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2-22 08:11: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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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矿区、东风场区、**厂区物价局、**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

对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74分钱;**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4.77分钱。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2。

  二、认真执行国家相关配套降价政策

(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1122号)规定,尽快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继续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明确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电网企业免收系统备用费。

(二)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三)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目录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执行时间

上述电价调整措施,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主动服务企业,确保调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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