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科大字2008 3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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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发37号深基坑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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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发【2009】37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我委制定了《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

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和《〈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2、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的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各区市质监机构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具体负责所监督工程的深基坑工程

住建部【2018】3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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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发布,2018年,37号文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

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

关于外管局37号文的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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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37号文”相关规定的解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同时废止了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75号文”),并就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 一、 关于定义的重大调整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调整

37号文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75号文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据此,笔者认为,特殊目的公司有以下两点突破:一是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资”为目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

甘电大字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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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D6141B

甘电大字[2003]141号

关于2003—2004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教育(本科)

期末考试安排的通知

各分校、直属工作站及省校开放教育学院:

根据中央电大电校考[2003]22号文件通知,现将2003—2004学年度第一学期“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期末考试及有关事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本次考试时间定于2004年1月7日—13日进行。各考试科目的考核方式(开卷或闭卷)及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

二、考试报名时间及收费

各分校、工作站组织考生期末考试报名的时间为2003年11月10日至15日。各专业的报考数据是随机编排考场并生成试卷订单的唯一依据(包括考查课),请各分校对报考数据认真核对,务于11月20日前将报考数据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到省校教务处考务科。未报考课程和未报考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考试费收取标准按甘价费(1999)196号文件执行,即每生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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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课30元,其中缴中央电大10元,省电大10元,留考点10元。考试费的收取以报考数据为依据,必须在12月28日前缴省校财务处,并请及时清理考试费欠款。考务科凭考试费付款收据配发试卷。

三、考试的组织实施

中央电大教务管理软件对考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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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发生了哪些变

化?

近日,即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有何区别?

有何区别?最大的区别是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了。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是很大的。

早在2004年《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就在2009年5月13日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废止。现在2009年5月13日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际上也被废止,但是本次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只能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湘建价计200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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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 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湘建价计〔2008〕3 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

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

及统一解释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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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

湘建价计200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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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 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湘建价计〔2008〕3 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

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

及统一解释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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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

青科大字167号 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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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号)的精神和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实践情况,特修订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双学位、双专业

第一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二条 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可以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长1~2年,最长不能够超过4年。

第三章 修读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在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四年制在籍学生中实行。

第五条 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修读双学位、双专业。 第六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二)前两学期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60%; (三)身体健康,具有修读辅修专业的能力。

第七条 学

沪建市管(2008)1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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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涨价因素引起的材料上涨在结算中的应用。

沪建市管〔2008〕12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1、

京造定2008—4号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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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

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为全面解读该指导意见,笔者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位参与起草该指导意见的专家进行了一次访谈,希望通过这次访谈,能够帮助大家对该指导意见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造价处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请问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专家:我们出台这个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建筑市场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建筑市场在合同履约,特别是合同价款结算和调整等方面存在问题较突出,尤其在结算过程中,因发、承包双方对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工程结算不能

顺利进行的问题比较普遍。通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人工、材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