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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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操作指引

(企业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编印

二○一七年十二月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方便企业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下称东莞中支)根据最新的要求制作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企业版)?(下称?操作指引?),供企业参考。

一、?操作指引?列出了东莞中支受理申请的19项常规资本项下外汇业务的操作指引,每项业务指引包含了业务提示、法规依据、需提交的资料、备注、表格及文件范本等5项内容。另外,对于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业务,企业无须到东莞中支办理,?操作指引?列出了业务提示、法规依据、审核的材料及相关规定等4项内容。

二、“业务提示”列明了何种情况下需申办此类业务,“需提交的资料”列出了申办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的清单,“备注”提示了相关注意事项及未按规定申办的后果,“表格及文件范本”提供了各类业务表格应填写的事项和参考格式。

三、企业申办业务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须对业务申请书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格必须经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人代办的,另须提供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个人的需经本人签名。

六、企业可登陆东莞外汇业务网页(http://whyw.dg.gov.cn)“办事指南”-“资本项目”栏

目下载?操作指引?,到该网页“表格下载”-“资本项目”栏目下载相关表格。

七、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业务咨询:

1、业务咨询电话:22111418(投资)、22111438(外债)、21668678(其它)。

2、业务咨询邮箱:FDI@mail.safe.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此邮箱接收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的建议及业务咨询问题。

八、企业可登陆以下网页获得帮助: 东莞外汇业务:http://whyw.dg.gov.cn 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www.safe.gov.cn 九、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办流程简图

十、本操作指引与发布的新文件法规内容不一致的,应按新文件法规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直接投资业务 ........................................................................ 4 1.1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 5 1.2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 11 1.3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 ................................................... 16 1.4 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 ....................................................... 18 1.5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 20 1.6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22 1.6.1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22 1.6.2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24 第二部分 外债业务 .............................................................................. 26 2.1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 ........................................................... 26 2.2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 39 2.3 外债账户的开立核准 ....................................................................... 43 2.4 外债账户的关闭核准 ....................................................................... 46 2.5 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 48 2.6 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 51 2.7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 55 第三部分 跨境担保业务 ...................................................................... 58 3.1 内保外贷业务.................................................................................... 58 3.1.1 非银行机构、个人内保外贷签约登记 ........................................ 58 3.1.2 非银行机构、个人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 64 3.1.3 非银行机构、个人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 66 3.1.4 非银行机构、个人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 68 3.1.5 非银行机构、个人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变更登记 ........ 70 3.1.6 非银行机构、个人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注销登记 ........ 71 3.2 外保内贷业务.................................................................................... 72 3.2.1 非金融机构债务人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办理外债登记 ................ 72

3.3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业务 ................................................................... 74 附表 ........................................................................................................... 75 附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 75 附表2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77 附表3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 79 附表4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5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 82 附表6 附表7 附表8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 83 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 ................................................... 84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 85

第一部分 直接投资业务

1.1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一)业务提示

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提供放款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手续。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

12.其他相关法规。

(三)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留退回企存 业 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 境外放款协议(借款合同) 3 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 4 放款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5 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6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备注: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视情况而定 1、“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资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2、境外放款任一时点,企业境外放款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其中: 企业境外放款加权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0.3*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3、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东莞中支审核办理。 (五)相关规定及办理条件

1.放款人在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为其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按照银发〔2016〕306号文有关规定计算)。

2.放款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未违反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等相关规定。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新设企业,不得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3.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包含但不限于

母对子、子对母、母对孙、孙对母等),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如兄弟企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对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无限制。

4.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必须大于零。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5年内,超过5年(含5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进行备案。

5.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应与借款规模相适应,并应详细说明境外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提供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证明材料。

6.境外放款业务的登记、放款以及回收各环节中,人民币与外币之间不能错配:以人民币登记的,必须以人民币放款和回收;以外币登记的,必须以外币放款和回收,但外币各币种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7.对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外汇局或经办行可暂停该企业新的放款业务。

