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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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切实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四条 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向地方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明确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技术标准、规范等,是本细则的重点。

第五条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

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医院感染管理核心制度包括: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设及其责任制,医院感染培训制度,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报告与控制制度,医院感染暴发及医院感染突发事件的监测、上报与控制制度,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学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与质量改进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消毒药械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手卫生管理,无菌技术操作规范,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制度,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与考评制度等。

第八条 医院院长作为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医院感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严防医院感染暴发。分管院长是医院感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将其纳入医院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考评之中,常抓不懈,持续改进本单位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省二级以上医院或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科,组建医院感染管理监控网络,承担全院医院感染监测和质量管理任务。

100张病床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适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十条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并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

(三)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五)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六) 负责对全院使用的消毒灭菌药械进行监督管理。

(七) 根据本省、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八) 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至少每季度一次。

(九)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定期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第十一条 医院感染管理科为独立设置的一级职能科室,并根据医院规模、功能任务配备专职人员。配备的原则是:200-250张床位的医院不少于2人;达到500张床位应不少于3人;10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医院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的专业化结构包括医疗、护理、微生物检验、公共卫生或管理等专业。

医院感染管理科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院各科室、各部门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负责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定期将结果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时立即上报、立刻开展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消毒灭菌药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器具的购置进行审核,对其保存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处理。

(六)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并提供指导。

(七)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八)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相关科研工作。本省二级以上医院应建立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医院感染监测资料进行趋势分析。

(十二)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乡镇卫生院、其他医疗机构分管医院感染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对照上述条款,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医务管理部门、护理管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医务处(科):

1、将医院感染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医务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工作制度。对医院感染管理的考核评分分值不低于医疗质量控制总分的10%;

2、负责组织医师、医技人员参加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培训; 3、检查落实医师、医技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合理治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制度; 4、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或流行趋势时,及时组织相关科室、部门协助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工作;积极组织对患者的治疗和善后处理。 (二)护理部:

1、将医院感染管理作为护理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护理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工作制度。对医院感染管理的考核评分分值不低于护理质量控制总分的20%;

2、负责组织护理人员参加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培训;

3、检查落实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消毒灭菌与隔离、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正确处置医疗废物以及职业卫生防护等工作;

4、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趋势时,根据需要进行护士人力资源的调配,协助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工作;

5、加强对消毒供应中心(室)、手术室等重点部门医院感染管理。 (三)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

1、负责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和不良反应监测,督促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安徽省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并通报全院合理用药和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2、开展合理用药培训,提供抗菌药物使用信息,对不合理用药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3、负责消毒药剂的采购、索证和验收工作,资料齐备。每季度接受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指导医务人员正确掌握消毒灭菌剂的使用浓度、配置和贮存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等。医院自配消毒药剂时应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准确配置,对配制的浓度、配置日期、有效期等进行登记,以备查验。

(四)检验科:

1、负责开展医院感染微生物的常规监测工作;

2、负责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药敏试验及特殊病原体的耐药性监测,每季度进行总结分析,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全院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试验结果;

3、按时完成全省细菌耐药监测中心布置的监测任务;

4、正确、安全处置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性医疗废物;

5、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时,承担相关检测工作。 (五)设备管理部门:

1、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关于购置消毒灭菌器械(含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器具)的审定意见,全院统一、集中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索证、进货时质量验收,严把验证准入和质量关,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建立登记帐册。每季度接受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临床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留取样本送验。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3、负责对临床使用的大型消毒器械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可参照说明书),并记录备查。 (六)总务后勤管理部门:

1、根据《综合医院建筑标准》有关卫生学标准及预防医院感染的要求,在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建筑时,需与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共同审评建筑设计方案;

2、负责组织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与转运交接工作。每月自查并定期接受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督查;

3、负责组织污水的处理、排放工作,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4、对洗衣房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做到洁污分开、物流顺行通过,专车、专线运输,不得在病房、走廊等处清点污衣、被服等;

5、加强营养室的卫生管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

(七)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在科室主任领导下,由护士长及本科兼职监控医师、护士参与组成):

1、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总体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科室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

2、凡住院患者由床位医师负责填写医院感染病例调查表,实施前瞻性医院感染监控,掌握各类感染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本科室医院感染发病率;

