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两高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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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分析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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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分析

摘要:通过对重大安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犯罪特点的分析举例研究了一些案例发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犯罪的特点如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底,安全意识淡薄,涉案人数较多,不作为犯罪现象普遍存在,谎报、瞒报、迟报安全生产情况现象严重这些特点从而反映出了重大安全事故背后发生的原因:安全意识不到位,整改不到位,执法监管不到位,技术培训不到位。最后对于这些原因的产生需要做一些针对性的预防,从源头上遏制犯罪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失职渎职 安全事故 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往往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稳定,制约着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我国1979年和1997年刑法都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但从检察院机关近年来办理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来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已经成为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危害性不可小觑。

1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犯罪的特点

刑法中的责任事故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多种责任事故犯罪。从这些犯罪所涉及的行业来看,有的犯罪发生在交通领域;有的犯罪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有的犯罪发生在危险物品管理领域;还有的犯罪则发生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等等。这些

两高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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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

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单项选择题( 共49题 )

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三 B、四 C、五 D、七

2.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 )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假冒注册商标罪 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D、非法经营罪

3.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 )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假冒注册商标罪 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D.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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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 )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权利人

2016.2.1两高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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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两院通过已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这里着重讲一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首先是《解释》出台的背景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其中,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期内再次重操旧业?

针对这些问题,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

教师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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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响水职业教育中心校 教师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校常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

第三条: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等各个方面。

第四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按照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客观公正,重在教育,旨在提高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教师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通知全体(或全班)学生停课。 3、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现学生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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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体

2015两高药品犯罪司法解释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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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两高药品犯罪司法解释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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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两高药品犯罪司法解释出台 核心内容: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细化了药品安全犯罪的标准,明确规定罚金数额,还对某些专业名词进行了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细化标准遏制药品安全犯罪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患者信任生产、销售假药,主观恶性更大,客观危害也更为严重,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对“生产”的概念作细化规定,涵盖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变成成品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符合执法办案的需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并销售给制药企业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予以刑事打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避免适用罚金刑过程中出现判处过低罚金刑的局面。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呈现高发态势,药品安全问题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为了切实加大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行

教师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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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

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一) 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所承担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

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于教学责任事故。

(二)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分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

二级为一般事故,三级为轻微事故。

(三) 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

等各个方面。

(四) 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有关职能科室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调查核实,经

校长办公议讨论并认定级别,重大事故报局备案。

二、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级别(见附件) 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一)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后,需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记录卡》和《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教学责任事故记录卡》由领导签字盖公章后存档,《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送事故责任人。

(二)若事故的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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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因为感情纠纷、债务纠纷等限制人身自由,这样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现在赢了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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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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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理,杜绝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重大事故处理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负有安全事故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责任可划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由公司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安全检部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

第四条 组织处理的形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的形式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第五条 矿井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撤职、留用察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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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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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来源于人民司法2014第15期。与之前网传的版本,主要在“多次盗窃”行政处罚前科能否再累计到刑事犯罪中有删节。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

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历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盗窃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规范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98年解释》施行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鉴此,2009年,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