(六)申请表填写示范(注:范例部分用橙色字标示,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

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境内放款人名称: XXXX有限公司 (必填) 额度登记币种:美元(按申请币种填写)(必填) 一、申请事项 ?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正常注销(本息已全部归还) □非正常注销(有未归还放款本息) 二、境外放款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 境内放款人名称 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 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境外借款人名称 境外借款人类型 所在国家/地区 本次申请前本外币境外放款累计签约额(不含已注销签约) 境外放款总额度 放款资金来源 借款用途 XXXX有限公司 XXX业(详见行业分类附件) 境内放款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境内放款人类型 123456789 □中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直接控股 □间接控股 □关联公司 □业务往来 □其他 XXX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企业 □ 特殊目的公司 □其他 XX地区(债务人所在地) 50万美元 150万美元 所属行业 本次申请前是否存在生效的人民币境外放款(含签约和提款) 境外放款年利率 是否委托贷款: □是 □否 XXX ?是 □否 4%(按放款合同填写) XXXX XXXX 境外放款到期日 联系电话 处置情况 债务注销金额 债权转股权金额 其他用途金额 XX个月 联系人 XXXX(必填) 三、非正常注销境外放款业务债权处置情况 境外放款期限(月) 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XX年XX月 XX日 139XXXXXXXX(必填) 四、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请勾选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放款外汇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

放款人名称:东莞市XXXX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980XXXXX 填表人:张三 联系电话:13612345678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其中:提前还款情是否已在况 放款 放款 放款年业务办理 已汇出 已回收金放款存量余外汇局办序号 签约日期 债务人名称 额度 期限 利率 银行名称 金额 额 提前还款提前天额 理登记 金额 数 境外放1 2016.10.3 3000 5年 5.5% 美国XXXX有限公是 XX银行东莞分行 2750 0 0 0 2750 司 款存量情况 合计 3000 2750 0 0 0 2750 企业承本企业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诺事项 企业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企业填写,资本科收到后内部传递到人民币跨境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确认,若本次境外放款金额连同原有本、外币境外放款加权余额之和超过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外汇局不受理企业本次境外放款登记申请。

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债务人:(香港)XXXX有限公司 债权人:东莞XXXX有限公司 地 址:香港XX路XX号 地 址:东莞市XX镇XX路XX号

本借款合同由债务人(香港)XXXX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东莞XXXX有限公司在东莞签署。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债权人同意给予债务人300万美元的贷款,以支持债务人的经营发展。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被允许债务人用于购买材料及固定资产。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第一笔外债资金到账之日起24个月。 第四条 拨款计划

债权人于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借款资金汇入债务人指定账户。 第五条 利息

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贷款年利率为3%,利息按年支付。 第六条 还款约定

6.1 债务人保证在签约期限到期之前以借入同种货币偿还借款本息;

6.2 债务人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债权人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6.3 是否可提前还款的约定:

□债务人不可提前还款;

?债务人可提前还款,但应1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债权人。 第七条 一般条款

7.1 变更:本合同只能由债务人债权人双方书面签章文件变更。

7.2 合同适用法律规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并以其作为解决双方纠纷的唯一依据。

7.3 税费由债权人承担。

7.4 本合同一式两份,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7.5 债务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备案(含外债变更、注销等)手续。

债务人:(香港)XXXX有限公司(印章) 债权人:东莞XXXX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一)业务提示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增加,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手续。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三)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留退回企存 业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 变更后的放款协议(即借款合同,包括所有已登记的原合 同及变更合同) 3 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 4 放款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5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备注: 原件 复印件 视情况而定 “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资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东莞中支审核办理。 (五)相关规定

1.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借款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2.境外放款债转股的,境内放款人须先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再到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3.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5年内,超过5年(含5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4.同一笔境外人民币放款展期不超过一次。

(六)申请表填写示范(注:范例部分用橙色字标示,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

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境内放款人名称: XX有限公司 (必填) 额度登记币种:美元(按申请币种填写)(必填) 一、申请事项 □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正常注销(本息已全部归还) □非正常注销(有未归还放款本息) 二、境外放款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 境内放款人名称 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 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境外借款人名称 境外借款人类型 所在国家/地区 本次申请前本外币境外放款累计签约额(不含已注销签约) 境外放款总额度 放款资金来源 借款用途 XX有限公司 XXX业(详见行业分类附件) 境内放款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境内放款人类型 123456789 □中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直接控股 □间接控股 □关联公司 □业务往来 □其他 XXX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企业 □ 特殊目的公司 □其他 XX地区(债务人所在地) 50万美元 150万美元 所属行业 本次申请前是否存在生效的人民币境外放款(含签约和提款) 境外放款年利率 是否委托贷款: □是 □否 XXX ?是 □否 4%(按放款合同填写) XXXX XXXX 境外放款到期日 联系电话 处置情况 债务注销金额 债权转股权金额 其他用途金额 XX个月 联系人 XXX(必填) 三、非正常注销境外放款业务债权处置情况 境外放款期限(月) 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XX年XX月 XX日 139XXXXXXXX(必填) 四、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请勾选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放款外汇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

