳税人重新办理土地信息变更登记。

采集“二调”信息。国土部门“二调”工作已完成的地区,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导入“土地使用税税源”评估软件,按管辖范围进行数据清分。

2、实地核查。税源管理部门将接收的清分数据按照管理范围分配给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对占地面积、占地性质逐户进行税源核实。对于纳税争议较大的土地,进行联合确认。

3、比对登记。税收管理员将核查的数据输入“土地使用税税源评估软件”进行比对登记,按照国土宗地信息与纳税人登记信息的匹配程度,分为六大类:

经营状态正常、信息匹配(即通过名称检索在地税征管系统中能够找到的正常经营纳税人)---只有这一种是通过索到可以找到的情形;

经营状态正常、信息不匹配(即在征管系统中通过名称检索找不到,但经过下户走访,此户确实为地税部门登记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漏管户(即在征管系统中通过名称检索找不到,但经过下户走访,此户已经从事生产经营,但未办理税务登记);

倒闭、注销(即在征管系统中通过名称检索找不到,经过下户走访,发现原为经营用地,但目前企业已倒闭或已在地税部门注销。);

未用于经营(即在征管系统中通过名称检索找不到,但经过下户走访,发现此户已转为民用或其他非经营性用地);

异地管理(即税源管理划至其他局)。

按不同匹配程度,查找出面积差异和税源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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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数据库。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日常巡查、检查、减免税调查和“二调”信息核查情况,经核对确认后,按照规定程序对税源数据库进行完善。土地使用税管理部门运用财行税税源监控平台或征管软件的基础数据考核模块,不定期地对土地信息质量进行审核,查找出数据逻辑关系不正确、等级和单位税额不准确、字段不规范等错误信息,并把错误信息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对税源数据库中的错误信息逐一进行补充和修改。

5、重点监控。市局和县区局分别按照各自的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对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基本税源信息、税源变化、申报缴纳数据、税收负担等 方面进行全面的掌握和监控。市局按季统计并向省局上报《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万元 以上的重点税源监控表》,县区局按季统计并向市局上报《城镇土地使用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监控表》,并做到对税源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6、强化征管。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和检查,税源管理部门 要针对不同情况对纳税人进行税款征缴。一是对不申报或少申报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进行催报催缴。二是针对欠税的纳税人,要采取建立欠税管理台账,发布欠税公告、停供发票等措施,督促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三是加大强制执行力度,针对拒不缴纳税款和偷逃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理,保证欠税及时回收入库。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管理

一、管理模式:信息比对、突出预征、即时清算、各税统管(信突即管) 1、信息比对:利用国土、住建等外部信息与纳税人登记、申报和房开建安管理软件等内部信息进行横向、纵向对比、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税源监控。 2、突出预征:对未达到清算条件的房开项目转让收入(含预售收入)严格按照预征率实行预征,并建立预征率即时调整机制。

3、即时清算: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托清算软件予以清算审核。

4、各税统管:通过部门协作,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土地增值税与其他各税一并征收。 二、管理流程

(一)信息比对流程

1、采集传递:市局主管科、县区局主管科(法规股)定期采集同级审批项目信息、地籍和地价等相关信息。并将以上二级信息传递至区县局税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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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科。

2、比对分析:管理员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商品房预许可、土地等信息、房开建安软件(企业端)导入数据,通过巡查,对取得的上述信息进行综合比对、核实,补充和修正房开建安软件中的房开项目分类基本信息、销售(预售)信息、工程拨款信息、税款缴纳信息等基础数据,发现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采取相应措施。 (二)税款征收流程

1、办税厅服务人员负责申报受理、初审和税款征收。 2、税收管理员:负责资料审核和税务管理。 3、市局和县区局主管科股负责预征率调整工作。 税款预征流程包括预征税款和预征率调整二个环节: (1)预征税款

A、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并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属资料,审核无误后进行输机处理并征收税款;审核有误的,办税服务厅人员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管理员,调查核实后,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征期内补充申报。

