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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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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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加大殡葬改革力度,革除丧葬陋习,移风易俗,大力提倡和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地级市、县级市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县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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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加大殡葬改革力度,革除丧葬陋习,移风易俗,大力提倡和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地级市、县级市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县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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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以下统称林权)进行的登记。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拥有者。

林权他项权利是指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机关。

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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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4日,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魏晓明

2014年5月14日

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除岳西县为土葬改革区外(鼓励实行火葬),其它地区均为实行火葬区。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人员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革命烈士,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城管、农业、林业、物价、民族(宗教)、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江西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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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旅游饭店业发展的需要,增强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及国家旅游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

第三条 星级饭店应按照《统计法》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按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星级评定的组织机构和责任

第四条 设立江西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简称“省星评委”)。省星评委根据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星评和复核工作。

(一)组成人员:省星评委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二)办事机构:省星评委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设在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三)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省星评委依照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全国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并督导本省内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对各设区市星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4. 组织实施四星级饭店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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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 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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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一、企业公司管理大纲.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员工守则.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一部分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一章 文件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5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7

第三章 保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9

第四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度. . . . . . . . . . . . . . 10

第五章 证照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15

第六章 证明函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15

第七章 会议管理制度. . . . . . . .

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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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和《江西省“十二五”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力,特制定《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全省施行。

2013年9月2日

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和《江西省“十二五”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加快和规范我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是指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策,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依托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是江西省创新体系的重要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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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第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鹿心社

2013年7月8日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

1前期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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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申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国家项目申报

(3)重庆市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综合研究内容: ①总则:为加快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②明确办法适用的行业和范围及分类:应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治理及地质遗迹等内容;依据投资项目进行划分; ③依据受威胁对象规模、对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地质遗迹的级别分别确 立项目申报立项标准;统一项目申请资料、条件及程序; ④增加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建设的管理办法:包括 审核申请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界定不同类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金额, 确定地质环境保护级别; ⑤加强项目实施方案管理,依据任务书编制设计及预算;严格按照实施 方案执行;规范招投标制度;完善监督监查体制,增加舆论及社会监督; ⑥扩大专项资金筹措范围,鼓励地方企业投入;对社会资本的介入给予 一定的奖励措施;完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对预算进行审计,高效利用专项 资金; ⑦确定业主选择管理办法; ⑧保护地质环境,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规范项目验收管理;增加