放款人名称:东莞市XXXX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980XXXXX 填表人:张三 联系电话:13612345678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其中:提前还款情是否已在况 放款 放款 放款年业务办理 已汇出 已回收金放款存量余外汇局办序号 签约日期 债务人名称 额度 期限 利率 银行名称 金额 额 提前还款提前天额 理登记 金额 数 美国XXXX有限公2016. 境外放1 3000 5年 5.5% 是 XX银行东莞分行 2750 0 0 0 2750 10.3 司 款存量情况 合计 3000 2750 0 0 0 2750 企业承诺事项 本企业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企业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企业填写,资本科收到后内部传递到人民币跨境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确认,若本次境外放款金额连同原有本、外币境外放款加权余额之和超过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外汇局不受理企业本次境外放款变更登记申请。

变更借款合同之一(参考格式)

债务人:(香港)XXXX有限公司 债权人:东莞XXXX有限公司 地 址:香港XX路XX号 地 址:东莞市XX镇XX路XX号

债务人与债权人已签订了金额为6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业务编号为44441900XXXXXXXX0001。因资金不足无法按期偿还外债资金,经双方协议,现对该借款合同作如下变更:

一、将借款期限延长12个月,借款期限调整为2016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

二、自2016年6月9日起,贷款的年利率由3%变更为5%,借款期间内的所有利息及本金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偿清。

三、其它条款不变。

债务人:(香港)XXX有限公司(印章) 债权人:东莞XXX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

(一)业务提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或注销境外放款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境内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手续。 (二)法规依据 同1.2

(三)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 退回留存 企业 原件 原件 原件 1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参考填写示范) 2 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复印件 材料 3 办理注销人民币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的,需要提交相关跨境部复印件 门的确认材料 4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备注: 原件 “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资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东莞中支审核办理。 (五)相关规定

1.境外放款到期并收回本息的或虽未到期但本息回收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

2.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外汇局或经办行可暂停放款人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3.放款人拟向境内其他机构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方作为新的放款人应符合境外放款、境外投资等相关业务规定,同时办理以下业务:

原放款人办理注销境外放款登记、新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原放款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放款人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境外放款的决议书以及境外放款转让协议等材料作为注销境外放款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填写示范(注:范例部分用橙色字标示,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

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境内放款人名称: XXXX有限公司 (必填) 额度登记币种:美元(按申请币种填写)(必填)

一、申请事项 □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正常注销(本息已全部归还) □非正常注销(有未归还放款本息) ?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二、境外放款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 境内放款人名称 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 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境外借款人名称 境外借款人类型 所在国家/地区 本次申请前本外币境外放款累计签约额(不含已注销签约) 境外放款总额度 放款资金来源 借款用途 XXXX有限公司 XXX业(详见行业分类附件) 境内放款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境内放款人类型 123456789 □中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直接控股 □间接控股 □关联公司 □业务往来 □其他 XXX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企业 □ 特殊目的公司 □其他 XX地区(债务人所在地) 50万美元 150万美元 所属行业 本次申请前是否存在生效的人民币境外放款(含签约和提款) 境外放款年利率 是否委托贷款: □是 □否 XXXX ?是 □否 4%(按放款合同填写) XXXX XXXX 境外放款到期日 联系电话 处置情况 债务注销金额 债权转股权金额 其他用途金额 XX个月 联系人 XXXX(必填) 三、非正常注销境外放款业务债权处置情况 境外放款期限(月) 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XX年XX月 XX日 139XXXXXXXX(必填) 四、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请勾选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放款外汇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1.4 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

(一)业务提示

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三)需提交的材料

序 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 退回 留存 企业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 1 申请书原件 2 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文件 3 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 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机构,需提供) 复印件 5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6 发票等)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7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 “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资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东莞中支审核办理。

(五)相关规定

1、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

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2、融资租赁类公司完成对外债权登记后,应按规定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3、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金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的额度限制。

4、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后,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在办理资金入账时,应向银行提供该收入的资金来源证明;该账户内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5、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到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时,应按国际收支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该笔对外债权的业务编号,并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的发生和租金收入等情况。入账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等信息。