B、管理员在征期后发现申报有异常的,按照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工作程序实施税务管理。经评估需补征税款的,向纳税人下达《补正申报通知书》、《加收滞纳金通知书》;经日常检查查补税款的,向纳税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人持上述文书到办税服务厅补正申报。 (2)预征率调整

要做到三个结合: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相结合;与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相结合;与房价上涨情况相结合。 有以下情形的,可由市、县局提出建议,上报省局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决定:

A年平均房价上较上年增长比例超过省局规定的标准(房价标准) B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实际税负超过同期税负省局规定幅度;(清算后的税负) C预征税负明显低于可比市县税负的。(清算前的税负---即预征税负) (三)清算审核流程

1、业务受理。对应进行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提出清算申请。(正常是由纳税30

人提出清算的) A(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出要求某纳税人清算)对达到要求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做出评估,清算小组填制《土地增值税提请清算申请表》,要求纳税人再向清算小组提出清算申请。(双申请)。

B、对清算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上简称四项成本)实施核定清算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对转让收入、扣除金额进行审核、归集,运用清算软件(企业端)完成清算结果计算,打印出相关表格,导出申报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 C、清算小组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初审有误的,通知纳税人重新上报;初审无误的,上报清算小组主管领导。 2、清算审核。清算小组主管领导对已受理的清算资料,在3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发现不符合清算规定或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清算小组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终止审核,对发现有偷税线索的,移送稽查。

清算审核分为查账和核定二种方式。 (1)查账审核 A、任务分配。录入人员接收审核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录入管理系统,由清算小组领导确认清算对象,并分配给清算小组。清算组长接收清算任务后,确定清算属期,将任务分派给审核岗位人员。

B、数据录入。录入人员根据相关资料填制《预缴土地增值税明细表》,连同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录入管理系统。

C、要素审核。对收入审核、成本审核、费用审核(对此三项审核需要调整的内容,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底稿》)

D、分摊计算。要素审核结束后,录入人员根据扣除项目分摊原理,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利息支出等进行分摊。

E、领导审核。清算组长对清算人员录入的清算附件信息进行二次审核,审核无误的,自动生成《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表》(查账征收适用),否则注明退回原因,退回清算组长重新审核。

(2)核定审核(又分为二种:一是依据核定征收率核定清算,二是“四项成本”核定清算,对四项成本不实或不符合清算要求的,对扣除项目中四项成本按照当地标准进行核定)

方法一:部分核定。对四项成本中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支出以外的部分进行核定。过程包括:数据导入、要素审核(收入审核、开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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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补偿支出、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服务性收费支出及公共配套设施费比对表、核定“四项成本”—依据“四项成本”核定标准,计算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核定额,并比对申报额与核定额,按照从低是,确认扣除金额) 方法二、全部核定。过程包括:数据导入、清算收入比对分析、要素审核(A收入审核、B扣除项目核定开发四项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按照各地文件明确的各年度房地产开发“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成本金额标准,进行扣除确认;C、土地价款、公共设施费、装饰工程费、等扣除根据合法凭据进行审核确认;D审核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是否低于该年度基准税负,税负高的,审核通过;税负低于基准税负的,由稽查部门实地清算审核;对低于项目加权平均预征综合税负的,实行核定征收)

3、结果处理。清算小组根据主管领导审批的清算结果,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补退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补退手续。

4、后续管理。对清算时未转让的房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查账清算的项目,扣除项目金额按照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对核定清算项目,按核定征收率计算。

三、转让土地、旧房及建筑物的管理流程

1、税种登记。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人报送的涉税资料,涉及税种登记的,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管理员;管理员进行初步核实,按规定修改《管理卡》,传递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输机。

2、税款征收。管理员辅导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非房开企业)》,督促纳税人及时向办税务服务厅报送;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进行输机管理;征期后,管理员发现申报有异常的,按照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程序处理;驻征窗口人员受理个人转让房产业务,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征收税款。

四、各税统征流程

1、信息传递。市局、区县局主管科股负责接收国土、住建等部门传送的信息,结合统一认定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传送至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并将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馈。

2、申报审核。办税服务厅人员应核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计税金额是否一致,无误的输机;核对有误且纳税人解释不清的,传递至管理员。

