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进场须知

更新时间:2023-10-07 02:1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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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物资进场须知

1 物资采购

1.1 甲方指定厂家的材料,必须按合同规定执行。

1. 2 其他主要材料,必须通知总承包方对材料厂商进行考察,了 解其生产规模、供货能力、产品价格、产品质量、售后服务、 经营资格和信誉等情况,并对样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1.3 材料厂商必须具有以下证明资料: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名录;有效的产 验合格证和产品材质报告书等。 2 采购物资的验证

2.1 物资进场、入库都必须通知总包方共同验证,并做好记录, 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发放使用。

2.2 物资验证时检验下列项目与采购合同、供应方开具的发票或 料单及其他规定的标准是否一致: 2.2.1 物资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 2.2.2 物资数量; 2.2.3 外观质量状况;

2.2.4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理化性能检验报告、 说明书等);

2.2.5 防护措施(如必要包装) 3 物资试验与检验

3.1 试验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操作技术规程进行。

3.2 委托试验必须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试验机构进行。(须经过 总包方考察过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3.3 见证取样时分包方应在总包方监督下并通知监理进行现场 取样。

3.4 需经过试验的物资未经过试验验证、或试验结果尚未知晓、 以及试验后为不合格品的,严禁发放和投入使用。 4 物资现场管理

4.1 工地应设有必要的物资存储设施、场地和安全设施。

4.2 易燃、易爆、超长、超重物资、精密仪器设备、易损、怕 潮物资的搬运,应制定搬运方案。

4.3 对已确认损坏、变质、短缺的物资应查明原因、单独存放 并标识、记录。

4.4 存放于料场的钢材及金属构配件应下垫上盖,防止地面潮 气、雨、雪、漏水的侵蚀和阳光直射。

4.5 木材类应选择干燥、平坦、坚实的场所存放,并按规定垫高。 选择堆放点尽可能远离危险品及有明火的地方,并有严禁烟 火的标识和消防设施。

4.6 材料应按不同品种或规格分仓存放,不得混放和交叉堆放。 4.7 对进场材料进行标识,表示内容包括物资的名称、规格、 产地、进货时间、进货数量、检验状态、检验人和日期等, 未经标识的物资不得发放和使用。

5 周转材料、小型机具的搬运、装卸、拼装、使用、拆除应按操 作规程进行作业。

总承包单位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分包单位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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