1.5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一)业务提示

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需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等,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三)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留退回存 企业 申请书(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并要有保证1 汇出资金专项用于申请事项,不得转作其他用途的承诺内容。申请人应在申请书正文结尾签署本人姓名和日期,不得另页签署。) ,并填写新的?境2 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 相关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4 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5 境外上市公司如成功退市,应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补充提供复印件 原件 公司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6 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授权委复印件 原件 托书 7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备注: 1、“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资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上述资料须提供3套复印件。 视情况而定 2、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汇出的资金应专项用于申请事项,不得转作其他用途。 3、境内居民个人应在汇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款项前,应到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4、境内居民个人应在股份认购、股权回购或退市完成后到原特殊目的公司所在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集中委托特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内集中用于收购或回购的人民币资金,由集中受托人向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受理后20个工作日。

1.6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6.1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一)业务提示

截至上年末已在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申报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外方股东仅为境内投资性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申报;由境内投资性公司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申报(其外方权益应剔除境内投资

性公司享有的权益)。

2017年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含),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相关数据信息。目前,外汇局正在与商务部商议合并外汇局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与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相关工作,预期2018年登记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待相关工作方案确定后,外汇局再将具体安排公布于东莞外汇业务网页等公众媒体上,请外商投资企业关注相关通知并及时做好存量权益登记工作。

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正式开始之前,如有企业登录系统填报数据,系统将自动提示“目前该模块正在升级,请待升级工作完成后再填报”。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三)审核的材料

2017年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需审核的材料为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2018年(含)之后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需审核的材料可能有变化,请留意相关通知。

(四)相关规定

1.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注册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

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企业报送的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罚。

4.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任何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5.被确定参加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样本企业还应按季度报送存量权益数据。

1.6.2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一)业务提示

截至上年末已在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企业及经外汇局或银行登记备案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个人均应参加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申报。

2017年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含)。目前该登记模块正在升级,预期2018年2月底完成升级工作。完成升级后,外汇局将具体安排公布于东莞外汇业务网页等公众媒体上,请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关注相关通知,届时相关境内投资主体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正式开始之前,如有企业登录系统填报数据,系统将自动提示“目前该模块正在升级,请待升级工作完成后再填报”。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三)审核的材料

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四)相关规定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2.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

3.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注册地外汇局(资产注册地/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或个人户籍注册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境内投资主体,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相关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4.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任何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第二部分 外债业务

2.1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

(一)业务提示

非银行债务人(是指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

序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退回留存 企业 原件 1 关于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申请书 2 借款合同 复印件 原件 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3 复印件 原件 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4 营业执照 复印件 原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 复印件 原件 6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7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8 上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9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2、“投注差”跨境融资模式

序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退回留存 企业 原件 1 关于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申请书 2 借款合同 复印件 原件 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3 复印件 原件 业变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4 营业执照 复印件 原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 复印件 原件 6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7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

1、“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材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企业公章。

2、办理登记业务需携带单位公章。

3、登记业务处理完后,外汇局将出具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公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给企业。

4、对于首次办理全口径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还需到经常项目管理科跨境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原件 原件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东莞中支审核办理。 (五)相关规定

1、企业借外债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另一种是“投注差”传统模式。前者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确定其可借外债额度,后者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来确定可借外债额度。中资企业借外债只能用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上述模式的其中一种。但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关于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次拟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等。

3、借款合同应格式规范,内容清晰、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外债借款合同需包括:当事各方、借款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外债资金的用途、借款合同适用法律、税费由谁承担等(具体内容参见所附?借款合同?参考格式)。合同两页以上的需盖骑缝章;如借款合同约定一份原件交外汇局备案的,则需提供两份合同原件,无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4、借款合同到期日不能超过企业的经营期限。

5、外债的签约币种、开户币种、提款币种和还款币种必须一致,

不允许交叉币种。

6、短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的外债,中长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外债。短期外债的结汇资金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其它不正当用途。

7、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外债签约补登记:

(1)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签约登记但截至申请日尚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签约登记手续;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处理。

(2)办理外债补登记时,已发生外债提款的,除按照本操作指引的一般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已发生对外负债的相关材料,补登记金额仅限于经核实已入账尚未偿还的债务余额。

(3)外债登记部门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方可办理外债补登记手续。

8、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银行债务人的交易对手银行、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1)非银行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2)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割。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10、东莞的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凭外汇局出具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选择开户行为省内(深圳除外)银行直接办理外债账户开立手续。