3、税收管理。管理员对异常申报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征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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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补充申报的,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重新申报;征期后发现申报有误的,按照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工作程序处理;发现重大问题的,移送稽查部门。

4、发票监控。对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大厅人员应核对每笔营业税税款是否一并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否按照代开发票的综合税率实行统一征收。审核无误的,予以开票。

经纳税人提出购票申请时,管理员应审核土地增值税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是否实行各税统一征、销售价格是否符合统一认定的交易价格及其他内容。审核无误的,同意发售发票,将相关资料传递办税服务厅人员,审核有误的,实施日常管理。

第九章 饮食业税收管理

一、管理模式:“定额做底线、超额用票控、优惠严管理、违规重处罚”。 二、管理流程 (一)岗位职责

1、市局:确定企业和个体纳税人应税所得率、综合征收率;本级权限的减免税审批;本级税务机关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反馈。

2、县区局:组织实施电脑定税、测算、确定基准营业额及系数值;受理、转办、实施查处举报案件,并向举报人和上级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办理本级有审批权限的税收优惠及税收减免审批事项。

(二)操作流程 1、电脑定税 (1)典型调查

①典调要求。主管地税机关按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类别、档次等,确定20%以上、有代表性的纳税人为典调对象,由税源管理部门组成调查组(每组2人以上),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制《饮食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由征纳双方签字确认。对同一纳税人的日营业额典调不低于3次(天)。 ②典调内容。包括纳税人的营业面积、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经营档次、所在地段、商誉、营业时间、配套设施、从业人员、厨师人数、经营收入、月固定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包括经营耗用的原材料采购成本、消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房屋租金、人员工资等等)。

③测算方法。典调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采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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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a、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b、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c、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d、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④被典调纳税人的月营业额计算

a、通过实地典调,能较准确掌握纳税人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纳税人的月营业额=典调营业额合计 /典调天数×30天 b、通过实地典调,能较准确掌握纳税人成本费用额,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日营业额或成本费用额高于营业额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算公式为:=经典调确定该纳税人月成本费用总额/[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地方教育费附加率)-应税所得率] (2)参数、系数的确定。参数是指与纳税人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或关键影响的要素。目前,我省统一将营业面积确定为饮食业参数。

系数的确定。系数是指能够影响纳税人经营收入的个性差异因素,以此设定不同的调整系数,进行辅助调节。我省以经营类别、所在地段、高誉、营业时间、配套设施、从业人员等所表现出的差异为调整系数。

核准录入。通过典调测算出的各类别、各档次的基准营业额、系数值以及应税所得率,经县(区)局审定,报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录入电脑定税软件。

基准营业额、系数值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调整,有下情形之一的,可调整输入计算机的基准营业额和系数值:

a、按照计划普遍调整纳税人适用的基准营业额和系数值的; b、纳税人一年内累计领购发票面额高于核定年应纳税营业额20%。 c、按照适用基准营业额和系数值计算的定额明显偏低的; d、纳税人申请调整,并有证据证明定额明显偏高的。 调整基准营业额和系数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重新通知纳税人。 月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月应纳税营业额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定期定额纳税人的月平均经营额。电脑定税软件通过下列公式计算纳税人的月应纳税营业额:

应纳税营业额=营业面积×基准营业额×{1+∑[(调整系数)-1]} 34

其中:∑[(调整系数)-1]=(调整系数)1-1+(调整系数)2-1+??+(调整系数)n-1

注:∑[(调整系数)i-1]应大于-1;N表示调整系数的个数

信息采集。税收管理员通过电脑定税软件打印出《饮食业定额信息调表》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实地采集信息,据实填制,经征双方签字确认后,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已经典调完成的纳税人不必重复采集。

审核录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已经采集的信息,依据“一户式”档案资料进行核对。有问题的,由采集人员说明原因或退回重新采集;无问题的,交采集人员录入电脑定税软件,生成定额。

定额公示。税源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纳税定额在办税服务厅公示5个工作日。

定额审批。定额公示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制作《饮食业纳税定额汇总表》,经法规部门审核后,报县(区)局定额评审委员会审议,由主管局长签批后执行。

