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更新时间:2024-06-12 00:1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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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摔骨折,医疗费谁负担?

潍坊市民丁玉环以打零工维持生活。2011年8月2日,她跟朋友张某在给雇主潘某粉刷墙壁的过程中,因为梯子架倒塌导致双脚足后跟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前后花费四五万元,至今尚未完全康复。

针对丁玉环的摔伤,雇主 潘 先生只在其入院时垫付了几百元的医疗费用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潘 先生认为丁玉环是张某找来干活的,不是他从劳务市场雇佣,他除了支付工钱外,不负责补偿医疗费用。而介绍丁玉环工作的张某现在否认自己认识丁玉环。

丁玉环与潘某之间是何种关系?她能否认定工伤?她的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她跟雇主之间的纠纷怎么处理?有何依据?

1、丁玉环与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用工的两种方式。当然现实中还有承揽关系。雇用关系比较倾向于个人对个人的,这是跟劳动关系的首要不同。而且雇佣关系一般是时间较短,没有长期保证的。而劳动关系则是十分正式的,倾向于个人对单位,比如一般的工厂招工,都是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关系因为人身依附性要比雇佣关系大的多,对劳动者的保护也要大的多。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潘先生认为丁玉环是张某找来干活的,不是他从劳务市场雇佣,他除了支付工钱外,不负责补偿医疗费用,这个说法缺少证据支持。潘先生如果认定自己和张某之间是承揽关系,他应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承揽合同的存在。而且

潘某自己承认他给丁玉环发工资,而不是张某给丁玉环发工资,那就说明丁玉环是受雇于潘某,而不是张某。

丁玉环跟张某在给雇主潘某粉刷墙壁的过程中摔伤,张某现在否认自己认识丁玉环,所以基本可以认定二人是受雇于潘先生。还要注意的是,丁玉环是因为梯子架倒塌导致双脚足后跟粉碎性骨折,所以还要看梯子架是谁提供的,以及倒塌的原因,如果是潘某提供的,则潘某的责任更大;如果是丁玉环跟朋友张某自带的,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

2、她不能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个人雇佣显然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依法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3、她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应该由雇主潘某承担至少是一部分医疗费用,丁玉环自己是否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要看她在工作中自身是否有过错。没有的话,雇主潘某应承担全部费用。

她跟雇主之间的纠纷协商不成的,要抓紧向法院提起诉讼,千万不要因为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而丧失胜诉权。人身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当然本案中,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但丁玉环一方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在不断地主张权利才能在法律上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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