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及书记员职责

更新时间:2024-04-14 16:5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书记员工作规范(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书记员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流程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送达、案件排定、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

本院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为:立案、确定案件承办人和跟案书记员、案件移送至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登记、及时与案件承办人联系,接受其指导、送达、案件排定(开庭时间、地点及是否适应速裁机制)、案件移送至业务庭、开庭、宣判、案件移送至跟案书记员、案卷归档(上诉移送)。

第三条 承办法官对案件负责,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庭审、询问当事人、听证等审判活动由法官主持,书记员做记录。

书记员不得主持或参与前款所列任何审判活动。 第四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案件审理管理信息;

(六)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书记员分为跟案书记员和内勤书记员。

跟案书记员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审判工作的辅助性事务听从承办法官指挥。

内勤书记员由各业务庭管理,在跟案书记员因故不能及时履行本庭承办案件的书记员职责时,接替其职责,并承担本庭的内勤工作。

书记员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如属于审判业务范畴,应向承办法官请示;属于人员安排、车辆调配等非审判业务范畴,应向所在庭室负责人汇报。

第六条 书记员的绩效工资由其工作的实绩确定。 跟案书记员的绩效工资根据其已结案件数和结案收费确定。每件案件20元,结案收费按法官收费激励的50%执行。

内勤书记员的绩效工资按其所在庭室法官的平均办案激励确定。

聘用书记员的绩效工资按在编制书记员的1/2确定。 第七条 跟案书记员实行轮流坐班制,每人每周一天固定坐班值日(故最好是5名跟案书记员,便于安排),办理批量、共性的事务性工作。

坐班书记员的具体工作为:

1、统一接收、移送与各部门往来的卷宗;

案件卷宗实行统一归口移送、接收,跟案书记员与坐班书记员办理交接手续,坐班书记员与庭室内勤书记员(档案员)办理交接手续;

2、统一调卷、归档;

3、统一办理相关法律文书签发手续,统一盖章; 上述1-3项,立案庭可与各部门协商确定固定时间,特殊情况例外。

4、统一办理公告、鉴定等委托手续; 5、代跟案书记员接收、送达当事人材料;

上述各项,由跟案书记员在前一个工作日将所需事项的准备材料报坐班书记员,特殊情况例外。

第八条 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立案庭确定案件承办人和跟案书记员。

书记员分案参照承办人分案规则执行。

第九条 跟案书记员注意收集、交流当事人、公告媒体、鉴定机构等公民和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价格等信息,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立案庭编制公告媒体、鉴定机构名册,为办案法官选定相关机构提供便利。

第十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立案阶段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立案庭执行。书记员为立案庭内勤书记员。保全执行完毕,案件卷宗移送至跟案书记员。 案件卷宗移送跟案书记员后,保全措施需要延期或解除保全措施等情况的,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审判庭执行。 第十一条 案件卷宗移送跟案书记员后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审判庭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或解封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原作出裁定的审判组织作出裁定或决定。

第十三条 跟案书记员收到卷宗后,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在其指导下,进行案件排期。

案件排期一律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 第十四条 首次开庭日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刑事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开庭。 (二)民事、行政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开庭。 (三)涉外民事、涉外行政案件开庭的时间可以比照前项规定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立案后九十日,特殊情况除外。 个别大案、要案报审判庭庭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可专门排定。 因合议庭成员遇有依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岗位调整及较长时间暂离工作岗位等原因需要变更案件排定的,由审判庭庭长决定,并及时通知跟案书记员对相关案件重新排定。

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日期的,由主审法官提出,日期确定后三日内,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将变更情况通知诉讼参与人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需再次开庭的,由主审法官按下列情况确定再次开庭日期:

(一)因被告方提出反诉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在受理反诉或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鉴定、勘验、审计、评估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审理而休庭的,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或者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十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需调查证据而休庭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的十日内再次开庭。

(四)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束庭审的,在首次开庭时间后十日内再次开庭。

当庭直接确定再次开庭或宣判日期的,应当在休庭前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当庭送达开庭传票、通知。

第十六条 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

跟案书记员负责备好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填妥送达回证;负责收回经签收的送达回证归卷。

第十七条 跟案书记员在送达时,应首先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选择速裁机制,如各方当事人均选择速裁机制,应及时向主审法官汇报,重新排期。

第十八条 跟案书记员在收到卷宗后五日内向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送达出庭通知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在送达工作完成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卷宗移送坐班书记员。 诉讼过程中追加当事人的通知书等与之相关的答辩状、反诉状等诉讼文书,应当在决定追加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送。 第十九条 案件的宣判日期为结案日期。分别宣判的,以最后宣判的日期为结案日期。送达宣判的,以最后送达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第二十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必须在宣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其他案件必须在宣判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或者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宣判或发送裁判文书。

第二十一条条 送达方式依次为: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配备必要录音、录像、拍照等设备,留存邮件回执、公告报纸、影像资料等送达材料。

送达的车辆调配、人员安排由跟案书记员按院有关规定执行,超出其职权的,报立案庭庭长决定。

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性质敏感或影响大、当事人人数众多或情绪不稳定、送达时有可能引发事端的民事、行政案件,跟案书记员直接送达时,由法警负责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 法警队每天应至少为立案庭配备一名驾驶员和一部车辆。 第二十二 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信息,在开庭前三日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公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告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卷宗流转实行签收制度,移交卷宗必需要有签收人签收,由坐班书记员、内勤书记员统一交接移送。 第二十四条 卷宗流转的基本流程为:

立案、分案人员→坐班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坐班书记员→内勤书记员→承办法官→内勤书记员→坐班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坐班书记员→评查→坐班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坐班书记员→归档。

第二十五条 已结案卷的装订和归档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在最后一份送达回证归卷后十日内完成案卷的装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案卷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档;上诉的案件,案卷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之日起半个月内归档。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的案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不合格退回的案卷,跟案书记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修补完毕并送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并已预交上诉受理费的,或者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诉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发送上诉状副本,并在上诉答辩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卷的装订和案件的移送工作。

上诉案件移送应按照上级法院的规定备齐各项案卷材料及上诉状、答辩状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承办法官和跟案书记员对保管卷宗期间发生的案件批准延长审限、评议、宣判、送达、保全、执行、结案、归档等相关案件管理信息于工作实施或完成的次日规范、准确的录入,跟案书记员在归档前按卷宗材料对案件管理信息进行检查、更正、补齐。

第三十条 诉讼过程中阅卷和接待工作,由跟案书记员根据承办法官的指示负责安排。

诉讼中群体性案件和有矛盾激化迹象的案件,当事人来访,需要紧急处理的,由审判庭庭长安排主审法官等二人以上出面接待当事人,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中所涉及的保全、送达、调查、开庭、宣判、公告等项工作,法警队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之前本院下发的规定或文件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规定为准。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el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