定额下达。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定额评审委员会的审批结果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同时归入“一户式”档案,并将下达的定额在原公示的范围内进行公布。

定额调整。①纳税人对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的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真实经营情况的证据(如水电费收据、人员工资或收入流水帐等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

a、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 b、认定为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营业税起征点的; c、纳税人核定期内连续三个月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20%的; d、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应当调整定额的其他情形。 2、发票管理

(1)认定管理。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对饮食业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月最高领购数量、最高开票限额等事项进行认定,并填写《地税发票认定表》,连同发票专用章印模一并归入“一户式”档案,同时将认定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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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票领购

①首次购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领购业务时,应当先办理发票领购资格审批,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核发《发票领购簿》。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每月申报缴纳定额税款后,持《发票领购簿》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的领购申请合理搭配面额发售。

②发票报缴。饮食业发票管理实行已用发票按月报缴制度,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携带已开具使用的发票存根联(每册封皮)和《通用定额发票报缴情况表》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报缴。主管地税机关查验无误后,在存根(封皮)加盖验讫章程,交纳税人妥善保管,向纳税人发售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报缴情况表》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备查。

对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核定营业额的购票申请,办税服务厅可根据纳税人申请领购饮食业发票的面值,按综合征收率全额征收税款,待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及定额确定后抵顶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④纳税人当月累计领购发票面额超过核定应纳税营业额的,在下一次领购发票时,应按综合征收率缴纳超过核定应纳税营业额部分计算的税款;未按规定缴清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向其提供发票。

(3)综合征收率的确定。综合征收率是纳税人的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所得税额合计占营业收入(应纳税营业额)的比例。

综合征收率由市(地)、县(市、区)局通过调查核定,一经核定,一年内不得调整。主管地税机关通过核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纳税人开具超过核定纳税营业额(或每月减免税营业额)部分发票的应纳税额。

(4)超定额购票监控。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联动机制软件按月对本辖区发票情况进行监控,依据预警信息,及时对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购票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按核查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调整税收定额。 3.优惠管理

(1)未达起征点认定程序

①申请。纳税人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享受未达起征点税收优惠。

②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未达起征点申请,要求纳税人填制《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向其出具《涉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将相关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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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调查。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未达起征申请后,税务管理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持《饮食定额信息调查表》进行信息采集,经征纳双方确认后,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和《饮食业定额信息调查表》上签字,录入饮食业电脑定税模块生成营业额,交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④审核。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结合纳税人自报营业额和信息调查表对电脑生成的营业额进行审核分析。同意的,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报县(市、区)局法规部门复核,由法规部门提请县(市、区)局定额评审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的,作出不予上报审批的决定。

⑤审批。县(市、区)局定额评审委员会收到法规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主管局长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签批;不同意的,做出不予审批决定。

⑥送达归档。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审批后的《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通过审批的,制作《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将认定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将《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交办税服务厅通知纳人领取,并归入“一户式”档案。未通过审批的,税收管理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办税服务厅回复纳税人,并归入“一户式”档案。

(2)减免税办理程序

①申请。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

②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收优惠申请,要求纳税人填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其出具《涉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将相关资料传递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③调查核实。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税收优惠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税收管理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纳税人减、免税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对减免数额进行初步认定,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④审核。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税收管理员的调查结果和减免建议进行审核分析。符合条件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报县(市、区)局法规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或责成补正。

⑤审批。县(市、区)局法规部门收到税源管理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定额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同意的,由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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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经主管局长签批或报上级机关审批;不同意的,做出不予审批决定。

⑥送达归档。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审批意见后,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通过审批的,将减免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交办税服务厅回复纳税人,并归入“一户式“档案。

未通过审批以及不予上报或责成补正的,由税收管理员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交办税服务厅回复纳税人,并归入“一户式“档案。

3、违规处罚管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有奖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规定如下: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①发票未付给消息者前,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 ②发票未盖“发票专用章“或戳记不清的;

③未近期到主管地税机关报缴上月已开具使用发票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月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①拒开发票的;