3、发现医院感染病例时,需及时送验病原学检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控制蔓延。做好感染病例的登记,并于24小时内填写“医院感

染病例报卡”上报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出现流行趋势时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妥善救治患者;

4、负责监督本科室医师合理用药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掌握使用指征,适应症明确;分线分级使用抗菌药物,使用率力争控制在50%以下。护士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理作用、配伍禁忌和配置要求,准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必要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5、负责监督本科室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落实消毒隔离和标准预防各项措施;

6、按规定进行消毒灭菌效果和环境卫生学监测,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7、组织本科室人员积极参加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 8、保持病房整洁,做好病人、陪客、探视人员的管;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院感染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标准预防,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技术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本省《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到正确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三)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持续对住院病人进行监控,发现医院感染病例时,及时留送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如实填报并积极救治患者。发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并协助调查;属于法定传染病的,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上报,做好相关消毒隔离工作。

(四)遵循手卫生管理,加强职业卫生防护。 (五)参加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知识培训。 (六)做好病人、陪客及探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成员由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一)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开展相关策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2、研究起草本省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落实措施与要求; 3、对全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对全省医院感染发生情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参与省内重大医院感染事件的调查和业务指导;

5、完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市、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本地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组建全省医院感染监控网和细菌耐药性监控网,承担相关指令性工作任务。

(一) 省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制定全省医院感染监控网和细菌耐药性监控网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监控网常规监测工作,统一监测内容和方法。按季度汇总、评估各单位报送的监测资料及其相关管理信息,定期发布全省医院感染监控信息;

3、按月汇总、评估监控网单位报送的细菌耐药性监测资料,集中开展年度质量控制月细菌耐药性检测和药敏试验研究,掌握全省细菌分布、变迁动态情况,筛选稳定高敏的抗菌药物,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反馈全省,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4、负责对各网络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发展横向联系,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开展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技能培训和各类学术活动;

5、随时掌握并密切关注各监控网单位医院感染发病情况与管理动态,分析评估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及时进行反馈指导,将结果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6、负责承担全省医院感染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建立专业人员培训制度,对成绩合格者颁发岗位培训证书。

(二)全省医院感染监控网和细菌耐药性监控网合并运行,各监控网单位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统一开展全省医院感染全面综合性监测,每季度汇总分析、评估和上报监测资料。加强对监测资料的利用,结合本院实际,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2、统一开展细菌耐药性监测和药敏试验,每月汇总分析、评估和上报监测资料,掌握细菌分布、变迁动态变化,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3、进行年度集中质量控制月细菌耐药性检测工作时,务必按照特定的标本保存条件、运送方式和时间要求,指定专人送达。依据全省细菌药物敏感性调查结果,结合本院实际,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4、积极开展目标性监测。监测目标应根据本院的特点、医院感染的重点和难点决定,也可由监控网统一部署开展。每项目标应有监测计划和阶段评估,实施有记录,监测有结果,结题时有总结报告。监测时限不宜过短; 5、建立完善医院感染监测资料的计算机管理;

6、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② 免疫功能低下和危重病人与感染病人分开安置;

③ 独立空调设备,保护性隔离室可采用正压通风,呼吸道隔离室要采用负压通风;

④ 必要时应根据不同的感染病人进行分组护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废物、废水的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职责及任务,并落实到位。

(二)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全院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临床科室应按医疗废物的分类要求先行分类收集,再由专人按指定路线进行收集、交接和运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暂时没有集中处置的地区,由医疗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或按当地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四)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配备适合各类医疗废物的盛装容器及标识。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容器达到3/4满时,应采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妥善封口。

(五)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进行消毒处理,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用于盛装血液、体液标本、病理组织的玻璃容器等使用后必须用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或高压灭菌处理后方可回收再利用。

(六)医疗废物严禁与生活垃圾混放。感染性疾病科医疗废物和具有传染性或疑似传染性疾病病人的生活垃圾均应用双层黄色塑料袋分类包装

后,妥善转运到医疗废物暂存站;尚未建立集中处置的地区,应直接送焚化炉焚烧。

(七)必须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暂存站,远离医疗区、人员活动区,实行专人管理。医疗废物院外转运时,按照联单制和双签名要求,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资料保存至少三年。

