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11
【bwwdw.com - 博文网】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7〕27号 【发布日期】2007-09-19 【生效日期】2007-09-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闽政〔2007〕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11
【bwwdw.com - 博文网】

篇一: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日期:

2009年2月5日)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地下水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11
【bwwdw.com - 博文网】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第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鹿心社

2013年7月8日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

江苏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11
【bwwdw.com - 博文网】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2008-10-31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2008-10-31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大 中 小】

苏水政(1999) 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 46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

福建省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11
【bwwdw.com - 博文网】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

— 1 —

高指、港口(务)局、质监部门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11
【bwwdw.com - 博文网】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1-07 08:58:26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

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3]7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2.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

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

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3. 第三条 4.

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

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11
【bwwdw.com - 博文网】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3.12.21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贾志杰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 1 / 2

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投资外,本省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以适当补充上述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11
【bwwdw.com - 博文网】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本办法所称林木产品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国有林场及国有森工企业采伐国有人工林,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3%计征。

销售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11
【bwwdw.com - 博文网】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11
【bwwdw.com - 博文网】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本办法所称林木产品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国有林场及国有森工企业采伐国有人工林,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3%计征。

销售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