②以打折、馈赠礼品、抹零、送代金券等手段,变相拒开发票的; ③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①串用发票的; ②开具使用作废发票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①私自印制假发票的; ②使用假发票的;③倒买倒卖发票的。 (6)有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的,分别处罚。 5、完善管控机制。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四个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定额管理程序,加强事前预案、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执法风险,进一步提高定额管理水平。具体包括:定额管控、发票管控、税收优惠管控、违规处罚管控。 第十章 营运车辆税收管理

一、管理模式:“信息比对、分类管理、以票控税、专项清查、部门协作”--分信票专部 二、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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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管理:

(1)公路客运、公交联运。对财务核算健全的,实行查账征收;对个体(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按照(客车座位数)、(运营线路)、(票价)、(平均载客率)确定每台车应纳税营业额,据以核定应纳税额,委托客运单位代扣代缴。

(2)出租车。按照不同车型的每公里租价进行分类,分别确定应纳税营业额,采取直征或委托出租车公司及交通管理部门代征代缴税款。

(3)货运车辆。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对其它纳税人,按照车辆载重净吨位确定每载重吨位的月收入额及应纳税营业额,据以核定应纳税额,实行定额征收或代开发票扣缴税款相结合的方式。 2、信息比对:(与5大部门比对)根据已登记车辆信息与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检车、中资保险运管部门办理交强险、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国税部门办理车购税等信息相比对,获取漏征漏管车辆信息,经核实确认后,将信息及时录入税收业务管理子系统---联动机制模块,纳入正常管理。 3、以票控税:

(1)对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按开票金额征收营业税、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货运企业或个人到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依照规定征收营业税、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4、专项清查:

(1)加强比对差异车辆的税收管理。根据已掌握的营运车辆信息,与当地运管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对差异车辆进行核查,确认应税车辆,纳入正常管理。

(2)加强“外挂车辆”管理。加强与交通等部门配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清查,本着“边清查、边登记、边征税”的原则,对清查后转回我省车籍的营运车辆,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核定应纳税额,纳入正常管理。

(3)加强企业自用车辆管理。将企业车辆行驶证、固定资产账簿相比对,比对一致的为企业自用车辆,但通过企业收入成本和车辆管理部门传递信息的分析,发现企业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的自用车辆,按规定补征税款。 (4)加强个人挂靠企业车辆的税收管理。通过对企业固定资产、费用、收入的核实,对未纳入核算的车辆,认定为个人挂靠车辆,要求企业提供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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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情况证明,并及时追征税款。

(5)加强企业对外承包租赁车辆的税收管理。对不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对外发生的承包租赁营运车辆,及时清理。对未缴纳税款的车辆,加强管理,及时办理登记,向承包、承租人追缴税款。 5、部门协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源泉控制、方便征管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体系。 (1)与车辆检测、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协作,将完税凭证作为检车、转籍、验证的前置条件,对营运车辆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实现“先税后检、先税后转、先税后证”。

(2)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乡镇等部门协作,加大对个人及外挂车辆的监督力度。

(3)取得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代征费用来源,调动代征部门工作积极性。 三、管理流程:

1、信息采集与分配。市局负责采集国税、车辆检测部门(国检)的车辆信息;区县局负责采集交通运管、中资保险和工商部门(交商险)的车辆信息。各级采集后,将信息分解传递至车辆管理部门。

2、信息比对。管理员根据已登记车辆信息,与传递来的信息进行比对,获取漏征漏管等差异信息,经核查确认后,将漏征漏管车辆纳入正常管理。 3、征收管理。 (1)登记 *办税服务厅:在受理开业登记时,从事运输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人员审核后,发放《税务登记表》二份,并编制管理编码,将《税务登记表》基本信息输机,并将相关文书传递管理岗。

**管理岗接到文书后进行调查核实,信息不符的,责令纳税人更正,信息相符的,确定征收方式,填制《税种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辆、资源情况登记表》,制作《管理卡》,将《税务登记表》等其他资料二份传递至办税服务厅,一份回复纳税人,一份装入“一户式”档案。

***对停运车辆,纳税人应提供运管部门开具的停业审批手续及税务登记副本,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停业登记。

****对办理正常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管理员要审核营运证、行驶证与营运车辆,确保证证相符、证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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