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政字1996年2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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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政字10号文件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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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

湘劳社政字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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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6]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

(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

湘劳社政字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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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6]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

(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

关于贯彻落实湘劳社政字1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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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湘劳社政字〔2006〕1

3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7]1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地对《意见》所指的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原城镇知识青年和城镇复员退伍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政策理解不一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有所不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明确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三类人员退休年龄的问题

三类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 二、关于三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三类人员,如本人自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补缴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至2005年底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至200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三类人员必须按规定补缴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最多可往后延续缴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知识青年身份认定的

株劳社字〔200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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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劳社字〔2009〕53号

关于转发《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工作的公正、公平,现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的《湖南省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湘劳社办发[2009]4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内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控制自由裁量权限的规则。

第四

豫劳社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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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劳社【2008】19号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该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

劳社〔200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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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社〔2006〕66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为切实贯彻《决定》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九月六日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

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

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苏劳社法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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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 【发布时间】:2001-12-26 【生效日期】:2001-12-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 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合劳社秘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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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服务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合劳社秘[2004]219号

各区区委组织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民政局、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发[2004]23号)精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

1、市辖四区分别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副科级事业机构,各区核定编制为:瑶海区7名,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各6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各1名。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隶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2、市辖四区所属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员增挂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站”更名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务所”,与“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原核定的4——5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基础上,新增人员专项从事企业退休人员社

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其中,接收企业退休人员3000人以下增编2名;接收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增编3名;接收5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增编4名;7000人以下增编5

赣县人劳社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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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人劳社[2009]42号

关于认真做好我县2009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职称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2009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市人字[2009]125号)精神,为做好我县2009年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理申报材料

1、受理省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除西医内、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学高级教师,小学特高级教师外)申报材料时间为7月27日前;受理市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时间为7月27日至8月19日(详见附件1)。

2、购领表格、档案袋时间为7月13日—20日。

3、报送申报人员信息统一使用《江西省职称管理系统》软件(可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hrss.jiangxi.gov.cn/

“下载中心”下载安装),用A4纸张打印2份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报表,

然后复制1份电子文本至U盘,随申报材料同时报送(详见附件2)。

1

4、今年继续使用原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档案表格,申报材料必须做到规格统一,装订成册。

二、关于申报材料审核

1、各单位应继续严格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