(八)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按规定进行检测,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九)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和污水处理等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培训,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十)各级人员必须重视并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尽量减少废物产生量,特别是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的数量和医疗废物的含水量,降低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各类盛放容器必须保持外观清洁,并加盖密封。严禁买卖医疗废物和随意倾倒医疗废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手卫生管理,明确要求医护人员每次为病人诊疗时都必须是清洁的双手;每次为病人诊疗后必须清洁双手,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并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制度。

(二)对医院职工开展全员性培训,增强预防医院感染的意识,掌握手卫生知识,保证洗手与手消毒效果。

(三)配备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流动水、洗手液/肥皂、速干手消毒剂和干手设施等。用于洗手的肥皂或者皂液应当置于洁净的容器内,定期清洁和消毒。对容器进行清洁消毒时,容器内剩余的皂液应弃去,禁止将皂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取液器中。使用固体肥皂时,应当保持干燥。医院感染管理的重点部门应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洗手、干手设施、速干手消毒剂等,同时,应避免二次污染。

(四)外科手卫生设施配置除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外,洗手池应设置在手

术间附近,大小适度,易于清洁,洗手池水龙头的数量应根据手术台的数量设置,不应当少于手术间的数量,间隔适宜。用于刷手的海绵、毛刷等用具,应当一用一灭菌或者一次性使用,洗手池应当每日清洁。 (五)手卫生方法:医务人员应掌握正确的六步洗手法,彻底洗净双手。在频繁接触病人的诊疗过程中,当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以使用速干手消毒剂代替洗手;当接触传染病人或被感染性物质污染后,应当先用流动水冲净双手,然后使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外科手消毒时,禁止指甲化妆、佩戴假指甲及戒指等饰物。

(六)选用的手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皮肤刺激性小、无伤害,有较好的护肤性能。外科手消毒剂的出液器应当采用非手触式,洗手后应使用无菌巾擦手,盛装无菌巾的容器应当干燥、并保持无菌。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并落实到位。

(二)结合本单位职业暴露的性质与特点,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的具体措施,提供有针对性的、必要的防护用品,保障医务人员职业安全。 (三)对医院职工进行全员职业暴露与防护知识培训。

(四)医院应为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提供相关健康检查和预防性治疗费用。感染性疾病科、血透室、手术室、ICU、新生儿病房、输血科、检验科等高危部门的医护人员以及从事医疗废物处置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健康体检,重点检查乙肝、丙肝、艾滋病等血液传播性疾病相关指标,并进行乙肝疫苗接种。

(五)医务人员工作中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做好自我防护。当出现职业暴露伤害时,应遵循暴露后的处理原则,按要求进行报告、登记、评估、预防性治疗和定期随访。

第四章 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与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要求,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 并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其设置应相对独立,建筑布局合理,标识清楚,工作流程明确,适用标准预防。

(二)严格遵循隔离预防基本原则和技术规范,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建立并落实感染性疾病科各项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工作流程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

(三)提高对传染病的筛查、预警、防控能力和诊疗水平。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制定预检处和感染性疾病科门诊、临床各科门诊、病房接诊医师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对来诊的病人必须进行传染病预检程序。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四)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肠道等特定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五)接到卫生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六)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七)对呼吸道/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八)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治,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用后及时消毒。 (九)感染性疾病门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 、肝病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

2、各区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手卫生设施,安装非手触式水龙头。医护人员每诊疗、护理一个病人和接触污染物品后,应严格执行手卫生管理,必要时戴手套;

3、安排专人负责做好门诊日志、住院登记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并规范记录内容;

4、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为就诊的呼吸道发热病人提供口罩。具体要求参照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5、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强诊室通风,常规每天2次对空气、医用物品、物体表面等进行清洁和消毒,遇污染时及时消毒;

6、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十)感染性疾病病房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感染性疾病病房的设置应相对独立,与普通病房之间设隔离带,病人在指定区域内活动,不得互串病房或随意外出;

2、内部严格“三区”、“两通道”,不同区域之间必设“缓冲间”,且应标识明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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