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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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公司文件

湘电公司财〔2011〕849号

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电业局、调度通信局、控股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国家发改委、湖南省物价局先后下发文件,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进行了调整。现将《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1〕1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文件精神,经商省物价局,就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

加标准提高至0.8分/千瓦时。

3.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将商业、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

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55)精神,对原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类别按原非普工业标准执行峰谷分时、功率因数调整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湖南省物价

局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问题的通知》(湘价综〔2003〕73号)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旅游宾馆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问题的补充通知》(湘价综〔2003〕92号)中有关用电价格优惠措施同步取消。 4.农村综合电价和农村到户限价同步调整,农村非居民照明 用电价格和动力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尽快对受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用户安装智能电能表,确保峰谷分时等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国家安排,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三、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2、进一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减少电价分类,将非居民照明、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并价后,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55号)文件精神,对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问题的通知》(湘价综[2003]72号)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问题的补充通知》(湘价综[2003]92号)中有关用电价格优惠措施同步取消。

3、适当提高农村到户电价水平。将农村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和动力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各类电价农村到户电价最高限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三。 五、有关要求

3、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湖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度电价 用电分类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0.5630 0.8660 0.5087 0.6807 0.4037 0.5087 0.3917 110千伏 0.8460 0.6527 0.3887 0.4887 基本电价 220千伏及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以上 /千瓦/月 /千伏安/月 0.6287 30 30 20 20 一、居民生活用电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三、大工业用电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四、农业生产用电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375分钱。

0.5880 0.5730 0.9060 0.8860 0.5387 0.5287 0.7097 0.4187 0.5487 0.5287 0.4117 0.4017 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中小化肥、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改造还贷资金2分钱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8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2分钱,大工业、一般工商用电0.7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其用电价格相应降低。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34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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