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科大字167号 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2-02 12:15: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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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号)的精神和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实践情况,特修订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双学位、双专业

第一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二条 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可以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长1~2年,最长不能够超过4年。

第三章 修读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在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四年制在籍学生中实行。

第五条 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修读双学位、双专业。 第六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二)前两学期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60%; (三)身体健康,具有修读辅修专业的能力。

第七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修读资格。

第八条 经补考后,主修专业或辅修专业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取消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第四章 报名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从每届学生的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实行,以学生自愿为原则,实行缴费就学。未交学费者,取消辅修专业注册资格。

第十条 学生选择双学位,应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选择双专业可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也可在同一学科门类中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习,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修学院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交报名费5元),经主修学院审核同意后,汇总符合修读条件学生的申请表送交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报名对象和各专业招收人数,按其填写志愿的顺序会同辅修学院进行录取。报名人数须在20人以上的专业方可开设。录取名单由教务处通过主修学院办公室通知学生。学生接到通知后到辅修学院办理听课证。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的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学生管理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在辅修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四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总学分60学分左右(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相应的实践性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十五条 辅修学院负责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

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主修学院负责组织学生选报工作。

第十六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或者利用晚上、双休日和寒暑假完成,课表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辅修学院安排。

第十七条 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录取为某一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不得转专业,不得自行退选。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须提出申请,经有关学院批准和教务处同意。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八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为考试课程。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参照《青岛科技大学关于课程考核的若干规定》执行。辅修学院负责成绩录入《青岛科技大学双学位、双专业学习成绩登记表》。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学分互认原则:1、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2、学分高的可互认学分低的,反之则不可互认。

第二十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退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其已经修读并考核合格的学分转为主修专业的弹性学分。

第七章 毕业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 毕业资格审查时,辅修学院在《青岛科技大学双学位、双专业学习成绩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进行审查。然后转至主修学院,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的前提下,如果修满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如果修满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对未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证明,不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单独颁发,和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为同一证书,两个专业名称写在一行,具体格式为:主修专业名称(辅修+辅修专业名称)。

第八章 收费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学费按学分制收费管理,每学分学费为80元。修读双学位的学生未修满学分者,个人申请,经双方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可延长学制1~4年,按当年入学新生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辅修学院注册并到主修学院办理交费等手续。逾期不交学费注册者,作自动退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收取的学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双学位、双专业的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经费管理和使用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不再有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4t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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