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特殊规定

11、企业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12、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①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对于签约期限为中长期的,并且外债合同中包含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条款明确在合同签约一年(不含)后方可提前还款,该合同对应的外债金额全部按长期跨境融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1计算;如提前还款条款未明确在合同签约一年(不含)后方可提前还款的,则按短期跨境融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1.5计算。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经整理,等式①简化为: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长期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短期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1.5)+(外币跨境融资余额*0.5)…...…②

13、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③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经整理,等式③简化为: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2……….………④ 14、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投注差”跨境融资模式特殊规定

15、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另有规定除外。(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境内机构应与原担保人签定短期外债合同。(3)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16、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6倍。

17、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当年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净资产的10倍与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的差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18、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

(六)业务材料填写示范

关于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申请书

(“全口径”模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

我公司(企业代码: 9144190061XXXXXXXX )是外商投资企业,属于非金融企业且不属于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我公司向外汇局确认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跨境融资所涉各项外汇管理业务。我公司已知悉“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的规定。

签订了金额为 2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 24个月,年利率为 4% 的借款合同。境外债权人基本情况:(香港)XXXX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香港,是我公司的母公司。所借外债用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原材料采购。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我公司将以经营所得利润偿还所借外债。

我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由 会计师事务所于 年 月 日出具)显示,截至 年 月 日公司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数额为 元人民币。按照上述银发

年 月 日,我公司与境外债权人

〔2017〕9号规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要求,经计算(计算过程见附表),我公司本笔跨境融资签约额加上现有跨境融资余额的风险加权余额未超过我公司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其他所涉跨境融资事项也符合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政策法规规定。

现就上述跨境融资事项申请办理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手续。我公司承诺对业务申请书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联系人:张三 联系电话:13612345678

东莞XXX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申请书

(“投注差”模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

我公司(企业代码: 914419007455XXXXXX)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 8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与注册

资本的差额为 200 万美元。截至申请日,我公司实收注册资本 元,占注册资本的 %,其中外方投资者认缴出资的实际到位比例为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文规定,现向外汇局确认继续使用现行“投注差”模式办理外债项下相关外汇管理业务。我公司已知悉“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的规定。

年 月 日,我公司与境外债权人 签订了金额为 200万美元,期限为 24个月,年利率为 2% 的借款合同。境外债权人基本情况:(香港)XXXX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香港,是我公司的母公司。所借外债用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原材料采购。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我公司将以经营所得利润偿还所借外债。

本次申请签约登记的外债全额提款后,我公司累计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与短期外债余额为 元,未超过外方投资者认缴出资的

实际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的相关规定,我公司现就上述借款事项申请办理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手续。我公司承诺对业务申请书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联系人:张三 联系电话:13612345678

东莞XXX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企业盖章)

填表日期* 债务人名称(中文)* 债务人名称(英文)* 债务类型* 合同签约日期* 借款币别* 起息日期* 借款利率* 年 月 日 东莞XXX有限公司 Dongguan XXX Co.,Ltd 从境外母公司贷款 债务类型备注 2017年01月13日 是否循环贷款* 人民币 借款金额* 2017年01月14日 到期日* 3(%) 是否浮动(是 √否) 是 √否 3,000,000 2019年01月13日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618123456 信用代码* 费用情况 是否有交叉违约条是 √否 款* 是否有加速到期条是 √否 款* 是否占用外债额度√是 否 * 是否内保外贷资金是 √否 调回境内* 备注 债权人代码(银行类金融机构为SWIFT代码) 类型备注 是否有提前还款条款* √是 否 是否有利息本金化条款* 是 √否 豁免类型 调回金额占比(%) 债权人情况 类型(如境外银行、中资银债权人名称(中文)* 债权人名称(英文)* 行海外分支机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等)* (香港)XXXX有限公司 (HK) XXX Co.,Ltd 境内企业境外母公司 总部所在国家(地区)* 经营地所在国家(地区)* 金额*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 3,000,000 借款项目情况

借款用途名称(中文)* 所在地区* 债务单位填表人* 营运周转金,购置土地、所属行业* 厂房及资产设备 广东省东莞市 金额* 张三 债务单位授权人* 0321 家具制造业 3,000,000 李四 注:“债务单位授权人”一栏由法人代表签名或盖其私章,由被授权人签名或盖其私章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年 月 日 单位1:万元人民币 债务人名称 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跨境融净资产3 资风险风险加权余额 加权余上限4 额上限 现有跨境融资余额 本笔跨境融资签约额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 熊猫债 东莞XXX有限公司 618123456 8200 16400 债务人类型2 外商投资企业 中长期 1116.80 1994.88 短期 490.37 0 外币 1107.17 1994.88 中长期余额 0 短期余额 0 外币余额 0 3111.68 5398.26 11001.74 490.37 3102.05 纳入计算的余额5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6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之差额 是否超上限 是( )否(√) 12

