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院书记员的职业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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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院书记员的职业化问题

作者:赵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0期

摘 要 法院内部运行体系建立工作需要以方便法官依法行使其职责为核心。书记员为专门负责庭审的记录工作和办理与审判相关业务的辅助人员,书记员的工作贯穿整个庭审活动,是和法官审判工作密切联系、不能分割的重要部分,书记员工作的质量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书记员管理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已经不能很好的和现代化审判改革相适应,因此对其法院书记员职业化改革已成为热点问题。 关键词 法院 书记员 职业化

作者简介:赵楠,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中文速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38-02 一、完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在以往的工作中,法院都是把书记员分配至业务室、业务庭,由各个业务室、业务庭负责对其进行管理以及调配使用,由法官对书记员进行业务知识的传授和进行专门专人的培训,通常情况下书记员在工作到一定时间后便会晋升至助理审判员,最后升至审判员,这种模式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独立性以及专业性,不利于提高书记员的工作效率以及质量,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着消极的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管理上存在混乱,条块分割问题严重

因为书记员通常情况下分散在各个业务庭、业务室,和法官共同组成办案组,因此就致使各个业务庭、室对书记员单独的进行管理和调配,而且各个业务庭、室管理的标准以及管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工作的质量和工作的强度有着一定的差别。也就致使一些业务庭、室的案件较多,一些业务庭、室的案件就较少,当然各个业务庭、室所属的书记员的工作量会有所不同。

(二)队伍不合理,人员匮乏

因为当今法院大都实施的是书记员至助理审判员至审判员的模式,书记员通常工作五年便会晋升为法官,这就导致书记员队伍的不稳定,书记员会不断的晋升,但是因为法院的编制限制致使书记员的空缺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充,致使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比例严重的失调。法院的法官不可以安排审理案件的进度,使得法官工作效率受到一定的影响,书记员的工作热情受到打击,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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