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海洋所离退休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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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海洋所离退休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党和国

家、中国科学院以及地方政府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所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由所离退休工作管理办公室(简称

离退办,下同)负责,各职能部门予以协助。离退办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职工在所人事教育处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应到离退办办理关

系转入手续(填写退休人员登记表),由离退办根据其居住小区,划分在一个小组、居住片区内,并通知所属的党小组长或片长。

第四条 离退休职工的政治学习由离退休党支部在所党委的统一安

排、领导下开展,学习形式主要以自学为主。

第五条 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所)的组织生活由离退休党支部

不定期地组织。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通过电话等形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第六条 组织关系在我所的离退休党员,党费每半年到所离退办缴纳

一次。党员关系在社区的按社区标准向社区党组织交纳党费,并参加本人所在支部的活动。长期在外的党员,按流动党员的办法管理。

第七条 离退休职工均已参加青岛市医疗保险,应到合同医院就诊。

离休干部中年满80周岁以上的局级或单项局级待遇的老干部可享受优诊待遇,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八条 离休干部和享受一、二类保健待遇的退休职工每年体检一次,

其他退休职工,两年组织一次体检。

第九条 离退休职工遇有生活困难和疾病,需要大病救助和特殊困难

补助的,可向所离退休特困基金申请,具体使用办法见《海洋所<特困基金>使用办法》。

第十条 离退休职工可自愿参加青岛市老年大学学习,离休干部参加

老年大学学习的学费从离休干部公用经费中支出,退休职工一律自费。

第十一条 离退休职工来所办理各种事宜,来回路上要注意安全,年

龄大的应有亲属陪同,负责和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 离退休职工参加外出活动,应签订《海洋所离退休人员外

出活动安全责任书》,否则不能前往。

第十三条 离退休职工有信访事宜可到离退办进行反映,反映问题要

实事求是,由离退办负责处理和解释,并根据情况通报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 离退休职工被所里返聘的,仍按离退休职工管理。返聘人

员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或参观访问等,手续由所聘单位负责,在按第十二条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书后,再到人事教育处签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离退休职工从事本所以外工作所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

所里不承担因此所发生的医疗等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离退休职工应遵纪守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不

良思想的侵袭和不良行为,保持晚节,违法违纪的应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离退休职工应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余热,加

强体育锻炼,增强身体健康,为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家庭和睦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所离退办负责解释。

2007年7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sz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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