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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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综[2012]6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4.12 【实施日期】2012.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湘价综〔2012〕65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促进价格备案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湖南省服务价格 1 / 3

管理条例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

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 备案的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备案的价格项目,如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民办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短期培训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指定的教辅资料价格,医疗器材、医用耗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交易服务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过程中需要备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

第三条 价格备案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需要进行价格备案的,必须写出申请报告(函),列明价费标准、政策依据、经营成本或外省的可比性做法等资料,由省物价局综合法规调控处统一受理,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相关业务处室签收办理。

第四条 省物价局综合法规调控处在受理价格备案申请时,如遇到有领导指示、客观需要等特殊情况,应同时将申请报告(函)复印送相关业务处室和领导,以便及时准备办理意见。

第五条 承办处室要按照合法、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办理意见,交由综合法规调控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征求监察室意见,综合法规调控处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上述流程以《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 2 / 3

省××厅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3)的形式实现。

第六条 备案项目及价格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相关专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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