外币跨境融资以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债务人类型请按以下分类填写:中资企业、外资企业。 3

根据债务人上年度或最新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填写。 4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外债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初始值设定为1,外债杠杆率初始值设定为2。 5

纳入计算的中长期外债余额= 中长期现有外债余额 + 中长期本笔外债签约额 – 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的中长期外债余额。纳入计算的短期外债和外币外债余额参照此公式计算。 6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纳入计算的中长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纳入计算的短期外债余额×短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纳入计算的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其中,中长期、短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分别为1、1.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以上信息真实有效,本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并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公章) 联系人:张三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13612345678

填表说明:

假定,该企业净资产为8200万元人民币,签约日期分别为2014.09.01、2015.01.09、2016.01.15向境外借入100万美元、80万美元、500万元人民币,期限分别为36月、12月、24月,本次(登记日为2016.07.01)申请借外债300万美元,期限为36月。经查,2014.09.01、2015.01.09及2016.07.01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分别为6.168元人民币/美元、6.1296元人民币/美元及6.6496元人民币/美元。则:

1、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根据“(五)相关规定”等式④,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为(净资产*2),即: 风险加权余额上限=8200*2=16400(万元人民币); 2、现有外债余额

(1)中长期:100万美元+500万元人民币 =100万美元*6.168元人民币/美元+500万元人民币 =1116.80万元人民币;

(2)短期:80万美元=80万美元*6.1296元人民币/美元=490.37万元人民币;

(3)外币:80万美元*6.1296元人民币/美元+100万美元*6.168元人民币/美元= 1107.17万元人民币;

3、本笔外债签约额

(1)中长期:300万美元=300万美元*6.6496元人民币/美元=1994.88万元人民币;

(2)短期:0;

(3)外币:1994.88万元人民币; 4、熊猫债

熊猫债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资金。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本例约定该企业的中长期熊猫债余额、短期熊猫债余额、外币熊猫债余额都为0;

5、纳入计算的余额

根据“扣减后余额=现有外债余额+本笔外债签约额-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的外债余额”分别算出扣减后的中长期余额3111.68万元人民币、扣减后的短期余额490.37万元人民币及扣减后的外币余额3102.05万元人民币;

6、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根据“(五)相关规定”等式②,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中长期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短期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1.5)+(外币跨境融资余额*0.5)

=3111.68+490.37*1.5+3102.05*0.5=5398.26(万元人民币);

7、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之差额=16400-5398.26=11001.74(万元人民币)。

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债务人:东莞XXXX有限公司 债权人:(香港)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XX镇XX路XX号 地 址:香港XX路XX号

本借款合同由债务人 东莞XXXX有限公司与债权人(香港)XXXX有限公司在东莞签署。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债权人同意给予债务人300万美元的贷款,以支持债务人的经营发展。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被允许债务人用于购买材料及固定资产。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第一笔外债资金到账之日起24个月。 第四条 拨款计划

债权人于本合同生效后X个月内将借款资金汇入债务人指定账户。 第五条 利息

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贷款年利率为3%,利息按年支付。 第六条 还款约定

6.1 债务人保证在签约期限到期之前以借入同种货币偿还借款本息;

6.2 债务人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债权人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6.3 是否可提前还款的约定:

□债务人不可提前还款;

?债务人可提前还款,但必须签约一年后方可提前,且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

债权人申请。 第七条 一般条款

7.1 变更:本合同只能由债务人债权人双方书面签章文件变更。

7.2 合同适用法律规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并以其作为解决双方纠纷的唯一依据。

7.3 税费由债权人承担。

7.4 本合同一式两份,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7.5 债务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备案(含外债变更、注销等)手续。

债务人:东莞XXXX有限公司(印章) 债权人:(香港)XXXX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2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一)业务提示

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期限、金额、利息、债权人等)发生变化,非银行债务人应与债权人签订补充合同,对原外债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变更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应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二)法规依据 同2.1.1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 序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留退回企存 业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1 关于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申请书 2 外债变更合同 (包括外汇局签注的原合同、所有已变更的合同) 3 原外债合同复印件 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4 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复印件 5 营业执照 复印件 6 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 复印件 7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8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外汇局出具并加盖公章的) 9 上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0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2、“投注差”跨境融资模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zk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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