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

更新时间:2024-04-17 01:5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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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试行)

一、为了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中的行为,在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重大案件是指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身份特殊或涉嫌恶性犯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所关注,或标的巨大,可能对当地社会产生影响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具有普遍社会影响,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群体性案件是指委托人在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和法律要求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以及非诉讼涉访案件。

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以下通称为三类案件。 三、三类案件举例:

(一)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涉黑群体性刑事案件; (二)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群体性刑事案件; (三)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承包和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

(四)房屋拆迁、补偿、承租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 (五)涉及某一行业的权益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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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服务原则。在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全部活动中,律师必须坚持依法办案,并切实遵守当时的政策。不说出格的话,不办有违法律或政策的事。

(二)教育疏导原则。律师在办理三类案件尤其是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中,要积极宣传法制,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缓解群众情绪,化解双方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切忌火上加油,推波助澜。 五、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坚持的制度

(一)请示报告制度。律师在接待三类案件当事人并准备接受委托时,应请示律师事务所主任(以下简称所主任)征得同意后方可受理。并在受理后三日内,以律师所名义向市司法局律师处或市律协秘书处(以下简称律师处)报告(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均可)。办理方案、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疑难问题等、承办律师均应随时向所主任汇报,必要时向市律师处报告。

(二)集体讨论制度。律师办理三类案件的承办方案、工作计划、代理和辩护提纲、重要协议草案,均应由所主任召集本所三名以上资深、专业律师进行讨论,认真研究分析,集体确定决策。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三)明确主办律师制度。三类案件一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办理,并从中明确一人为主办律师。

(四)工作日志制度。律师办理三类案件,从接待,收案,报告,调查取证,与委托人谈话,集体讨论,出庭直至结案的全过程,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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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详细文字记录,存入案卷。

(五)主任负责制度。所主任对律师办理三类案件的全部活动,必须主动了解,做出正确决定,并组织研讨,及时指导和监督,发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所主任的责任。

(六)结案报告制度。承办律师在办结三类案件后,要作出办案小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结案报告应存档,并在结案后十日内上报律师处。

(七)对外宣传制度。律师办理三类案件的进程中或案结后,未经市律师处允许,律师所或承办律师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更不得主动投稿或上网介绍案情或评论。

六、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遵守的程序及工作内容

三类案件既有刑事、民商事、行政之分,又有诉讼、非诉讼之别,个案程序除应依据同类案件的一般做法之外,还应注意遵守下列程序:

(一)接待来访。在听取来访人叙述的争议事实、请求目的、群体人数、思想动向等情况后,若准备接受委托,则应核实代表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查看主要证据,明确委托事项,分析利弊,告之风险,并做好整个接待过程的书面记录。如不接受委托,记录结果存档。

(二)在准备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目标,或者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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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甚至涉嫌伪证的,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停止办理委托手续,经所主任同意后,不再签订委托合同。

(三)正式接受委托。律师所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正式签订《委托律师协议书》,委托代理或辩护的关系正式确立。律师所在此同时明确承办律师。依据委托协议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开具正式收据。异地办案需要收取差旅费用的,亦应由律师所统一收取,案结后与委托人结算。

(四)办案准备阶段的具体工作:

1、承办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包括争议的发展过程,目前的激化程度,对方当事人的态度,有否和解的可能,委托人欲达到的目的。

2、向委托人或知情人收集有关案情的各类证据,了解进一步收集证据的途径和对象。

3、刑事案件应认真阅卷,并详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自我辩解,谈话要求两名律师在场,做好笔录。

4、在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初步的评析和预测,并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作虚假或过头的承诺。

(五)实施代理或辩护阶段的工作

1、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按律师的一般程序进行,着重做到两点:一是随着案件的进程,及时掌握案件的发展变化,通过必要的请示和研究,拟定相应的对策;二是辩护和代理要点,要事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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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提纲,在所主任主持下,经过集体研究确定。

2、在敏感或群体性的非诉讼案件进程中,承办律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1)承办律师要充分了解委托人的真实请求内容,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其合法性,力求实现。对不合法的要求,则须做好说服教育,促其主动放弃。不得为助长其非法要求而做出违法之举。

(2)承办律师与当事人接触和交谈过程中,要立足依法服人、以理服人的姿态,力争协商解决争议。防止感情用事、激化矛盾。更不能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委托人权益。

(3)在双方谈判或协商过程中,承办律师要根据事先拟定的方案,通过交谈,努力寻找共同点,及时抓住已经取得的共识,逐步扩大成果,以求达成调解协议。

(六)代理、辩护案件结束阶段的工作

诉讼案件随着开庭和法院判决而结束,非诉讼案件随着调解协议的达成或转入诉讼后而告一段落,承办律师完成了本阶段的工作任务,此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征求委托人对裁判的意见,做好法制宣传及教育工作; 2、对代理、辩护案件进行总结;

3、以律师所的名义,向市律师处呈报书面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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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律师所的规定,整理案卷,进行归档。

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提出意见,使之完善。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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